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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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属性,如信息的易逝性、电子数据存储的复杂性等,在可采性方面与传统的纸质证据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任何信息或数据。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内容、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易篡改等特点,对案件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三、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现状当前,各国在民事诉讼中均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给予了认可,但具体规则不尽相同。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可采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何防止电子证据的篡改和伪造等。

四、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分析(一)真实性认定规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可采性的关键。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应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验证,如:验证电子数据的来源、传输过程、存储方式等;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数据恢复和鉴定;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不可篡改性等。

(二)合法性认定规则合法性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基础。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时,应考虑其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非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

(三)关联性认定规则关联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采纳为定案依据的前提。

在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时,应考虑其与案件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等。

五、完善民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明确其认定和可采性的具体标准。

同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二)加强技术保障应加强电子证据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如采用先进的数据恢复和鉴定技术、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区块链技术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

本文针对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探讨了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特点、应用现状、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旨在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提供参考。

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电子数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然而,传统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易失真性等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将重点研究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特点区块链技术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信息透明等特点,为电子证据的保存和验证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区块链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真实性:区块链技术通过加密算法确保数据传输和存储的安全性,保证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2. 完整性: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具有极高的完整性,可以追溯数据的来源和流向。

3. 可追溯性: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追溯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和存储过程,确保其未被篡改。

三、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应用现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诉讼开始采用区块链电子证据。

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案例已逐渐增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纠纷、金融欺诈等领域。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在应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四、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一)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存在争议。

(二)取证、存证难度大由于区块链技术复杂,取证、存证过程中存在技术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

(三)跨域协同问题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不同,导致跨域协同存在困难。

五、解决对策与建议(一)明确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为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提供法律保障。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中的电子证据愈发占据重要地位。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收集及审查都存在着特殊的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就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难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信息化社会中,电子证据已成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证据类型。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电子证据的认定与审查比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中的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其在民事诉讼中能否被接受的关键。

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其真实性的确认往往成为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仍缺乏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也是其能否被认定的关键因素。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和保存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而一些非专业人员可能因操作不当而导致证据失效或被篡改。

此外,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及使用是否合法,法律也未给出明确的指导。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的关键。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如何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往往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然而,由于电子数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种判断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容易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四、解决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策略(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电子证据认定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应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电子数据篡改、伪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二)提高技术手段为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提高相关的技术手段。

例如,开发专门的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和工具,提高取证效率并降低人为因素对取证的影响。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设备和网络,由此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成为了民事诉讼中关键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电子签名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伪造,而且这种操作往往难以留下明显的痕迹。

这就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带来了挑战。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其获取、保存和分析往往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对司法人员的技术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再者,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实物证据那样直观可见,而是以数字代码的形式存在,需要通过特定的设备和软件才能呈现和理解。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具有广泛的场景。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合同达成的协议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在侵权纠纷中,网络上的侵权言论、图片或视频等电子信息能够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在劳动纠纷中,员工与雇主之间的电子沟通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有助于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证据的收集就是一个难题。

由于电子证据分布在不同的设备和网络平台上,获取的渠道和方式可能受到法律和技术的限制。

比如,未经授权获取他人的电子数据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

而且,对于一些加密的电子数据,如何合法有效地破解获取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也是一大难点。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如何确定其在生成、传输和保存过程中没有被修改,成为了法官判断其证据效力的关键。

这就需要借助专业的技术鉴定和审查手段,比如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备份等技术的应用。

证据的保管和出示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属性,如易篡改、易消失、不易保存等,使得其认定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网络交易记录等。

这些电子证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和采信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二)问题剖析1. 真实性认定难: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无明显的物理痕迹,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认定难: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传输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其合法性认定困难。

3. 技术性障碍:由于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而司法人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导致认定过程中存在技术性障碍。

三、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针对电子证据的专门立法。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司法人员在面对电子证据时,往往因缺乏专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而感到无从下手。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生成、传输和保存越来越便捷,但同时也为虚假证据的制造提供了条件。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电子证据的地位、收集、保全、审查和判断等规则。

(二)加强技术支撑: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司法人员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同时开发电子证据认定软件,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和技术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电子证据的认定。

(四)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加强社会诚信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减少虚假电子证据的产生。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使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认证规则较传统证据更为复杂。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以用于证明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下产生的新型证据形式,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其次,电子数据具有便捷性、高效性等特点,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证据收集和呈现方式。

三、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尚不完善。

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质,如易篡改、易删除等,使得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判断。

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程序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四、电子数据认证规则存在的问题(一)认证标准不明确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二)证据保全困难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在民事诉讼中保全电子数据成为一项困难的任务。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证据保全的程序、方法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加了保全的难度。

(三)鉴定程序不完善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程序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认证规则的建议(一)明确认证标准为了解决认证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数据的认证标准、程序等。

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证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024年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利用愈发频繁。

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和验证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1. 区块链技术概述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信息的去中心化存储和传输。

由于其具备可追溯、防篡改等特性,使得区块链在电子证据的保存和验证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2. 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在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主要应用于证据保全、证据交换、庭审质证等环节。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诉讼效率。

三、民事诉讼中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应用区块链电子证据时存在法律适用困难。

2. 技术应用问题尽管区块链技术具备诸多优势,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技术瓶颈。

如区块链节点的选择、数据的存储与检索等均需进一步研究。

3. 安全性问题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防篡改的特性,但仍存在被攻击的可能性。

一旦电子证据被篡改或丢失,将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公正性。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作用。

2. 加强技术研发针对技术应用问题,应加强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优化,提高其稳定性和效率。

同时,研究新的数据存储和检索技术,以满足民事诉讼的需求。

3. 提高安全性保障措施为确保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安全性,应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如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以防止数据被篡改或丢失。

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

五、未来发展趋势及展望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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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毕业论文目录摘要 (I)Abstract......................................................... I I 引言. (1)1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3)1.1国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3)1.1.1英美法系国家 (3)1.1.2大陆法系国家 (3)1.1.3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4)1.2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5)1.3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6)2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 (8)2.1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认定 (8)2.1.1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 (9)2.1.2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10)2.1.3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认定 (11)2.1.4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的规则 (12)2.2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14)2.2.1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 (14)2.2.2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 (15)2.2.3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 (15)3常见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7)3.1电子 (17)3.1.1对收信人及发信人有争议的电子 (18)3.1.2对容有争议的电子 (18)3.2手机短信 (19)3.3电子合同 (20)4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法律中的完善 (21)4.1关于立法机关问题 (21)4.2关于立法形式问题 (21)结语 (23)参考文献 (24)致谢 (26)引言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子、电子公告、电子聊天、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签名随着互联网的延伸走人们生活的很多领域,它使人们充分利用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如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的效率,但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家们带来新的难题——电子数据证据。

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关系的工具,不得不逐渐接受和使用电子证据,特别是在电子技术相对成熟和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数据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围也越来越广,已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

现试述一例:2009年4月24日,甲女士与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合同金额33400元。

但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1日交付。

同月20日甲到乙公司了解到,原先做的程序员小廖做别的项目去了,现在由程序员小田接手,8月4日甲收到了项目进度计划表(新),根据该表,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9日,程序员小田请假回家,仍然没有交付甲验收、使用。

在此期间,甲在小田的安排下购买了虚拟主机人民币1980元、支付宝服务人民币600元。

由于小田认为虚拟主机放着不用也太浪费了,所以甲让小田把代码上传到甲的虚拟主机上调试。

目前仍然用的是临时域名。

可小田请假回家后,乙公司直到2010年1月5日,仍然没有交付验收、使用。

同月6日甲给乙公司寄出挂号信《解除合同通知书》,乙收到后再三恳求,甲答应延期到该月20日完成建设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但直到2月9日也没交付验收、使用。

甲在2010年2月11日和26日给被告发电子再次要求解除合同。

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表示:甲不断改变设计方案,导致交付迟延,且甲也同意项目延期;在2009年11月已交付给甲,但甲否认合格。

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是否交付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鉴于甲认可乙公司将代码上传到甲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调试,上传容中哪些工作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责任由甲承担。

双方在电子证据的举证上都使用大量的QQ聊天记录,不同的是,乙公司比甲更富有,对这些材料做了公证。

于是乎,乙公司的律师对甲的证据不予认可,要求公证才能接受。

问题在于,公证文书上的聊天记录文件夹生成时间在乙公司电脑上显示为聊天记录发生三个多月之后。

根据专业人士的观点:文件夹生成时间不能修改,而聊天记录的容是可以改的,需要通过联系上下文、辨认字体等方式查看。

因此,收取昂贵费用的公证机关只能证明乙公司电脑上记载有聊天记录,生成时间为2010年6月,聊天容显示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而无法证明该容是否更改。

当然,甲确认了这些记录,原因在于容对自己利大于弊,况且这也不是核心证据。

案件最终疑点就是乙公司究竟在甲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哪些网页的上传和调试以及质量是否合格。

甲因此去了万网分公司找了相关人员,但被告知:我们的日志只能保留2个月,所以无法为您提供日志。

十分抱歉。

之后法官听说原告可以自己去和万网公司总部联系调查,又让原告联系。

但甲女士收到的答复是:需要法院的手续。

最终,考虑到案件的成本可能大大超过胜诉金额,且法官表态工作数量是以往制作案件判断的主要依据,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由上可知,电子证据虽在实践中已经作为一种新的证据使用,但是由于电子数据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点,使其在适用上产生了一系列难题,这些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虽然新修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定证据的地位,但是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中,既不系统也不全面,导致诉讼实践中法官对电子证据处理上的混乱,甚至回避使用电子证据,或多或少影响了民事纠纷的处理。

理论界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多有涉及但争议颇多,但是这些争论并不妨碍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法官对其的利用。

本文拟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界定、法律归属、可采性及证明力的研究和探讨,参考借鉴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学界的理论研究和司法界的实践情,对我国的电子证据问题提出一些立法建议和构想,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的民诉讼工作有所裨益。

1电子数据证据概述1.1 国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1.1.1英美法系国家在英国,根据计算机等电子设备所起的作用,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包括三种,一是完全由计算机本身生成的证据,如银行自动计算客户的到期支出情况、柜台交易情况、到期存款支付情况得来的材料,由于这些材料完全是由计算机自动完成的,不掺入人的任何意志,所以被称为是在证据(Real Evidence);第二种是由计算机记录或复制人类所输入信息而得来的材料,如开具支票与划款入账的材料,这种材料往往遵照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处理;第三种是由计算机对人类输入信息进行运算处理得来的混生材料,如银行每天收支平衡表中的数字,该数字包含客户支取信息,由包含银行计算机的自动计算结构进行计算,是实在证据与传闻证据的混合体,即衍生证据(Derived Evidence),一般也要遵照传闻证据规则处理。

美国同英国一样,美国人也认为电子数据证据并不是一种单一的证据。

从判例来看,他们把计算机记录(Computer Records)按其产生方式分为两种:计算机储存记录(Computer-stored Record)与计算机生成记录(Computer-generated Record)。

其区别在于究竟是人还是计算机创制了记录的容,前者是指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书面材料,如E-mail、网络聊天信息等;后者是指不经过人手而由计算机程序输出的信息。

前者由于同其他言词证据、文书证据一样,包含有人类的述,所以必须接受传闻证据规则的检验,后者仅仅是计算机程序遵照既定的运算法则对所输入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结果,作为证据使用时所出现的证据争议是考虑生成其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正常运行问题,即鉴证的问题。

1.1.2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国,由于法国刑事诉讼法确定了“证据自由”的理念,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因而,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不存在法庭不接受的情况,由于法官基于自用裁量赋予各种证据以证明力,只是在证据能力方面接受检验。

在日本民事领域,日本学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讨论过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问题,法学家众说纷纭,曾提出三种学说:第一,书证说,认为磁化媒体本身就是文书;第二,检验说,认为媒体上记录的信息才是文书;第三,新书说,认为媒体上硬复制而输出来的东西才是文书。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于1996年颁行,其中只有一条对某些特定的电子证据作过规定:准用于有关视图、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这些电子证据虽不属于文书,但援用书证的相关规则、包括书证的提出、留置、成立于法则。

①1.1.3国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我国法律界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迄今为止还没有直接给出答案。

市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分别界定了“电子报文”、“电子签名”、“代码”以及“电子”四个概念。

省2003年2月1日实施的《电子交易条例》更进一步扩大了电子数据证据的下位概念的围。

根据省2001年4月9日起施行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文件,是指①蒋平,杨莉莉编著:《电子证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以电子形式储存和处理的文字、声音、图形或者图像信息的数据;数字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可依附在电子文件中用于辨识电子文件的签署及表示对该电子文件容负责所使用的电子数据标识;数字证书,是指用于电子信息活动中电子文件行为主体的验证和证明,并可实现电子文件的性和完整性的电子数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8月28日颁布、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分别阐述了“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与“电子签名验证数据”的含义,对数据电文作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一类的证据类型。

市、省与省的做法是对电子商务中遇到各类常见的、具体的电数据子证据加以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活动中涉及的主要电子数据证据加以明确,新修的民事诉讼法更是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

从上述立法思想和实践中,已经明确地确立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此外,我国学术界对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某种形式的证据存在基本不持疑义,只是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归属、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等问题还处于理论探讨中。

1.2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要理解电子数据证据,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正确掌握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作为一种由现代电子技术引发的新证据形式,目前世界上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是总说纷纭,即便是用语表述也大相径庭,从英文表述方式上看,主要包括“Electronic Evidence”(电子证据)、“Computer Evidence”(计算机证据)、“Digital Evidence”(数字证据)等,这些表述的特定含义并不完全一致,但这些表述无疑会给我们开展研究很多有益的启示,虽然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都认识到了研究该事物的重要性,但还不能在基本问题上达成一定的共识,,百花齐放的用语均表明了,电子证据是同电子技术、数字技术或者计算机存在密切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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