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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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继承案例分析题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XX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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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学生用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1986年)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台山与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11月,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华达州结婚。

1981年7月,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素贤得知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

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伯康之结发妻子,伯康在未与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国婚姻法》第2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提示:参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47、149条提问:1.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如果有,主要问题与先决问题,分别是什么?2.本案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为什么?先决问题的发生为什么要符合相关条件?3,你能否从本案判决看出法官国际私法的分析过程?请阐述你的理由。

4.本案如果是动产继承,是否会发生先决问题的法律冲突呢?5、我国规定是如何解决先决问题的?二、(1889年)安东夫妇为马耳他人,其婚姻在马耳他缔结,住所地在马耳他。

后来,夫妻二人移居(法属)阿尔及利亚,丈夫个人在当地购置了一些不动产。

1889年,安东去世,其妻在阿尔及利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主享有亡夫1/4的用益权,其理由是根据马耳他法律她有这种权利。

马耳他法律规定,未亡配偶贫穷者以配偶身份可取得已亡配偶1/4的遗产用益权。

法院需要确定,本案原告依据马耳他法律(要求)享有其亡夫1/4遗产的用益权,这属于夫妻财产制(问题),还是属于继承法制度(问题)。

按照马耳他法律它属于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而按照法国法律则属于继承法上的制度。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一、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石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获得博士学位,后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1997年8月,王华石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王华石在离婚诉状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以逃避应承担的抚养费.付春花在北京市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王华石的代理律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付春花送达传票,该传票在我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在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已经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答:1、我国反对外国法院采用邮寄的方式向位于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

和我国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中央机关送达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和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关系国家的法院,可采用外交方式送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的司法文书在我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加拿大多伦多法院受理王华石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应可以受理付春花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二、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

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入民共和国法律。

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巾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l)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院处理本案进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答:1、对于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大全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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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全及答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全及答案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全及答案国家的豁免权案例1:1977年7⽉2⽇,美国⼈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烟⽕本来指向空旷地⽅,但点燃后突然改变⽅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的“空中旅⾏”。

于是狄恩·司考特的⽗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将中华⼈民共和国当作⽣产烟⽕的制造⼚商作为第⼀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民共和国的代理⼈,并以进⼝烟⽕的美国远东进⼝公司和烟⽕经销商作为第⼆、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何国法律?识别案例2:⼀对夫妇,夫为加拿⼤⼈,妻为英国⼈,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对犹太⼈夫妻,他们在匈⽛利设有住所。

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列。

在去以⾊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利的⼀个犹太⼈居住区离婚。

对他们的离婚,匈⽛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列法则可以承认。

随后,他们俩⼜均在以⾊列获得选择住所。

取得这种住所的⼥⽅后来来到加拿⼤多伦多与第⼆个丈夫举⾏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安⼤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个是该⼥⼦的再婚能⼒,根据安⼤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列法解决。

另⼀个是该⼥⼦与第⼀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

依据安⼤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效;但依照以⾊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由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由其父抚养.还是应由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由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由赵耿虎监护、抚养。

2. 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国际私法案例题(35页)

国际私法案例题(35页)

国际私法案例题(35页)国际私法案例题目录1960 年9 月16 日,住在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镇 (2)1994年8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 (3)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 (3)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 (4)1999年4月,新西兰甲公司(买方)与江苏 (4)1986年,19岁的法国人贝比特与中国 (4)波多黎各政府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5)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 (5)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 (5)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6)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6)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 (7)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 (7)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 (7)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 (8)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 (8)一俄国代理商在俄国某港口将货物装上 (8)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 (9)原告为一家在甲国A市和英国B市开办业务的银行 (9)中国公民王华石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 (10)中国公民于某,199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0)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10)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 (11)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12)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12)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12)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 (13)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 (13)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 (14)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 (1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 (15)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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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附答案)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3、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

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

该分居协议系按照巴西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巴西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巴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边、王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巴西法律达成的,巴西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边、王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4、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

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

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

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答:纽约州法院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仍可以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对涉外离婚案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国公民的利益,我国不反对一事两诉,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提请离婚诉讼,不妨碍我国法院受理中国公民提请离婚诉讼。

5、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山口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6、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沈某1949年去台湾,1988年加入加拿大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梁某1975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

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7、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

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

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

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

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8、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答: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9、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

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

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10、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

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

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

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

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

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

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

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

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

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

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

一、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

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

律师安葬了死者。

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答: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

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

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

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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