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是中国在2019年修订的一部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新土地管理法的一些主要条文释义:1. 土地所有权:新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即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所有者。
同时,国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有期限的。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或者重新出让。
3. 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家庭承包、集体承包等方式取得。
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或者重新承包。
4. 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的补偿。
5. 土地储备: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收购、整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的土地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出让等用途。
6. 土地使用权转让: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7. 土地使用权收回: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重新出让的,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合理的补偿。
8. 法律责任:新土地管理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土地资源,中国国家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通过了新土地管理法。
该法案对土地的使用、出让、流转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对新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释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的内容和影响。
二、土地使用权的确立和变更2.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一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协议等方式取得。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出让:即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符合条件的使用者。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商业、工业、住宅等用途。
2.划拨:指由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特定的使用者,通常用于公共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用途。
3.协议:指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常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
2.2 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变更。
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转让: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转让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
2.继承: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因继承关系而将其使用权转让给继承人。
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
3.赠与:指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无偿将其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赠与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土地出让和流转3.1 土地出让的程序和条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土地出让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和满足一定条件:1.出让程序:土地出让需要经过公告、报名、竞价等程序。
具体程序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2.出让条件:土地出让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政策等要求。
同时,出让的土地用途、面积、价格等也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
3.2 土地流转的规定和限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土地流转需要符合以下规定和限制:1.流转规定:土地流转需要经过合同约定,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备案。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演示教学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律师事务所)

上海、南京、济南、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 地征收事项,督察局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 30日内提出纠正意见。 ➢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对整改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农用 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土地管理法》2019
第十二条 土地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 记,依照有关不动产 登记的法律、行政法 规执行。
2004共86条)。
的节约集约用地制
度.
七大突破:
1. 破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 场的法律障碍;
2. 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 3.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4. 为“多规合一”改革预留法律空
间; 5. 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 6.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
限;(放权、监管) 7. 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入法.
法条对比
《土地管理法》2004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 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土地管理法》(2019)解读
土地部 贺绿色 XX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
《土地管理法》
修改背景、概况
修订历史
➢ 1986年6月25日,土地法通过;1986年2月,国务院第100次 常务会议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管理局。
新土地管理法解读

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解释

土地管理法的解释咱先来说说这土地管理法,它就像是土地的“大管家”,管着土地的方方面面。
你想想,土地多重要啊!那是咱生存的根基,是咱们种粮食、盖房子、搞建设的基础。
这土地管理法呢,就是给土地定规矩,让土地能被合理利用,不被乱折腾。
比如说,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这就好比你家里的东西,得清楚是谁的,不能稀里糊涂。
土地也一样,是国家的还是集体的,得明明白白,不然不就乱套啦?国家的土地,那得按照国家的规划来使用;集体的土地呢,也得集体商量着办,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再讲讲土地的用途管制。
这就好比你上学的时候,不同的课有不同的教室,不能乱串。
土地也有它的“专属用途”,耕地就是用来种庄稼的,建设用地就是用来盖房子、建厂的。
要是随便把耕地改成建设用地,那咱们吃的粮食从哪儿来?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嘛!还有土地的征收。
这就像从你手里拿走一件宝贝,那能随便拿吗?得有正当理由,得给合理的补偿。
不然,谁愿意把自己的土地交出去?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了要保护耕地。
耕地那可是咱们的“饭碗”,要是不保护好,大家都得饿肚子。
这就好比你养了一只会下金蛋的鸡,你不得好好照顾它,让它能一直下蛋嘛。
要是不好好保护耕地,到处乱占乱用,那咱们的“金蛋”可就没啦!再说土地的流转。
这就像是把自己的东西借给别人用,但是得有规矩,不能乱借。
流转土地得依法依规,不能损害农民的利益。
总之,土地管理法就是要让土地能好好地为咱们服务,既能保障国家的发展,又能照顾到咱们老百姓的利益。
咱们可得好好了解它,遵守它,这样土地才能成为咱们的“好帮手”,而不是“大麻烦”。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土地管理法新修订解读可编辑全文

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 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 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补偿登记。
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改方案。
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
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
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 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
组织实施。
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 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代更替
第二阶段 1986-1998
”
1.新中国第一部《土地管理法》发布 2.土地资源施行市场化配置的改革 3.加强耕地保护和房地产管理
第三阶段 1998-2020
1.建立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耕地保护 2.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制度 3.治理整顿土地市场,严格土地管理 4.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 5.《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 6.《物权法》发布
第五专题
宅基地的变迁
户有所居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第六十四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

新土地管理法条文释义《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以上条文首先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有效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这意味着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适用于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于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本条规定了《新土地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的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等活动,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和利用等活动,土地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活动。
这表明了该法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国家实行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保护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
本条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制、个人用地权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并强调了对合法土地所有权和用地权的保护。
这表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土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条国家支持并保障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该条规定了国家对各种合法的土地承包和经营形式予以支持和保障,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依法有偿流转。
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形式的积极支持和鼓励,同时也提出了依法有偿流转的要求,以保障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本条规定了土地资源是限量的重要自然资源,国家将实行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这表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决定了实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国策。
第六条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基本制度,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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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的最新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近日,网络媒体新闻有关《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新解读和实时评论可谓百家争鸣、汗牛充栋、不一而足。
笔者也发表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这次法律修改已经酝酿了十多年,一些“重大突破”其实在理论界早有共识,一些网络风云人物也在论坛发表过相关论调,在网络上广为流传。
国家之前也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与实践,多数还写进了2014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2015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终能够上升为法律可谓水到渠成。
第一个“意料之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规定了入市条件(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入市土地权能(受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广东、安徽等地已有十多年探索试验,实践基础扎实,上述修改规定也与《意见》和《细则》的表述基本一致,当属“意料之中”。
但法律修改彻底解决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合法性问题,向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关键一步,将释放巨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和资产潜力,对城乡一体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
第二个“意料之中”:积极稳妥改革土地征收制度。
新《土地管理法》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作出了多项创新和完善。
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土地征收的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中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明确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是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在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确立征收土地应当公平、合理补偿的原则,并明确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制度改革社会争议较大,法律修改在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建立多元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对重大问题充分考虑改革的复杂性,结合现阶段实际作了审慎处理。
比如,对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实施的“成片开发用地”,没有简单作为“非公益用地”,符合标准的可以实施征收。
又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没有简单要求“市价补偿”,而是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补偿,体现了土地增值分享原则。
这些处理都在“意料之中”。
第三个“意料之中”:强化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
主要体现在新《土地管理法》第62条。
一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明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在规定标准内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是完善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是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以上规定,将33个县市试点宅基地制度改革成熟可靠的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制度,既注重维护农户宅基地基本权益,有利于保证农村社会稳定,又充分反映城镇化发展要求,促进地尽其用和农民增收,也在“意料之中”。
第四个“意料之中”:从严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坚持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除将基本农田提升为永久基本农田外,还作出若干重要修改。
一是加强耕地质量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第32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不降低,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治;第36条规定,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
二是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是维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权威性。
新《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这些规定以法律方式堵住了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实践中存在的漏洞,是从严保护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有之义。
第五个“意料之中”:为“多规合一”和用途管制改革预留法律空间。
建立国土全覆盖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前提是实行“多规合一”,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监督实施制度。
但“多规合一”改革正在推进之中,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立法更需要一个过程,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向国土空间规划顺利过渡,需要赋予国土空间规划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使之能够代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功能。
为此,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第18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同时,为解决改革过渡期的规划衔接问题,明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在附则中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表面上看,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及其效力作出规定似有“越位”之嫌,但从法律执行而言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六个“意料之中”:确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6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督察。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已成为我国土地执法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管地用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中坚作用,但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未能解决。
新《土地管理法》在总则中增加第5条,明确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由此正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这也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除此之外,法律修改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农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改革成果做好衔接,也都在“意料之中”。
再说“意料之外”。
应该说,这次法律修改因历时数载,且透明度较大,社会共识程度较高。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具体修改与笔者的预期不尽一致,亦即在“意料之外”。
第一个“意料之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包括新增建设用地。
可入市土地范围在试点前期的顶层设计时曾有过反复讨论,最后确定须符合3个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2)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即排除了新增建设用地;(3)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支持房地产开发用地直接入市)。
《意见》和《细则》也按此作了规定。
这次修法除坚持了(1)(3)两项条件外,不再将入市限定在存量建设用地内。
试点方案将入市范围限定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内,一方面是考虑到我国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量大面广,通过就地利用、调整利用、整治利用等可以释放大量建设用地空间,基本可满足乡村发展之需;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允许增量建设用地入市,不利于盘活农村闲散低效用地,有可能冲击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试点过程中确有部分地方提出允许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入市。
或许是综合上述因素,新《土地管理法》没有限制农村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同时在第23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
这一规定对土地利用计划工作而言无疑是新的挑战,效果如何有待观察。
第二个“意料之外”:没有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改革试点遇到的主要问题之一。
《意见》和《细则》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出让收益,政府应综合考虑形成土地增值收益的因素,从当地实际出发,确定合理比例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实现土地征收转用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的大体平衡。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这一比例为20%~50%。
试点过程中也有专家建议,考虑到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性质,政府应当采取税收方式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上述意见应当说已有相当共识。
新《土地管理法》只是在第63条中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未曾提及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立法者或许认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以“税收法定”原则衡量,涉及增值收益课税问题未见诸法律,仍属“意料之外”。
第三个“意料之外”:没有明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实行无偿分配、无限期使用的福利制度,对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居住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助长了超标准占地和“一户多宅”,需求受到刺激又加剧了宅基地供需矛盾。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和《细则》都提出,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有偿使用。
这一规定受到试点县市广泛欢迎,并进行了大量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