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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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规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购进、使用过程中运作程序和安全、可靠, 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望广大员工自觉遵守执行。

2.我单位保证将购进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用于合法生产上, 在任何情况下步用于制造毒品(爆炸物), 不挪作他用, 不私自转让各其他单位或个人, 并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

3.落实专人管理, 专用库房, 双人双锁和如实登记制度,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 致使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我单位愿接受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加强这样的(易制爆)化学品的领导工作, 公司成立由仓库主管、易制毒(易制爆)专管员、化学品管理由经理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小组, 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进行检查核对。

5、确实做好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管理工作, 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集中放在一个库房, 双锁分管锁门, 不得乱放, 保持库内清洁卫生, 定专人全权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 领用化学品必须有领料单, 仓管员必须认真把好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关, 严格流向登记制度, 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凡是手续不全者一律不得出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如实登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账簿, 经常检查、盘存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如有被盗、被抢等现象必须立即上报管理小组和公安部门。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处理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处理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处理管理制度1.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储存和运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

2.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 安全管理责任3.1 单位的责任- 确保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 设立并完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并指定专人负责。

- 开展定期的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建立健全紧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

3.2 个人的责任- 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 发现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 参与安全培训,提高自身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理的能力。

4. 安全管理措施4.1 安全储存-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安全储存室内,确保通风良好,设施完善,具备防火、防爆能力。

- 储存室内应采取防盗、防潮、防晒等措施。

-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性质分类、分区安放,并标明相应的危险等级。

4.2 安全使用-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经过合理的审批程序,且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人员操作。

- 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设备。

- 禁止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用途。

4.3 安全运输-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 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包装完好,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进行操作,禁止擅自改变。

5. 安全检查与监督5.1 定期检查- 单位应定期进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检查,确保储存设施、操作规程等符合规定要求。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5.2 不定期监督- 相关部门有权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和运输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依法建立本企业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储存的管理标准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三、生产、采购、化学品仓库、生产车间采购部、仓库、车间。

四、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1、使用、运输、存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权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 1 名专兼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人员。

2、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联络员、仓库员、使用人员进行考察,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每次购买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均由联络员在网上申报,并将通过审核的备案证明打印下来交予单位供销人员进行操作。

4、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

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出入库证明本上签名。

8、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放到灌区相应罐中。

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据实做好记录,并在每月 5 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理解报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易制爆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爆炸物,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1、使用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2、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

3、采购部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安全管理。

四、存储与保管1、易制爆化学品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物品的性质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2、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当具备合理的布局符合安全、防火、防泄漏等规定,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

3、仓库管理员应当定期对易制爆化学品进行检查,发现泄漏、隐患及时处理。

4、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出入库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并定期清点。

五、领用与使用1、领用易制爆化学品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填写领用单,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领。

2、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

3、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

4、对于使用后的易制爆化学品废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应当接受易制爆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于从事易制爆化学品操作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复训,确保其具备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1.使用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的安全管理2.安全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和日常安全管理。

3.采购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安全管理。

四、管理制度1、存储与保管a.易制毒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用储存室内,并实行双人保管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依法建立本企业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储存的管理标准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二、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三、生产、采购、化学品仓库、生产车间采购部、仓库、车间。

四、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防止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定。

1、使用、运输、存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成立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权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1名专兼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人员。

2、定期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联络员、仓库员、使用人员进行考察,定期对上述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3、每次购买和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均由联络员在网上申报,并将通过审核的备案证明打印下来交予单位供销人员进行操作。

4、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备案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5、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购买,不得将购买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6、所购买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7、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联络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

数量核对无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出入库证明本上签名。

8、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放到灌区相应罐中。

仓管员和联络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据实做好记录,并在每月5日前将盘点情况寄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

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理解报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和使用企业共同复核。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储存,保障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一)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并按照《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进行储存、使用、运输和销售。

2.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标识、特种包装和专用运输,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

3.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一般禁止在禁闭区域、居民区、人口密集区等地储存或使用,必须设立专门的储存设施、化学品库房或车间,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4.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装置安全警报器,并安装防火、防爆设施。

5.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操作、检查和维护。

(二)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1.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和操作规范,必须按照标准化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知识考核。

2.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具有明显的区分性,化学品必须标明其名称、CAS号、规格、批次、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位置和数量等信息,必须做好入库、出库和盘点等工作。

3.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人员必须随时监测温度、湿度、气氛和容器状态等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上报上级领导。

4.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存储,储存区域应设置隔离带或警戒线,并设有安全警报器、消防器材等设施。

5.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开展各项工作,对于实验室、工艺等操作应制定安全操作要求和标准化操作程序,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安全防范措施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其安全储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 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储存设施必须进行专门的加固和防爆设施的设置。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易制毒易制爆品是指可以被用于非法制毒、制爆的各类化学品、器材和设备。

第四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机构是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易制毒易制爆品管理的职责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易制毒易制爆品进行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和易制毒易制爆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履行易制毒易制爆品监管的法定义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品,不得转移易制毒易制爆品至他人。

第八条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品的信息管理和跟踪监管,建立便利检测、追溯和查证的信息数据库。

第二章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管理第十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对销售线索和销售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备,确保易制毒易制爆品流向合理、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设施,并加强对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安全保护和监控,做到密封、防潮、防火、防盗。

第十三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易制毒易制爆品的运输标准和程序,确保运输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遵循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安全使用规范,保障易制毒易制爆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公共安全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对易制毒易制爆品的废弃和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六条易制毒易制爆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对易制毒易制爆品管理的认识和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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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五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Q/WYKJ-G-AQ-027-2016 1. 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2.3本公司易制爆化学品有:硝酸钠、乌洛托品、氯酸钠、双氧水、硝酸镍、硝酸锌、硝酸钙、氯酸钾、硝酸银、高锰酸钾
3. 内容与要求
3.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3.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3.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运输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车(船)。

3.2.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3.3.1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

3.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3.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3.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

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3.6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3.4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3.4.1 盛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4.2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生产管理员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3.4.3 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3.4.4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3.5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报废
3.5.1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3.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附录
4.1 本标准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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