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4)Oracle:*.dat及各类入库数据文件。
2.GIS矢量数据
应按《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要求,汇交MAPGIS或ArcGIS数据文件。附加要求如下:
(1)MAPGIS:应包括全部图层文件、属性文件和系统库文件。
第二十五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管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证明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成果资料转交的,地调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并限期改正。
第七条规定的成果资料管理单位提出延期汇交申请,填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延期汇交申请书》(见附件四)一式两份。成果资料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大区地调中心每季度开始10日内向发展中心报送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发展中心汇总后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地调局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六)。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二)汇交的成果资料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4•【文号】国土资厅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充分利用原始地质资料,降低地质工作风险,减少重复工作和投资,提高地质资料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及社会化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原始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汇交管理(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它海域,以及由国家财政出资在境外从事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规定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附件1)进行资料汇交,填写《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目录》(附件2),并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审查,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凡不汇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不予颁发《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二)中央财政出资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汇交,由国土资源部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送1份。
其它资金项目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汇交人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交,由接收地质资料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转送1份。
(三)国家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工作期限长且开展工作已满3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审查的阶段性成果,按有关要求进行汇交。
二、做好保管和服务工作(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馆藏机构”)及受国土资源部委托保管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应按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的规定验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拒不按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3.22•【文号】自然资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有关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有关决策部署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行业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部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按照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指导,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督促相关单位在工作中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严格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部派出机构要按职责指导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完善艰险地区、危险作业等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消除安全生产管理死角和盲区,实现全员、全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安全生产

中国地质调查局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系统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保证管理制度一、生产管理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应保障安全与生产工作协调一致,组织均衡生产。
2、对于改善劳动条件,以及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项目,应做为正式工序,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3、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的同时,要检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按照生产工序正常施工,并检查施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文明安全工地标准。
4、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工作的需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二、技术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过程中,应在每个环节都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的施工方案,要检查实施过程。
遇有方案变更,应及时组织修定。
3、在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时,要同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
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6、参与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三、安全生产管理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贯彻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制定定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方针目标,并负责贯彻实施。
3、协助领导研究企业安全动态,组织调查研究活动,编制研究报告,制定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领导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全体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定期对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项目经理、外省市施工队伍负责人和外省市施工队伍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
两办意见 硬措施 煤矿安全条例 考试卷

有限责任公司《两办意见》考试试卷职务(工种):姓名:分数: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1、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2、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3、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4、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5、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
6、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
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7、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
8、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9、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10、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
11、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12、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
13、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
14、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
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
15、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
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5.26•【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地质勘查行业秩序,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5月26日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下列地质勘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一)地质调查;(二)矿产勘查;(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等。
二、监督管理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自然资源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国家及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地质勘查单位情况统计工作,指导推动全国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活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地质勘查单位的信息填报及公示,管理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调查处理地质勘查活动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组织制定、修订地质勘查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相关统计工作,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地质勘查技术鉴定与服务工作,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国地质调查局作为国家地质调查事业的主管单位,具有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地质调查工作的职责。
为了保证地质调查工作的高效进行,中国地质调查局制定了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地质调查项目的实施。
二、项目立项地质调查项目的立项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立项阶段,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提出:项目的提出主要由地质调查单位和相关地方部门联合完成,同时需要提交项目的基本信息、调查目的和任务、调查区域等内容。
2. 项目评审: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召集,由专家组成,对项目提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立项。
3. 项目批准:项目批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批准该项目。
三、项目实施项目立项后,需要进行详细的实施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如下:1. 项目计划制定:地质调查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项目计划包括调查工作的时间安排、人员配备和资源需求等内容。
2. 人员培训:在项目实施前,地质调查单位需要对参与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调查实施:根据项目计划,地质调查单位组织实施调查工作。
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记录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4. 项目监督:中国地质调查局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确保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监督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
四、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地质调查单位需要进行成果评估和报告编制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1. 技术评估:地质调查单位对调查成果进行技术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2. 综合评估:中国地质调查局对调查成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调查目的是否达到、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3. 报告编制:地质调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调查报告。
报告应该包括项目概述、调查方法与过程、调查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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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
【法规类别】地质勘查工作
【发布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
【发布日期】2012.12.10
【实施日期】2012.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项目承担单位:
今年以来,在西部艰险地区开展野外工作的项目组先后发生两次人员失踪、车辆坠湖事故。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野外地质调查安全生产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落实《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5号令)、《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和《中国地质调查局野外工作用车安全管理规定》。
严格遵守进入新疆、青海、西藏三省区开展野外工作必须向野外工作站报到登记的规定。
租赁车辆和雇用驾驶员要严格执行规定,不得租赁不具备营运资质的车辆和聘用没有当地野外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艰险地区开展野外作业的车辆必须2辆以上同行,禁止车辆在湖、河、水库、沼泽地等冰面上行驶。
野外作业人员和野外工作车辆要注意防止冰雪融化、河道开化、山
体疏松、湿地易陷、泥石流等容易发生事故,保证野外工作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