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判处缓刑的一般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缓刑的定义及适用条件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事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如下:1.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判处缓刑的一般法律后果判处缓刑后,犯罪分子将面临以下一般法律后果:1. 缓刑考验期的确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2. 缓刑考验期间的法律后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遵守上述规定,则视为考验合格;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则视为考验不合格。
3. 缓刑考验期满的法律后果缓刑考验期满,具有以下法律后果:(1)犯罪分子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刑罚执行完毕;(2)犯罪分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并按照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3)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表现良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减刑。
4. 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法律后果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间撤销缓刑刑期怎么算的

一、缓刑期间撤销缓刑刑期怎么算的
缓刑被撤后刑期的计算:
1.因犯新罪被撤销的,其刑期为先减去原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再与犯新罪被判处的刑期并罚;
2.因发现漏罪被撤销的,其刑期为先将两罪并罚,再减去原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
3.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撤销的,其刑期为原判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
4.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二、缓刑执行完毕又犯新罪是否属于累犯行为
法律快车提醒您,累犯是要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缓刑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三、适用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缓刑的适用条件为:
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有关问题研究作者:王维红白佩伟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漏罪的情形远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如何处理,值得探讨,笔者通过对涉及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逐一分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考验;漏罪;撤销《刑法》第七十条对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无法应对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如被告人某甲因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09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被告人某甲还犯有强奸罪,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但无法找到被告人,后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被告人于2011年7月11日到案,但此时原判刑罚的缓刑考验期已过。
后法院对被告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对决定执行的刑罚仍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提起撤诉。
本文将对涉及到的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过了缓刑考验期限后发现漏罪是否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问题本案在量刑时对是否需要数罪并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到案后,缓刑考验期限已过,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需要将漏罪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数罪并罚,直接将漏罪定罪处罚即可,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应将漏罪判处的刑罚和原判刑罚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处罚原则和方法进行并罚。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应综合考虑立法本意,而不能简单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某甲在前罪交通肇事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强奸罪,其行为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首先是因为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时间范围上的要求仅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并未有其他任何时间上的限制,因此,不管被告人实际到案时间如何,法院宣判时间早晚,只要是在这一期限内发现被告人有漏罪的,均不能影响这一时间上的规定,应认定为符合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关罚的适用条件。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如何确定刑罚作者:李凯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11期一、分歧意见上述案例涉及到无期徒刑减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如何适用刑罚的问题。
客观地讲,以往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减刑、假释标准宽泛而使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终身监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1]这意味着,实践中“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情况不应是个例。
但在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罪犯准确适用刑罚却存在一定争议,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减刑后确定的刑罚与新作出判决确定的刑罚依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后,再依据第70条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确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理由如下:一是减刑裁定与原审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是对原审判决的适当修正,故如此处置符合《刑法》第70条的规定[2];二是将原无期徒刑判决与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并决定适用无期徒刑对罪犯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如果罪犯没有自行坦白或被发现漏罪,则其只要服完减刑后确定的刑期即可获得自由,而若其被发现了漏罪,尤其是因为自首后主动坦白了遗漏的罪行,反而要重新执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只会起到鼓励罪犯继续隐瞒所遗漏罪行的效果;三是如果以原判无期徒刑和漏罪所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确定刑罚为无期徒刑的话,则无法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减去已执行的刑期[3]。
第二种意见与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一致,认为应当将前一判决所确定的无期徒刑刑罚与对漏罪所判刑罚依照“吸收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后,确定其最终执行刑罚为无期徒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如下:二、如何数罪并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对遗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审判后与原判决确定的无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确定最终适用的刑罚为无期徒刑。
(一)对《刑法》第70条“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的理解本文认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的,在适用确定刑罚时,其中“前一判处的刑罚”应当是指原审判决书中确定的刑罚,即“无期徒刑”。
论漏罪的发现标准——基于《刑法》第七十条的思考

DOI:10.3969/j.issn.1672-7991.2020.04.014论漏罪的发现标准-基于《刑法》第七十条的思考李百超,刘啸(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关于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但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发现”二字的理解问题进行细致的阐述。
对于漏罪的发现主体与发现时间点主要有法院发现说、最早发现说两种学说,最早发现说既能够解决《刑法》第七十条在适用时存在的疑问,又符合刑法的目的,同时有利于贯彻刑法思维,故应得到肯定。
从《刑法》第七十条的背后原理来看,应当承认侦查机关更适合作为漏罪发现的主体,侦查机关发现漏罪的时间即为漏罪的发现时间,以此为漏罪发现的标准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键词:漏罪;发现标准;数罪并罚;罪刑相适应原则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991(2020)04-0082-06On the Discovery Standard of Omission of Crime—Based on 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Li Baichao,Liu Xiao(School of Law,Hebei University,Baoding Hebei071002,China)Abstract: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9s Republic of China(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riminal Law) stipulates the issue of combined punishment for the discovery of omissions,bu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does not e-laborate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d“discovery”.There are mainly two theories of the discovery of omissions and the time of discovery:the theory of court discovery and the theory of earliest discovery.The theory of earliest discovery should be affirmed because it can solve the doubts in the application of 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 and meet the purpose of the criminal law,and is conducive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criminal law thinking.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inciple behind Article70of the Criminal Law,it should be recognized that the investigative agency is more suitable as the subject of the discovery of the omission.The time when the investigative agency discovers the omission is the time when the omission is discovered,which is the standard for the discovery of omission to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Key words:omission of crime;standard of discovery;combined punishment of multiple crimes;principle of crime and punishment《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现漏罪的并罚问题,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漏罪发现。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可适用缓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6,2019 General No.105,Vol.182019年第6期第18卷(总第105期)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可适用缓刑廖福荣,吴梦雅(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江苏南通226001)【摘要】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
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关键词】漏罪;数罪并罚;悔罪表现;缓刑【中图分类号J DF613【文献标识码】A一、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的现实困惑【案例一】李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江苏省沐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判决前李某某还有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系漏罪,应连同原判决,执行数罪并罚。
鉴于本案已经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且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行为,故对其从轻处罚,但因是漏罪,不宜适用缓刑。
故判决撤销原判决中的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二】金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9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在判决前金某某还有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
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 、限制加重原 则 、折衷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折中原则,即以限 制加重原则为主,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 则。 刑法第69条规定。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运用
1、数刑中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的,采用吸收原则。
“先并后减”
原判之刑+漏判之刑=总执行刑期 总执行刑期-已执行刑期=将要执行的刑 期
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甲乙二罪, 但人民法院只判决甲罪10年有期徒刑,执行 4年后发现乙罪,人民法院对乙罪判处8年有 期徒刑。
适用刑法第70条应注意问题
• 1、在原判为数罪的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一 个漏罪时,是将漏判之罪的刑罚与原判数 罪的刑罚并罚,还是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 刑罚并罚? • 2、在发现数个漏罪时,对新发现的数个漏 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 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 • 结论: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 刑罚。
四、自首的刑事责任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分析
A、甲某犯盗窃罪后,自动投案,但在投 案以后又逃跑。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
• B、甲某在诈骗后,自动投案,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又翻供,拒不 认罪。直到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在 庭审期间才又恢复原来如实的供述
修正案八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 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 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 以累犯论处。”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 一的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 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 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第1篇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减轻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的主体条件1. 犯罪分子必须是自然人:缓刑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分子,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犯罪分子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满十六周岁。
3.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必须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1. 犯罪行为的性质:适用缓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2.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 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刑罚条件1.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在所居住社区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区治安没有负面影响。
四、执行条件1.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重大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故意犯罪、重大过失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积极参加教育改造。
五、其他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接受缓刑: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缓刑,不得强迫。
2. 缓刑期限:缓刑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总结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减轻刑罚的严厉性,降低监狱拥挤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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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一、执行完刑罚后漏罪是否适合缓刑?
执行完刑罚发现漏罪是否适合缓刑要看漏罪的严重程度,一般地,如果没有执行完毕的,此时需要撤销缓刑,然后对漏罪依法作出处罚之后,再与前罪数罪并罚。
不过要是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发现漏罪的,这时也只能对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处罚,然后追究罪犯的法律责任。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上述规定对于新罪和漏罪两种情形的规定是有明显区别的。
对于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发现新罪”,对于漏罪的表述是“发现漏罪”而不是“犯漏罪”,从这种立法表述的区别中,我们不难得出,刑法将因“漏罪”撤销缓刑限定在“发现”时,也就是说,只要“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就应当撤销缓刑。
二、怎么样才能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