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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单位因发⽣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危害⼈体健康的,必须⽴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在⼤⽓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当地⼈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排放污染物。

【释义】本条是对⼤⽓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规定。

所谓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是指发⽣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以及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们群众⾝体健康和⽣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通报和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制度。

实施这⼀制度,及时报告、公告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可以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体健康和⽣命安全的危害,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国家、集体、个⼈的财产遭受重⼤损失,避免环境受到更⼤的破坏。

它也有助于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危害、影响,为顺利处理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创造条件。

同时,也可以及时消除或者减缓由于污染事故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化解⽭盾。

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低估的。

⽐如,国际上知名的⼋⼤公害事件、印度博帕尔毒⽓泄漏事件,都造成众多⼈⼝死亡,经济损失惨重。

我国每年也有不少污染事故,损失巨⼤,甚⾄威胁到社会安定团结。

因此,法律对污染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作了明确规定。

1987年9⽉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办法》,1991年5⽉国务院批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此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适⽤条件 适⽤本条规定应当满⾜以下要件: 1.发⽣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体和放射性物质。

这⾥所说的“事故”是指违反⼤⽓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污染防治⽅⾯的技术规程、有关设备、仪器的操作规程等产⽣的设备、设施发⽣故障,⽆法正常运转的事件,它可能是有关操作⼈员故意引发的,也可能是由于过失导致的。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童卫东说,“这部法规定了大量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找准方向,在控车减煤,特别是提高油品和燃煤治理方面打出一记重拳。
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同时,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在百姓对蓝天白云的期待中,这部三易其稿的法律作出了哪些重要修改?能否解除人们的“心肺之患”?
总量控制强化责任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但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实行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解读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气污染问题愈发严峻,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以期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的过程中来。

一、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章程,包含了大气污染的防治原则、控制标准、监测评估、处罚与补偿等方面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1. 防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的原则,主要包括源头防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等。

源头防治是该法规的核心原则,意味着从污染源头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的排放。

综合治理则要求协调各个行业、部门和地区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大气污染的综合治理。

2. 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排放,超标排放将受到处罚。

通过强制性的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对环境的危害。

3. 监测评估该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监测评估体系,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只有通过科学的数据分析,才能准确了解大气污染的状况,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

4. 处罚与补偿《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并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

这一条款的出现,有助于约束大气污染源的行为,同时也为受损环境进行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政策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各地方性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基于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1. 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地方政府制定了区域性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的总体目标、任务和措施。

这些规划有助于统筹协调区域间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整体效益。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问:《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和修订是在怎样的背景中进行的?答:人类在大气中生存和发展,必然地要关心大气状况,尤其是在认识到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可能,防治大气污染便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人们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

我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时隔五年,在2000年又对这部法律作出了修订。

从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到连续的修改,说明了在我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手段在防治大气污染中的作用,也说明在现实中人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大气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是有明显的重要的意义的,后来通过两次修改,使它增添了新的内容,又确立了一些新的制度,原有的法律规范也得到了充实与完善,有的还作了相当大的改动。

1987年的法律条文为41条,经过两次修改,2000年时增至66条。

这些变化,正是以法律形式反映了国家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控制大气污染,谋求良好自然环境的恢复,为人民造福所作的决策和所采取的积极行动。

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主要制度有哪些?答:该法共七章66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主要的法律制度、防治燃烧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主要措施、法律责任等均做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其重要的制度有:一、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这是防治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新确立的法律规范。

提出建立这项制度的意图在于,当前在我国许多人口和工业集中的地区,由于大气质量已经很差,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气质量的继续恶化,因此,推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势在必行。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首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同时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解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大气污染成为人们生活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旨在加强管控和治理大气污染源,本文对其中的一些法规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大气污染源分类和排放标准为了掌握大气污染源的具体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将污染源分为点源排放和非点源排放。

点源排放指的是明确的工业企业、烟囱等固定污染源,通常采取许可证制度来控制其排放情况。

非点源排放则是指来自农业、交通运输等活动的散发源,治理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规范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法规中还规定了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以空气中浓度较高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例,法规明确了它们的排放限值,并要求企业和机构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了空气质量。

第二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为了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法规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源头治理。

这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工艺技术、推广清洁能源等,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来治理大气污染。

其次,加强监测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和排放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方案。

此外,还加大了对大气污染排放源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许可和排放核查制度。

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有效实施,法规中对于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此外,法规还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政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

同时,法规还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序,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总结:大气污染防治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分类管理、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法规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释义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

【释义】本条是对锅炉⼤⽓污染防治的规定。

据测算,我国现有⼯业锅炉约36.5万台,年耗原煤约3亿吨,年排放烟尘超过1000万吨,是影响我国⼤⽓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业锅炉的数量还会逐年递增。

预计到2000年⼯业锅炉的年耗煤量将达到4亿吨,年烟尘排放量将达到1500万吨。

为了加强对⼯业锅炉烟尘污染的治理,1983年我国就发布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对⼯业锅炉的烟尘污染控制提供技术指标。

但是,随着锅炉数量的逐年增加,烟尘污染⽇益严重,原标准中规定的限值与改善⼤⽓环境质量的烟尘总量控制的要求已经不相适应。

另外,原标准中没有⼆氧化硫的控制指标,不能满⾜⼆氧化硫污染控制的要求。

因此,国家于1992年发布了《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燃煤锅炉允许烟尘和⼆氧化硫排放浓度、烟⽓⿊度及锅炉初始排放允许烟尘浓度和烟⽓⿊度进⾏控制。

据此,本法修订时,对原第⼗九条作了修改。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提供了控制指标。

⽐如,1992年8⽉1⽇起⽴项新安装或更换的锅炉,其⼤⽓污染物控制标准为:(1)烟尘浓度,在⾃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为100mg/m3;在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化区、⼀般⼯业区和农村地区为250mg/m3,特定⼯业区为350mg/m3。

(2)⼆氧化硫浓度,燃煤含硫量≤2%的为1200mg/m3,燃煤含硫量>2%的为1800mg/m3。

(3)烟⽓⿊度为1级林格曼⿊度。

按照《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符合⼀定标准的锅炉,其允许烟尘浓度和烟⽓⿊度、⼆氧化硫排放浓度都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为了落实这⼀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规说明:为了进一步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旨在规范大气环境管理行为,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

第一章: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原则以及法律监督等内容。

其中,法律适用范围界定了针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措施。

主要原则包括源头治理、综合防治、依法管理和公众参与,旨在确保大气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第二章:大气污染源治理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大气污染源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不同的大气污染源,设立了相应的管控标准和限值,并规定了监测、考核、奖惩等措施。

此外,大气污染源的减排还需要采取工艺改进、推广绿色低碳技术等措施,以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

第三章:区域协同防治第三章主要描述了大气污染跨界、区域防治的重要性和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大气污染传输规律等,制定了相关的区域协同防治措施,包括建立监测体系、信息共享平台、跨区域合作机制等,以推动区域间的大气污染协同防治。

第四章:大气环境监测大气环境监测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

第四章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监测方法、监测数据的公开、监测机构等。

此外,还规定了大气环境监测数据的运用和发布,以提供科学依据,监测大气质量的变化和污染情况。

第五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大气污染应急管理是应对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重要举措。

第五章规定了相关应急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包括应急预案、应急指挥、应急演练等。

此外,还强调了应急信息的发布和公众参与,以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予以了惩罚性措施和法律责任。

不同级别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公益诉讼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众权益的维护。

第七章:附则最后一章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附则部分,主要涉及法律施行的时间、法规的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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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

历经三审,从以前的7章66条扩展为八章129条,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在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

作为新环保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此次立法过程中主要是根据目前大气环境污染严峻形势,根据中央提出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的修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注重强化地方政
府在环境保护、改善大气质量方面的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
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
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法律还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一直以来,大气污染治理之所以难,重要原因就在于很多手段都是末端治理,不但成本高,效果也差强人意。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改过程中,尤其注重加强源头治理,从制定产业政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煤质量、防治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几个方面着手,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的制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由于目前我们国家主要能源仍是煤炭,而且短期内这个能源结构难以改变,所以此次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煤炭的洗选,优化煤炭的使用方式,提高燃煤的洗选比例,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为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法律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对于反映较多的机动车污染问题,新法也对提高燃油质量标准、对燃油机动车新车的排放要求和新车的环保一致性都提出了要求。

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历经三审,对社会普遍反映的主要问题都作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

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

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
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报国务院批准。

此外,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

法律还规定,编制可能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有关工业园区、开发区、区域产业和发展等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可能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

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

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这无疑表明,对于违法行为,新法将采取重典手段,加强震慑,加大处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增加其违法成本,对污染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不仅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

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变为按倍数计罚,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新法还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此外,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多项规定。

新修订的法律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新律同时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的权利方面,法律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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