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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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这一领域之前,我对其的认知仅仅停留在一个模糊的概念上。

然而,当我深入研读相关的著作和资料后,我才逐渐揭开了它那神秘的面纱,发现其中蕴含着的深刻智慧和重要价值。

国际私法,从其名称来看,似乎是一门只关乎国际事务和法律的学科,但实际上,它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员、商品、资金和信息的流动日益频繁,跨国的交往和合作已经成为常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国际私法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国际商事法律关系等。

它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当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这看似是一个简单的选择问题,但背后却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政策考量等众多因素的博弈。

在阅读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国际私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各具特色,其对于同一法律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而有的国家则明确禁止;在继承方面,各国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也有不同的规定。

当涉及到跨国的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时,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就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甚至引发国际争端。

同时,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部分。

冲突规范是指指明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它不像实体法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通过指定适用的法律来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存在,为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方法,但它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此外,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接触国际私法这门学问之前,我对它的印象就像雾里看花,模模糊糊,总觉得这是一门高深莫测、充满神秘色彩的学科。

然而,当我真正深入其中,却发现它就像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大花园,每一朵花都有着独特的魅力和故事。

国际私法,简单来说,就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规则。

听起来似乎很枯燥,但当你深入了解,会发现其中充满了有趣的案例和复杂的关系。

比如说,有一对跨国情侣,男方是中国人,女方是法国人。

他们在英国相识相爱,然后决定结婚。

可是问题来了,他们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办理结婚手续呢?是中国的婚姻法?法国的?还是英国的?这时候,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它会根据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考虑到双方的住所、国籍、婚姻举行地等等诸多因素。

再比如,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

后来因为合同履行出现了纠纷,双方闹上了法庭。

这时候,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判断是非曲直呢?是中国的合同法?还是美国的?国际私法会根据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来做出判断。

在学习国际私法的过程中,我发现它不仅仅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和规则,更是一种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和艺术。

它就像是一个超级调解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穿梭,寻找最合适、最公平的解决方案。

有一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有个中国商人在意大利开了一家中餐馆,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但是有一天,他被当地的一家竞争对手起诉,说他的餐馆招牌侵犯了对方的商标权。

这可把中国商人急坏了,他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他觉得自己在中国用这个招牌一直都没问题。

这时候,国际私法就登场了。

首先要确定这个案件应该适用哪国的法律。

是意大利的商标法?还是中国的?经过一番调查和分析,发现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曾经约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中国的法律。

于是,案件就依据中国的商标法来审理。

最后,中国商人胜诉了,他的餐馆得以继续正常营业。

这个案例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国际私法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姓名:刘研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

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

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

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读书笔记一、引言在阅读肖永平教授的《国际私法原理》之后,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通过丰宿的实例和深入的剖析,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制度,使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二、主题与结构本书分为五章。

主题分别是国际私法的概述、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冲突法的几个特有概念.法律适用和国际私法关系的客体。

每章都围绕主题展开,结构清晰,逻辑严密。

三、内容分析1.国际私法的概述:在这一部分,肖永平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定义、历史发展、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法律部门,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2.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这些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他们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冲突法的几个特有概念:在这一部分,肖永平教授介绍了国际私法中的几个特有概念,如识别、管辖权、外国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

这些概念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4.法律适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选择等。

通过阅读,我了解到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对于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具有决定性作用。

5.国际私法关系的客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客体问题。

肖永平教授详细阐述了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客体种类和范围。

以及客体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四、总结与启示通过阅读肖永平教授的《国际私法原理》。

我对国际私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不仅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还通过丰富的实例和深入的剖析,使我对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同时,这本书也让我认识到国际私法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的重要作用。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这个领域的认知几乎是一片空白。

但随着一页页的深入阅读,我仿佛走进了一个充满新奇与挑战的法律世界。

国际私法,这个名字听起来就有一种高大上的感觉,好像是那种只存在于顶尖学府的讲堂和资深学者的研讨中的高深学问。

但当我真正开始研读它,却发现它并不是那么遥不可及,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就拿跨国婚姻来说吧,这可真是一个有趣又复杂的例子。

想象一下,一个中国小伙子爱上了一位美丽的法国姑娘,他们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这看似是一场浪漫的爱情故事,但背后却隐藏着国际私法的诸多问题。

比如,他们应该依据哪国的法律来确定结婚的条件?是中国的法定婚龄,还是法国的规定?如果婚后出现财产纠纷,又该按照哪国的法律来分割财产?这可不是简单的“你一半我一半”就能解决的。

再比如说,一个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结果和中国的合作伙伴发生了合同纠纷。

这时候,该由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裁决呢?是美国的商业法规,还是中国的合同法?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选择和适用,就像是一场精心设计的智力游戏。

在书中,我还了解到了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

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同一个问题上给出了不同的规定时,我们得找出一个合理的办法来确定该用哪一个。

这可真是让人头疼啊!有时候,要考虑到法律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意愿、案件与哪个国家的联系更紧密等等因素。

这就像是在一团乱麻中寻找那根关键的线头,一旦找到了,就能把整个问题梳理清楚。

我还记得书里提到的一个关于继承的案例。

一位老人在多个国家都有财产,他去世后,子女们为了继承这些财产可是伤透了脑筋。

因为不同国家对于继承的规定那是五花八门,有的按照遗嘱执行,有的要考虑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

这一家子为了弄清楚该怎么分,不得不请律师研究各国的法律,那场面,简直比电视剧还精彩。

通过阅读国际私法,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它就像是一个巨大的拼图,每一块都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这些碎片合理地拼接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公正的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在翻开国际私法这本书之前,我对这个领域的认知就像在大雾中摸索,模糊不清。

然而,随着我一页页地深入阅读,就仿佛有一束光照了进来,让我逐渐看清了其中的脉络和奥秘。

国际私法,这四个字听起来似乎高高在上,遥不可及,充满了学术的严谨和专业的距离感。

但当我真正沉浸其中,却发现它就像一个藏满了宝藏的神秘洞穴,每深入一步都能发现新奇的宝贝。

书中对于法律适用的各种规则和原则的阐述,让我大开眼界。

比如,在处理跨国婚姻纠纷时,究竟应该依据哪一国的法律来判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这里面的门道可真是不少。

以往我总觉得,法律嘛,不就是一套固定的规则,谁犯了错就按照规定惩罚就行了。

可国际私法让我明白,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

不同国家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而如何在这些差异中找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那真是一门大学问。

给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一个关于跨国继承的案例。

有一位富商,他在多个国家都拥有资产,包括房产、公司股份和银行存款等。

不幸的是,他突然离世,却没有留下明确的遗嘱。

这下可就麻烦了,因为不同国家对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有的国家强调按照亲属关系的亲疏来分配遗产,有的国家则更看重死者生前的意愿表达。

这就导致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纷争,各个国家的律师们都纷纷出马,试图为自己国家的法律适用争取有利的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各方的角力。

家属们心急如焚,既为失去亲人而悲痛,又为遗产的归属问题而焦虑。

律师们则是绞尽脑汁,查阅大量的法律条文和过往案例,试图找到最有利于自己客户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法官们则需要在各种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利益诉求中权衡,做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

我仿佛能看到那一间间严肃的法庭,律师们慷慨激昂地陈述着自己的观点,声音在空旷的房间里回荡。

我仿佛能感受到家属们在法庭外焦急等待的心情,每一次庭审的结果都牵动着他们的心弦。

而那些堆积如山的法律文件,密密麻麻的文字背后,是无数人的利益和期望。

还有一个关于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部分也让我感触颇深。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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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主体(1)自然人最后取得者优先1)国籍积极冲突: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国籍消极冲突:关于国籍的消极冲突,国际上解决的办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籍为准,如无住所或不能确定住所,则以居所所在地国籍为准。

这是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时所普遍采用的办法,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所体现。

(2)由法院确定。

3)住所A.住所积极冲突的解决。

在住所积极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一般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优先;如果一个人的两个住所都在外国,一般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或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

B.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

当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时,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住所地。

《民通意见》183.(住所消极冲突)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住所积极冲突)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1)国籍《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住所《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营业所《民通意见》185.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外国法人的认可(1)认可的概念所谓外国法人的认可,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对于外国法人能否在内国活动,有两方面的条件:一是该组织是否已依外国法成立为法人,另一个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内国法律是否也承认它作为法人而可在内国存在与活动。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

国际私法读后感《国际私法》是一部由法学家撰写的专业性著作,深入探讨了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阅读这部著作的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国际私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也对法律体系和国际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多。

无论是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婚姻、移民问题等,都需要国际私法的规范和指导。

国际私法的存在和发展,为不同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其次,国际私法的复杂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在国际私法领域,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使得国际私法的适用和适用效果都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同时,国际私法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到国际公序和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协调与冲突。

因此,如何在国际私法领域有效地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国际私法研究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最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探索。

在国际私法领域,不同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律实践者需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探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同时,国际私法的研究也需要结合国际实际情况,积极吸收国际私法领域的新理论、新观念和新方法,不断提高国际私法的适用效果和实践指导。

总的来说,国际私法的研究和实践对于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和探索,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完善,为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通过不断的努力,国际私法能够更好地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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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读书笔记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姓名:刘研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读书笔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中国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人员、技术、货物、资金和信息的跨国流动越来越频繁,跨国婚姻、海外务工、国外购房、境外旅游等国际民事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

而正因为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行为也日益深入中国人的生活,这便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其有序进行。

因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变得十分必要。

通过基础课程的学习和阅读肖永平老师的《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在此我浅显的谈一谈我对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的思考。

一、法律规避的概念
自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作出判决后,法律规避问题便引起了国际私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欺诈设立连接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个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我国学者提出了四种不同的主张。

通过对书中观点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法律规避至少应该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从主观要件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当事人的行为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过失情形下的法律规避行为是不存在的。

从客观要件看,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结点的具体事实。

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而改变的连结点的事实构成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改变事实状况(如住所、所在地、行为地);二是改变法律状况(如国籍)。

从规避对象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

但在现实生活中,连结点的改变有时是正常的,只有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意图时方有构成法律规避的可能。

因而便引出了法律规避的认定问题。

葡萄牙、澳门学者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列出以下五种情形认为不应该视为法律规避:
(1)某当事人改变了国籍,但他在其新的国籍所属国连续居住,且该国籍正是该当事人长期期望取得的。

在这种情况下,该当事人改变其国籍不能视为法律规避。

(2)某当事人错误地规避不存在的某项实体规范的适用,这种行为可以不视为法律规避。

(3)某当事人改变连结点时,选择了一个错误的连结点,即该当事人选择了一个并不指向其所希望适用并对其有利的法律的连结点。

(4)某当事人拟改变或创设一个新的连结点,但事实上他未成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避没有成立。

这也就是说,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

(5)如果某法人在特定国家有一个“有效的住所”,不论其选择此住所的用意如何,不能将此项选择视为法律规避。

尽管上述五种情形可能并不全面,但它提供了解决问题的规则,由于法律规避的认定涉及“对人的内心意识的侵入”,具有复杂性。

对法律规避行为的认定的标准应该不仅仅停留在把握法律规避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还应该结合有关具体情况,加以分析认定。

三、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在国际司法中,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在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问题混为一谈,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规避属于公共秩序问题,是后者的一部分,因为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内国法的权威。

我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并不附属于公共秩序问题,首先,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当事人故意通过改变连结点的行为造成的,后者则是由于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内容及其适用与该冲突规范所属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引起的;其次,进行法律规避是一种个人行为,而适用公共秩序是一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最后,对当事人来讲,法律规避和公共秩序的后果也是不一样的,因公共秩序而不适用冲突规范所援用的外国法,当事人无需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由于否定法律规避行为不适用外国法时,当事人企图适用某一种外国法的目的不仅不能达到,还可能要对其法律规避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

四、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
对于法律规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有两种主张,即不适法性,适法性说。

不适法性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具有不适法性。

法律规避源于实体上的脱法行为,后者违法,前者当然难免。

一国的强行法如被人以欺诈方式加以规避,就不应该承认因此成立的法律关系,否则就是鼓励欺诈。

但是人利用连结因素的变更,以适用国外法,与直接违反内国法无异。

如认定法律规避可树立内国法的尊严,使人不敢心存侥幸,萌生欺诈内国法的意图。

适法说认为,国际私法的法律规避行为属于正常的,该说认为规避法律的当事人虽有自已的私人目的,但是各国都可以认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规避法律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的一种表现应该承认它的适法性。

如果认为法律规避违法,就要证明当事人有欺诈逃避内国法的意图,由于主观因素,通常很难证明,不如索性认为其合法,以减少诉源,避免争执。

在者,若认为法律规避违法,不易废止一国不合理,不公平的法律,会阻碍法律和社会的进步。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一般不承认法律规避问题。

如果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不让内国法为当事人所规避,可以通过对冲突规范做某种解释,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但值得一提的是,英美普通法国家的有关理发和学说已经开始重视法律规避问题。

五、法律规避的对象
在禁止或者限制法律规避的国家中,对于法律规避的对象是否包括外国强制法的问题,也有不同主张。

有些国家认为,规避法律仅指规避本国强行性法律。

如1972年《塞内加尔家庭法》第851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使塞内加尔法不适用时,塞内加尔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另一些国家则认为,法律规避既包括规避本国强行法也包括规避外国强行法。

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207﹑1208条规定:“在国外缔结的以规避阿根廷的法律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虽然该契约依缔约地法是有效的。

”“在阿根廷缔结的以规避外国法为目的的契约是无效的。


此外,在法律规避的对象问题上还存在另一种争议,即其对象究竟是指实体法还是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前者认为,只有直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才对当事人具有实际意义,而规避冲突法并不会带来任何利益。

后者认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规避本应适用的实体法,实际上就是规避指定本并适用的实体法的冲突规范的适用。

六、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的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做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该规定所持的规避本国法律无效的观点,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致的。

但是对于规避外国法的行为是否有效,这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依我国多数学者的意见,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本国和某外国两个国家,甚至常常涉及三个或四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既可适用外国法来规避本国法,也可适用第二国法来规避第三国法,而第二国法和第三国法对法院来说都是外国法。

因此,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包括一切法律规避在内,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

至于法律规避的行为是否有效,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首先,规避本国法一律无效。

其次,对规避外国法要具体分析、区别对
待,如果当事人规避外国法中某些正当的、合理的规定,应该认为规避行为无效;反之,如果规避外国法中有不合理的规定,则应认定该规避有效。

我认为法律规避是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它在所有的法律领域均存在。

针对我国立法不完善的现状,我国关于法律规避效力问题应做如下补充,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一律无效;对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原则上不做审查,这样就可以避免用法院地法的观念去判断识别外国法是否“正当、合理”,也可以严格限制法律规避行为,从而完善我国现阶段的国际私法制度。

总而言之,只要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则不论其是实体法还是冲突法,也不论其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可构成法律规避。

至于对具体法律规避行为的制裁以及制裁的程度和方式问题,则依法院地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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