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摘要:
一、国际私法概述
二、案例分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争议
1.争议背景及双方立场
2.适用法律依据
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正文:
【国际私法概述】
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是调整涉及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定在涉及跨国民商事纠纷时,应当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
在国际私法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案例分析: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争议】
1.争议背景及双方立场
张某与蔡某夫妻在厦门购买一套房产,后因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就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张某欲将房产出售,但蔡某不同意。
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有权单独处置。
2.适用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中,房产所在地为中国厦门,因此应适用中国法
律。
3.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争议之房屋是张某与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方处分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直未改变。
共同共有的财产,依我国法律规定,需得全体共有人同意才可以做处分之行。
综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在未经蔡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应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判决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处置房产需经蔡某同意。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私法在处理跨国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2022年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旳调节措施——间接调节措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旳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旳规范不能直接拟定当事人旳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旳某一特定国家旳实体法结合起来,才干发挥调节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旳基本内容——调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旳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与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旳问题——有关司法解释旳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旳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旳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旳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旳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旳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旳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与旳国际公约没有规定旳,可以合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旳合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合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合用旳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合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合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旳状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合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旳,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旳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旳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合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旳国家旳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旳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波及拟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合用何国旳实体法加以调节冲突规范旳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旳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合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旳,她旳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定居国旳法律。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摘要:I.国际私法概念A.国际私法的定义B.国际私法的作用C.国际私法的范围II.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A.主权原则B.平等互利原则C.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III.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A.民事关系B.商事关系C.知识产权关系IV.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规则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法定适用原则C.冲突法规则V.国际私法的实际应用A.跨国婚姻B.跨国合同C.跨国侵权行为正文:国际私法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时,它能够协调各国的法律制度,确保国际民事关系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私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关系。
在国际私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即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都有权自主制定和适用法律,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在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时应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到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国际私法中,有多种法律适用规则,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定适用原则和冲突法规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合同双方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应予以尊重。
法定适用原则是指在没有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冲突法规则是指当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时,通过一定的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在实际应用中也非常广泛,例如在跨国婚姻、跨国合同和跨国侵权行为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在跨国婚姻中,国际私法可以确定适用的法律,以解决夫妻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
在跨国合同中,国际私法可以确定适用的法律,以解决合同的效力、履行等问题。
在跨国侵权行为中,国际私法可以确定适用的法律,以解决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总的来说,国际私法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中国国际私法法条汇总1.《民法通则》: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2021年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节办法——间接调节办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规范不能直接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它必要与它援引某一特定国家实体法结合起来,才干发挥调节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基本内容——调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与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问题——关于司法解释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备普遍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国际公约没有规定,可以合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合用,普通须由当事人选取合用。
只有当事人选取合用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取合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合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关于事项未加规定状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合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合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拟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合用何国实体法加以调节冲突规范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合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定居国法律。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

国际私法法条汇总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事法,是指调整私人之间跨越国家辖区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私法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归属、承认和解释外国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等。
国际私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内法。
以下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该公约规定了跨国货物销售合同的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规则,被称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法”。
2.《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该公约规定了私法领域(如合同、侵权行为等)中涉及国际性问题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法律如何确定的规则。
3.《地方法律适用公约》(Rome II):该公约规定了在涉及非合同性义务引起的纠纷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
4.《国际私法公约》(Hague Convention):该公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公约之一,其中包括《国际合同公约》、《海外继承公约》、《子女哺育和抚养公约》等。
5.《移民和难民法公约》(1951年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难民和流离失所人群的国际法律规则,确保他们在国际间获得特殊的保护和待遇。
6.《国际商事仲裁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该公约规定了对于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8.《国际私法习惯法》:国际私法领域也存在一些通过普通国际行为形成的习惯法,如国籍和居民国的法律冲突规则等。
9.各国国内法:国内法中也有一些规定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如美国的《统一商事法典》(UCC)等。
以上只是一些国际私法的重要法条,实际上国际私法的法条非常多且复杂,涵盖了多个领域和方面的规定。
这些法条为各个国家之间在民事法律关系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则,促进了国际交流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2021年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法条整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调节办法——间接调节办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损害补偿,合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规范不能直接拟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它必要与它援引某一特定国家实体法结合起来,才干发挥调节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基本内容——调节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与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问题——关于司法解释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详细应用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备普遍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国际公约没有规定,可以合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合用,普通须由当事人选取合用。
只有当事人选取合用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取合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合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关于事项未加规定状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合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合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拟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合用何国实体法加以调节冲突规范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经营公司合同、中外合伙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合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她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合用定居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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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外国法冲突规范的类型——双边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就适用中国法律;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某外国,则适用该外国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仅仅适用于主体一方是中国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结婚和离婚关系冲突规范的类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要确定发生在外国的侵权行为必须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外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国法)冲突范围的类型——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国籍相同或者住所地国相同的当事人双发既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也可以选择其共同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所属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我国有关反致的理论和实践及其立法方案◆《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我国在合同实践中排斥反致制度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标准而言,我国较为明显地采用结果标准。
即只有当外国法的适用产生有损我国公共秩序的结果时,方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3条规定:外国法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不论该相应外国是否在其境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需以互惠为基础的情形除外。
在外国法律适用以互惠为基础时,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存在互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15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适用结果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秩序的,则不予适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的法律。
❖排除外国法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是绝对的,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与案件有更密切联系的法律我国查明外国法的制度——关于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某外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可以责成当事人提供该外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
自然人——我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的立法◆《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民法通则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地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自然人——我国确定自然人住所的立法◆《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她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民法通则》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法人——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住所的做法◆《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民法通则(草案)》第九编第18条规定:法人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
法人——法人的营业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法人——我国对外国法人认许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197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公司法》第194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第195条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在中国申请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两个条件:其一,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第二,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外国企业未经批准和等级不得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开展本实施细则允许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
国家——中国对国家豁免的立场及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是指外国中央银行的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以及该银行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第3条规定: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