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行为,保护碳排放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四条碳排放交易应当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系统、行情系统和通信系统等设施,以及信息发布、清算交割等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各年度碳排放配额(SHEA),以及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七条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挂牌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 30-11:30、下午13:00至14:00。
协议转让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4: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调整的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九条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实行流动性提供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交易所根据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特点,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一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请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或者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
本市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直接成为自营类会员。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
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

碳交易综合知识测试题库答案1.碳交易的核心是通过市场化治理奖优汰劣,以市场化机制推动经济绿色转型,让那些真正能够节能减排的企业有利可图,不能节能减排的企业付出代价。
其中市场化治理的核心是()[单选题]A.明确治理责任,将负外部性内部化B.明确碳排放权,降低全社会治理成本(正确答案)C.明确市场碳排放容量,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D.明确环境权属,考虑负外部性导致的生态破坏2.碳排放配额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A.挂牌协议交易(正确答案)B.大宗协议交易(正确答案)C.回购协议交易D.仓单协议交易3.下列属于市场型减排政策工具的是()。
A.碳税B.补贴C.排放权交易(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4.碳交易的调控机制包括()oA.政策调控B.税收制度(正确答案)C.配额存储(正确答案)D.抵消机制(正确答案)5.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依法给予处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A.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正确答案)B.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正确答案)C.泄露有关商业秘密D.违反国家交易监管规定行为6.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
A.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正确答案)B.全国碳排放权管理机构C.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正确答案)D.全国碳排放权结算机构7.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之间确定。
[单选题]A.±10%, ±20%B.±10%, ±30% (正确答案)C.±20%, ±20%D.±20%, ±30%8.下列属于注册登记机构针对结算过程釆取的监督措施的是()OA.专岗专人(正确答案)B.分级审核(正确答案)C.定期审查D.信息保密(正确答案)9.碳交易流程中涉及的支持工具包括:A.注册登记系统(正确答案)B.排放报送系统(正确答案)C.结算系统D.交易系统(正确答案)10.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方法是()[单选题]A.祖父法B.基准法(正确答案)C.历史法D.历史强度法11.下列属于己经发布的支撑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制度的是()A.《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确答案)B.《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C.《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D.《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实行)》(正确答案)12.今年是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 根据测算纳入首批碳市场覆盖的企业碳排放量超过40亿吨二氧化碳,意味着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14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一、背景介绍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简称“上海环能交所”)是中国第一家专注于环境和能源领域的权益交易市场。
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政府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之一。
作为全国性的环境能源交易平台,上海环能交所致力于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市场功能上海环能交所拥有完善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涵盖环境权益、碳排放权、清洁发展机制等市场领域。
其主要功能包括:1.资源配置优化: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使资源在不同用户之间进行有效配置,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2.环保产业发展:推动环保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绿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3.碳排放管理:实施碳排放权交易,鼓励减排技术的应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4.风险管理:为相关产业提供风险管理工具,降低环境风险带来的损失;5.服务功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包括结算、资金融通等,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三、发展现状截至目前,上海环能交所已建立起完备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机制,吸引了大量行业内的参与者,形成了良好的市场氛围。
交易规模逐年增长,交易品种也在不断拓展,各类环境和能源产品的交易日益活跃。
未来,上海环能交所将进一步拓展交易品种,强化风险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与国际交易所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助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四、总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作为我国首家专注于环境和能源领域的交易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随着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上海环能交所将继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关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简要介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沪府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30日上海市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引导其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批准设立,名称中包含“交易中心”或“交易所”字样的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以及从事权益类交易和其他合约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和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外省市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比照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条本市设立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按照本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机制,负责指导、协调交易场所规范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联席会议不代替履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原有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准入管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相关部委明确其行业监管职责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对应承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沪府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
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
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
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
到2015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1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碳排放权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的登记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登记主体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对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实施集中统一登记。
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主体。
第五条全国碳排放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3—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第七条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
登记主体应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第八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的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
第十一条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4年碳排放管理办法考试试题

碳排放管理办法考试一、选择题1、企业碳排放报告的边界分为企业边界和?()1单选题]*A、全厂边界B、补充数据表边界VC.4料系统边界D、水泥系统边界2、企业温室气体()是一项全新的豆杂工作.I单选题FA、核算B、核用口报告√U报告D、交易3.具有()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单选题]*A、B、温室气体列版√C,场油机组D、燃气机组4、燃料燃烧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指()与氧气进行燃烧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徘放.[单选A、原;由燃烧B.煤炭U化石燃朴/D、天然气5、我国将力争于哪年前实现破达族,哪年前实现碳中和(X[单选迤J*A.2025.2045B、2030、2060√C,2030、2050D、2035、205566、碳氧化率是指()中的殡彳立程中被氧化成氧化核的比率[单选俄rA、B.科石U燃料VD,燃煤7、对于生物质混合燃料燃烧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混合燃料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单选题rA、原:飒烧B、煤炭U知燃料VD,天然气8、2021年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更减排量抵销嫉排放配颔的酒徼,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青缴碳排放配额的(\[单选题J*A.5%√B、5-10%C,10-20%D.不限制9、林业碳汇项开发环节国家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签发备案的减排量(\【单选题rA、设计文件B,审定报告U监测报告D,核证报告Vio、全国碳另威权交易何时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单选勉rA.2021年7月16日√B、2020年7月16日C,2021年1月16日D,2021年6月30日二、判断题1.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一个总称或简称.[判断题r对√第2、人类的任何活动都有可能造成解做.【判断迤r对V3、低碳,是指较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伊厮题]*对V措4、购买本地、季节性食品,减少食物加工过程,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判断题1“对V借5.汽车是二氧化族的排放大户,应尽贵选择低油耗.更环保的汽车.伊U断题]"对V措6、当年碳排放总A1.达到历史最高值,即达到蜂佰,之后逐步降低,就可以认为•碳达修,I判断题T对V措7、植树造林是最常见的碳中和手段之一.[判断款J*对V他8、碳排放仅指二氧化核的排放.伊U断题]*对措V9、碳交易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耳版的手段.[判断题r对V借io,从全球来看,未来碳排放的增加将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判断s三r 对V措。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和《配额分配方法》解读

企业5
5000
5300
5400
6500
7500
20
(一)工业企业
• 类型三 2009年以来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但2011相对2009年碳排 放量增幅超过50%,则取2011年排放数据; 案例:
企业名称 企业6 2009 5000 2010 5300 2011 7700 历史排放基数 (2011年数据) 7700
市发展改革部门
纳管单位
每年12月31日前
纳管单位
(三)建立碳排放核查与配额清缴制度
复查与审定 – 根据核查报告审定年度碳排放量 – 有以下情形的,启动复查程序: ① 企业报告与核查报告相差10%或10万吨以上的; ② 企业报告与前一年相差20%的; ③ 企业对核查报告有异议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 抵消机制 – 可用CCER抵消配额清缴,比例不超过5%。 – – – 关停或迁出的清缴 及时报告当年碳排放情况; 完成审定和配额清缴; 收回无偿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额的50%。
25
(三)电力行业
• 采用基准线法分配,考虑因素为: – 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计算公式
配额总量=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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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2015年6月17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大户报告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章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涨跌幅度限制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幅限制。
第四条碳排放配额(SHEA)挂牌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幅限制: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挂牌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交易所提供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
(二)临近碳排放配额清缴期时;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的,应当公告,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配额最大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额最大持有量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持有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量。
会员和客户的配额持有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大持有量限额。
第七条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如下:
(一)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按照其初始配额数量适用不同的限额标准,如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增?持有量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交易所另行申请额度。
交易所制定碳排放交易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二)未通过分配取得配额的会员和客户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300万吨。
第八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配额最大持有量限额标准。
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九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公布配额持有量报告标准。
第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配额持有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有量限额的80%的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若会员、客户未按照交易所要求进行报告的,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客户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
第十一条达到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大户报告表》;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交易所可以不定期地对会员或者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第五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三)会员或者客户配额持有异常;
(四)会员资金异常;
(五)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六)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七)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的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客户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并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第十七条交易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者客户有?规嫌疑、交易存在较大风险的,有权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风险警示函》。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一)碳排放配额价格出现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三)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二十条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照手续费收入的1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
取;
(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条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并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大户持仓报告
附件
大户持仓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