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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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15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装运须知

新15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装运须知

新15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装运须知易流态化固体散货装运须知1 工作描述易流态化固体散货属于《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以下称IMSBC CODE)中A组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其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在含水率超出适运水分极限运输时,由于震动、撞击或船舶摇摆等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使内部所含水分析出,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从而导致船舶稳性减小甚至丧失,因此在装运时要谨慎操作。

2 操作须知2.1基本定义2.1.1 流动水分点(FLOW MOISTURE POINT---FMP),是指使货物的代表性样品在规定的试验过程中产生流态时的含水百分比,通俗的说就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2.1.2 适运水分限(TRANSPORTABLE MOISTURE LIMIT---TML),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的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2.1.3 含水率(MOISTURE CONTENT),系指货物样品中由水分、冰或其它液体构成的部分,按样品湿重总量的百分比计。

2.2货物文件的核实2.2.1 装载前托运人应向船舶提供货物适运水份限和含水率证书(或检测报告)以及货物其他与安全运输有关的重要信息,以便船舶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积载和安全运输。

如船舶未收到上述货物信息及相关文件、证书,应拒绝装运。

2.2.2 船长应核实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单证和信息是否符合IMSBC CODE第4节的要求。

如果根据货物证书及信息确认货物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限,应拒绝装运。

2.2.3 适运水分限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有效期7天。

应注意,即使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如果7天的期间内曾有大雨天气,船长应要求再次检测货物含水率。

2.2.4 当货物含水率证明由托运人实验室提供,或显示的货物含水率非常接近适运水分限时,船长应谨慎对待,在未确定货物安全适运之前,不能装运。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了液态和固态货物的运输。

固态货物中,易流态化的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运输,制定本规定,规范相关的管理流程和措施。

1. 定义和范围1.1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形成流体化状态的固体散装货物,例如矿砂、铁矿石、煤炭等。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水路运输中涉及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 责任和权利2.1 运输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 运输单位有责任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 运输单位有权利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测,确保其安全运输。

- 运输单位有责任向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2.2 货物所有人(发货人)的责任和权利: - 货物所有人有责任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包括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

-货物所有人有权利要求运输单位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货物运输,确保货物安全。

2.3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利: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责任遵守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货物在船舶上的安全。

- 船舶和货物相关人员有权利向运输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意见。

3. 安全管理计划3.1 运输单位应制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计划,并在货物运输前进行评估和认可。

3.2 安全管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 货物特性描述,包括流态化特性、灾害性和危险性等。

- 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指南。

- 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如泄漏、爆炸等。

- 安全检查和监测措施,包括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实时监测和记录。

4. 装卸安全措施4.1 装卸装置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性。

4.2 装卸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

4.3 装卸场地应平整、无杂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灭火器等。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认真阐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加添,水路运输作为紧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承当着越来越紧要的贸易和物流任务。

在水路运输过程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显得尤为紧要。

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搬运、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由于物料本身的特性或粒度分布、外加力等因素,易形成流态物态(即易流散、坍塌、沉降)的散装固体货物,如水泥、矿砂、焦炭、木屑等。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危害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其具有以下危害:(一)易流散、坍塌等现象简单导致货物在运输中溢散,引发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

(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气溶胶能够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灰尘、有害气体等。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卸货、装货、清舱等作业简单引发工人职业病和作业事故。

(四)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燃烧性能差,一旦着火易引发火灾和爆炸。

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削减运输事故和环境污染,同时保障工人职业健康和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

1. 货物包装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使用密封性较好的集装箱或符合国家规定的罐车,禁止使用打开的货车运输。

货物应依照规定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货物种类、数量、存储条件、运输标志等必要信息。

2. 运输条件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应依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载运工具和设备。

在货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保持自重重心稳定,避开超载,合理确定运输路线和车速。

同时,应依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条件,选用适当的制动、减振等装置,确保运输安全。

3. 保管要求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存放和保管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开阳光直射、潮湿、受热、振动等影响货物安全的因素。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1. 引言水路运输是一种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涉及到各种类型的货物,包括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于颗粒之间的摩擦、重力和空气流动等因素的作用,会表现出流体的特性。

然而,这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水路运输中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本文将为相关运输活动制定相应的规定。

2. 安全管理及责任2.1 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安全责任,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2.2 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3 运输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运输设备,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3. 货物包装和装载3.1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确保其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或溢出。

3.2 货物装载前应进行充分的安全检查,确保装载过程中不会产生潜在的风险。

3.3 货物应按照规定的装载要求进行摆放和固定,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移动或倾斜。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4.1 运输企业应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包括路线选择、停靠港口和装卸时间等,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2 运输船舶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适应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条件。

4.3 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货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5. 紧急情况处理5.1 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包括对火灾、泄漏等事故的应急预案和演练。

5.2 运输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灭火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的发生。

5.3 运输企业应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6. 安全监管和风险评估6.1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管,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规定。

6.2 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活动应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风险。

2022年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新制订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内容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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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海船舶[2013]349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我国沿海发生多起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沉没事件,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13)4号),对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和《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 662号)规定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内运输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要按照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 638号)实施监督管理。

二、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中的作用。

开展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取样、制样、送检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在对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前言水路运输作为我国外贸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中涉及到了许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

而这些货物的运输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正常经济运行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因此,为了防范和化解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风险,我国出台了本规定。

定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指基于颗粒性物质(如粉末、颗粒状物质等)所形成的可流动的固体物质。

其中包括亚搬运量、微搬运量、中等搬运量、重搬运量。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指维护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法律法规1.国务院2015年10月1日发布了《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规定。

2.国家海事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水上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作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责任1.货主应对从事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运输方案。

2.承运人应确保其船只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开展安全培训,确保运输安全。

3.检验机构应对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运输方式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应采用封闭式装运方式,防止货物波动、振荡等情况发生。

2.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时检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状态,避免货物流失、运输器具破损等情况的发生。

3.具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资格的单位,在装载、卸货前,应根据货物特性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应急预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因其特殊性质,在运输过程中一旦遇到事故很容易引发安全隐患,因此,应急预案的制定非常重要。

1.安全管理人员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按照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不同类别进行分类,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

2.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合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中交
【期刊名称】《广东交通》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11月9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旨在确保船舶运输安全。

【总页数】1页(P45-45)
【作者】中交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95.27
【相关文献】
1.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插入度检测方法改进 [J], 陈枳君;刘敏燕;尉雁;何龙军
2.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J], 无
3.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危险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 [J], 傅继斌;
4.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分含量变化不明情况下的海事监管措施 [J], 曾繁彬
5.中国航海学会连续举办《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培训班》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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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

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 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

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

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

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一条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

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

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

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十七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

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

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

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

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2011版)(本目录除个别品种外,均为国际海事组织2008年通过的《国际海运固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一、适用于吸水性弱的固体散货(一)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二)手抓一把样品,从1.5米高处自由落到坚硬地面或甲板上,若样品崩散,则适运,若样品仍为一团.则不适运。

(三)手抓样品成团后,即松开,发现样品散开,则适运;若样品抱团不散,需要重新检验。

二、适用于吸水性强的固体散货(一)用坚固圆筒或类似的容器(容积为0.5-1升)装半罐样品,从离地面约0.2米高处猛力摔在坚硬的地面上,重复做25次,每次间隔1-2秒,如样品表面游离出水分或液化时,则需要重新检验。

(二)样品放入平底玻璃杯或小容器内,来回不停摇动5分钟,如有明显液体浮在表面,表明不适运。

(三)脚踏在样品上,如出现松软现象,显流沙样流动,表明不适运。

(四)样品放在平盘里,堆成圆锥状后,不断用平盘击桌面,如样品塌成饼状,表明不适运。

如样品成碎块或裂开,则适运。

(五)将样品先充分揉捏均匀,然后在平板上用手掌慢慢搓滚成细条,用力均匀,当样品条搓成直径正好为3mm时,如产生横向裂缝并开始断裂,则适运。

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船名:日期:港口:码头:泊位水深:最小水上高度①:到港吃水(读数/计算):水上高度:计算出港吃水:水上高度:本表应由船长、港口经营人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填写。

操作安全要求所有问题做肯定回答并在方格内相应标记“√”,否则应标记“×”并写明原因,同时,船舶与港口经营人应就采用的预防措施达成协议。

如其中有关条目不适用,则填写“—”并注明原因。

注:①水上高度应考虑:船舶在内河或河口空船吃水状态时通过桥梁时最高桅杆的高度以及船舶靠泊和在泊时所要求安全避让的装卸机械的高度。

本表一式四份,港口经营人、船舶各留存一份,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查各一份。

同意以上各项内容:时间日期船舶港口经营人姓名及职务姓名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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