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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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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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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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

浅析经济法的体系及内容摘要:经济法的体系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比调整对象更为直观和具体。
目前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从而影响了经济法体系具体内容,不利于经济法的发展。
因此,首先应该分析学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明确经济方法体系概念,进而得出合理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概念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一)国内学者对经济法体系下的定义1.认为经济法体系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法规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多层次的经济法规包括了基本经济法规、主要经济法规、辅助经济法规等等。
2.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经济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总体表现,它以所有现行的和即将制定的经济法律为基础,以经济法的部门法为主体,以经济法群为单位,以宪法中的经济条款为统帅组成的,内容和谐一致,形成完整统一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概念要明确什么是经济法体系,我们可以从基本的概念法律体系入手。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指的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相应的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分类组成的系统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一)国内经济法体系内容的学说由于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性质等的不同认识,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两个子部门,分别是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分法”)。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控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贸易管理法、有人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全面调整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法律部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由以下三个模块组成:市场立法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三分法”)、有人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发展变化的,因此经济法体系的内容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经济法参考答案

经济法总论简述经济法的体系。
答: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研究经济法的体系,就需要研究经济法的部门法有哪些,它们是如何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的。
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类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传统的部门法都不调整的,因而成为了新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前者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者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在上述体系中,还可做进一步的细分。
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当然,上述部门法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
将经济法的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目前人们对经济法规范作出的一个基本分类,将这两个部分作为经济法的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对于其他不同的认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继续开展讨论,但上述部门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则殆无疑议。
经济法主体的权义结构。
【原题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权义结构”可以包含“权利结构”。
我就做的全些,给大家做参考。
】答:由经济法学的主体理论和行为理论可知,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具有非均质性或称差别性,其中,调制主体可以享有特定的职权,可以依法从事调制行为,同时,这也是调制主体的职责;而调制受体则可以享有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对策行为,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这些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在其排列、分布、组合上具有经济法的特殊性,从而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权义结构”或“权义体系”。
1、调制主体的“权责结构”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简称为“调制权”。
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制权相应地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各种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应当是多层次的,并且是门类齐全的。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后者是指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5方面:
(1)调整经济关系主体的法:
(2)调整经济关系主体行为的'法:
(3)调整经济宏观环境的法:
(4)调整社会分配的法;
(5)经济运行安全的法。
经济法体系具有特性:稳定性、发展性、和谐性、科学性。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任务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贸易法:主要规定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
际贸易的自由化、公平竞争、非歧视、技术壁垒和知识产权等问题。
2. 国际投资法:主要规定国际投资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投
资保护、投资自由化、投资审批和投资争端解决等问题。
3. 国际金融法:主要规定国际金融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
际货币体系、国际金融监管、国际支付和清算等问题。
4. 国际税法:主要规定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国际
税收协定、跨国企业税务和离岸金融等问题。
5. 国际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问题。
以上几个方面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体系,这些法律体系相互关联、相互支持,构成了保障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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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
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也就是说,除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外,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漆教授从市场缺陷入手,论证了社会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调节的方式,并合乎逻辑地得出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构成的结论,其论证是自洽的,逻辑是严密的。
学术界尽管有不同的主张,但从没有人对该论述作出批判。
从各国调节经济及规范国家调节经济的法律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在20世纪既有大量的国家投资经营的实践,又颁行了规范国家投资经营的法令;我国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经济体制改革,始终以国有企业的改革为核心,期间也颁发了大量国家投资经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
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国家投资经营法都是经济法的基本构成部分。
三、经济法体系还有其他构成吗?
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除此之外,一些学者还提到了其他一些构成因素:如市场主体法(企业组织管理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分配法律制度、涉外经济法等,他们是不是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呢?下面一一予以分析。
(一)关于市场主体法
从经济法的视角看,市场主体包括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前者是国家机关和依法行使经济调节权的非政府组织,后者包括企业、个人和社会中介组织。
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保护。
但是,它们并没有必要成为经济法体系中与宏观调控法等构成并列的组成部分。
现由如下:
1、就国家经济调节机关来说,国家机关一般担负多重职能,并不是专门的经济调节机构,其组织机构由相关的组织法加以规定,从性质上说,主要是行政法,其经济调节职权分别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或国家投资经营法规定。
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的职权,就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
有些国家机构,如中央银行、反垄断主管机构等是专门的国家经济调节机构,有关他们的规定分别纳入了市场规制法或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就是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非政府组织仅在法律授权或接受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从事
国家调节活动,有关授权的立法也分别由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具有独立一类法律的必要。
2、对企业、个人和社会中介组织来说,国家不需要直接介入他们的各种经济管理活动,他们市场主体地位的取得、活动的规则以及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民商法、劳动法等部门法来规制,经济法不作具体规定;国家对企业、个人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调整的,经济法只调整其中同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国家管理关系,并且是通过前述经济法的三个构成来完成的,并无人微言轻独立构成的必要。
不过,一些学者将经济法划分为主体法与行为法,这种划分也是可取的。
按照这种划分,经济法体系就包含了专门的经济法主体法。
但必须明确,经济法主体法并不是关于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组织机构和终止等的法律。
如前所述,这些主要不由经济法调整,而仅仅是对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中有关主体的规定的统称。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受“大经济法“观念的影响,一些学者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法统统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这是错误的。
(二)关于涉外经济法
按照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有涉外因素,经济法可以分为涉外经济法和非涉外经济法。
因此,涉外经济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是没有问题的。
但如果将涉外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并列,却是不合适的,道理很简单,涉外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并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无论是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还是国家投资经营,都有涉外因素,经济法对涉外经济关系的调整也就分散在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之中,涉外经济法不再局限在调整进出口经济管理关系的狭隘领域,难以单独归为一类。
另外,中国加入了WTO以后,随着国民待遇的普遍实施,许多领域都废止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涉外经济法的特殊性变得越来越小,把涉外经济法单独归为一类也没有必要。
但是,从教学的需要,在教材中设专章阐述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是可行的。
不过,这是经济法学科体系,而不是经济法的体系。
(三)关于社会保障法和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都是社会化的产物,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即都具
有社会性,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社会公益作为其宗旨的内容。
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在社会保障领域中,法律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别多样,包括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组织和机构内部、外部经营管理关系,社会保障机构同个人的关系等,相应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也就区分为多种不同性质和类别。
其中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的属于民商法或劳动法范畴,也有此属于经济法规范。
社会保障需要多个部门法综合调整,把社会保障法不加区别地纳入经济法体系之中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如果要将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整体归入某一个法律部门,则由于社会保障法的调整目标是着重解决社会运行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因此,把社会保障法归入社会性是恰当的。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政法、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保障法不能纳入经济法的体系。
社会分配法律制度中的财政法、税法属于经济法无疑,但一般认为,财政法和税法属于宏观调控法。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包含了调整社会再分配关系的财政法和税法,没有必要再单独列出一类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四、结论
总结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纵览国内外的经济法立法与实践,经济法体系由且只能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构成。
经济法的体系还有很多不同的分类,如朱崇实、卢炯星主编的《经济法》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三部分:宏观经济调控法、微观经济规制法和涉外经济法,其中宏观经济调控法包括财政法、金融法、税收法、产业调节法、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微观经济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审计法;涉外经济法包括对外贸易法和涉外投资法。
提示:按照不同的标准,经济法体系可以做不同的分类,分类是否科学、合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分类标准是否有价值和意义;(2)是否始终坚持同一分类标准;(3)分类是否周延,能否覆盖整个经济法体系;(4)作为组成因素的法是否都属于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