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指南
《国际私法》教学辅导.

《国际私法》教学辅导第一章 国际私法基础理论※学习要点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特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2、国际私法的范围、定义、渊源、基本原则3、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主要知识点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特征(一)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 )的民事关系。
即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二)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外性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这些涉外因素可以表现为:(1)主体涉外: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国家。
(2)客体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标的物位于国外或为外国人所有。
(3)内容涉外: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或消灭在外国。
2、广泛性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涉外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表现为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受国家对外政策调整,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制约。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抵触。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2.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国家法律作了不同规定。
3.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发生在本国境内的行为都有效。
国际私法学习笔记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国际私法 第十节 国际货物买卖及与之有关的几种主要合同(二)

中国关于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1995年《票据法》对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1)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2)关于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与前述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3)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国际劳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和实践: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劳务合同当事人自主选择应适用的 法律; 2.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 用的法律。
消费合同 1.一般是指为个人或家庭使用的目的而 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以及为此种交易 提供资金的合同。 2.国际消费合同则是指含有跨国因素并 涉及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的合同。
托收 1.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 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或往来银行,代为 向买方收取货款。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卖方来说有一定风险,但对买方来说,却 可以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支出,因而是比较有利的。 4.托收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国际劳务合同的概念 1.是指由劳务输出国的劳务输出公司或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劳务输入 国的有关机构就劳务合作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 派遺人员的数量、工种,派遣的日期和工作期限, 签约各方的责任,劳动人员的更换和解解雇, 工作时间和假日, 国际旅费及工资、伙食待遇,纳税和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和医疗费用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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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概念:就是指在国家交往过程中产⽣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是双⽅都是外国⼈。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产⽣的法律事实发⽣在国外。
⼆、国际法的渊源:1、国内⽴法2、国际判例(我国没有)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叫做法则区别说、冲突法、私国际法、国际民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四、法则区别说代表⼈物巴托鲁斯——⼈法和物法⼈法:就是随⼈之所⾄⽽适⽤于域外的,物法:必须只能在制定者管辖范围领域内使⽤。
五、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他认为援引国家主体和独⽴原则来论证法律适⽤必然导致法官指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他认为每⼀法律关系都有⼀个确定的“本座”,即⼀个它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当然,萨维尼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以及与法律关系的联系程度来确定这种本座,因⽽难免陷⼊唯⼼主义的泥潭。
六、外国⼈的法律地位:1、国民待遇:是指⼀国给与外国⼈(主要是⾃然⼈和法⼈)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与本国⼈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是⼀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者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优惠待遇:是指某国给予另⼀国或其公民和法⼈以特定优惠的待遇。
4、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给予减免进⼝关税的普遍的、⾮歧视的和⾮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七、冲突规范:⼜称法律适⽤范围,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由“系属”和“范围”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
“系属”则是调整这⼀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处理该法问题所应适⽤的法律。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国际私法 第六节 法人、法律代理行为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代理人能证明代理权存在; 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1)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 (2)代理权能否撤回; (3)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
关于代理人是否能证明代理权的存在所应适用的法律,各国常采不同的 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 (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代理中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通常单独考虑它们的 法律适用问题。如船长的行为是否拘束船东,通常由船旗国法来决定。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 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畴。 代理存在三方面法律关系,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以及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确定法人国籍的不同学说 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1)有主张依法人组成成员的国籍为准的; (2)有主张以成立地(组成地)为准的; (3)有主张依法人实际上为何国人控制或操纵为准的。 但采用最多的是根据法人依何国法律成立(即准据法说)或根据法人住所、 管理中心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国定法人国籍。 我国确定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为中国内国公司兼采准据法和住所 重叠标准。
练习题 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A.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 B.法人的权利能力 C.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 D.法人的解散 E.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特别认许程序。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 我国采取这种程序。 (2)概括认许程序: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 (3)一般认许程序。【德国】 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根据内国法规定, 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4)分别认许程序。 即对外国法人分门别类,或采特别认许,或采相互认许,或采一般认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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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人法(能力、婚姻、亲属、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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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之所在地法(适用与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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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地法(合同、侵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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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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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国籍、住所、营业地、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合同、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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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能力(自然人、法人) • 物权(海商、航空) • 合同(80、85年公约) • 侵权(73年产品公约) • 继承(88年遗产继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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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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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与系属公式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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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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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们对国际私法的兴趣 期待你们继续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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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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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建议:
• 破解国际私法含义; • 梳理国际私法理论发展史; • 把握路标法的传统思路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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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灵魂价值:
(涉外)法律关系
路标法
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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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本位追求:
内国法
路标法
实体法
外国法(限制或拒绝)
识别、反致、法律规避 外国法的查明 公共秩序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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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系属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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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指南一、单项选择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类型是()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2、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3、下列连结点中,不属于属人法系属公式的是()A、法人住所B、法人营业所C、国籍D、最密切联系地4、若甲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其冲突规范援引了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丙国法,而丙国冲突规范又援引了乙国法,最终,甲国法院适用乙国法处理了此案。
这一过程叫做()A、间接反致B、二次反致C、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D、完全反致5、中国公民张某与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华侨,二人在美国结婚后共同回国定居,后二人因感情问题在中国离婚,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主要争议是财产分割问题,对于这起离婚案,应适用的法律是()A、美国法B、中国法C、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D、最密切联系地法律6、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属于香港船东所有的船舶,在中国渤海湾内发生碰撞,后在天津海事法院就碰撞纠纷进行了诉讼,对于此案,应适用的法律是()A、香港法B、中国法C、巴拿马法D、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7、依照我国票据发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A、追索地法B、付款地法C、出票地法D、法院地法8、住所在A国的B国公民死于A国,在C国遗有不动产,因该不动产的继承在C国法院涉讼。
C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即B国法;B国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A国法;A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C国法。
结果法院适用了C国法,这种制度称为:()A、直接反致B、转致C、间接反致D、完全反致9、A公司在澳大利亚注册,股东主要为日本人,其主要办事机构设在新加坡。
该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依照我国法律,A公司的国籍是:()A、澳大利亚B、日本C、新加坡D、中国10、张某(中国籍)与麦克(美国籍)在中国结婚,2004年麦克在美国因病去世,他生前的住所在美国。
在中国有一处别墅,在美国有一部分动产,一名叫比尔的美国国男子自称是麦克的私生子,要求继承麦克的遗产,遂与张某产生纠纷,比尔向中国法院起诉。
本案中,对麦克遗产的继承,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动产和不动产适用中国法B、动产和不动产适用适用中国法C、动产适用中国法,不动产适用美国法D、动产适用美国法,不动产适用中国法11、一个住所在甲国的19岁甲国人,未取得父母同意,在乙国与一位住所在乙国的妇女结婚。
后来,丈夫以未取得父母同意为由认为他没有结婚能力并经甲国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因此,妻又在乙国与一在乙国有住所的乙国人结婚。
在本案中,原告(乙国男子)以他与该妇女结婚时,该妇女尚有合法婚姻存在而请求乙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解决本案的前提是要确定该妇女前一婚姻的有效性;而这又取决于对该甲国男子未满25岁且未获得其父母同意就结婚这一事实作出定性。
那么,关于判断父母同意是甲国男子婚姻有效性的形式要件还是婚姻能力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法律冲突B、识别C、准据法的选择D、外国法的查明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这条冲突规范的"范围"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C、民事行为能力D、定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13、甲国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依甲国的法律应适用乙国法,但依乙国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中国法解决了该案,这种情况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之为()A、直接反致B、间接反致C、包括直接反致的转致D、转致14、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规范有()A、合同的法律适用B、侵权的法律适用C、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D、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15、某西班牙公民已年满23岁,现居住在墨西哥,若他在中国境内进行某项民事活动,则其民事行为能力()A、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因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成年B、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墨西哥法律规定23岁成年C、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中国法律规定18成年D、应由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来确定16、王某是在美国定居的中国华侨,关于他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是()A、他的行为能力应依美国法B、他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C、在中国从事的民事活动,可以适用中国法D、在美国从事的民事活动,应适用美国法17、在下列外国法院向我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的方式中,我国不接受的送达方式的是()A、公告送达B、通过外交途径送达C、直接邮寄送达D、通过司法协助机构送达18、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下列哪项而实现的()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C、程序规范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19、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范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其中的“国际私法规范”是指()A、冲突规范B、国际统一实体规范C、解决国际民商争议的程序规范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0、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
现有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下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是()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C、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D、在两国中任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21、下列所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是()A、夫妇财产契约的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据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关于夫妻各自之本国法,均为有效B、离婚依其原因发生时夫之本国法,但其原因事实非日本法亦认为离婚之原因者,法院不得为离婚之宣告C、在本人与第三人关系中,代理权的存在与范围以及代理人行使或意图行使代理权所产生的效力,应适用代理人为有关行为时其营业所所在地法D、在任何情况下,外国的法律和法规、一个组织或法人的章程和规定,以及私人间的规定和协议,如果违反公序良俗,在意大利领土上无效22、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住所地国的内国法。
”这条规定肯定了()A、转致制度B、反致制度C、国籍国法优先原则D、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问题作出妥协的态度23、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公司法人的住所地应当是()A、法人的管理中心所在地B、法人的营业中心所在地C、法人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D、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4、最早在合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学家是()A、萨维尼B、巴尔C、杜摩兰D、戴西25.在时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问题上,对于当事人所选的法律事后发生变更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学者一般主张()A、适用选择时的法律B、原则上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准据法的变更问题C、适用新法D、适用旧法2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只能适用()A、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B、法院地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D、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所确定的法律27、对于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A、侵权行为地法B、受害船舶的旗国法C、加害船舶的旗国法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2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应当适用()A、当事人的属人法B、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C、重叠适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D、最有利于离婚的法律29、德国人A(丈夫)与英国人B结婚,A在中国去世后,B要求英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B对A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这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A、二级识别B、识别C、法律适用D、先决问题30、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5年以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
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解决此继承纠纷的准据法原则上应适用()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二、多项选择1、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的表现形式,以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哪几项?( )A、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及国际私法案件的判决B、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C、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双边民事司法协助协定D、我国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2、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是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该问题,下列哪几项属于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内容?( )A、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B、应按照法律程序,以非歧视的原则实施C、在征收之后应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充分、有效、及时”D、在对补偿标准发生争议时,应遵循“用尽当地救济”的原则3、美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同时受雇于中国上海某公司,并在上海有住所,某日甲乙同乘日本籍游轮赴日本旅游,轮船行至菲律宾海域时,甲乙发生口角,甲将乙殴打成轻伤。
回上海后,乙就此事向我国某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甲承担民事责任,则我国法院可适用的法律为下列哪几项?( )A、中国法B、美国法C、日本法D、菲律宾法4、下列选项中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A、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C、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D、中国已婚的公民,夫妻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下列诉讼案件如果在我国法院受理,其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是哪几项?( )A、中国公民甲与英国公民乙之间针对位于东京的动产发生的继承纠纷B、中国公民甲与韩国公民乙之间的婚姻关系纠纷C、中国公民甲与中国公民乙在留学加拿大期间,双方发生的合同纠纷D、中国税务机关针对美国某公司的税收征收而产生的纠纷6、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联结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C、在中国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无效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设定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B、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定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C、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法律D、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在何国领域之内,都适用两者共同的船旗国法8、下列关于我国涉外票据的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 )A、美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在中国上海开出了一张汇票,该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均在我国,但由于该票据主体涉外,所以该票据仍然是涉外票据B、某国人甲(1 9岁),在我国出具了一张汇票,后来因此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甲出具的汇票将无效C、根据我国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D、票据的提示期间、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间及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都适用付款地法9、我国人民法院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A、被告现正在我国旅游B、有关合同在中国履行C、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D、诉讼标的在我国10、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涉外海商法律关系,以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为原则处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有下列哪几种?( )A、船舶所有权B、同国籍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C、船舶优先权D、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1、关于仲裁机构的确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处理中哪几项是正确的?( )A、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B、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C、仲裁协议仅约定仲裁地点,而没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无效D、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12、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希望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英国某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英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A、英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B、英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C、英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英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13、德国籍女士苏珊娜于1 965年来到中国与中国公民张明结婚,并定居在中国,婚后育有一子张小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