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私法主体-案例

第四讲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课外补充案例一、中国股票持有人向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请求补偿案[主题]:法人国籍的确定及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各国对确定法人的国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有不同的实践。
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复合标准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标准。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在美国德拉华州成立,该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上海,负责上海美租界的电力供应。
日本侵华期间,上海电力公司被日本占有。
日本战败后,上海电力公司恢复了经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没收了该公司的财产。
1964年,上海电力公司根据美国1948年战争索赔法,向日本索赔。
1966年,美国国会授权成立"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美国国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索赔数额。
1967年,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认定,日本应赔偿780万美元给上海电力公司。
受这一赔偿鼓舞,上海电力公司又向中国提出5400万美元的赔偿要求。
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估算上海电力公司损失约4400万,加上利息共为1.4亿美元。
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后,两国政府于1979年5月11日签订了《中美解决相互资产要求的协议》。
协议规定美方于1949年10月1日以后对中方的资产要求,由中国政府一揽子解决。
中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总付8.5亿美元。
以后个人不得再直接向对方政府要求索赔。
根据协议和中方的赔偿数额,上海电力公司按比例分得2000万元美元。
上海电力公司状告美国政府,声称签订协议未征求其意见,给上海电力公司的赔偿少于外国索赔解决委员会的估算数,因而构成了对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剥夺。
法院从索赔的性质和特定的背景情况,驳回上海电力公司的起诉。
根据协议要求,上海电力公司需将800万美元按比例分给公司优先股股东,具体索赔由德拉华州法院来处理。
结果有大量的个人和企业提出索赔要求,其中包括32家中国的银行和其他企业。
上海电力公司反诉中国索赔者,并发出调查表,调查中国索赔者是否为中国的代表机构或组成部分,提出索赔的中国企业除一家回答外,其余都未作答。
5、国际私法的主体

(二)历史发展 1、敌视主义时期——敌视待遇。 在奴隶制时期,外国人被视为敌人,被 捉拿的外国人在内国仅具有奴隶身份, 不具有任何民商事法律地位,因而他们 不可能参加任何民商事活动,成为民商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在古希腊, 法律不保护外国人的婚姻和财产,甚至 海盗抢劫外国人的财产的行为也不认为 是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到奴隶社会后期 才有所改变。
美国进口商诉美国烟酒武器局案
3、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是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 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 遇。它既可以通过国内立法,也可以通过 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优惠待遇往往是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国 投资而作出的特别优惠的承诺。
4、普遍优惠待遇 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 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 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 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 普遍优惠待遇具有如下三个特点:1、 普遍的,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 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 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 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到普惠制待 遇; 3、非互惠的,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 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 要求对等。
根据国际法原则:一个在另一国领土内经商并 受该国保护的外国国民,被视为与他居住和经营所 在地国家的国民处于同等地位。一方面,就警察管 理和其他便利而言,他享受该国的保护;另一方面, 他应服从该国的政治变迁,与该国商人处于同等的 地位。在他所居住的国家发生由有组织武装部队或 士兵引起的国内或国外革命、战争、暴动或其他国 内动乱时,由此造成的损失,他所属国政府没有权 利为他要求与该国本国公民不同的待遇。 仲裁委员会认为,他们在任何方面都没有受到 歧视,因为萨尔瓦多法律规定向遭受这种损失的外 国人提供与本国公民同样的赔偿。最后,仲裁委员 会驳回了美国的请求。
练习题3参考答案(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

练习题3(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不具有国籍D、具有中国国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
A、管理中心所在地B、营业中心所在地C、章程规定所在地D、主营业地3、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我国采取的认可程序为()。
A、特别认可程序B、一般认可程序C、概括认可程序D、混合认可程序4、在法人的国籍问题上,英美主张的是( )。
A.成员国籍主义B.住所地主义C.准据法主义D.设立地主义5、我国关于内国法人的确定采用()。
A、准据法主义标准B、成员国籍主义标准C、设立地主义标准D、准据法主义标准和设立地主义标准6、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是()。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不歧视待遇D、一般待遇7、当今西方国家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主要采取()。
A、绝对豁免原则B、限制豁免原则C、平等豁免原则D、废除豁免原则8、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的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这是()。
A、最惠国待遇B、国民待遇C、歧视待遇D、互惠待遇9、中国人甲与芬兰人乙结婚后取得芬兰国籍,甲的中国国籍()。
A、取决于本人选择B、取决于芬兰国籍法的规定C、自动丧失D、仍然保留10、甲具有加拿大国籍和伊朗国籍,甲在英国和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人常住加拿大,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加拿大和中国。
甲在加拿大有经常居所。
甲在中国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制度,法院应以哪一国法为甲的国籍国法?()A、加拿大法B、英国法C、中国法D、伊朗法11、(2006)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
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
2006年7月,戴父去世。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一、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又称国际私法法律,是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涉及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主要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确保各国民商事法律在国际交往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二、国际私法的主体和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国际性的组织。
其调整的范围包括民商事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财产权、家庭法、知识产权等。
此外,国际私法还涉及国际破产、国际金融、国际投资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互惠原则和保护原则。
主权原则强调各国自主决定适用本国法律的权力;平等原则要求各国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时平等对待;互惠原则是指各国在相互给予法律地位方面应遵循对等原则;保护原则强调对在本国领域内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
四、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国际私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涉外合同:当合同的当事人、标的物或合同的履行地涉及不同国家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合同关系。
2.涉外侵权:涉及跨国侵权行为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侵权责任。
3.跨国婚姻家庭关系:包括婚姻效力、离婚、子女抚养、监护等方面,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这些关系。
4.跨国继承:涉及跨国遗产继承时,国际私法规定了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继承权。
五、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
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基础,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规定了跨国民商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
六、国际私法的实践与应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国际私法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解决法律冲突、确定适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国际私法为跨国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私法》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四章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第一节反致1.反致的概念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做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广义的反致还包括转致、间接反致。
转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
间接反致,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丙国法律(包括冲突规范),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制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
2.反致产生的原因(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第二节先决问题1.先决问题概念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2.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 依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主要问题的准据法必须是外国法。
(2) 先行解决的问题具相对独立性,可作为一项单独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另有冲突规范可供援引。
(3) 依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和依法院地国冲突规则确定的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其内容各不相同,且会形成结论相反的判决。
第三节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不考)第四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1.概念法域,指具体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2)选择性冲突规范;(3)最密切联系原则;(4)补充性连结因素。
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积极冲突
内国籍优先 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最密切联系国 由法院确定
消极冲突
住所地国 居所地国 由法院确定
.
(三)我国对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解决国籍冲突问题; 3、立法着眼于防止无国籍现象的产生。 《法律适用法》第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 地为甲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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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 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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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考试(不定向选择题)
99.甲国籍人罗伯逊与家人久居乙国,其原始 住所在甲国。罗伯逊在乙国和丙国均有生意和住 所,不时去丙国照看生意,并与在丙国居住的父 母小住。近年来,由于罗伯逊在中国的生意越来 越好,因而长期居住于在北京某饭店包租的578号 房间。现涉及丙国的纠纷在中国法院审理,关于 罗伯逊住所的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第四章 国际私法的主 体
国际私法的主体是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 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格者,即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主要有内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国 际组织、在特殊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涉 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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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
.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
1.国籍是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涉外的根据 2.国籍是重要的连结因素 3.国籍是确定某个外国人能否享有某些外 国人待遇制度的条件 4.自然人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可以回到本国 起诉的根据
.
英国高等法院1945年关于 科恩夫人的财产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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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4-1 自然人Natural Person4-1-1 自然人的国籍Nationality国籍的概念Definition国籍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我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的规定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予以规定,并确定了“一个国籍”原则,明确提出不承一个人以永久的居住的意思而长期居住的某一处所。
(主观因素、客观因素)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
(客观因素)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40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五次回长沙的五子女处探亲。
1994年7月15日,刘汉源第五次由台返长,1995年1月23日因肺癌在长沙住院治疗,1995年2月28日他病逝于长沙。
他生前曾汇给刘复华处17.031万美元,死时未留遗嘱。
五子女因遗产分割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刘汉源的遗产由五子女继承;2、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135.67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26.734万元,刘复华生前尽义务较多分得28.734万元。
宣判后,刘复华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从未保管过其父亲的任何财物。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第1款、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1996年9月18日,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1、维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1995)南民初字第1399好民事判决的第1项;2、变更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133.785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26.357万元,由刘复华继承28.357万元。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为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属人法规定上的分歧,1955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该公约第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 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
”4-2 法人 Legal Person4-2-1 法人的国籍 Nationality of a Legal PersonA.成员国籍主义 the Nationality of Members DoctrineB.设立地主义 the Register Place DoctrineC.住所地主义 the Domicile DoctrineD.准据法主义 the applicable Law DoctrineE.实际控制主义 the Capital Control Doctrinethe Mixed Standard Doctrine1948年该公司因为违反西班牙法律被西班牙法院宣告破产。
比利时政府认为西班牙在处理该公司的财产时采取了不公正的做法,损害了比利时股东利益,隧以为本国公民提供外交保护为理由,向国际法院起诉西班牙。
若你是国际法院的大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该案在本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家。
后为避免日本人的迫害,又变更为华商。
抗战胜利后,又改回为美商。
解放后,我国实行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官僚资本政策,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应当如何界定永安公司的性质?目前我国在国际交往中,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注册地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律。
”4-2-2 法人的住所 the DomicileA.管理中心所在地说the Headquarter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the Business CenterC.章程规定说 the Regulation of Incorporation 4-2-3 外国法人的认可R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s (1)国际立法认可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6年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Convention of 1 June 1956 concern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foreign companies,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欧共体1968年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A.一般认可制 General Recognition SystemB.相互认可制 Mutual Recognition SystemC.特别认可制 Special Recognition System《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85条对住所冲突的解决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外国法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去分支机构外均为中国法人或企业。
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作了具体规定。
4-3 国家和国际组织4-3-1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名义/平等地位/国库财产/豁免权4-3-2 国家豁免的根据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教谕:“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4-3-2国家豁免问题A.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比利时议会号案”B.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1976年《美国主权豁免法》“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C.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D.平等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239条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己的立场。
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Beckman v.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司考特案、海后一号案、湖广铁路债权案等4-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Several Systems of Civil Legal Status for Foreigners4-4-1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4-4-2 最惠国待遇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4-4-3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4-4-4 普遍优惠待遇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4-4-5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DomicileFirst, it is a settled principle that nobody shall be without a domicile, and in order to make the effective the law assigns what is called a domicile of origin to every person at his birth, namely, to a legitimate child the domicile of the father, to an illegitimate child the domicile of the mother, and to a foundling the place where he is found.Second, a person cannot have two domiciles.Third, the fact that domicile signifies connection with a single system of territorial law does not necessarily connote a system that prescribes identical rules for all classes of persons.Fourth, there is a presumption in favor of the continuance of an existing domicile.Fifth, subject to certain statutory exception, the domicile of a person is to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English and not the foreign concept of domicile.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 ImmunityOne of the oldes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 immunity. Under this doctrine, countries are granted immunity from suits in courts in others countries. Originally, the United States granted absolute immunity to foreign governments from suits in U.S. courts. In 1952, the United States switched to the principle of qualified or restricted immunity, which was eventually codified in 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 of 1976. This act provides that a foreign country is not immune from lawsuits in U. S. courts in the following two situations:1.the foreign country has waived its immunity, either explicitly or by implication.2. the action is based upon a commercial activity carried on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foreign country or carried on outside the1985年1月9往美国,改乘同天5点第5109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