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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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

课外补充案例

一、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

[主题]: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各国对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实践。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复合标准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德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

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

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加上利息共为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元美元。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德拉华州法院来处理。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

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调查表,调查中国索赔者是否为中国的代表机构或组成部分,提出索赔的中国企业除一家回答外,其余都未作答。上海电力公司随后要求法院对未作答的中国索赔者提出缺席判决。

由于该案涉及国际因素,法院邀请了美国国务院参与。美国国务院发出备忘录,反对缺席判决,认为中美协议已消除了上海电力公司的索赔要求。

法院认为,国务院为中国索赔者的辩解也许在实体问题审理时有用,但中国索赔者既没有出庭,也没有辩解,故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

1983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抗议,声称缺席判决是违背中美协议的。

1984年3月,美国政府提出了介入诉讼动议,声称根据中美协议,他对反诉有利益关系。法院准许介入。

美国政府和上海电力公司各自申请就反诉作出即决判决。

美国政府认为,与中国签署的协议已是联邦法律的一部分,因而该协议对法院和上海电力公司有约束力,谁也不能反对,谁也不得修改,因为该行政协议已完全彻底地解决了上海电力公司因征用而求偿的事项。因此,上海电力公司不得就其索赔直接或反诉来起诉中国。联邦法已消除了中国的债务以及上海电力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

上海电力公司提出该债已"再生效"。

美国政府指出,任何这种再生效是对该行政协议的修正,这是不允许的。任何实施该行政协议的规定如果可用来对中国作出反诉,则因与联邦法律抵触而无效。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主题]: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由于国家的主权者地位,在现代的国际法实践中,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害免权仍是一项基本原则,这意味着未经同意,一国法院不能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也不能以外国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和强制执行的标的。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街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而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清政府修建湖广铁路的目的在于便利用兵以镇压正在兴起的南方起义维护其统治。为加快铁路的修建,当时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受命督办后,便向国际上筹措借贷。1909年3月7日,中德草签了借贷合同,决定向德国的德华银行借款。英、法两国得知此事后也认为有利可图,故通过抗议、照会对清政府施加压力,强迫清政府接受它们的借款。这使清政府只好搁置中德的借货合同,另于1909年6月6日与英、法、德三国草签了借款合同。之后,美国又以"机会均等"挤进了该借贷合同。所以湖广铁路的借贷合同最后是以清政府由传部大臣(盛宣怀)为一方,以德国的德华、英国的汇丰、法国的东方汇理等银行和"美国资本家"(以下称银行)为另一方在北京签订。合同签订后,德、英、法、美上述银行于1911年以清政府的名义发行"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金镑借款债券"(以下简称湖广铁路债券)600万金英镑。该债券利息从1938年起停付,本金1951年到期未付。

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持有湖广铁路的上述债券。1979年11月,他们向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湖广铁路债券本利1亿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法庭受理了他们的诉讼。并于同年11月13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指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收。要求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收到传票后的20天内提出答辩,否则作缺席判决。中国外交部拒绝接受传票将其退回。

美国阿拉巴玛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审理遭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拒绝后,法庭于1982年9月1日对本案作出了缺度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原告41313038美元,另加利息和诉讼费。

中国政府对美国阿拉巴互州北区地方法院东部分庭的判决拒绝接受,认为它是违反

国际法的,是无效的。理由是依据国际法,国家享有主权豁免权,一国法院不得强行将外国列为被告。所以美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管辖权。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调查了湖广铁路债券的渊源,认定它属恶债。

中国政府据此理由与美国国务院进行了多次交涉。经过两国政府官员的几次会谈,美国国务院决定干涉此案。美国国务院乔治·普·舒尔茨和国务院法律顾问戴维斯--鲁宾逊分别于1983年8月11日和12日发表了声明。中国接受了美国的建议,聘请了美国律师出庭申辩。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绝对主权豁免;本案不属美国法典第28卷第1605条规定的"商业活动";原告的传票送达不完备;原告未能依美国法第28卷第1608(E)条的规定,证明被告具有责任而使其提出的求偿要求和权利得以成立等理由指出法庭判决无效。要求撤销缺席判决。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至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提问:

美国法院的实践是否正确?中国享有豁免权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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