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经典案例大全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乙国公民王某于2010年在甲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甲国共同生活。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调至我国某城市工作,王某也随其来到我国。
2017年,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王某提出离婚。
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王某向我国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则表示反对。
二、法律冲突本案涉及甲国、乙国和我国三个国家的法律,存在以下法律冲突:1. 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离婚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离婚,无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乙国实行“过错离婚”制度,即离婚需证明一方有过错。
我国实行“无过错离婚”制度,但同时也允许双方协议离婚。
2. 子女抚养权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甲国和乙国均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特定情况下,父亲也可获得抚养权。
我国规定,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归母亲,但在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也可归父亲。
3. 财产分割问题甲国、乙国和我国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存在差异。
甲国实行“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乙国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国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三、法律冲突解决针对本案的法律冲突,我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法律冲突:1. 确定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此,本案中,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离婚问题。
2. 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的规定,子女抚养权问题,适用与子女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案中,子女与我国有最密切联系,因此,我国法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
3. 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适用共同财产制。
国际私法第七章案例

第七章案例国际婚姻家庭和继承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英国公民乔治与中国公民王芳在中国境内结婚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英国公民乔治生于1977年,于1995年他来中国,在北京某大学就读。
读书期间与本校中国籍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王芳于1976年出生。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
同年9月,王芳与乔治决定结婚,于是一同到王芳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王芳与乔治的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于是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以登记。
【法律问题】(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公民结婚应适用什么法律?(2)中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应提供哪些证件?(3)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法律分析】本案的当事人,一个是英国人,一个是中国人,按照英国的法律,男满18周岁,女满18周岁,即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周岁,方达到婚龄的法定标准,才能结婚。
按英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可以结婚,而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乔治与王芳不能结婚。
那么,乔治与王芳能否结婚究竟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呢?乔治与王芳是在中国境内向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乔治与王芳在中国境内能否结婚应以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来判定。
我国法律对婚龄的要求是男满22岁,女满20岁,乔治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婚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予以结婚登记。
但是,在结婚问题上,如果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会有失偏颇,特别是在目前有利于结婚的倾向下,不能仅因为一方的婚龄不符合婚姻举行地法而使整个婚姻无效或不能成立。
王晓玲国际私法案例

一、瑞士公司和俄罗斯供货合同案:由于俄方未支付货款,原告将俄方诉至俄罗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俄罗斯法院首先适用的是瑞士和俄罗斯1991年共同加入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然而,由于公约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俄罗斯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冲突规范:涉外买卖合同适用卖方设立地/居住地国家法,在本案中既为瑞士的实体法。
二、巴蓓科克诉杰克逊案:1960年秋,美国纽约住所者,杰克逊夫妇邀请其邻居巴蓓科克赴加拿大旅游,汽车行驶至安大列省时,由于驾车不慎,冲出车道,伤残程度使巴蓓科克回纽约后,不得不提起诉讼,初审法院法官认为,本案而涉外案件,适当适用冲突规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照侵权行为地法——安大列省法律:“”免费乘客不享有向司机索赔的权利。
——巴蓓科克败诉。
上诉审法官认为,如果传统的冲突规范不能体现公平和正义,则应尝试另一种法律选择方法: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本案由安大列省的联系仅仅是事故的偶然发生地,而与纽约的联系千丝万缕,最终巴蓓科克胜诉:纽约法律没有免费乘客不享有索赔权利之规定。
三、李查蒂案1861年,法国最高法院,李查蒂,墨西哥人,22岁,在法国购买珠宝,并签发本票给法国商人,当法商持票要求其付款时,李查蒂竟以依照《墨西哥法》“23岁才有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法国法院认为此案属于涉外案件,根据主权原则,适用了“人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墨西哥法”,法官继而认为,如让墨西哥法在法国境内生效,会危及法国的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利益,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原则、善良风俗。
最终,适用了商人行为地法。
四、厄瓜多尔遗产案一个厄瓜多尔人,依其父亲的遗嘱被剥夺了特留份的权利,依次诉至其遗嘱所在地的德国法院,法院认为此案为涉外继承:“应依照死者的本国法。
”但是一战刚结束,无法得到厄瓜多尔民法典,但根据德外法律专家提供的资料表明,厄瓜多尔是以智利民法典为蓝本的,法院决定适用智利民法典。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我国北京的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法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机械设备,合同总价为10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发生纠纷,适用法国法律。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机械设备。
但在验收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甲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甲公司主张应适用我国法律,而乙公司则主张应适用法国法律。
法院审理:1. 法律适用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在本案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为我国,甲公司所在地。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为法国,乙公司所在地。
(3)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标的物为机械设备,所在地不确定。
(4)当事人合意: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法国法律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应作为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2. 合同解释:甲公司认为,合同中关于适用法国法律的条款为无效条款,因为法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而甲公司在我国境内无法享受到法国法律规定的权利。
乙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应得到尊重。
法院认为,合同解释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合意具有优先效力。
在本案中,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国法律,甲公司无权以合同解释为由主张适用我国法律。
3. 违约责任:根据法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国际私法_法律规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问题也随之增多。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涉及到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际私法法律规避案例。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中国)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公司(美国)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大型企业。
双方于2015年签订了一项价值1000万美元的电子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电子设备。
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存在财务问题,且有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的历史。
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突然提出要求甲公司支付额外的运输费用,并声称这笔费用是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运输费用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且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同时,乙公司提出,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因此争议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
但为了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规避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通过提出额外运输费用的要求,试图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乙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乙公司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但仍故意为之。
- 利用法律漏洞:乙公司利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运输费用的漏洞,提出额外费用的要求。
- 规避法律义务:乙公司通过规避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乙公司主张适用美国法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驳回。
国际私法案例50例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深圳市孚龙电子有限公司(下称 孚龙公司)与扎尔曼技术株式会 社(下称扎尔曼株式会社)外观 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否 韩国
知识产权 侵权
外观设计专 利权侵权
株式会社EAC与苏州雪樱汽车科 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案
否 日本
知识产权 合同
技术服务合 同
王华英与丹阳泓德光学有限公 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信息网 络传播权
成都真锅咖啡餐饮文化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成都真锅公司) 与毛里求斯共和国客禧康国际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禧康公 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
否 毛里求斯 知识产权 侵权
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
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诉 被告南昌市春之茗实业有限公 司商标侵权纠纷
否 法国
民通意见、海 商法、合同法
《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第二十八条
(1)款规定:“有关赔偿的诉讼,应该按原告的
意愿,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向承运人住所地
或其总管理处所在地或签订契约的机构所在地法
院提出,或向目的地法院提出。”第三十二条规
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的 任何特别协议,如果运输合同各方借以违背本公
广东省广州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 约
本国法
民法通则、合 同法、劳动法
涉案货物起运地为深圳盐田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 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本地法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
否
加拿大
知识产权 权属所有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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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年龄在21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按照法国的冲突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原始住所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巴伐利亚法,其旁系亲属可以继承福尔果留在法国的遗产。
但是,巴伐利亚的冲突法则规定:无遗嘱的动产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且不分事实住所和法律住所)。
于是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的住所已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
(一)问题1.分析本案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
2.该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福尔果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反致的著名案例,自此以后反致制度即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下来,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法律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判决案件。
反致问题的产生基于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审理案件的法院认为,它的冲突规范指向某个外国法,既包括该国的实体法,又包括该国冲突法。
其次,相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彼此存在冲突,即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或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再次,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本案中,法国法院运用法国冲突规范,法国冲突规范指向巴伐利亚法(原始住所地法)包括其实体法和冲突法;巴伐利亚的冲突规范反过来又指向法国法(事实住所地法)法国法院接受了这种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作准据法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法国法院之所以接受这种反致,一方面是因为这样做可以作出对法国有利的判决;另一方面是因为法国法院熟悉本国法,适用起来更加方便。
(三)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反致”制度。
法国法院处理本案时,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巴伐利亚法;但根据巴伐利亚冲突规范,应适用法国法,法国法院最后选择适用了法国的实体法来处理本案。
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反致。
2.法国法院接受了反致,适用了法国实体法判决福尔果旁系亲属对其遗产无继承权,其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案例三、特鲁福特案特鲁福特是瑞士籍公民,在法国有住所,1878年在法国去世。
特鲁福特生前留有一份遗嘱。
按照该遗嘱,他的全部遗产(包括在英国境内的遗产)都归其教子继承。
按当时法国冲突法和法瑞条约规定,特鲁福特的遗产继承问题应依本国法即瑞士法解决。
按当时瑞士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享有全部遗产十分之九的应继份。
死者的独生子据此在瑞士苏黎世法院就该遗嘱处理办法提起诉讼,要求取得他的应继份。
苏黎世法院满足了他的请求。
由于被继承人在英国有财产,故他的独生子设法在英国执行瑞士法院的判决,英国法院重新审理了该案,按英国冲突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依死者死亡时住所地法,即法国法;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遗产继承应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即瑞士法。
(一)问题1.英国法院审案过程涉及国际私法上哪一项基本制度?2.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这一制度,其所作的判决和瑞士苏黎世法院判决是否相同?(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转致的著名案例。
转致是广义反致的一部分,是指甲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但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国际私法制度。
本案中英国法院承认了转致制度,根据英国冲突规范援引了法国法,根据法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了瑞士实体法。
之所以产生这种连环指引是因为关于遗产的继承,英、法两国的冲突规范了不同的连结点。
英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即法国),法国冲突规范的连结点为“被继承人国籍国”(即瑞士)。
而权利请求人的国籍国为瑞士,所以本案最终按瑞士实体法的规定解决。
由于本案中英国法院接受了转致,适用了和瑞士法院相同的实体法,即瑞士法,当然二者判决的结果相同。
(三)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转致制度。
2.如果英国法院承认转致制度,将适用法国冲突规范指引的瑞士实体法,作出和瑞士苏黎世法院相同的判决,满足特鲁福特独生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鲍富莱蒙离婚案该案的原告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其妃子原为比利时人,因与鲍结婚取得法国的国籍。
婚后,鲍妃又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离婚。
但当时法国法律只允许别居不允许离婚;而当时德国的法律允许离婚。
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鲍妃移居德国并归化为德国公民,随后,在德国法院提出与鲍离婚的诉讼并获得离婚判决。
鲍妃在离婚后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的身份回到了法国。
鲍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
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规定,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由于鲍妃已归化为德国公民,其本国法为德国法。
按德国法,鲍妃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法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鲍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至于其加入德国籍问题,法国法院无权审理。
(一)问题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什么问题?法国法院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2.我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是怎样的?(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本案是国际私法中关于法律规避问题的著名案例。
所谓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有意人为地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因素,规避本来应该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某国实体法,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实体法。
构成法律规避须满足四个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一国的法律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2)从规避的对象讲,当事人规避的是法院所在国的冲突规范指向的本应适用于当事人的强行法;(3)从行为方式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通过人为地制造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适用有利于自己法律的目的。
本案中,法国关于婚姻能力的冲突规则是“离婚能力依当事人的属人法”。
鲍妃能否离婚,本该由法国法来决定。
为了避开法国法对其不利的规定,鲍妃故意改变国籍这一连结点,使对其有利的德国法得到适用,规避既遂。
法国法院据此认为,用规避法国法的方法而完成的行为是无效的。
(三)参考答案1.该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问题。
法国最高法院认为,鲍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构成了法律规避。
她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均属无效。
2.我国《民法通则》中未就法律规避问题作出规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由此可见,并非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都无效,只是规避我国法律中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被认定无效。
但规避外国法的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意见未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案例五、威尔顿诉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赔偿案原告威尔顿是美国阿肯色州居民。
在沙特阿拉伯短暂停留时,他驾驶的汽车与被告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拥有的、由被告雇员驾驶的卡车相撞,原告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回到美国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阿拉伯石油公司给予损害赔偿。
法院要求威尔顿提交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有关法律,威尔顿提供不出。
法院继而要求威尔顿在一年内提供有关法律,再行审理。
一年后,威尔顿仍提供不了有关法律,因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当时没有这类法律。
(一)问题1.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基本问题?2.依照英美普通法系的惯常做法,本案应如何判决?3.我国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也叫证明,举证等,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基本制度,是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必然遇到的问题。
它是指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实体法的情况下,如何证明该外国法中有无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如何。
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方法有三种:(1)当事人举证证明。
(2)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
(3)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1)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
(2)以内国法替代。
(3)驳回请求。
(4)适用相近的法律。
本案中,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沙特阿拉伯国的法律。
根据美国联邦法的一般规则,案件应予适用的外国法是一种待证明的事实,且待证明的沙特阿拉伯不属普通法系国家不适用推定的办法。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原告之诉或拒绝接受被告的抗辩,原告因此败诉。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各国法律文化交流加强,外国法的查明将会更加方便、快捷。
外国法查明将成为国际私法上一个不太重要的问题。
(三)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外国法的查明。
2.按照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做法,它们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用确定事实的程序来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应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而原告不能举证侵权行为地沙特阿拉伯的法律,故应判决原告败诉。
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实践中,依据我国冲突法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