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育教案》课后复习规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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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整理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105页:就是通过规范援引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2先决问题111页: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议问题的裁判需要另一问题的先行确定为前提条件时,则把当事人请求裁判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是“本问题',而把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外国法院说128页:又称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是英国反致原则,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商案件时,如果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制定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时,再已改过将反致所报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4系属公式100页:是指双边冲突规范中得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常用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5物之所在地法101页:民事关系客体中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常用于确定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6国有化175页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有属私人的(包括内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简答题7合同自体法说221页:是源于学者对proper law of contract的译法,我国学者认为对合同自体法能否成为合同准据法还有得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因此,合同准据法可以被认为是法官决定适用于合同的自体法,即合同准据法是合同准据法的延伸和结果。
另外,它不仅表明其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更是适用于合同本体的法律。
,并不适用合同其他的方面。
该理论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1)“主观论”阶段:英国学者戴塞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
(2)“客观论”阶段:韦斯特莱克和切希尔认为合同自体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3)“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莫里斯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意图肘,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三章答案(全)

第三章:单项选择题:1—10 CBBAA DCCAB多项选择题:1—10 AC ABCD ABC ABD ABCD BC ABCD ACD ACD AD判断题:1—10 对对错对错对对错错对填空题:1、法官2、公共秩序3法院地法4、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社会公共利益7、法则区别说8、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9、外国实体法10、反致名词解释: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戒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者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冲突规范。
这个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的过程就叫做识别。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4、外国法的确定(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5、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简答题:1、答: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答:两者的联系: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
国际私法答案

一简答题1 答:冲突规范有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四种类型的冲突规范。
而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系其中两种。
二者有区别有联系。
区别:双边,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比较完备。
单边,一般之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为准据法,通常留有立法余地需要承审司法机构补充。
联系:1、从内容上看,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因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公式,所以,如果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就适用美国法为准据法;如果在中国就依中国法律解决。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冲突规范。
2、反之,一个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构的解释,也可扩展为双边冲突规范。
2 答:(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虽然它往往在诉讼中起帮助法官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的作用,但它又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冲突规范这种特殊逻辑结构,并不意味着其结构上有何缺陷,而是由其仅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性所决定的。
3 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国际私法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国际私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先决问题答:所谓先決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答:转致,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答: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国、泰国、智利等4. 诉讼费用担保答: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用的义务。
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答: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一)直接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
(二)间接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
(三)合并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及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答:物之所在地法虽然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的冲突原则。
国际私法作业答案及期末复习题解

国际私法平时自测指导意见一、选择题1 D2 C3 A4 C5 C6 D7 C8 A9 B 10 A 11 ACD 12 CD 13 ACD 14 AB 15 CD 16 ABCD 17 ABD 18 ABC 19 BCD 20 BD 21 C 22 D 23 A 24 D 25 D(第8页第90小题)26 ABD 27 D 28 A 29 B 30 A 31 B 32 D 33 D 34 D 35 A 36 B 37 CD 38 ABD 39 ABC 40 BCDE 41 ABCD 42 BCD 43 BD 44 BD 45 BC 46 ABC 47 AB 48 C 49 B 50 A 51 A 52 BCD 53 B 54 A 55 A 56 D 57 C 58 B 59 B 60 A二、简述题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P58,共计四个方面。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P30,应包括创始人,代表作,学说的主要内容。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P49,共计三个方面。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P121,共计三个方面。
5、简述动产三分说。
P158,应包括内容和意义,共四点。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P201,回答概念及定义。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P281—P282: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要点: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令。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教案课程名称:国际私法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 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3. 理解国际私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领域的应用。
教学内容:1.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特点;2.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3. 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4. 国际私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领域的应用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5分钟)教师介绍并概括国际私法的定义和特点。
二、知识讲解(15分钟)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一个规范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解决跨国民事纠纷问题。
2. 国际私法的特点:适用于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的案件,强调按照国际法规则解决纠纷,以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三、案例分析(20分钟)教师提供一个国际私法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原则和适用规则。
四、小结与展望(10分钟)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并展望下节课的教学内容。
第二课时:一、复习(5分钟)教师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二、知识讲解(15分钟)1.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从国家法律到国际共同原则的逐渐发展;2. 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涉及国际争端解决、合同法、法律选择、冲突规则等方面。
三、案例分析(20分钟)教师提供一个国际贸易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原则和适用规则。
四、小结与展望(10分钟)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并展望下节课的教学内容。
教学资源和评估方式:1. 教学资源:教师提供相关案例和教学PPT;2. 评估方式:课堂参与和交流、案例分析作业。
教学反思:本节课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同时,通过课堂讨论和展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
在下节课中可以增加更多的案例和实际应用的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国际私法答案

课程国际私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D 2.C 3.A 4.B 5.B 6.D 7.B 8.C 9.B 10.B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CD2.BCD3.A BD4.ABCD5.ABCD6.ABCD7.ABCD8.AC9.BCD 10.ACD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系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2.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它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冲突。
3.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四、简答题(本大题4小题,每小题9分,共36分)1、简述法律规避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新的或虚假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分)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1分)(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1分)(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1分)(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1分)(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1分)2、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分)(2)裁决尚未生效;(1分)(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2分)(4)被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分)(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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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第一单元作业题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1页2. 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
10—14页3.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15—20页4. 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30—33页5. 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47—48页6. 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56—57页7. 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59—61页8. 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63—67页9. 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69—71页10. 什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88—90页11. 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98—99页第二单元作业题1. 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
101—102页2.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如何确定?108—109页3. 法人的国籍如何确定?110—111页4. 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118—122页5.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28—132页6. 试述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138—143页7. 简述合同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145—146页8. 论我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135—137页第三单元作业题1.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55—1602. 如何确定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180—184页3. 我国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准据法?188—189页4. 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190—191页5. 我国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200页6. 试析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与区别制。
204—206页7. 试析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207页8. 简述确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
第四单元作业题1. 监督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218—221页2. 什么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其理论主要包括哪些?227—229页3. 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
234—235页4. 什么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试析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
235、244—246页5.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同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248、251页6.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256—260页7. 简述仲裁条款独立理论。
263—264页8.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270—272页9. 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模式有哪些?279—286页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成因和特点是什么?286—288、288—290页中央党校第4学期《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1、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②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③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1、2)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
答: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比较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界定,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不应包含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规范;(3)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规范组成包括: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②****规范。
③统一实体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3)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4)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以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为代表的法国法则区别说,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其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愈拓展。
1、5)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答: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1、6)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答: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特点有:①准据法必须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所援引的法律;②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1、7)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答:是指新法取代旧法后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原则:①按新法对其是否具有朔及力所做出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实用的法律;②如果新法对其是否具有朔及力未做出的明确规定,则通常按照法律不嗍及以往的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1、8)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的依据:①依法院地法识别。
这是目前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识别依据。
②依准据法识别。
③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1、9)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是什么?答:在国际私法中,反致问题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问题,它是冲突规范本身发生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等。
①狭义的反致即直接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在英美法理论中被称为“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
它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②转致转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③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反致制度基于以下两个原因而产生:第一、客观方面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第二、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院把其冲突规范指向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都包括在内,并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除以上两点原因外,反致的产生还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1、10)是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
②、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
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也就是说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这是符合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性质以及研究该问题的目的和宗旨的。
1、11)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答:我国在立法上未对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说明。
五种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2、1)、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
答: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如对采取血统主义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生下子女,这个子女就同时具有两国国籍。
另一种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如某些国女子,依其本国法,因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其本国国籍,而依其外国丈夫的国家的法律,外国女子与内国公民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内国国籍,则该女子一结婚便成为一个无国籍人。
解决方法:①、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籍间通行的办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解决的方法有几种:一是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二是依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准;三是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