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涉及跨国交易、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等私法问题的法律适用。
在国际私法的研究中,法律适用是一个核心问题,它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法律冲突和选择、以及合理的公平性原则。
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国家主权,即每个国家有权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纠纷处理中,各国法律的异质性常常会导致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国际私法的规范来解决。
为了处理法律冲突,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法律适用方法,例如地位法、最有关联法和国际私法规范等。
地位法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广泛采用的法律适用方法之一。
它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第一国的法律,即与当事人地理最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注重地理联系,使得每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域内保护自己的国民和利益。
然而,地位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国家利益主义的过分强调、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忽视等。
为了解决地位法的问题,最有关联法作为一种新的法律适用方法得到了广泛关注。
最有关联法认为,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应当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种方法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为核心,更加注重就事论事、实事求是。
最有关联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地位法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难题,如如何确定最有关联的国家、如何平衡当事人利益等。
除了地位法和最有关联法,国际私法规范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
国际私法规范是指通过国际公约、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等形式,对国际私法关系做出规范性的统一。
通过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国际私法适用的大量法律冲突和争议。
然而,国际私法规范的制定与推广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国家主权意识的强烈、国际协作的困难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公正和公平原则是不可或缺的。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的人身权利。
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平,各国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应当积极合作,通过司法互助和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国际私法领域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亲属关系;法定继承;婚姻效力。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规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即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也是当今各国解决物权法律冲突的最基本的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决定物 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
婚姻的效力问题,如是否有效、可否撤销等,通常适用婚姻当事人 的属人法。
离婚的法律适用
跨国婚姻的离婚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但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 中一方的属人法。
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
01
跨国收养的成立要件通常适用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法院地法的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公共秩序保留;不动产所有权;合同缔结形式;履行细节问题;侵权行为之债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03
冲突规则
识别与反致
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 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援引哪 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反致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反致(2)间接反致(3) 转致(4)双重反致(5)完全反致(6)狭义反致。
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 律,但选择应合理且与合同有实际 联系。
最密, 则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法律支配。
跨国侵权的法律适用与冲突规则
侵权行为地法
跨国侵权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事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越国家辖区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承认和解释外国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法。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规则,被称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法”。
2.《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该公约规定了私法领域(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中涉及国际性问题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如何确定的规则。
3.《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I):该公约规定了在涉及非合同性义务引起的纠纷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
4.《国际私法公约》(Hague Convention):该公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公约之一,其中包括《国际合同公约》、《海外继承公约》、《子女哺育和抚养公约》等。
5.《移民和难民法公约》(1951年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人群的国际法律规则,确保他们在国际间获得特殊的保护和待遇。
6.《国际商事仲裁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该公约规定了对于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8.《国际私法习惯法》:国际私法领域也存在一些通过普通国际行为形成的习惯法,如国籍和居民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等。
9.各国国内法:国内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如美国的《统一商事法典》(UCC)等。
以上只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实际上国际私法的法条非常多且复杂,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条为各个国家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则,促进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三篇)

2024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作为一门关于跨国法律关系的学科,国际私法是我本学期学习的一门课程。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国际私法在保护和维护跨国交往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对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我通过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法,不断思考和分析,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问题解决能力和法律思维。
首先,国际私法的学习让我对国际交往的法律规则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之间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人身伤害索赔等。
国际私法主要就是寻找和确定适用于这些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则。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我了解到了各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是各国在跨国交往中共同遵守的规则。
了解这些规则对于国际交往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在未来的工作中更好地处理跨国法律纠纷。
其次,国际私法的学习对我法律思维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
国际私法是一门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法律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跨国法律规则和比较法的方法。
通过学习国际私法,我培养了比较法的思维方式,学会了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中提取等价规则的能力。
同时,我也学会了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适用。
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的法律思维变得更加灵活和敏锐。
此外,国际私法的学习还培养了我的问题解决能力。
国际私法的问题通常比较复杂,需要结合各种法律规则和案例进行论证和分析。
在学习过程中,我通过老师的引导和指导,学会了合理运用法学论证的方法和技巧,能够独立思考和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这不仅提高了我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学术研究能力。
最后,国际私法的学习使我对法律跨国交往中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
国际私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和维护民事权益,确保各国在跨国交往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国际私法不仅是一门理论学科,更是为实际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工具。
只有通过对国际私法的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在国际交往中的权益。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深入学习国际私法,并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的解决中。
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及不同国家法律关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法律适用。
本文将从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冲突规则、以及我国法律适用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 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要求法律适用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在国际私法中,确定适用何国法律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因此,各国在制定国际私法时,应尽量使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明确性,便于当事人预见和遵守。
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应当公平、合理地解决法律冲突,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上。
3. 国际礼让原则国际礼让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应当尊重他国法律,按照国际惯例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律适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发展。
4. 保护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要求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应当优先保护本国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
然而,保护主义原则并非绝对,各国在适用时应兼顾国际礼让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1. 物权关系的冲突规则在国际私法中,物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以物之所在地法为准据法。
(2)属人原则: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
(3)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准据法。
2. 债权关系的冲突规则在国际私法中,债权关系的冲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关系:以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履行地法为准据法。
(2)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发生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3)不当得利:以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或不当得利地法为准据法。
四、我国法律适用实践1.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

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个全面的视角国际私法,作为一门处理涉外法律关系的学科,其核心在于确定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特定案件中的适用。
本文将全面阐述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冲突规范、实体规范以及程序规范。
一、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它确定了个案中应适用的法律。
冲突规范描述了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应当考虑的特定连结点,并指明了应当适用的法律体系。
这些连结点可以是人的国籍、住所、公司注册地、合同签订地、物之所在地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将案件事实与连结点所指向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二、实体规范除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还涉及实体规范的适用。
实体规范确定了涉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它们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制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法律体系的价值观和原则。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结合相关实体规范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实体规范可能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在国际私法的实践中,如何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三、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程序规范同样重要,它们为涉外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框架。
程序规范包括管辖权、证据规则、诉讼时效等规定,它们确保了涉外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首先,管辖权规则确定了审理涉外案件的适当法院,这可能因案件的性质和连结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其次,证据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从而影响案件的裁决。
最后,诉讼时效规则确定了权利丧失的时间限制,这对于跨国案件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可能存在差异。
四、法律选择方法国际私法还涉及法律选择方法的问题。
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于确保公正裁决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法包括客观方法和主观方法。
客观方法侧重于确定与案件事实最相关的法律体系,而主观方法则更多地考虑了当事人的意愿和意图。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我国相关规定总结第一部分:民事能力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二、自然人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民通意见“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票据法“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通意见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第二部分: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二、动产物权:海商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法“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三、国有化问题: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第三部分: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首要原则:民法通则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必须采用明示的形式..默示无效..当事人可以从订立合同开始到法院开庭前随时通过协议选择..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但并未要求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法律强制规定的除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适用中中国法律..使用外国法律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二、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原则: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则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我国采用的是特征履行方法..19种涉外合同详细规定..三、我国有关使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惯例不缺原则”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国际惯例..”第四部分国际商事的法律适用票据法票据当事人的能力适用本国法..票据行为使用行为地法..追索权行使期限依出票地法律..票据丢失的补救程序使用付款地法..票据的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第五部分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一般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46“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民通意见“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使用..“总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基本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选择适用..采取双重可诉原则..三、特殊侵权行为:海商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的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使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使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损害赔偿;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第六部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包括结婚离婚夫妻关系收养抚养监护一、结婚:民法通则“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二、离婚: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三、收养:收养法“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四、抚养:民法通则148“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五、监护:民通意见“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第七部分:继承一、法定继承:民法通则149“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遗嘱继承: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民通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八部分:国际私法主体部分一、中国关于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无国籍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中国关于住所冲突的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主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三、中国关于法人国籍、住所、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的;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特别认许制;即外国法人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需要到有关部门履行批准登记程序..四、我国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理论: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坚持绝对豁免;将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与国家行为区分开来;赞成以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若外国任意侵犯中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中国可以对该国家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中国到外国法院特别出庭抗辩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不得视为接受该外国法院的管辖..第九部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一、外国人法律地位: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二、诉讼代理: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特别地域管辖——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抵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作业中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四、司法协助:我国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国法院请求我国人民法院采用特殊方式进行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按照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但请求采用的特殊方式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挥着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五、司法文书送达:双轨制:我国法院对外国送达诉讼文书的途径不受限制..外国法院向我国领域内的受送达人送达的途径包括条约途径和外交途径;反对邮寄送达和个人直接送达..六、取证:领事取证方式和请求书取证方式..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向其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不得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调查取证..七、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判决做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公共利益..离婚判决并不要求有条约或互惠关系;该判决作出国法院有管辖权;诉讼程序公正;没有诉讼竞合..八、我国中央机关是司法部;主管机关是各级法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合同关系辅助原则;2涉外扶养;3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4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国际仲裁部分1、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仲裁法适用解释:“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2、确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法院有最高裁定权..但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未有仲裁协议;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未能申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4、对撤销仲裁裁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5、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法院——被申请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6、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法则的总结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 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 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 1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 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 188 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 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 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 6 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 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6 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 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23 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自然人权利能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
”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一、结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
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
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3、如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则采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父母子女关系: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五、收养:1、《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即重叠使用我国法律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六、抚养:1、《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9条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七、监护:1、《民通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更和终止,使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体现了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继承的法律适用一、法定继承:1、《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继承:1、类推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定。
三、无人继承的财产的归属问题:1、《民通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遗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5条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章:物权的法律适用一、不动产物权:1、《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规定:“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动产物权:1、《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船旗国法律。
”2、《海商法》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使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使用原船舶登记地法律。
”3、《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4、《民用航空器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5、《民用航空器法》第18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使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6、《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8、《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9、《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9条规定:“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0条规定:“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三、国有化问题:1、我国对待外国资本的原则是不实习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国有外和征收的,也必须满足有关要求,例如公共利益、法律程序、相应补偿。
2、基本态度:我国不放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实施国有化的权利;承认国有化的实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定程序具备;在补偿原则上,不接受充分、有效、即时补偿的主张,而是适当或合理的补偿。
第五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一、专利权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
外国人的一切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中国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我国法律审查批准和授予专利权。
2、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起12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港澳地区的法人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或者授权中国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港澳地区居民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除可以委托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外,还可以通过其在内地的亲友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4、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6、《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商标权1、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在具体程序上,外国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机构进行代理,并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文。
提交的代理委托书应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
2、外国人在我国注册商标所享受的优先权问题,根据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的原则,我国政府规定,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已向《巴黎公约》的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之后,又在中国就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可以从第一次申请后6个月内要求享受优先权。
凡要求享受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以及在其他成员国第一次申请的副本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我国商品需在国外注册的,首先应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然后按照我国参加的《巴黎公约》和《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或根据对等原则以及对方国家规定的无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并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机构代理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
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者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到国外申请商标,必须是申请者自己的商标。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