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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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摘要]:等同原则,是当前世界各国专利界和司法界运用得最为频繁的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一个准则。

但是,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带来不便,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关键词]:等同原则;等同原则适用一、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简称“DOE”),它是指在专利侵权中,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技术,与已获技术相比,虽然未在字面上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之内,但如果被控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应判定侵权成立。

该原则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正确地适用该原则。

二、等同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等同原则在美国发达国家早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作为一项正式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在我国却出现的比较晚。

我国关于等同原则最早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规定的第17条第二规定:“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基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1)法官素质与专利审查实践需要的不相称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的规定不是特别规范,有的甚至是没有法律规范,这就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适用时也是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不同的法官会裁断出不同的结论。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建议 :
( 一) 立 法方 面的 完善
为, 在适用等 同理论时 , 可采用 “ 权利要求 及其等
同物 ” 的标 准 来判 定 是 否侵 权 。 即从结 构 、 方 式 和 结 果 三个 方 面 比较 专利 产 品与 被 控产 品是 否 实 质 相 同。这是 “ 等 同原则 ” 的最 初基 本原 则 。
尔顿 ・ 戴维斯一案 , 美国联邦巡 回上诉法院据此提
出 了辅 助 判 断 方 法 , 将“ 三 要 素准 则 ” 适 用 之 初 采 用 的整体 效 果分 析 变 为逐 项要 素 比对 ,因 为在 专
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要素在解释专利范 围及 实质方 面起 到重 要作 用 。 ( 三) 等 同原 则适 用 的限制 等 同原则适用后 ,会将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扩 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 的范围之外 ,若无必要界 限, 则 会 损 害相 关权 利 人利 益 。在 美 国 2 0 0 3年 的 洛克 希德 ・ 马 丁公 司诉 劳拉 空 间 系统 公 司一 案 中 ,
条件 等 方 面 , 做 出确切 可行 的规定 , 使 司法实 践 有 法 可依 , 防止权 利滥 用 。E 3 ]
2 . 逐一要素比较法。 即逐一比较被控侵权物中 的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应 的技
术 特征 是否 ) 司法方 面的 完善
利 侵 权
等同原则的肆意适用 。 1 . 禁止反悔原则 。 即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 的任 何一个环节 : 审查过程 、 授权无效等过程 中, 对权 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 通常是为了满足法定 授权要求而为之 ) , 在 主张专利权时 , 不得将该放 弃 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有第三人侵 权, 不 得 反悔 所 放 弃 之行 为 , 否 则 法 院不 予 支 持 , 如果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在诉讼 中发生 冲突

专利侵权判定中反向等同原则理解与适用初探

专利侵权判定中反向等同原则理解与适用初探

专利侵权判定中反向等同原则理解与适用初探作者:马云鹏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在专利法中,如果一种产品或方法再现了某种专利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其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我们称之为字面侵权(相同侵权)。

如果这种被控侵权技术只是实现了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但其使用的方式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或进步,则可引入反向等同原则,阻却侵权事由的成立。

一、反向等同原则的起源及现状(一)反向等同原则的起源反向等同原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最初见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Westinghouse v. Boyden Power Brake Co.案。

本案中,法院认为Boyden的装置已经为Westinghouse专利的字面范围所覆盖,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绝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物即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过来也一样。

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没有侵犯专利权。

”该表述也成为了反向等同原则最初的雏形。

(二)反向等同原则的发展及现状1、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在著名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Co.案中,反向等同原则的观点首次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总是有利于专利权人,有些时候也会不利于专利权人。

当一项装置与发明在原理上存在较大变化,采用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即使该装置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被控侵权行为人仍然可以凭借等同原则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用以击败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反向等同原则与等同原则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说等同原则的目的在于惩罚那些“形不是而神是”的被控侵权物的话,那么反向等同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护那些“形是而神不是”的被控侵权物。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是指被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要素完全一致,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公众的利益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等同原则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案例一:PCB板专利侵权案2017年,一家电子公司针对一款PCB板的专利进行诉讼。

被告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他们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材质和原告公司专利权要求中所述的材质不同。

法院认为,这个反驳意见并不成立,因为按照等同原则,材质虽然有所不同,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专利权的要素相似,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汽车玻璃专利侵权案2019年,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被控对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侵权。

针对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外观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致的技术特点,并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等同原则,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最终判定被告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三:医药制剂专利侵权案2018年,一家制药公司被指控侵犯了一家竞争对手的专利。

在针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控制药物虽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配方,但仍然保持了与原告公司药物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方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

综上,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它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然而,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可能存在歧义,也可能与申请人的意图不符,这为等同原则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同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变化极其迅速,如何适应等同原则也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 理论
目 录
•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概述 • 等同理论的基本原则 •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 等同理论的争议和挑战 • 等同理论的未来发展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
01
同理论概述
等同理论的概念和起源
等同理论是指当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 征相等或等同时,即使被控侵权物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 字描述范围内,仍可判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
03
判定中的应用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的应用
总结词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起到关键作用,用于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 构成实质性相似。
详细描述
等同理论要求将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两者是 否具有相同或等效的功能、效果和作用。如果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 征存在等效替代关系,则认为侵权成立。
通过等同理论的适用,可以防止侵权 人通过简单的替换或修改专利中的某 些技术特征来规避专利权的保护,从 而维护了专利权的权威性和利益。
等同理论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等同理论对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它强调了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 ,而非文字描述。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等同理论,将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 特征纳入保护范围,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过度扩大保护 范围,以免阻碍技术创新和竞争。
整体等同原则
总结词
该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并且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则被控侵权物就侵犯了该专利权。
详细描述
整体等同原则强调的是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不仅要求单个技术 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还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也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判定被控侵权物侵犯了该专利权。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何晓平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则被控侵权行为人可凭借逆等同原则,否认相同侵权指控.我国应当认可逆等同原则,作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抗辩相同侵权指控的手段,以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总页数】6页(P53-57,81)
【作者】何晓平
【作者单位】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J], 左玮
2.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J], 常彬彬
3.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 [J], 成鼎
4.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J], 彭志强;谭霞;夏思思
5.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J], 孙久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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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等同 原则

反向等同 原则

在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一般来说,如果被控侵权完全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则侵犯了该专利权。

但是,在美国的专利制度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称之为“反向等同原则”。

被控侵权完全落入了某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也有可能不成立。

也就是说,虽然落入了专利的字面保护范围,但实质上以不同的手段实现的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反向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在著名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AirProducts Co.案中,反向等同原则的观点首次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

反向等同原则之所以成立,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导致没有现成的、精确的文字来对每一项技术给予最充分的定义。

众所周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权利要求书是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的,其限定了某一个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书经常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进行撰写。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诞生了。

从字面上讲确实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技术手段已经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

此时的事实就是:字面上已经侵权,但实质上不侵权,为了维护新技术,“反向等同原则”顺势而生。

新生的电子技术、纳米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都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

从立法的本义上讲,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因此,专利法保护的是原创性,而不是书写者的文字技巧。

虽然已经有不少法院知道反向等同原则,但是在实际案子中并不是容易操作。

从目前来看,反向等同的情况并不常见。

尽管如此,在新技术领域,反向等同会对新技术发明者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保护作用。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内还没有应用反向等同原则的情况。

但放眼未来,或许有一天就会被应用。

希望这篇文章给想了解“反向等同原则”的朋友们有点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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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发布时间:2013-11-20 作者:何晓平内容提要: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则被控侵权行为人可凭借逆等同原则,否认侵权指控。

我国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上认可逆等同原则,作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抗辩相同侵权指控的手段,以完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

关键词:逆等同原则专利侵权判定权利要求在现代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当被控侵权物(包括产品和方法,下同)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就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从而构成相同侵权。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与专利技术相比,如果被控侵权物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也可能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此即所谓的逆等同原则(reverse doctri ne ofequivalents )。

一、逆等同原则的起源通常认为逆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1898年的Boyden Power Brake Co. v. West in ghouse 一案(以下简称Boyden 案)。

1869 年,Westinghouse发明了一种利用一个中心气压箱来制动的列车刹车装置,比过去的手动刹车装置有了很大的进步。

Westinghouse对其发明进行了完善,在每一个汽缸中都增加了一个气压箱,并于1887年获得了专利。

West in ghouse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为:主空气管、辅助气压箱、制动汽缸和三通阀的组合(调节主气压箱和各制动汽缸之间气流的装置)以及由三通活塞带动的三通阀装置,,用来根据制动的需要提供空气量。

Boyden对Westinghouse的发明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一个精致的部件来从中心气压箱和各汽缸中的气压箱向制动装置充气。

而Westinghouse的发明需要一个复杂的通管才能从上述两处的气压箱中得到空气。

与West in ghouse的发明相比,Boyden的装置以最简单的方式解决了列车在刹车过程中的快速反应问题,适应了19世纪晚期日益加长的列车的需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由于Boyden的装置基本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部件,West in ghouse专利的保护范围覆盖了Boyden的装置,然而Boyden装置的具体组合关系已经与专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而使它跳出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是,即使Boyden 的装置被认为落入了Westinghouse专利的字面范围,也并没有确定地解决了侵权问题。

我们曾经反复指出,即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成立。

反之,亦然。

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改变,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即发明内容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范围过于宽泛),那这样被控侵权物不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

”二、逆等同原则的发展(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前的判例1950 年,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 de Air Products Co.(以下简称Graver案)案中,Boyden案中关于逆等同原则的观点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

“等同原则的适应并不总是有利于专利权人,有些时候也会不利于专利权人。

当一项装置与发明在原理上存在较大变化,采用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即使该装置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以内,被控侵权行为人仍然可以凭借等同原则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挫败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

”在1976年的Leesona Corp. v. United States 案中,美国索赔法院(Court of Claims )则通过适用逆等同原则,判定被告的电池并没有侵犯原告有关电池电极的专利。

原告的专利公开了一种由多个微孔金属板组成的电池电极,说明书指出电极微孔的作用在于控制气泡的压力,该微孔的直径在1到50微米之间,但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关于微孔直径及其作用的技术特征。

而被告的电极和发明基本相同,也是由多个微孔金属板组成,但微孔的直径远大于50微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电极的技术内容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由于其金属板上微孔的直径远大于50微米,对于控制气泡压力的作用几乎微不足道,被告电极在原理上与专利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因此适用逆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指控不成立。

(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革法》,建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Federal Circuit ,简称CAFC。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所有不服联邦地方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和不服专利商标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而提出的专利确权上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1988 年的Texas In strume nts Inc. v. U.S. I nt ' l Trade Comm n 案与逆等同原则的适用密切相关。

该案原告拥有一项袖珍式计算器的开拓性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几乎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来撰写的;被控侵权物虽然包含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但对每一个技术特征都进行了技术上的改进和提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就单个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技术特征之间都是等同的,但从整体上来看,被控侵权物与发明之间的区别是巨大的,前者对袖珍式计算器的改进已经超出了原告发明所公开的技术范围,没有落入发明合理的保护范围之中,因此侵权不成立。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指出,“逆等同原则也许称为不等同原则更好。

它要求被控侵权物不仅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而且必须与发明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当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远大于说明书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合理范围时,被告就可以要求法院适用逆等同原则。

限制这种过于宽泛的权利要求的目的,不仅在于避免发生不公平的侵权现象,而且也在最初公开范围上保持了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而在1991 年的Scripps Clinic & Research Foundation v. Genentech,lnc.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指出了逆等同原则的目的与适用方法。

“正如等同原则旨在防止第三人窃取专利权人的发明实质一样,逆等同原则的目的也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不正当地扩张到发明的公平范围之外。

逆等同原则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在Graver案中的论述:即使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其在原理上与发明已经如此不同,以至于是通过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时,则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权。

在适用逆等同原则时,应当根据说明书、审查档案和现有技术,在被控侵权物的事实与权利要求的合理范围之间进行衡量和判断。

”以上判例表明,当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超出专利申请中所公开的发明技术内容、过于宽泛时,被控侵权物即使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被告仍然可以诉诸于逆等同原则,以否认侵权指控。

三、逆等同原则产生的原因逆等同原则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超出了发明的实际贡献,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当专利权利要求被撰写得远超出发明技术内容的合理范围时,逆等同原则就可能发挥其作用。

” 权利要求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是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说明书应当为发明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权利要求书不能成为一个比说明书描述得更广泛的发明。

”《专利合作条约》在第6条中也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员发现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当专利权被授予后,社会公众发现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般而言,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专利,其权利要求都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在下面三种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相脱节的现象:(一)技术进步使得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发生了扩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给予专利权的保护期应当不少于自申请日起的20年。

在这20年的专利权保护期内,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某些领域内技术特征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变化,技术特征的范围不断扩张。

这就使得由技术特征组成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也随之而不断扩张。

然而,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却仍然停留在申请专利时的技术水平,并没有一起不断扩张。

于是,这就造成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中发明实际内容相脱节的现象。

1977年的In re Hogan 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美国海关及专利上诉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 nt Appeals)认为,虽然专利申请在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固体塑料结构的晶体形式,但在评判该专利的有效性时,专利与商标局(PTO 不能根据在后技术发展显示该结构具有非晶体和晶体两种形式,来表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得不到其说明书的支持。

“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等同原则,旨在通过将后来出现的发明等同物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与此相同,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逆等同原则也要求法院根据说明书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以防止专利对在后技术的发展造成不正当的约束。

法院已经对在后现有技术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予以考虑,但不能据此对专利的有效性重新进行评判。

”(二)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使用一般而言,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由产品结构或组分比例等技术特征构成,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由具体步骤和操作顺序等技术特征构成。

此外,权利要求还可以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即所谓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来构成权利要求。

美国在1952年修订专利法时,明确允许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

该专利法在第112条第6款中规定,对于针对组合的权利要求来说,其特征可以采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结构或者步骤”的方式来撰写,而不必写出实现其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者操作顺序。

虽然美国专利法允许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但这种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所包含的范围却不能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只能被解释为覆盖了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

不难看出,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内容之间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

其实,逆等同原则的产生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采用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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