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合集下载

国际私法主体

国际私法主体

20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司考试题
2011年 卷一 单选第36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 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 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 法律?( )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一、外国法人的认可
指内国对外国法人法律人格的承认,是 外国法人以自己名义进入内国从事民事 活动的前提。
特别认可 逐案审批 一般认可 备案 相互认可 双边条约 分别认可 分别对待
18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
1980 年 10 月国务院 《关于管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2条
13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3.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 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14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5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基本原则 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法》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 常居所地法律。
6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
三、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18岁 20岁
21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法人
三、破产地社会秩序

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03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法人住所的冲突 对于法人住所的冲突,各国一般是依“内国标准” 加以解决。即每一个国家都只依本国确定法人住 所的标准来判定法人的住所在何处。 三、法人的营业所 所谓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 所。在现实生活中既存在营业所的积极冲突,又 存在营业所的消极冲突。



返回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一)名义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 国际民事活动,这种活动所产生的结果,直接由 国家承受。在实践中,必须把国家作为国际私法 的主体与国有企事业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严格区 别开来。


(二)责任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 应当以国库来承担民事财产责任。由于国家不存 在破产的问题,因而国家所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 一种无限责任。 (三)地位上的特殊性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 面,国家进行国际民事活动时,既享有权利,也 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国际私 法的主体,仍然享有由国家主权决定的某些特权, 如豁免权。


1.中国内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民法通则》第 41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登记注册 地原则和准据法原则并用的复合标准。 2.外国法人的国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 司。该条并没有提出确定外国法人国籍的具体标 准。实践中多数依据《民通意见》第184条,以 外国法人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来确定外国法人的国 籍。
返回
第二节 法



一、法人的国籍 (一)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 长期以来,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无统一的标准。从 各国的学说、立法和实践看,确定法人国籍的标 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登记地说。亦称成立地说或设立地说。此说主 张依法人章程登记地决定法人的国籍,凡在内国 登记成立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登记成立 的法人为外国法人。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和东欧 诸国普遍采用这一标准。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第一节自然人 (2)一、自然人的国籍 (2)二、自然人的住所 (3)(一)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3)(二)自然人住所识别的依据 (3)(三)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 (4)A.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原则 (4)B. 法人营业所的确定:注意积极冲突的情况 (4)三、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4)(一)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 (4)(二)宣告死亡制度的差异 (5)(三)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5)四、我国的规定 (6)五、属人法主义之争 (6)(1)本国法主义VS住所地法主义 (6)(2)惯常居所——第三条道路? (7)我国的抉择:经常居所地---主客观结合 (8)第二节法人 (8)一、法人的国籍及其确定标准 (8)(一)确认法人国籍不同的学说 (8)(二)跨国公司的国籍确定 (9)(三)中国确定法人国籍的立法与实践 (9)1、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注册登记说 (9)2、中国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法人成立地和准据法地复合标准 (9)二、法人的住所 (9)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9)(一)法人在该问题上的特殊性: (9)(二)我国的规定 (10)A、一般来说,法人属人法适用于以下事项: (10)B、法律适用 (10)四、外国法人认许的概念 (10)(一)概念 (10)(二)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0)(三)中国有关外国法人认许的规定 (11)第六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来说,自然人和法人无疑是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主体或基本主体,不过国家及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特殊主体,比如说放弃国家所有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而与民事关系的相对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1、概念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将之国家的成员而来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是重要的连结因素;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起诉(管辖权)的根据3、国籍冲突积极冲突:一个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消极冲突:无国籍或者国籍无法查明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②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1)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2)国籍的消极冲突一般主张当事人住所所在地国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住所或住所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5、我国之规定(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减少和消除无国籍人。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 的解决
其三,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
外国国籍之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指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 系的国籍为准。例如,瑞士。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最 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国或与其有最密切 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没有涉及双重或多重 国籍者有一国籍为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国籍法不承认 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 了中国国籍。另外,就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二言,在确 定与其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时,其贯常居所所在地应该是优 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际组织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二、自然人的国籍 三、自然人的住所
四、自然人的居所
一、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自然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的
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 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 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 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 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 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讲义5(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因战乱和种族 歧视及政治迫害,曾造成大批人失踪。 为在法律上妥善处理这些人的死亡宣告 问题,在联合过国参与下,1950年通过 了一个《关于失踪人死亡宣告的公约》。 该公约认为,凡失踪人的最后住所或居 所地、本国、财产所在地、死亡地,以 及一定的亲属申请人的住所或居所地, 都可以行使这些人的死亡宣告管辖权。 而且一经宣告,则有关死亡及死亡日期 等,各缔约国均应承认。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国籍法》在香港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 释.doc(重点)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 释.doc(重点)
二、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理解)
即一个人以久居的 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惯常居所很早就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 欢用的术语,它出现在许多海牙公约中。目 前,惯常居所被越来越多地使用着。有人认 为它的含义与住所差不多,只要去掉住所概 念中的人为因素,去掉现在对住所中意向因 素的强调即可。英国法院曾把它定义为: “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各国国籍法的具体规定同样存在差异。 例如,有些国家规定,本国妇女如果与外国人结婚或者本国儿童如果被外国 人收养,即自动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些国家却规定,与外国人结婚的本国妇 女或被外国人收养的本国儿童仍然保留本国的国籍。
(四)自然人国籍的冲突
(理解)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含义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是指当事人具有双重(或 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时,应当怎样适用与国籍有关 的国际私法规则和制度,如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 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应当以哪个国籍为准来确 定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致力于消除自然人的双重(或 多重)或者无国籍现象。
一、自然人的国籍

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文档资料

讲义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文档资料

(1)在出生取得国籍方面 (原始取得)
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 Evaluation only.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合并主义等不同标准。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关于《国籍法(草案)》的说明.doc(重点)
(3)一国的国籍立法及国籍争端 原则是国内管辖事项,但此原则不 是绝对的,是相对的。争端的解决 要受国家所承担的义务的限制,也 要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Evaluation only.
日生效)
ted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5.2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1975 12月13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年 Ltd.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Pty Ltd.
[教学基本内容]
一、自然人的国籍
二、自然人的住所
ted
• (一)住所的含义 • (一)国籍的含 (理解) 义(理解) • (二)住所的分类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 (二)自然人国 Evaluation only. (理解)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 籍在国际私法中 法律冲突 • (三)自然人的住所 的意义(重点) with Aspose.Slides for .NET 3.5 Client Profile 在国际私法上的重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 • (三)自然人国 要意义(重点) 法律适用 Copyright 2004-2011 Aspose 3 Pty Ltd. 籍的确定(理解) 、涉外失踪和死亡宣 • (四)自然人住所的 告的管辖权与法律 冲突(理解) • (四)自然人国 适用 籍的冲突(理解) • (五)自然人住所冲 (二) 自然人行为能 突的解决(重点) • (五)自然人国 力 • (六)我国有关住所 籍冲突的解决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的规(重点) (重点) 法律冲突 • (六)我国关于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 法律适用 自然人国籍的立 3、禁治产宣告的管辖 法(重点)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涉外禁治产宣告 指禁止为财产方面的法律行为。 禁治产者即指被依法宣告禁止其为财产上的法律行为的人。 这一制度,主要为保护已成年而因精神缺陷、心智不健全 的自然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涉外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宣告,一般实践和学说主张原则上由本国法院 管辖并适用自己的法律,但为了兼顾住所地或行为地的交易安全,也允许其 居住地国法院在认为依该人的本国法已具有宣告某人为禁治产人的条件时采 取临时措施,以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并通知当事人的本国。
国际私法
第五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自然人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类型和立法 2.自然人国籍、住所冲突的解决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冲突法规则。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法律状况。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变迁 (1)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 (2)封建时期又采取差别待遇; (3)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4)在我国,从西汉延续至明末,对外国人基本 上采取合理待遇制度。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大的不同在于, 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我国是于1955年和埃及签订的贸易协定中开始采用最惠国待遇制度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成为各国广泛采用的且成为GATT 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的住所为住所。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出版社社文分社国际私法4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无论是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还是消极冲突都会引起许多混乱和不便但国籍冲突的负面影响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中的具体表现却有所不同因而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中有着不同的意义
第五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是 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 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 然人和法人作为传统的国际私法主体,所涉及 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国籍和住所的确定以及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等方面。
11
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一 ) 自 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又称行为 能力 , 是指自 然人依法通过自 己的 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 1 ) 年龄标准的差异 。各国法律都把年龄 作为 划分完全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 无行为能力人的重要标准之一 , 但具体规定却有 很大差异 。 ( 2 ) 禁治产制度的差异 。自然人即使达到 法定成年年龄 , 也可能因 为 精神失常或其他原因 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1
第一节
自然人
一 自然人的国籍 ( 一 ) 自然人国籍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自 然人国 籍的 概念 , 各国 法学家有不 同的描述 。 ( 1 ) 自然人的国籍是确定某一民事关系是 否构成国际民事关系以及是否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 象的根据之一 。 ( 2 ) 自然人的国籍是自然人属人法的主要 连结点之一 。
23
五 破产 ( 一 ) 破产的法律适用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破产是法人终止的原因之 一 , 会导致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消灭 。 1.破产要件的法律适用 破产要件即破产程序开始所应具备的条件 , 涉及债务人的 破产能力 、 申 请人的资格 、 法院 的管辖权以及破产原因等多方因素 , 各国 破产法 的 有关规定不尽相同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