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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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其分类主要有:(1)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16.简述形式上的互惠与实质上的互惠的主要区别。
答:采取形式上的互惠,则国家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时,并不要求在缔约对方国境内赋予其公民的具体权利范围与这些国家赋予缔约对方国的公民的权利范围相等。而实质上的互惠则要求在互惠条款中专门规定的权利范围上完全相等。
9.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
其主要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这一学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2)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区分上,认为凡属物法,则必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且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适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禁止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巴托鲁斯为了区分哪种法则是物法哪种法则是人法,借助法条词语结构分析,如认为某一法条的主词是物,则属于物法;某一法条的主词是人,则属于人法。例如,法条规定不动产“由长子继承”,因其主词是“不动产”,是物法;反之如法条规定为“长子继承财产”,因其主词是“长子”,是人法。
7.区际私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区际私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首先,它与国际私法不是发生在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区际私法只是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应适用某国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可能遇到的问题。其次,由于区际私法处理的是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冲突,在多数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律近似性会更大,而且往往要受到中央宪法的制约,因而在法律选择方面都比较宽松。再次,在国际私法中,国籍是属人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连接点,而在解决区际私法冲突时,国籍这个连接点完全不起作用。

国际私法论述

国际私法论述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绝对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人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释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法律冲突的方法,创立了国际私法。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1779~1861)所提出。

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终于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从而使萨氏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

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

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三方面:首先,首先,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

其次,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术易贸际国、24 。施措律法的有国归收产财项某或产财类某的有所人私属原将�要需的展发济经国本照按�度制律法 权有所的国本据根家国权主个一是�化有国、14 。系关理代的素因外涉有具�理代外涉、04 。所处一某的住居而思 意的住久以人一�所住、93 。格资律法的民公或民国的家国一某于属人个一�籍国、83 。免豁或权特、惠优、益利 的国三第何任予给来将和在现国一另予给面方等位地律法事民的民侨或税关、海航、资投、易贸在�法立内国或约条 据依国一�遇待国惠最、73 。遇待的人国本于低不有享面方等理管境入出、护保权产识知、易贸、资投在人国外予给 国一�遇待民国、63 。用适的法国外除排由为留保序秩共公以可下况情种这在�触抵相序秩共公的国本与用适的法国 外而�法据准为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时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本�留保序秩共公、53 。容 内的法国外定确样怎及否与在存的法国外明查何如下况情种这在�法据准为作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据根�时 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一�明查的法国外、43 。的目的避规律法现实以�整调行进律法的当适有没系关事民外涉 使�点接连的定规中律法国各避规者或�用适以得律法国一另的利有其对使�范规突冲用利�件条些一造制意故�律 法国一某的用适该应本原避规了为人事当的系关事民外涉�避规律法、33 。致反接间成构这�法据准的件案为法体实 的国甲用适定规的范规突冲国丙据根院法国甲�律法国甲用适该应定规范规突冲的国丙�律法国丙用适该应范规突冲 的国乙而�律法国乙用适该应定指的范规突冲国本据根院法国甲�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接间、23 。致转成构则 �件案理审法体实的国丙了用适定指的范规突冲国乙据根院法国甲果如�律法的国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乙据根�律 法的国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院法国甲�系关事民外涉一某对�致转、13 。致反成构则�法体实的国本了用适 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果如�律法的家国件案理受用适该应案该范规突冲的国外该据根而�法国外用适该应范规突冲的 国本据根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03 。程过的范规突冲一哪用适应定确而从�畴范律法的 定特入纳它把�类分或性定行进成构实事或况情实事的中系关事民外涉对�别识、92 。题问决先是题问个一另这�的 件条为决解的题问个一另以是决解的题问要主中系关事民外涉�题问决先、82 。法体实定特的务义与利权人事当定确 的用援而引指的范规突冲照按�法据准、72 。则原用适律法系关事民外涉的用采家国数多大为或的认公上际国为成其 使�化定固属系的范规突冲边双的用常把�式公属系、6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合符或用适时同须必系关事民 外涉�范规突冲性叠重、5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用适以可系关事民外涉出指�点接连的上以个两或个两了定 规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性择选、42 。法国外用适是还�法国内用适该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况情实事的系关事 民外涉合结�则原用适律法或志标观客一这据根�则原用适律法个一出提或志标观客个一出指是而�法国外用适者或 �法国内用适系关事民外涉明指不并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双、32 。法国外的定特一某用适只者或�法国内用 适只系关事民外涉明指接直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单、22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整调�属系、12 。系 关事民的整调要所范规突冲�围范、02 。素因实事种一的来起接连律法国某与系关事民的定特把�点接连、91 。用 适以予律法的家国的切密最系关害利�系联大重有上质本系关律法该与个一自选�中家国的系联有系关律法与在�则 原一这据依院法�下况情的效无择选或律法的用适应择选有没人事当在系关律法一某指是说系联切密最�说系联切密 最、81 。则规突冲弃抛面全�用适律法定决来益利府政以张主里柯口法地院法用适则�益利在存显明都州个两现发院 法果如。律法的州益利有用适应院法�突冲假虚是这�益利有没州他其对�益利有州个一对只用适律法果如。的现实 来律法其用适过通是益利种这而�益利府政的州个这着含隐都后背律法的州个每在:为认里柯。的来出提里柯家学法国 美是说益利府政�说益利府政、71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虑考行进果后起引所用适范规突冲及以�义正 平公间之人事当于基�较比以加果结的用适及律法的用适能可系关事民外涉将应�为认他。的出提斯弗卡家学法国美 纪世 02 是说择选果结�说择选果结、61 。利权的设创法国外是不而�利权的设创法国本是只的行执院法。用适以予 范规律法国本为作�中之律法的国本入并法国外把能只时此但�法国外用适虑考以可院法下况情些某在�法国外用适 不�法地院法即法地本用适只院法�为认他。的来出提纪世 02 于克库家学法国美是说法地本�说法地本、51 。行执 与认承以予才院法国英�利权的得取当正律法家国明文照按是来看院法国英在有只。利权得取所法国外据依是而�身 本法国外是不并的行执所么那�法国外行执时有说果如�决判的院法国外行执不从院法国英�为认西戴。的来出提纪 世 91 于西戴家学法国英是说权得即�说权得既、31 。义意碑程里有具上史展发法私际国在说座本系关律法的尼维萨 。律法的用适应所系关律法该是就律法的地在所座本该而�地在所座本的系关律法定确质性的系关律法据根应�时择 选律法行进院法。域法的属归须必上质性在他个一即�”座本“的定确个一有都系关律法一每�系联相度制律法的定 特一某与然必上质性和上辑逻在系关律法种一每�为认他。段阶新个一到进推法私际国把�说座本系关律法出提尼维 萨家学法国德�纪世 91�说座本系关律法、21 。益利的家国己自害损不做样这要只�力效的内境在其持保应让礼于出 �律法的施实效有国本其在已家国一另于对家国权主�3。民臣国本为视应都�的住居时临或期长论无�人的住居内境 其在凡 �2。力效外域无但�民臣其束约并力效生发内境在律法的家国权主个每�1�即�中则原三的出提伯胡在现体 要主论理一这�的来出提纪世 71 于伯胡、特伏家学法兰荷是说让礼际国�说让礼际国、11 。力效生发都法国本�有 所人国外或人国内于属论不�物的内境国本于位凡�力效内域有具法物。效有都他对法国本�外国或内国于位他论不 �人的籍国国本有具是凡�力效外域有具法人为认他�法物和法人为分律法把他。的立创�7531―4131�斯鲁托巴家学 法释注名著利大意是说别区则法�说别区则法、01 。范规的务义利权人事当方双系关事民外涉定规接直的立确中例惯 际国在者或�的定规中约条际国在�范规体实一统、9 。范规的整调来法国何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一某�范规突冲、8 。则准为行的知共所人世为�容内的定确有具的成形步逐践实复反过经中往交际国在�例惯际国、7 。力束拘有具判审 法司的后以对则原律法的定确决判该及决判的出作件案一某理审院法国一�例判内国、6 。式形现表的范规法私际国 �源渊的法私际国、5 。力效律法生发都�力束拘有具都个境国本于位是还内境国该于位人该论不�人的籍国国本有 具对律法国一�力效外域、4 。力束拘有具都事的内境国本在生发和物的内境国本于位、人的内境国本在住居对律法 国一即�力效间空的律法家国个一�力效内域、3 。象现突冲律法的成造而系关事民该于用适以可都或用适求要都律 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同不的定规系关事民该对律法的家国的关有系关事民外涉该与因�系关事民外涉一同对是 �触抵律法称又�突冲律法、2 。素因外涉有具素要三容内、体客、体主的系关事民�系关事民外涉、1 释解词名、一 案答题述论、题答问、释解词名法私际国科本律法

国际私法论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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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论述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A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休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B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休规范直接规定法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2、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张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张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范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

国际私法论述题论述及简答1、试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点是什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a这种法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联系几及对外政策紧相关。

b这种法律关系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发生联系,或存在外国成分。

c这种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还包括各种商事法律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它不仅包括含有涉及外国的民事关系,而且还包括含有涉及外法域的民事关系。

2、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分类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主权中的司法权在涉外民事案件审判上的体现。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1、以管辖的对象为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

普通管辖即为属地管辖,侧重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地域性质或属地性质,强调一国法院对于其所属国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为都具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基础是被告在法院地国境内设有住所或惯常居所,或者物之所在地火法律事件和行为发生地位于该国领域内。

特别管辖即针对特别规定的诉讼类型进行管辖规定,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管辖的排他性为标准,国际民事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平行管辖和排除管辖专属管辖指一般将标的与国家公共政策或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联系紧密的法律关系无条件的划归国内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而排除任何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如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

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4、怎样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P83(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8、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规则P213适用范围:1)、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2)物权的客体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例外规则:1)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2)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3)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4)关于国家豁免财产的所有权10、论述船舶优先权及其法律适用原则P33811、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P3401)对于海事合同争议,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当事人未作选择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准据法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3)船舶抵押权,适用船国法4)船舶优先权适用,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5)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适用法院地法;同一国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6)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7)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海商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0)所适用的外国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12、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商事诉讼时,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P392 —31)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2)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4)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13、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P404 —在立法和私法实践中,我国一般把管辖权分为一般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和级别管辖1)一般管辖。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项不属于冲突规范的类型?A. 属人法B. 属地法C. 属物法D. 属事法2.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哪个领域?A. 合同法B. 侵权法C. 家庭法D. 继承法3. 在国际私法中,冲突法的适用通常遵循以下哪个原则?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法律适用原则D. 法律选择原则4.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商事合同中常见的法律选择?A.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B. 选择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C. 选择适用合同双方国籍国法律D. 选择适用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律5. 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与案件的实质联系不密切时,法院可能会采用哪种方式处理?A. 直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 适用法院地法律C.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D. 适用国际公约规定6.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婚姻的法律适用,通常采用哪种原则?A. 双方当事人国籍国法律B. 结婚地法律C. 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法律D. 双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7.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是继承法中的法律适用原则?A. 遗产所在地法律B. 继承人国籍国法律C. 遗产人最后居住地法律D. 遗产人国籍国法律8. 在国际私法中,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通常适用哪种法律?A. 当事人国籍国法律B. 法院地法律C. 合同履行地法律D. 合同缔结地法律9.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主要用来解决什么问题?A. 法律适用的冲突B. 法律选择的冲突C. 法律适用与国家利益的冲突D. 法律适用与国际公约的冲突10.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通常采用哪种原则?A. 知识产权注册地法律B. 知识产权使用地法律C. 知识产权创作地法律D. 知识产权所有人国籍国法律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国际私法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指:A. 规定国际民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B. 规定不同国家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律规范。

C. 规定国际商事交易中货币兑换的法律规范。

D. 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答案:B2. 下列哪个原则不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互惠原则。

C. 公序良俗原则。

D. 合同自由原则。

答案:D3. 在国际私法中,关于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A. 行为地法。

B. 国籍国法。

C. 居住地法。

D. 选择的法律。

答案:B4. 根据《海牙儿童诱拐公约》,被诱拐儿童的返还请求:A. 必须在诱拐发生后立即提出。

B. 应当在诱拐发生后的一年内提出。

C. 没有时间限制。

D. 应当在诱拐发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答案:D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依据:A. 仲裁地法。

B. 仲裁机构所在地法。

C. 仲裁事项的实体法。

D.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答案:D二、简答题1. 简述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调整跨国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和法律协助问题。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跨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效力等方面。

2. 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用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一种重要原则。

它要求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后,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调整该关系的准据法。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以确定与案件联系最紧密的法律。

3. 描述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及其优势。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

其特点包括:(1) 自愿性,即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2) 专业性,仲裁员通常具有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3) 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员、适用法律和仲裁程序;(4) 保密性,仲裁程序和结果通常不对外公开;(5) 裁决的国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在多数国家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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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论述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A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休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B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休规直接规定法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

统一实体规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2、A、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效力,凡位于本国境的物,不论属于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把法分成人法和物法,他主扩大人法的适用围,特别是在契约关系中,他主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法国法学家达让特莱也主将法律分成人法和物法,他强调法的属物性,认为法律和习惯大都属物法畴,只有少数例外情况下才具有人法性质。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4、国籍何分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国籍的消极冲突,这两种冲突的解决方法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积极冲突解决方法为:A 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 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 由法院从当事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中确定一个国籍为当事人国籍。

消极冲突解决方法:A 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B 由法院来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C 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5、《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由第十三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3月14日通过,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该公约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规定:1.公约的适用围。

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

4.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

6、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围。

从各国的审判实践来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主要解决一下有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1)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客体的围;(2)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容;(3)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消灭的条件;(4)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或区分;(5)物之所在地法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7、客观标志说是指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主要有:合同订立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国籍或住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或仲裁地。

8、“合同要素分析法”是指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准据法。

“量”的分析。

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结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

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这些均是法官在进行量化分析时需要列举的。

但这种“量”的分析绝不等于简单的数字计算,只要列举出来,找到联系最多的国家就行了,而是深层次的综合分析。

并且要与“质”的分析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某一合同的最强联系地。

“质”的分析,法官在选择法律时,应当根据各种联结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来确定在特定问题上与案件有最强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加以适用。

即不只是计算各有关国家所拥有的连结点的多少,而是必须对连结点的质量及重要性进行分析。

质的分析方法比较抽象,其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各种联系的相对重要程度。

9、“特征性履行”说是大陆法系国家用来判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一种理论和方法。

它要求法院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何方的履行最能体现合同的特性来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它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相结合,使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了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特征性履行在立法和实践中需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即依据什么标准如何判定哪一方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

二是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场所。

即在确定了特征性履行方之后,又要在地理或空间上寻找一个连结点,以最终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上,法学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要支付货币来履行义务(如价款、佣金),即所谓金钱履行,而另一方则为非金钱履行(如交货、提供劳务)。

在一般情况下,为金钱履行的那一方的履行义务较为简单,也是所有合同的共性。

而为非金钱履行的履行义务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合同也各不相同;这种复杂性正是我们对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加以区别的依据。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的义务是支付货款,领受货物,卖方的义务是交货。

这里,卖方的交货义务就体现了这个合同的特征,从而决定该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或保险合同。

所以卖方的履行就构成了合同的“特征履行”。

综上,将合同中非支付金钱的一方所进行的履行确定为特征性履行正是这一主的容。

采用这一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确能合理地找到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且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与操作。

但在无货币介入的合同关系中,就显得无能为力了。

第二种观点认为,客观上并不存在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的标准,确定合同的特征性履行,并不是专指明合同本身固有的不可改变的性质,而是要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考察合同各方面相互间的关系,从而将最能体现社会功能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确认为特征性履行。

这种观点采取的是一种弹性分析的方法,即认为确定合同特征性履行应该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即要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具体利益,更要考虑合同所起的社会作用。

这种方式没有标准,很难把握,因而在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多数采用第一种做法确定特征履行方。

10、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

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治的主,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了合同的准据法,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围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11、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首都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4年7月7日生效。

它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第1个世界性的国际公约。

也是从建国最多,影响最大的1个国际公约(1999年参加国达155个)。

我国于1984年参加该公约。

1、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围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8类,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公约将工业产权的适用围作广义解释,不仅适用于工商业本身,也适用于农业和采掘工业以及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面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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