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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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法规类别】专利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保密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专利权情形】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专利法的立法目的
造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专有性或独占性,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独占的权利。
2、地域性,在某一国家依照该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得到他国的保护。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制定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上专利技术公开制度对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避免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复,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从而对于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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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性,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
4、法定授权性,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的,而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
2.在法律保护下的专利技术公开,是专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将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按照清楚、完整,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要求,写成说明书,提交给专利管理机关,并由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公布。由于有了这项法定的公开制度,可以实现有关发明创造信息的全社会共享,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查到所需要的技术,对已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时与专利权人联系,取得使用许可,从而有利于发明创造得到推广应用。

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理解

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理解

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理解《聊聊专利法立法宗旨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专利法立法宗旨这个听着有点高大上的玩意儿。

你们想想看,要是没有专利法,那会是啥样的混乱场面啊!就好像一个大蛋糕,谁都能来抢一块,还没人管。

那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不就像被扎了洞的气球,“噗”的一下就没啦!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呢,就像是给创新者们撑起的一把大伞。

它告诉那些绞尽脑汁搞发明的小伙伴们:“别怕,你们的成果有法律撑腰呢!”这让他们能放心大胆地去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用担心自己好不容易研究出来的好东西被别人随随便便就拿走咯。

再打个比方,专利法就像是给创新成果围了个篱笆。

只有创造者才能进这个小院子,其他人要是想不打招呼就闯进来,那可不行!这篱笆既能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又能激励更多人去努力创造属于自己的独特成果。

而且啊,有了专利法,就像给创新这条路铺上了红毯。

它鼓励大家在这条红毯上尽情跳舞,展示自己的独特舞步。

这红毯可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踩上来的哦,得有真本事、真创新才行。

这样一来,就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你瞧,有了专利法,还能让那些有实力、有创意的企业和个人脱颖而出。

就好像是一场比赛,专利法就是那个公平公正的裁判,确保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这样的环境下,优秀的人自然就能闪闪发光,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惊喜和便利。

总之呢,专利法立法宗旨可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它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它让创新者有了保障,让社会有了前进的动力。

下次当你看到一个新奇的发明时,别忘了它背后可有专利法这把大伞在默默守护着呢!让我们一起为专利法点赞,为创新者加油,共同期待更加精彩的未来吧!怎么样?是不是觉得专利法就是那么牛掰!哈哈!。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新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对照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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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增加】第二十六条【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增加】第三十一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保密事项的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考点:所谓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例如吸毒的器具。

第六条[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小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小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小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

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可以说对《专利法》宗旨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第三次修改而言是积聚了8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尤其是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

”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故而将《专利法》的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说对《专利法》立法宗旨的修改符合我们现阶段的国情,同时也符合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实施4年其成效也凸显,使我国的专利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是笔者认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仍然存在如下不足:一、从形式上看,立法宗旨与内容不统一,主要表现在:立法宗旨仅仅是指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而整部《专利法》中需要得到保护的不仅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还有:《专利法》第七条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指出的专利申请权,第十七条指出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等,在此不一一列举,基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一条指出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与整部《专利法》的内容协调一致,因为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取得报酬的权利与专利权是不同的权利。

因此,应对《专利法》中“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使得《专利法》更加严谨。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三、条文释义: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权利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或独占性。

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或独占的权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否则,就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地域性。

在某一国家依照该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得到他国的保护。

要想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专利保护,必须依照该国的法律向该国申请专利,取得该国的专利权。

(3)时间性。

专利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一旦期限届满或者因出现法律规定的提前终止事由而被公告终止,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即行消灭,该项发明创造即成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人均可无偿利用。

(4)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的,而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向法定的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授予其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国际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通过制定本国的专利法律,对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加以保护。

我国专利法专设了“专利权的保护”一章,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两个重要方面谈其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的帮助

从两个重要方面谈其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的帮助

从两个重要方面谈其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的帮助字数:269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 2013年3期字体:大中小打印当页正文一、引言众所周知,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而专利审查工作的性质又是专利审查员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指南等的规定,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技术知识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中内容繁杂的不同技术方案进行判定,从而给出其是否能够授予专利权的结论。

因此,“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及“结合本领域技术知识”对于优质高效落实“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审查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当前的实质审查过程中,仍存在不少教条理解法条、脱离技术领域,机械解释申请文件保护范围、机械适用法律的现象,这尤其体现在对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尺度把握上存在的差异。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审查员对其中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及把握,而在对“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的含义理解上,有些审查员往往将其片面理解为是否具有唯一性,即在认定修改是否超范围时机械地采用“唯一性”的判断标准,而往往忽略了对技术内容和实体的把握,最终导致审查结论偏离合理方向。

虽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是实质审查过程中争议较大,较难把握的法条,但是笔者认为,“准确理解立法宗旨”、“结合本领域技术知识”的指导思想可以帮助审查员正确合理地把握该法条的审查尺度。

下面笔者就从两个实际案例出发详细阐述。

二、实际案例分析讨论案例1:微波辐射H2O2漂白麦草浆的方法原始权利要求1在介绍麦草浆微波辐射H2O2漂白方法时记载了这样一句话:“加入相对于绝干麦草浆的质量百分比为3%的Na2SiO4”,其中化学式“Na2SiO4”表示的物质不存在,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该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时将其修改为“Na2SiO3”,陈述是由于书写错误而将Na2SiO3错误写成了Na2SiO4,并解释了在造纸领域的纸浆漂白过程中,Na2SiO3可以有效防止H2O2的分解,进而增加纸浆的白度,这是所属技术领域人员熟知的,与此同时还提供了几篇涉及“Na2SiO3在制浆造纸工业中对漂白的应用”的非专利文献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申请人认为其所作修改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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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的法律都有立法宗旨条款,《专利法》也不例外。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专利法的精髓所在,也是《专利法》的灵魂和根本指导原则。

因此,立法宗旨在《专利法》条文中占据重要地位,可以说对《专利法》宗旨的认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第三次修改而言是积聚了8年的时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质特点和运行规律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尤其是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纲要。

”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故而将《专利法》的宗旨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可以说对《专利法》立法宗旨的修改符合我们现阶段的国情,同时也符合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实施4年其成效也凸显,使我国的专利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是笔者认为:《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仍然存在如下不足:
一、从形式上看,立法宗旨与内容不统一,主要表现在:立法宗旨仅仅是指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而整部《专
利法》中需要得到保护的不仅仅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的还有:《专利法》第七条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指出的专利申请权,第十七条指出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等,在此不一一列举,基于以上列举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一条指出的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与整部《专利法》的内容协调一致,因为专利申请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以及取得报酬的权利与专利权是不同的权利。

因此,应对《专利法》中“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使得《专利法》更加严谨。

二、从实质上看,容易造成专利权的滥用,《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指出的是凸显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难以界定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与公共利益的之间的关系,从而难以协调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也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但是强制许可的条件具有较大弹性,专利权人容易规避,从而使得很多专利技术在短时间内难以实施,难以实现宗旨中指出的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因此,应对《专利法》中“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使得创新过程中各主体的合法利益都得到较好的保护。

三、从现实情况看,08年对《专利法》修改时,我国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大力提高专利的申请数量,鼓励创新,故而侧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距离《专利法》修改已经过去4年,各种情况都已经发生了变化,据全球专业信息服务提
供商汤姆森路透集团发布的一份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预计,到2011年,中国将在专利活动中居世界领先地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将超过日本和美国。

也就是说,中国在这个领域将成为世界第一。

这样的消息并不突然,因为五年前,中国在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数量上已经是世界第一(发明专利申请量不是第一),而且年度增速也持续居于世界第一。

他们同时也在提醒,需要理性地看待这些数据的增长,提升专利的含金量以及提高专利的转化率仍然是当务之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的数据也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大幅增长,专利申请总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2%,发明专利申请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24%,发明专利申请年受理量稳居世界第三。

曾担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轮值主席的斯伟江律师认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还是比较弱的。

发明专利基本上原创型的非常少,大多是集成创新的专利,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专利。

”他认为含金量高的专利数量少,而含金量低甚至没有价值的“垃圾专利”为数不少,所以应该追求的是专利质量第一,而不是数量第一。

基于以上统计应对《专利法》中“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适应性调整,应保护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专利的质量以及转换率。

欣喜的看到,国家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部署,推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制定了《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该计划明确指出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以及做好《专利法》修订工作,希冀此次能够对《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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