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先决问题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
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
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
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
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
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
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
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
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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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
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
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
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
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
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
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
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
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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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1:(1)有人认为,由于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而该案已经由加拿大法院受理,因此我国法院无权再受理。
但实际上,在国际私法中是不承认这一诉讼原则的。
恰恰相反,各国都在尽量地扩大自己的民事管辖权,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
因此,在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的“一事两诉”现象。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因此,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此案。
(2)加拿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仅在加拿大有效,在我国将得不到承认和执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做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以行使对该案的管辖权。
若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多伦多法院的判决,则中国法院应当拒绝,因为,我国法院已经就此案作出了判决。
2:(1)双方当事人均为纽约州人,汽车的注册地以及旅游的始发点和终点均在纽约,仅汽车事故发生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如果机械地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安大略省法,受害人将得不到本应该依有最密切联系的纽约州法可以得到的赔偿,是很不公平合理的,故本案受理法院摒弃了上述传统的僵化的冲突规则,改而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纽约州的法律。
(2)本案确立了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理论。
依据最密切联系理论,涉外法律关系、涉外案件或者涉外事项,应受到与该法律关系、该案件或该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一、题目。
中国公民甲某,1990年与妻子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
1996年,甲某去美国留学,之后一直未归。
2002年乙某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甲某离婚,并主张儿子丙的抚养权以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甲某在美国法院起诉,请求美国法院判决他与乙某离婚,并主张对儿子丙的探视权。
在诉讼过程中,中国法院需要确定若干问题的法律性质以便确定准据法。
其中一个问题是:对于甲某在美国的起诉行为,在中国法下是视为对管辖权的积极争夺还是对中国法院管辖权的规避行为?(1)这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______问题。
(识别问题)(2)识别的依据通常有哪些?(解析:识别的依据主要有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等。
法院地法说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依据,即按照法院地国家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
准据法说认为应根据适用的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某特定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进行识别,但该学说在逻辑上存在循环论证的问题。
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主张识别应基于建立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研究结果之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但这种学说在实践中较难操作。
)(3)在这个案例中,如果依据法院地法(中国法)进行识别,你认为可能会得出什么结论?(解析:如果依据中国法,可能会考虑到甲某出国多年未归,且乙某已在中国法院起诉,甲某再在美国起诉可能被视为有规避中国法院管辖权的嫌疑。
因为中国法院对于本国公民的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甲某这种行为可能不符合中国法律对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定,更倾向于管辖权规避行为。
但这只是一种基于一般情况的分析,具体还需要结合案件的更多细节,例如甲某在美国起诉是否存在特殊合理的理由等。
)。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
合同签订后,香港甲银行依约提供了全部贷款。
贷款到期时,我国乙公司只偿还了一小部分贷款。
香港甲银行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贷款。
法院受理了案件。
根据合同中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
问:1)本案是否可以适用香港法为准据法?2)双方当事人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没有提供香港关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方面的法律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1)本案可以适用香港法律作为准据法,因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适用香港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2)若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查明所应适用的法律内容,法院则应适用中国法律。
(6分)二、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
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籍。
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
忻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
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
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
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
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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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七、案例分析题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
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
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
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
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
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
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
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
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
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
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
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
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
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
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
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
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
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2)对于涉外婚姻离婚时的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问题适用中国法后,相应的子女抚养权问题也由中国法调整。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其父亲甲。
本案中丙的父母的抚养能力都能满足丙生活、受教育的需要;丙本人具有中国国籍,也是在中国出生并生活至今,习惯上一般以居住在中国为适宜;从有利于丙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应将抚养权判给甲。
第四套七、案例分析题1、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
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经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人民币。
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
问:(1)中国何地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
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3)假设甲在死前依中国法规定的方式作了录音遗嘱,把他在E地的个人财产作了分配,乙和其父丙各得一半。
现乙向中国法院提出:甲的录音遗嘱依B国法是无效的,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而依中国《民法通则》第149条的规定应适用B国法,而B国法规定只有妻子才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而甲的财产应全部归其所有。
丙则提出:B国是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依该公约规定,该遗嘱方式是有效的。
关于该录音遗嘱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答:(1)杭州某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及第34条第3项之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甲的个人财产100万元位于杭州,故应由杭州某法院行使管辖权。
(2)乙的主张能成立。
狡据《民法通则》第l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案中,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即B国法的规定,甲和乙的婚姻是合法的,乙的结婚年龄虽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但符合婚姻缔结地法的规定,故乙的主张成立(3)丙的主张成立。
8国是l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遗嘱处分方式凡符合公约所述各连结点所指向的内国法,均应视为有效。
该公约规定的可供选择的遗嘱方式准据法的多种连结点包括立遗嘱人作出处分或死亡时的国籍所属国,甲是中国公民,因此,该录音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是中国的有关法律即《继承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方式,从而肯定了录音遗嘱方式的有效性。
因此,该录音遗嘱有效。
第五套七、案例分析题1、中国人甲于1988年跟英国公民乙在英国结婚,婚后甲居住在原籍上海市虹口区,乙居住在英国。
1997年甲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虹口区人民法院受案后向住在英国的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要求其提出答辩。
乙在答辩状中称虹口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其理由是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此案应归英国法院管辖;即使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是不能管辖海外案件的。
(1)乙的理由是否成立?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应运用何国法作为此案的准据法?(3)如果甲认为其与乙于1988年在英国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请求虹口区人民法院直接解除婚姻,虹口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乙的理由不成立。
虹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依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
(2)应适用我国法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3)应适用英国法来认定该婚姻是否有效。
因为依我国《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涉外婚姻是否有效,应适用原婚姻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第六套七、案例分析题1、香港公司A和香港公司B均为香港法人,因贷款合同发生纠纷。
贷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香港。
贷款用于在中国C市的合资企业。
假设1:A和B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法院管辖条款。
现A在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该贷款已投入到在G市经营的合资企业中,B对G市法院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假设2:A和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A向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B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假设3:A和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约定因该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发生纠纷后,A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则以贷款合同无效,贷款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亦应当失去效力为由,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异议。
问:B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A与B在合同中订立有仲裁条款,A向中国G市人民法院起诉,B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
问:中国G市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答:有管辖权。
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有仲裁协议,但由于B未对受理起诉的中国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应视为默示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
(3)答:B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无效而当然无效。
第七套七、案例分析题1、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
20年后甲去世,住所移至B 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的四分之一的用益权。
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