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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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1. 引言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个人发起,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于非上市的企业,并通过提供专业性的管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成长和实现价值增值,最终实现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风险较高但回报也相对较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包括:1. 专业化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和运作,他们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行业知识;2. 高风险高回报:由于投资对象多为初创或中小型企业,因此风险较高,但也有机会获得高额回报;3. 长期锁定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较长的投资期限,投资者需有耐心等待投资项目的成熟和退出;4. 高门槛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门槛较高,通常只对具备一定财务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开放。

1.2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深远的,它直接影响着基金的运营和投资决策。

税收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盈利和成本。

不同的税收政策可能导致基金在投资收益上承担更高的税负,限制了其盈利空间。

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也会增加基金的经营风险,因为基金需要在不确定的税收环境下进行投资决策。

会计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会计政策可能导致基金的财务报告结果存在差异,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评价和信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政策规定,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税政策的要求也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合规管理。

基金需要遵守税法规定,确保交纳税款的合规性,避免因税收违规而受到处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减税优惠政策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财税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变化,做好风险管理和合规工作,以保障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股权投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也是许多投资者追求较高回报的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所得税对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要点。

一、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根据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

其中,股息和红利是企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之一,股票上市公司通常会按照一定比例向股东派发红利。

资本利得则是指股东在卖出股票时所获取的差价。

二、股权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以中国为例,个人投资者和企业在获得股权投资收益时,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纳税。

个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投资所得视为个人经营所得或个人劳动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税。

企业投资者则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投资收益纳入企业营业收入进行计税。

三、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前扣除和免税政策根据税收政策,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在申报股权投资收益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和免税政策。

例如,在中国,个人投资者在申报股权投资收益时,可以将投资成本纳入计算基数,以减少纳税额。

此外,某些国家和地区还会对股权投资收益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者。

四、跨国投资的税务处理对于跨国投资者来说,股权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存在差异,跨国投资者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同时,一些国家也签署了双重征税协定,以避免同一笔收入被两个国家同时征税。

五、税务合规和风险管理对于企业投资者来说,遵守税收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确保企业税务合规的关键。

企业应加强内部税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流程,确保按时、足额地缴纳相关税款。

此外,企业还应与专业税务事务所合作,进行税务规划和风险管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六、税务政策变动的应对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经济形势和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浅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股权的一种投
资工具。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阶段,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据中国税收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募集阶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阶段,相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税收法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股权时,需要根据转让价款缴纳股权转
让税。

具体的税率根据转让股权所得额不同而有所不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股
权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5%。

对于投资期限超过3年的
企业股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期限超过
3年的企业股权,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退出阶段的个人投资者,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在中国是相对复杂的。

不同阶段和不同行为所涉及的税
务事项各有不同,并且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也可能发生变化。

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并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投资和运营。

会计经验: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经验: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资料 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x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

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5.2001年元月4日,将B公司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8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200元。

 6.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元。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

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二)要求 对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分别计算A公司2000年、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2000年2月2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73200 贷:银行存款73200 2.2000年5月4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B企业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1000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只要是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分配支付额均应确认为股息性所得;该文件还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对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这里应调增所得额1000元。

 3.2000年6月30日,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12200 4.2000年12月31日,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 A企业本年度实际提取跌价准备为:12200-5000=7200(元)。

会计经验:谈谈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及其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谈谈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及其会计处理

谈谈股权投资业务所得税问题及其会计处理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正常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6月2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股权投资中的涉及所得税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通知》规定,并结合《投资》准则及其《指南》,本文拟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有关所得税的核算进行探讨。

 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当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时,应按《通知》规定将其分解成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超出的差额应先计缴所得税,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则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将该差额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待对该项投资处置时,再将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中。

[例1]A公司以固定资产对B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投资额占B企业注册资本的18%,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33%。

A公司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750000元(不考虑折旧),资产评估价值780000元。

(A公司对B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B企业在接受A公司投资后的两年内未发放任何形式的股利)。

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及优惠政策总结一、股权基金基本形式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之后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其形式主要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主要侧重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公司风险投资主要侧重处于创业期的公司天使投资主要侧重处于萌芽状态或种子期的公司二、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私募股权投资以PE为主要形式,从投资实质来看以上三者并无本质区别。

PE基金按组织架构的不同,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合伙制基金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公司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

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契约式基金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

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

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三、不同组织架构的税收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组织架构不同,其税收政策亦存在很大差异。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方面:一是针对基金管理费按"金融保险业"征收;二是针对投资方式(以动产、不动产、非货币资金等投资入股)征收相关营业税,具体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

以下笔者则就私募股权基金的所得税涉税问题与大家一起分类型谈谈这里面的涉税事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财税政策问题及处理一、税收政策1. 增值税 (VAT)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和管理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缴纳。

但是,若该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缴纳的增值税完成税额的10%可以全额抵免。

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拥有的股份转让所得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应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CIT)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当纳税。

具体的征税方式是根据所得额计算税率,逐级递增。

若该基金持有的股份超过12个月,其所得额将按照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评估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资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价值和基金投资人的收益。

因此,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都是至关重要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产评估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准则》和《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确保评估报告的公正、合法和真实性。

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三、信息申报政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涉及金融投资的机构,其对外披露及信息申报情况备受关注。

为避免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透明现象的发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规范信息披露和申报工作,确保投资人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组合情况。

1. 投资者透明度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投资者的认购和持有情况是非常关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资产管理和决策时,应当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并保证投资者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2. 信息披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规范化格式,并公布于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上。

此外,基金管理人也应当积极与投资人进行沟通,及时反映基金的运作情况。

3. 监管机构申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报告、税务报告和社保报告等必要申报信息,以便于监管部门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老会计经验】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税法上将股权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但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都合并在“投资收益”中。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

税法规定,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在每年末,按有关规定(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而税法上,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这种收益一般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认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

各国公司税法中都有“受控子公司”的反避税条款。

我国所得税规定中尚未涉及。

如果投资企业是盈利企业,而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应尽可能地促使被投资企业不向或推迟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含股息、红利),避免或推迟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

要达到这一目的,投资企业可追加对被投资企业控股,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我们知道,如果将盈利留在企业内部作为积累项目,股东的权益增加了,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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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基金税务问题(增值税、所得税)一、增值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有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类是小规模纳税人。

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即可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1、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来说,都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这可以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1.1销项端:1.1.1股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和国家领导层的指示,股权转让今后也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只针对纯股权转让,没有通过像新三板这样的交易平台。

股权基金在退出时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转让,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属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

1.1.2管理费部分缴纳的增值税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为募集总金额2%的管理费。

对于公司和合伙,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

个人作为管理人,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

咨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的比例来缴纳增值税。

1.1.3收益的按照增值税按照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也存在争议。

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是属于投资收益,还是属于因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一样的税费,若为投资收益,则不需不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

若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

这里,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的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概念来处理。

1.2采购端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的进项部分差别不大。

购买固定资产、购买的办公楼等、办公用品,办公场所,水电费,以及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服务的购买,均属于进项范围。

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契约型基金在税法上采用的是纳税主体征税原则。

由于契约型基金是多方通过基金合同的形式组成,不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不缴纳增值税。

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资者。

二、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没有明文规定。

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按照对外提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服务或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5%征收,但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营业税将取消。

三、所得税3.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一样。

3.2合伙制基金3.2.1合伙制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这就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层面不收取所得税。

3.2.2投资者层面的税收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

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所得税。

3.2.2.1LP投资者为自然人(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其主要规定为: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

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可见,针对个人投资者收益的不同来源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

但目前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统一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上海则修订了2008年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仅规定了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由此可见,以自然人身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人,应以支付其所得的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3.2.2.2LP投资者为企业(1)来源于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由于投资人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于标的公司,不属于直接投资,故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来源于股权退出收益的所得税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项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先分后税的分并不是宣告分配股息,而是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一定原则算到每个合伙人头上,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缴税(自然人需要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目前,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投资者,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合伙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义务,只具有代为申报义务(区分意义在于,合伙企业代为申报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代扣代缴违规,税务机关将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但在实务当中,部分地区税务局建议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许多合伙企业也实际履行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3.2.2.3LP投资者为信托、券商资管等资管计划资管计划不是纳税主体,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

3.2.2管理人的纳税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则按前述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把类似的利润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一方,合伙人直接交税。

注意:个人作为管理人取得分红如何交税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统一,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

?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层面针对自然人合伙人税务处理的法规主要有如下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针对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进行了特殊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

北京层面的法规主要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即:并未区分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适用税率。

天津的规定主要有《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即,对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股权转让收益与执行合伙业务的收入进行了区分。

上海层面的法规主要有《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作为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分别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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