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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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998年3月6日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从事水路营业性旅客、货物运输(含旅游、渡船运输,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石油、煤炭、冶金、商业(含粮食)、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以及其他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从事的非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货物运输,必须由中国企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中国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运输船舶租赁给“三资企业”或者租用“三资企业”的船舶经营上述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亦应当按前款规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

第四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包括使用常规运输票据结算以及将运输费用计入货价内的运销结合、产运销结合、取送货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单位的原材料自运等各种结算方式的运输业务在内。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者本身服务,不发生各种方式运费结算的运输。

第六条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9.22•【文号】•【施行日期】198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修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部分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3月6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6日)修正交通部关于发布《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7年9月22日)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和《条例》同步施行。

这是全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中进行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两项重要法规和基本依据。

请你们按照最近在烟台召开的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法制建设专业会议的部署,于文到后一个月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广泛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抓紧制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向社会有关各方进行必要的宣传工作。

同时,尽快对本地区、本单位贯彻执行两项法规的工作做好必要的安排,力求达到宏观上加强管理,微观上放宽、搞活的目的。

根据专业会议讨论决定,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条例》开始施行以前已开业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须作一次性补办审批手续,以免和今后新的开业审批相混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对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已开业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一律按隶属关系补办审批手续,即:部属企业报部审批,其中,对长江轮船总公司的审批手续,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企业报省级交通厅(局)审批;各地(市)、县所属企业报地(市)交通局审批。

对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已经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由船籍所在地的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解释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2.2 乙方资质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运输服务3.1 服务内容3.2 服务标准3.3 服务费用第四章:运输安全4.1 安全责任4.2 风险管理4.3 事故处理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5.1 变更条件5.2 变更程序5.3 解除条件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6.3 赔偿范围第七章: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程序7.3 法律适用第八章:附则8.1 通知与送达8.2 合同生效8.3 其他第九章:签字页9.1 甲方签字栏9.2 乙方签字栏9.3 签订时间9.4 签订地点以上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合同目录。

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水路运输服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高效和经济。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国内水路运输服务。

所有与运输服务相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1.3 定义和解释1.3.1 定义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概念,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4版)》进行解释。

1.3.2 解释权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甲方资质甲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委托资格,并保证其委托的货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 乙方资质乙方应具备合法的水路运输资质,并保证其运输工具和人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3 双方权利与义务2.3.1 甲方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运输任务。

2.3.2 甲方义务甲方应按时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货物信息。

2.3.3 乙方权利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

2.3.4 乙方义务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运输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12.03•【文号】国务院令第237号•【施行日期】1997.12.0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全文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水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运输安全,维护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水路货物运输,是指通过内河、沿海、远洋等水域,使用船舶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包装、起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付、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和标记托运人应保证货物的包装符合运输要求,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

货物应有清晰的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货物的交付托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承运人应按时接收货物,并在接收货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货物符合运输要求。

第六条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承运人不得无故增加运输费用。

第七条运输期限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货物运输。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运输延期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条货物的风险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托运人承担,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承运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应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有损坏或短缺,应及时提出异议。

第十条违约责任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受影响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保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对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的违法经营活动实施处罚,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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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法规系列
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A.交通运输部
B.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C.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D.国家海事局
2、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A.警告或者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B.警告或者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C.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B.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C.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D.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4、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5、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A.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
B.公安机关
C.人民法院
D.城管部门
6、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具有()资格的专业水运企业。

A.营运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7、单位经营长江水系干线运输的(专营国际旅客旅游运输的除外),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C.长江航务管理局
D.省港航管理机构
8、单位经营阜阳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地方海事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9、安徽省阜阳市个体(联户)船舶经营省际、省内地(市)间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交通运输局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0、阜阳市某个人经营芜湖市内运输的,应当申报()批准;
A.交通运输部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阜阳市发改委
D.阜阳市港航管理局
11、个体(联户)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还必须具备()。

A.确定负责人
B.船舶保险证明
C.50万以上的注册资金
D.经营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12、负责承运的水路运输企业、运输船舶和负责装卸的港埠企业,与(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共同保证完成。

A.托运人
B.托运人委托的代理人
C.中介
D.A和B
13、客运站、渡口应设置必需的(),保证客运、渡运的有序进行。

A. 安全设施
B.服务设施
C.安全和服务设施
D.以上都不对
14、经营安徽省内跨地、市内河运输的,由()批准。

A.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B.安徽省港航管理局
C.两市航运管理机构共同批准
D.交通运输部
15、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无需向其备案的单位是:()。

A.原批准机关
B.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C.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多项选择(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分为()。

A.营业性运输
B.非营业性运输
C.内河运输
D.沿海运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的单位和个人
A.船员服务
B.水路运输
C.水路运输服务业务
D.船舶服务
3、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 )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A.外资企业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D.国有企业
4、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B.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C.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D.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5、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B.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C.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D.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

A.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B.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C.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D.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7、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A.管理水平
B.运输能力
C.客源货源
D.注册资本
8、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办理停业手续。

A.交通主管部门
B.当地港口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D.当地海事局
9、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的企业。

A.代办运输手续
B.代办货物中转
C.代为组织货源
D.代为收取规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不适用()的水路运输。

A.国际航线水路运输
B.沿海水路运输
C.内河水路运输
D.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
三、判断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选对打“√”,选错打“×”)
1、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货物运输。

()
2、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
3、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
4、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
5、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6、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
7、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
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厅规定的运输票据。

()
8、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
9、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
10、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

()
11、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批准,在中国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
12、经营水路营业性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核定的航线、停靠站点从事运输。

()
13、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港航管理部门制定的运价规章和费率计收运杂费用。

()
14、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缴纳规费。

()
15、水运企业依法经营的水路运输业务,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非法滥收、重收、摊派各项费用。

()
16、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人,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年度营业性客、货运输统计表。

()
17、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联户)船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从事货物运输的
可以不用办理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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