国际私法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

法学中的国际私法理论整理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跨国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解决跨国争议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国家间民事关系和商业关系等跨境事务。
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壮大被视为法学学科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理论进行整理,以期对国际私法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1.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研究私法关系中的跨国关系的特殊法律学科,主要研究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商事关系等领域的法律制度。
1.2 国际私法的特点国际私法具有以下特点: - 跨境性:研究的对象为跨国关系。
- 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与关系。
- 相对性:依据国际合同、国际习惯和国际协定等国际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 自主性:国际私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研究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研究的是国际私法关系,而国际公法研究的是国际公法关系。
- 法律规范不同:国际私法依据国际合同和国际习惯法等私法规范,而国际公法依据国际协定和国际习惯法等公法规范。
- 研究方法不同:国际私法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而国际公法采用国际法研究方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2.1 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国际私法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古代国家间的商贸往来和婚姻等民事活动需要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和解决。
由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以及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私法逐渐形成并发展至今。
2.2 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国际私法的法治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法律平等原则: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应当对外国人和外国法律实行平等对待。
- 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私法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则。
- 民事司法领域的主权原则:国际私法应当尊重各国的主权,尊重各国判决和裁决的效力。
2.3 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辐射理论:国家法律适用的辐射现象使得国际私法具备了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导言:国际私法是研究和规范跨国私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产生、适用和解决问题。
国际私法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婚姻家庭法、财产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重点探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其所涉及的关键领域。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和作用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解决国际私事法律关系中的冲突和问题。
它主要研究私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则和适用规则,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涉外争议。
国际私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国际私法的重要领域之一。
它涉及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在跨国婚姻中,涉及到国籍、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等多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因此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例如,当一方申请离婚时,需要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
三、财产法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是指在跨国财产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财产的转移、继承和保护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财产如何分配,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财产法的适用涉及到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国籍等因素。
四、继承法国际私法中的继承法是指在跨国继承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继承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一位在国外去世的人的继承权益如何确定,就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继承法的适用涉及到继承人国籍、遗产所在地等因素。
五、合同法国际私法中的合同法是指在跨国合同关系中适用的法律规则。
当涉及到跨国合同纠纷时,需要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双方来自不同国家时,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违约责任等问题需要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六、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的范围和重要性不断扩大。
国际私法不仅仅是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还涉及到国际组织、国际商事纠纷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什么是国际私法

什么是国际私法
在当今⼀个时代愈加发展的情况下,各种国家关系层出不穷,那么什么是国际私法呢?下⾯就由店铺⼩编具体来给你介绍。
什么是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西⽅⼀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这为私法。
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涉外因素⼤体有三种情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或双⽅,是外国的⾃然⼈或法⼈。
(2)它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其他标的。
(3)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这三种情况之⼀的,便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对这些法律关系在⼀定限度内,有适⽤外国法律的必要和可能。
这样,就需要有⼀种法律规则,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适⽤本国的法律,在什么情况下适⽤外国的法律,以及适⽤外国的哪⼀个国家的法律。
由于选择适⽤法律由本国决定,因此,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的范围,解决的对象和⽅法,由各国的国内法决定。
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有:对外贸易的买卖、承揽、运输、保险、信贷、结算等关系;涉外婚姻、家庭、继承、债务关系;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和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等等。
在我国,关于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散见在⼀些有关的单⾏法规中,如我国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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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国际私法

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n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1、间接调整方法: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直接规定当事人权义。
)它们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a一、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他们认为,国际私法只解决三个问题: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和外域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多数法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种规范:1、国籍法规范、2、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3、法律适用规范4、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等。
◆德国和日本的多数学者以及受德国法影响的其他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全部任务或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
国际私法仅包括法律适用规范或冲突规范。
◆中国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多种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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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一)四、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最密切联系说D.特征性履行说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4.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循环反致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不具有国籍6.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A、一般认许制B、特别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7.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货物保险,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付款,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B、CIFC、CFRD、FCA8.卖方负责提供货物、租船运输,买方负责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
A、FOBB、CIFC、CFRD、FCA9.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
A、收养成立地法B、法院地法C、收养人属人法D、被收养人属人法10.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B、归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的人所有C、归慈善机构所有D、归国家所有1.C、 2。
A、3.D、4.C、5.C、6.B、7.B、8.C、9.A、10.D、五、多项选择题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3.广义的反致包括()。
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B、强制性C、规范性D、禁止性5.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B、物权的保护方法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无主土地上的物的问题6.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主要理由有()。
A、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违反社会公共秩序B、把国有化法令识别为具有刑罚性质C、主张事实国有化D、以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决国有化法令的适用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8.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公约()作出保留。
A、第1条第(1)款(A)项B、第1条第(1)款(B)项C、第11条D、第12条A、9.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
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10.我国法律禁止我国()与外国人结婚。
A、现役军人、公安人员B、外交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掌握国家重大机密的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正在接受教养和服刑的人员答案:1。
A、B、C、D 2。
A、B、C、D 3。
B、C、D 4。
B、D 5.A、C、D、E 6。
A、B、C、D 7。
A、B、C、D 8。
B、C 9.A、B、C、D 10。
A、B、D八、案例题[案例一]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
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
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
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
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
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
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案]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案例二]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答案]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二)四、单项选择题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A.投资国的法律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单一制B.区别制C.分割制D.联合财产制3.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A、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采用反致B、不采用反致C、采用转致D、采用循环反致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6.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
A、注册在先原则B、使用在先原则C、混合原则D、审查在先原则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
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8.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10.《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
A、排除反致、排除转致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C、允许反致、允许转致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A、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11.国际私法主要解决()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C、人际法律冲突E、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12.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13.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成文法B、判例法C、学说法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14.在我国,1。
D、 2。
A 3.C 4。
B 5.C 6.A 7.D、 8.B 9.C、10.B11.D 12、A、13。
C五多项选择题1.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B、行为地方面的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2.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
()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4.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