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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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昆政办通[2004]138号•【施行日期】200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昆明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做好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减少违法生育,提高全市计划生育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云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对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专题听取汇报,协调有关责任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由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督促工作,兑现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教育和交通等部门要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昆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意见〉的通知》(昆办通〔2002〕49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昆政办通[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农业局《昆明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昆明市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暂行办法(昆明市农业局2004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云南省关于村级范围内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兴办生产和公益事业,应通过一事一议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

第三条向农民筹资筹劳必须按照量力而行、村民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事后决算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决不能把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

第四条县级及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督,乡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筹资筹劳的管理与使用第五条筹资筹劳的对象为本村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村民,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女性村民,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残疾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均不承担筹劳任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

二00四年四月八日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家、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或组织。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2个方面:(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3.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5.是否需行政相对人作出承诺;6.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7.行政相对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昆政办通[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昆政办通[2004]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奖、优、免、补”的适用范围及兑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实施,2004年5月31日前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4〕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004年6月1日起,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享受“奖、优、免、补”政策;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享受“免、补”政策,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享受“优、免”政策。

三、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2004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按《实施办法》规定比例承担。

2004年6月1日以后,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石林县、嵩明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50%;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5%,县级财政承担15%;呈贡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0%;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级财政承担25%。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6〕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3日昆明市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法律顾问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与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其中外聘法律顾问人数不得少于3人。

江苏省昆山市部分事业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部分事业单位

2008年昆⼭市部分事业单位招考录⽤⼯作⼈员简章  根据市⼈事局(昆⼈字[2006]39号)关于贯彻⼈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暂⾏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市委组织部、市⼈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字(2004)11号《昆⼭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制⼯作⼈员试⾏意见》⽂件的有关规定,按照《昆⼭市事业单位招聘⼯作⼈员规程》我市部分事业单位将⾯向社会公开招考录⽤⼯作⼈员55⼈,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报考对象和相关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2、作风正派,遵章守纪,服从分配。

3、具有全⽇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在职⼈员, 2008年全⽇制本科及以上应届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8⽉1⽇后出⽣),专业对⼝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和其它资格条件的均可报名应聘。

5、⼯作经历年限的计算截⽌⾄2008年8⽉1⽇。

应届毕业⽣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作经历。

6、户籍不限。

7、有特殊要求的以应聘岗位条件为准。

⼆、招聘岗位、⼈数及其它条件(具体见附表) 三、报名⽅法和程序 (⼀)报名⽅法 本⼈现场报名。

(⼆)应聘材料基本要求 1、2008届应届毕业⽣须提供本⼈⾝份证、毕业证、所在院校毕业⽣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含在校期间全部课程成绩)、户⼝迁移证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证明。

2、2007届未就业的毕业⽣须提供派遣报到证、本⼈⾝份证、毕业证、所在院校毕业⽣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毕业⽣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含在校其间全部课程成绩)、户籍证明及应聘岗位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格证书、证明。

2、社会在职⼈员须提供本⼈⾝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书和应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证明。

以上证件均需交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2008年7 ⽉ 22 ⽇(星期⼆)上午9:00---下午4:00 2、报名地点:昆⼭⼈事局(前进路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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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04‟11号
关于表彰2003年度昆山市科技工作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决定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2003年,全市科技战线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教兴市”战略,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了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加速全社会科技进步,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和科技经济一体化等方面,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的科技工作,决定授予昆山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2003年度昆山市十佳高新技术企业;好孩子集团公司等10家民营企业为2003
年度昆山市十佳民营科技企业;玉山镇科协等10个单位为2003年度昆山市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贺新军等10位同志为2003年度昆山市十佳科技(科普)工作者。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全市科技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昆山市2003年度科技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科技表彰决定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2月17日印发
共印160份
昆山市2003年度科技工作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十佳高新技术企业:
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
昆山恩斯克有限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昆山半岛水处理有限公司
昆山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华富电子有限公司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昆山市超微粉碎机厂
昆山双桥传感器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彩华包装集团公司
十佳民营科技企业:
好孩子集团公司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市凯宫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荣星动力传动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恒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震雄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昆山市世名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恒益医药原料有限公司
网进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
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玉山镇科学技术协会
周市镇科学技术协会
花桥镇科学技术协会
千灯镇科学技术协会
淀山湖镇科学技术协会
玉山镇朝阳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玉山镇柏芦街道科学技术协会
昆山市城北中心小学(科技教育特色学校)
永丰余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科普教育基地)
昆山市水利学会
十佳科技(科普)工作者:
贺新军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林育如(女)永丰余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研究员
钱呈兴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吴忆梅(女)圆刚多媒体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潘铁政昆山晶丰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定宽昆山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市场主任
张雪花(女)玉山镇科技办科技助理
吴桃英(女)玉山镇朝阳街道主任、科协主席
韩士龙昆山市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副秘书长
董茂坤花桥镇科协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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