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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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A. 调整国际关系B. 调整国内关系C. 调整国际私法关系D. 调整国际公法关系2. 根据冲突规范,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A. 冲突规范是实体法B. 冲突规范是程序法C. 冲突规范是国际法D.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规范3. 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什么?A. 选择与案件最无关的国家法律B. 选择与案件最相关的国家法律C. 选择与案件最有利的国家法律D. 选择与案件最公正的国家法律4. 根据国际私法,以下哪个选项不属于国际民事诉讼的特点?A. 跨国性B.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C. 诉讼程序的统一性D. 法律冲突的普遍性5.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是:A. 任何国家的法律B. 只有法院所在国的法律C. 只有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D. 只有合同签订地国家的法律...(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2. 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3.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其与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案例: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未明确适用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A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甲国法院应如何确定适用法律?2. 案例:C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丁国的公司,其在戊国设立了分支机构。

C公司与己国公民D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中明确适用戊国法律。

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D向己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己国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C2. D3. B4. C5. A...(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答案)二、简答题1.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国际私法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考试案例分析

01任务---案例分析: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

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

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

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

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

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

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答: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法律主体对国际私法的适用具有优先性?A. 国际法院B. 国家法院C. 双方当事人约定D. 国际私法委员会答案:B. 国家法院2. 下列哪种情况下,国际私法适用的法律主要由当事人选择?A. 双方居住国不同B. 合同标的物位于不同国家C. 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国家法D. 法院自行判断答案:C. 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国家法3. 在国际私法中,下列哪个原则被广泛应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A. 权益平衡原则B. 法律制裁原则C. 法律优先原则D. 当事人自愿原则答案:D. 当事人自愿原则4. 当存在多个可能涉及到国际私法适用的国家时,以下哪个原则被用来确定适用法?A. 最近联系原则B. 国际协议原则C. 判决公正性原则D. 特殊立法原则答案:A. 最近联系原则5. 下列哪个组织负责推动国际私法的发展和协调?A. 联合国B. 世界贸易组织C. 国际刑事法庭D. 国际法院答案:A. 联合国二、案例分析题案例一:张先生是中国籍,他在美国留学期间与美国女生Emily结婚,并在美国购买了一栋房子。

几年后,张先生回到中国工作,并与Emily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请阐述在国际私法适用下,该案件的解决思路和可能的结果。

答案:根据国际私法的最近联系原则,该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应该是中国法或美国法。

首先,双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根据中美两国国内法院的决定进行处理。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适用法律,那么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应该按照约定处理。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约定不明确,国际私法下的国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在该案件中,如果中国的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无效或不合理,可能会依据中国的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同样,如果美国的法院认为协议无效或不合理,可能会依据美国的法律进行财产分割。

各国法律在财产分割中的原则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因此,最终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40题有答案分析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40题附答案及分析)》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案例二、福尔果案案例三、特鲁福特案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案例六、马奇里克诉科罗内特保险公司案案例七、施韦伯尔诉安加案案例八、苏伊士运河公司国有化案案例九、贝尔诉肯尼迪案案例十、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例十一、马文保险柜公司诉诺顿案案例十二、马来西亚任某诉中国向某房屋买卖案案例十三、非洲银行诉科恩案案例十四、IBM计算机商标侵权案案例十五、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六、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合同纠纷案案例十七、香港公司诉中国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十八、英国夫妻抚养费支付纠纷案案例十九、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诉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货损赔偿案案例二十、中国李某诉法国汽车司机侵权案案例二十一、巴布科克诉杰克逊案案例二十二、中国公民L涉外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例二十三、肯德尔诉肯德尔案案例二十四、新加坡乙公司与中国甲公司合营企业纠纷仲裁案案例二十五、涉外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十六、德国人从荷兰银行贷款案案例二十七、A国潜艇撞沉B国货轮案案例二十八、马尔他人案案例二十九、阿根廷人施政达在日本的不动产继承案案例三十、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案例三十一、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与功能案例三十二、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案例三十三、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案例三十四、美国香蕉公司诉新泽西州联合果品公司案案例三十五、尼珈多次地产公司诉昆士兰房地产公司案案例三十六、天津外贸公司诉日本三元株式会社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十七、中国A公司与B国B公司洗衣机出口纠纷案案例三十八、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案案例三十九、哈密勒在中国申请结婚案案例四十、某甲诉某乙涉外离婚案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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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私法的主要研究对象是:A. 国际公法B. 国际私法C. 国际经济法D. 国际商事法2. 冲突规范的法律性质是:A. 程序法B. 公法C. 私法D. 国际法3. 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以下哪个选项不是确定管辖权的因素?A. 当事人的国籍B. 合同的签订地C. 合同的履行地D. 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4.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A. 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B. 确定适用的冲突规范C. 确定适用的实体法D.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5.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类型?A. 属地管辖B. 属人管辖C. 属物管辖D. 属时管辖...(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共10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2. 解释“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3. 阐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案例:中国公民张三与美国公民李四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适用美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张三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 案例:法国公司A与德国公司B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合同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违约,A公司在德国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德国法院是否适用法国法律,并说明理由。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 B2. A3. D4. A5. D...(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答案)二、简答题1.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国际私法中,当适用外国法律会违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管辖权或适用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紧密联系的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等,以确定最合适的法律适用。

3.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在于,国际私法主要调整跨国民事关系,解决不同国家法律冲突问题,而国际公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涉及国家主权、国际和平与安全等。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共25页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共25页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39道(附答案)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

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

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

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

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

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

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

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

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

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

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

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

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的答案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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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1.遗失物品的法国商人艾立科起诉出租车司机收受酬金案。

问: 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 1)艾立科乘坐出租汽车,与司机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艾立科发布悬赏广告,拾包司机还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艾立科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2)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涉外运输合同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

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悬赏合同关系,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

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拾包司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这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这一国际惯例,艾立科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

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2.即将回国的美国籍人爱默生与中国女教师田某离婚案。

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条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3.中国公民钱某日本留学车祸死亡遗产分配案。

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

钱某有两处住所。

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

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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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邵海丰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

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起诉后。

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

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4分)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

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项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

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

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

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

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

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是单据与合同不符。

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l。

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

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4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8分) 4、1995年,中国籍公民超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取名赵小虎。

1998年,佐佐木智子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0年,赵耿虎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

佐佐木智子同意离婚。

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佐佐木智子要求将赵小虎带回日本,她抚养,赵耿虎要求赵小虎留在中国,他抚养。

问:1.本案应适用何国法作准据法?2.赵小虎应其父抚养,还是应其母抚养?1、本案涉及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

对监护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各国多主张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其父是中国公民,赵小虎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在中国提起诉讼,法院地法是中国法,所以,监护权的归属应适用中国法。

(3分) 对抚养权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赵小虎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赵小虎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赵小虎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3分)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

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分) 2、我国对涉外监护、抚养亦无明确的实体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中国公民和前苏联公民之间的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作过批复。

批复的基本精神是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其子女中国公民监护、抚养为宜。

我国法院可参照这一批复,判赵小虎赵耿虎监护、抚养。

5、中国公民析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入美国箱.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某1975年赶荧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井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道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技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忻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挺起诉讼,要求与曹浆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1.宁泼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2.本案应适应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

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

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8分)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作为准据法。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分) 6、王钮、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

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

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

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延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王、杨二人分居协议的能力。

(6分)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7、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

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

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

(2分)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2分)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2分) 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

(2分)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分) 8、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人世界”。

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

为此,甲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

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乙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

协议约定:(1)乙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甲公司发邀请函。

(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甲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

如不能合资,乙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甲公司所垫付的资金。

(3)根据市政府意见,乙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

(4)甲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甲公司代理人丁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1999年3月17日,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

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人世界”合同。

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

嗣后,双方协商,乙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

因乙公司未兑现,甲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乙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乙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

被告乙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乙公司答辩称:与甲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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