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第四讲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课外补充案例一、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主题]: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各国对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实践。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复合标准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德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
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
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
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
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
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
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加上利息共为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
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
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
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
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元美元。
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
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德拉华州法院来处理。
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
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调查表,调查中国索赔者是否为中国的代表机构或组成部分,提出索赔的中国企业除一家回答外,其余都未作答。
《国际私法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所负的责任是无限责任
(四)、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一)、法律冲突
(三)、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一)、识别(定性)
(三)、外国法的查明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
乙 丙
第五章、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协商和调解
(二)、国际商事仲裁
第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二)、区际调查取证
(三)、内地对台湾民事判决的执行
(四)、涉澳相互执行判决
国际私法之中国实践冲突规范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私法范围

一、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以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相结合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52、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含义及其产生原因P77含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因涉及各国(法域)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且都可能对它适用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现象。
产生原因:①各国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问题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同。
②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出现大量国际民商事关系。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简述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及方法P2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方法:①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之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②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4、简述国际私法范围(规范组成)P6①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这种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在内国民商事领域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②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③国际统一实体规范:这种规范就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⑤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对发生在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保险以及其他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5、简述国际私法渊源特点及其主要类型P9特点:①双重性:即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②差异性:即由于各国立法这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和范围认识不同,各国对国际私法渊源的认识也不尽一致。
主要类型:①国内立法;②司法判例;③国际条约;④国际惯例;⑤法律学说或一般法理。
第3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三)优惠待遇
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而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 种待遇。 优惠待遇不同于国民待遇: (1)优惠待遇是在几个有限领域给予外国和外国人的优惠; (2)优惠待遇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水平既可能高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 遇,也可能低于内国人所享有的待遇
优惠待遇也不同于最惠国待遇: 前者是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 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之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 享受最惠国待遇。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无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和承担民商事义务的实 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人绝无地位时期 自人类社会初期延续至公元7世纪 1.敌外主义时期 2.贱外主义时期 (二)外国人差别地位时期 7世纪末,封建制度得以在欧洲确立,外国人的含义转变为绝对的属地主义。 一是消极方法,即规定外国人之一部分在一定条件下受保护,其余仍予 贱视,或者规定全部外国人与内国人在交往中不能享受同等地位;二是 积极方法,即对入境的外国人征收特种公役或课收特别租税,并实行 “国库财产继承权” 以禁止财产的继承,设“船难没收权” (三)外国人相互地位时期 18世纪以来,各国都在国家利益允许的范围内,或以国内立法,或通过缔结 国际条约,规定内外国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前者称为法律上的相 互主义,后者称为条约上的相互主义。 (四)外国人平等地位时期 (五)外国人特权地位时期
国际私法案例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科恩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
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
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的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
科恩夫人留下一笔动产在英国。
她和奥本海默夫人谁先死的问题与她的遗产继承有关。
对于谁先死的问题,只能根据法律推定。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
如果把这个推定问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人的这笔遗产。
【田某失踪案】田某父母早亡,于1991年外出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信。
1996年其妻钟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法院发出寻人公告。
公告期满,法院经审理判决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1998年钟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9年钟某将田某遗下的房屋三间赠与抚养田某长大的田某兄嫂,并于同年与同乡的王某结婚。
2000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
问:(1)本案田某失踪宣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田某与钟某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3)田某与田燕的父女关系是否还存在?(4)田某的房屋可否请求返还?【李查蒂一案(Lizardi’s case)】22岁的墨西哥人李查蒂,在法国巴黎的一家商店购买了价值8万法郎的宝石并已提货。
可是当商店向他索取货款时,其拒绝履行合同,理由是墨西哥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为23岁,他未达到成年年龄,并且未取得监护人的同意,因此,他所缔结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https://img.taocdn.com/s3/m/d2fa9850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5f.png)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03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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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不具有中国国籍。该法第1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 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以其有最密切关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 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可以申请批准加 入中国国籍。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适用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籍的 法律为其本国法律。自然人在其所有的国籍国均无住所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以该自然人有最密切关系的国籍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自然人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同事又有外国国籍的,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为其本国法律。
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对于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一般分为本 国人和外国人加以区分。 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 法关系主体,一般不加限制,而外国自然人 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的民事法律地位时, 才能成为国际私法主体。
(一)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 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 国籍的冲突及其解决 1、 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2、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
第三节 国家
一、国家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 国家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和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为国际民商事 交往制定规则,并管理着交往秩序;二是国家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参与到国际民商事往来中,作为主体方出现。 国家作为主体放特殊性表现在: 1、国家作为主权者享有豁免权,国家豁免权是国家主权 的体现。在国际关系关系中,任何国家都是平等的,任 何其他国家不能以国家参与了民商事活动为由来限制或 剥夺其豁免权。 2、国家作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但 与自然人的不同。 3、国际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承担无 限责任。 4、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商事交往时,其行为时 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二、法人的住所 (一)管理中心说 (二)营业中心说 (三)依章程说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 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 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 事人没有营业所得,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 准。
三、外国法人的认可 (一)认可的概念和内容 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一国政府承认外国法人 人格存在,赋予其民事权利地位,并允许其在 法定的范围内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 (二)中国关于外国法人承认的规定 一直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三资企业本身就具 备了中国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组织资格,对此 类三资企业是不存在法人认可问题的。二是临 时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其资格也不 需要政府机构的特别审批和认可。三是外国法 人进入中国后,不在中国设立三资企业,但准 备以外国法人的名义长期从事特定的民商事活 动。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激 斗或者分支机构,这就需要对其法人资格进行 认可。
二、国家豁免的理论 1、绝对豁免论 平等者之间无裁判权。绝对国家豁免原则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国家机器财 产都享有司法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权。 弊端:享有国家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国有企业等,绝对豁 免原则处理国家与外国私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纠 纷经常会导致此类问题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外交纠纷,这对于维护国家 的对外关系的稳定是不利的。绝对豁免原则的立场容易导致与国家进 行交易的私人对自身利益的可靠保证产生怀疑,从而限制了货架对外 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2、限制豁免论:国家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国家及其财产是否享 有豁免权,要看它从事的是哪一类行为,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 使统治权享有豁免权,如果是商业活动则不享有。 3、废除豁免论 三、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坚持国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原则。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没有过以外 国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例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住所就是一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是个人 与主要居住地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借 以表明一个人的民事身份,以及其权利 与义务应受该地法律管辖。 居所 惯常居所 (二)住所的种类 1、原始住所 2、选择住所 3、法定住所
(三)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 (四)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以 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的经常居住 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 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如果其中一个住所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域内,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其住所地 法律;如果两个以上住所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则 以与发生争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的 法律为其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住所地不明确的,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国籍 (一)成员国籍主义,也称资本控制主义 (二)设立地主义,或称登记地主义 (三)住所地主义 (四)准据法主义 (五)实际控制主义 (六)复合标准说 (七)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因为对于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法人,我国一般都承认 其已取得的国籍,而不问该外国适用何种确定法人 国籍的标准。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 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国家豁免问题 一、概述 包括行政豁免、司法豁免和税收豁免等。司法豁 免包括 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 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 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 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 要求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 执行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 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 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