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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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

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之反思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学者、法律从业者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法律规避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绕过法律规定达到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取利益的行为。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的问题更加复杂和敏感,对于法律治理和全球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展开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交易和投资领域。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以及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跨国交易和投资时常常会面临诸多法律约束。

为了获得更好的法律保护或者减少法律风险,他们往往会利用法律空白、法律差异或者制度漏洞,采取法律规避手段。

例如,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适用法规避某一国家的法律限制;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或者利用避税天堂来规避税收法律;或者通过国际仲裁机构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设计来规避民事诉讼等。

然而,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行为不仅对各国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平等原则构成挑战,也给全球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法律规避可能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和国际法律平等原则的破坏。

当某一国家的法律规定被绕过,其他国家或个人就无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导致法律秩序的不稳定和全球治理的困境。

其次,法律规避可能导致跨国交易和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

当各国法律规定被规避,交易和投资主体无法准确预测法律结果,从而使得他们承担更大的风险,影响了经济活动的开展和投资者对法律制度的信任。

面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解决之道。

首先,各国应加强立法和合作,提高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效力。

只有当各国法律制度相对统一,法律规定相互衔接,才能减少法律规避的空间和可能性。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国际仲裁机构和争端解决机制,提供独立、公正和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这将不仅有利于各国法律的沟通和协调,也能有效避免法律规避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再次,各国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形成多边、跨国的法律治理机制。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2006.9法学研究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吕健唐圣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法律规避尤其是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尚存有很多争议。

正确认识法律规避制度的效力问题,对正确处理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效力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9-024-02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所谓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诈欺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目的,通过制造法院地国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增多,法律规避已不仅发生在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方面,而且已经渗透到国际民商法的各个领域。

例如:当事人为了规避一国不准离婚的法律规定,改变国籍,归化为允许离婚的某国人;当事人为了规避遗嘱的繁杂手续和高昂费用,到一个手续简单且花费较小的国家去立遗嘱;当事人把一国法律规定不准买卖的物品转移到无此种限制的国家;当事人为了规避在本国成立公司的苛刻条件及繁重税负而到别国成立公司,然后到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国际海上运输中,船东逃避船舶登记时所须缴纳的巨额费用和严格的船舶监管,专门到那些费用较低,而且监管不严的国家去登记等。

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学界有不同的主张。

就我国学者而言,主要的观点有四要件说、五要件说及六要件说。

笔者赞同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法律规避的要件应包括: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国际私法案例题法律规避(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国公民张三在甲国某银行存有大量存款。

由于甲国近年来经济形势不佳,通货膨胀严重,张三担心其存款价值缩水。

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张三决定将其存款转移至乙国。

张三通过在乙国设立空壳公司,将甲国银行的存款以公司名义汇至乙国,随后又将这笔资金以个人名义汇回甲国,但账户名称改为乙国公司的名称。

张三的这一行为引起了甲国有关部门的注意,甲国法院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了法律规避。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利用法律规定或国际私法规则,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

分析:1.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为了规避其应适用的法律,故意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的行为。

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 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当事人改变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当事人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

2. 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规避根据本案案情,张三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张三具有规避甲国法律的故意,即其目的是为了规避甲国对资本外流的规定;- 张三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改变了法律事实,即其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 张三选择对其有利的法律关系,即其通过将资金汇回甲国,规避了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限制。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规避。

3. 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法律规避的法律后果是:- 当事人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应适用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当事人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国法院可以认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并据此判定其规避的法律规定不发生效力,甲国对资本外流的法律规定仍然发生效力。

同时,张三可能面临甲国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结论:本案中,张三为了规避甲国法律对资本外流的规定,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改变账户名称等手段,将个人存款以公司名义汇出甲国,后又汇回甲国,构成法律规避。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冲突和适用的问题的法学分支。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跨国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种重要现象,是指当事人通过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从甲国运至乙国。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遂向乙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A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如果案件在乙国法院审理,将面临不利判决。

于是,A公司提出与B公司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改为提交丙国法院解决。

B公司同意后,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改变行为方式或法律关系,以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原本约定在甲国法院解决的争议改为在丙国法院解决,明显是为了规避甲国法院对其不利的法律适用。

2. 法律规避的效力关于法律规避的效力,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因此判决补充协议无效,合同争议应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3. 法律后果由于A公司的法律规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乙国法院判决合同争议应提交甲国法院解决。

这一判决对A公司来说是不利的,因为甲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其不利判决。

4.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法律规避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明确法律规避的认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2)加强执法,加大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查处力度。

(3)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

(4)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法律规避行为。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突着各国法律的威严。

因此,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完善相关立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发展也显得更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对法律规避及相关问题作出全面的诠释,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法律规避的性质,法律规避的效力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alaloi)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自1878年法国法院审理的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了国际私法学者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

随着现代国际民商事的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规避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存在于亲属法、婚姻法,契约法领域,而且几乎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诸如公司法、运输法、保险法等。

导致法律规避现象如此普遍存在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是法律规避行为得以产生的主观因素;其二是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

首先,各国民事法律时常对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规定。

这是法律规避产生的先决条件。

其次,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抵触时,通常机械地规定某类法律关系适用某类准据法。

这就为当事人有计划地利用某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制造连结点的事实状况,规避对其不利的法律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再次,一些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常常对法律规避行为持宽容的态度,不加禁止或限制,不仅它们的立法根本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其司法实践多不对此进行审查。

这样相应地纵容了法律规避现象的产生和繁衍。

法律规避现象的增多,既影响了有关国家法律的威严,也不利于保护国际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因此,在我国不断扩大开放的今天,面对日益增多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研究法律规避问题尤显必要。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出现于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各国对法律规避所持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包括全部肯定,全部否定,以及肯定外国法的规避效力否定内国法规避效力的观点,同时又对我国学界所持有的观点以及现状进行梳理,希望我国能够积极地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创立出中国特色的但又不孤立于国际经济的国际私法规范。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规避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是指在国际民商是法律关系当中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的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从而去适用另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出现在冲突规范的应用过程中,其的效力直接关系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重视。

一、各国对法律规避的效力的态度因为法律规避的行为一方面会涉及到所规避国的法律,又会涉及到行为人所故意改变的连结点的行为所引起的新的法律关系的成立,这涉及到他方国的法律,因此长期以来,有关法律规避的问题在各国的国际私法领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归根主要为以下几种态度:(1)法律规避效力的肯定态度。

这种观点多为英美法系的学者所持有,该观点来源于皮鲁(法国)和萨维尼(德国),他们认为,既然冲突规范的规定给了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可能,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智慧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而不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法律规避的风险,只要其的行为不是直接通过实施违法的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利益即可。

如果需要避免冲突规范被人滥加利用,则应当通过立法者在冲突规范中的立法活动来加以规范。

但是这种完全肯定法律规避效力的观点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因为如果采用这种有效的肯定观点,将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一、法律规避的历史渊源法律规避源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bauffremont’sdivorcecase)的判决。

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而取得了法国的国籍。

后其妃子欲离婚与一亚比贝斯柯人结婚,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分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却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获得了德国公民的身份,随后,鲍妃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富莱蒙王子在法国提起诉讼,要求宣布离婚和再婚为无效。

法国法院最后认为,该离婚判决是借法律规避而取得的,应否定其效力,再婚当然也无效。

法国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使得法律规避问题在国际私法范围内展开了深入研究。

二、法律规避的概念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又称僭窃法律(fraude a la loi)或者欺诈设立连结点(fraudulent creation of points of contact),是指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构成要素,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者脱法行为。

产生法律规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为人趋利避害的主观态度,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行为人制造连接点,从而使得对其适用的法律有利于自己。

其次,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于某些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规定,导致了行为人有机可乘。

再次,冲突法规范赋予了行为人选择法律的可能。

最后,许多国家的立法对于法律规避的规定和处理并不是十分严格,甚至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使得法律规避的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三、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关于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法学家的观点并不统一,主要分为”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以及”六要件说”。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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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 在实际操作中, 要真正判断当事人改 变连结点的行为与规避法律的目的之间有必然联 系也 是很困难 的。法国 法院在处 理鲍福 莱蒙 案 时, 一方面认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目的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 却又认为 其改变连 结点的行 为是有 效 的, 这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而且如果当 事 人实施了不具有法律规避意图的行为, 或是既 具 有法律规避意图又具有合法意图的理由而实施了 看似规避法律的行为, 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辨别 出 当事人的意图呢? 即使可以辨别出, 那么当事 人 是否应当承担同样的法律后果呢?
再次, 禁止当事人通过改变连结点 的方式来 规避法律, 违背了 ∀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 5] 法律应当对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加以明确规定, 使得法律具有可预见性, 使得人们在行为之前就 可以预料到法律对自己行为的态度而决定自己的 行为, 避免遭受不可预计的打击。在法 律没有明 确规定何种行为构成法律规避的情况下, 既然冲 突规范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能性, 那么当 事人为 了达到自 己的某一 目的而选 择法律的 时 候, 就不应该归咎于当事人, 要避免之, 应该由立 法者在冲突规范中进行相应的补充来防止被人利 用。
其次, 正如前面提到过的, 要判断当事人是否 有法律规避的意图是非常困难的, 这就直接导 致 法律规避无效论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并不是每 一个案件都可以明显地表明当事人具有法律规避 的意图, 法官也不可能去对每一个涉外案件都 进 行大规模的细致审查, 并判断出当事人法律行 为 的主观意图。如果主张规避的法律包括外国法, 那么任务将更为艰巨, 将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 问 题, 这必将会受到法官自身素质、对外国法了解程 度甚至国际关系变化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很 难 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 6]
其次, 法律规避涉及了违反强行法 的法律行 为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 违反强行法 可能会引 起 4 种后果: ( 1) 无效 并处罚。如重婚, 在大多数 国家的民法上都被判为无效, 且会受到法律的制 裁。( 2) 无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 56 条中就规 定: ∀ 法律 规定 用 特殊 形式 的, 应当 依 照法 律 规 定#, 否则因欠缺法律形式而无效。( 3) 并非无效 也不处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养父母与养子 女结婚, 但是婚姻并非无效而是收养关系就此消 灭。( 4) 并非无效但是需受处罚。如我国∃民法通 则%第 42 条规定: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 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 9 条规定: ∀ 如超出经营范 围的, 除法人应当承担责任外, 对法人代表可以给 予行政处分、罚款。#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到, 在第 3、 4 种情况下, 当事人直接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 为尚且有效或是可能有效, 那么将间接违反法律 的法律 规避行为 一律认定 为无效, 是否 合理呢? 事实上, 间接的法律规避行为危害性要比直接的 违法行为要小, 在这里却承担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这样的规定明显不公平。如果规定规避外国法也 无效, 那么后果就更显得荒谬, 因为依照被规避的 外国法是可能有效的行为, 但是内国法院却直接 将其判为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 不如 直接将其 判为有效, 只是在规避本国强行法的情况下, 再依 法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处罚。[ 4]
第 2期
郝园园: 论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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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传统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理论在实践中遇 到的问题
首先, 法律规避无效论不利于保护国际民 商 事交易中善意无过失相对人的利益, 可能会造 成 事实上的不公 平。[ 6] 对于那些和法律规避当事 人 发生涉外民商事关系的相对人来说, 他们极有 可 能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对方当事人是否有法律 规避的意图, 如果因此就要他们来承担对方当 事 人由于法律规避而导致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将是很不公平的, 更将导致国际民商事交往缺 乏 必要的稳定性和安全感, 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 往 的正常进行, 也会破坏既定的社会关系。
再次, 管辖权将会导致一个国家禁止法律 规 避的法律失去实际的效力。法律规避制度能否得 到运用, 取决于管辖权问题。如果鲍富莱蒙王 妃 案件是在德国提起诉讼, 很有可能会得到不同 的 判决结果。对于德国来说, 她所规避的是外国法, 甚至是外国法中的不合理规定, 即禁止离婚。( 事 实上, 德国后来的判例观点是认为原则上规避 外 国法是有效的, 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 才把法律规 避行为导致的适用外国法看作是对冲突规范的非 正常使用或歪曲而加以排斥) 而且她是与罗马尼 亚王子结婚, 德国法院也会考虑维护本国法律 的 权威和本国民商关系的稳定等因素。由此可以看 出, 一国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能否得到运用, 关键 在于诉讼是否在该国提起, 该国是否行使了管 辖 权。同时在一国属于法律规避禁止的行为并非在 其他任何国家都是属于被禁止的范围的, 如果 管 辖法院不是那些禁止法律规避的国家, 当事人 完 全有可能挑选法院, 从而使得一国禁止法律规 避 的规定也被规避。[ 3]
最后, 判决的 承认和执行问题。假如一国 被
请求承认与执行另一个外国法院的判决, 但据此 会使得在本国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法律规 避无效, 那么该国将会面临一个两难的境地: 一方 面这个外国的判决很有可能符合本国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 另一 方面, 承认和执行这样的判决将会造成本国民事 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假如当事人是通过改变国籍 来规避该外国法律的, 那么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 决将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当事人仍然具有该国国 籍, 但当事人却不享有该国公民所应该享有的权 利。这样显然是相互矛盾的。对于那些不禁止法 律规避的国家和不认为法律规避无效的国家更是 如此。
关键词: 法律规避; 意思自治; 法律选择
中图分类号: D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3910( 2006) 02- 0109- 04
法律规避制度是传统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该制度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随着 全 球化进程的发展, 这一传统理论的局限性也日 益 暴露。本文试从分析传统法律规避理论的缺陷入 手, 并将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相结合加以简要 探 讨, 以对法律规避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
郝园园
( 上海交通大学 法学院, 上海 200240)
摘 要: 传统法律规避制度自身存在的种种矛 盾以及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使得该 制度从理论 上和实

践上都不再符合现代法律制度的要求。对法律规避制度予以适当限制并将其纳入法 律选择的领 域是符
合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明智之举。
第 24 卷 第 2 期 2006 年 4 月
法坛论衡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SOCIAL SCIENCE)
Vol. 24 No. 2 A pr. 2006
2. ∀ 欺诈#的认定 人为地改变连结点中的具体事实来达到不受 某一法 律约束的 目的, 并不一定 就是欺 诈行为。 欺诈行为不仅目的是非法的, 而且手段也是非法 的。[ 2] 而当事人制造或改变连结点涉及 的具体事 实的行为则完全可以是依法进行的。在鲍福莱蒙 一案中, 尽管当事人避开法国法选择德国法的行 为具有法律规避的意图, 但该行为本身是合法的。 况且,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 当事人依法改 变国籍、住所, 选择行为地、住所地等是很常见的, 限制人们改变连结点的做法不仅限制了当事人的 自由, 也不利于各国的正常交往和交流。 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国家或他人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规避行为以个 人利益为出发点, 但不会必然损害到国家或他人 的利益。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 当 事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合理且合法的。而且法
1. ∀ 欺诈#并非∀ 使一切归于无效# ∀ 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即表示法律规避 这 一行为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 那么为何又会出 现 法律规避可能是有效的情况呢? 按照该原则, 法 律规避是具有欺诈意图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 某 种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法律规避就不可能产生法律 上的效力, 而根据规避外国法可能有效的理论, 就 会推出这样的结论: 规避行为的有效性与否是 由 规避的对象来决定的, 如果规避的是外国法, 则该 行为可能是有效的, 那么法律规避就隐含着一 种 对外国法歧视的态度。
二、重新认识法律规避
( 一) 法律规避与意思自治 结合鲍富莱蒙案考虑, 我们发现, 几个世纪以 来一直被人们定性为法律规避的该案实际上还包 含了意思自治的因素, 而且这种因素还有着不断 扩大的趋势。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某些特定领域的 法律适用问题上, 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由当事 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在新制度经济学理 论中, 国 家 ∀ 不过是 指在 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 权的制度安排#, 因而在利害关系面前, 国家具有 了趋利避害的功能。具体到鲍富莱蒙案件, 因为 鲍富莱蒙妃子的行为危及到法国法律的尊严和利 益, 所以法院便会以种种理由宣告其行为无效, 而 对当事人主观意思不予支持。[3] 因为此 时的国家 与对方当事人是处于一种利益的∀ 对立# 状态中: 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其制度利益, 而个人的目的 在于从国家制度利益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在国际私法上, 法律规避与意思自 治之间存 在着一种相互的牵连关系, 法律规避现象得以存 在的前提是当事人有意思自治自由, 只有在某一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接受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 法律规避现象才得以存在。在鲍富莱蒙一案中, 法国法院认定鲍富莱蒙王妃先前一系列行为属于 规避法律而判决其无效就有把法律规避扩大化的 嫌疑, 事实上它是一种对意思自治的直接限制。 当事人采取一定行为规避法律以实现其意思 自治并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理性的, 那么, 法律 规避与意思自治之间就有了一种这样的关系: 适
背公共秩序的∀ 法律规避#得到承认。这种∀ 法律 规避# 可能 由于 对强 行法 和 任意 法 、正 义法 和 非 正 义法的解释而被排除在法律规避之外, 但它实质 上还是 一种当事 人改变连 结点而选 择法律的 行 为,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承认本身 就足以推翻传统理论对法律规避的定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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