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道路等规范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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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专业易犯强条-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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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建筑限界。

易犯问题:交通标志、防撞护栏以及硬隔离设施等侵入建筑限界。

对应强条: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3.4.2条。

3.4.2 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二、道路净高。

易犯问题:设计采用规范规定最小净高,未考虑道路加铺、积雪等因素影响以及驾驶员的视觉感受、特殊车辆(消防、应急车辆以及无轨、有轨电车、双层客车)的通行要求等问题。

对应强条: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第3.4.3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3.4.1条。

3.4.3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3.4.1 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三、行车视距。

易犯问题:道路有会车可能时仍采用停车视距;路面湿滑、平纵指标低或货运车辆多等情况下未进行视距验算;平面交叉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视线不连续;平面交叉范围内仍采用基本段规定值(二者不一定相同);城市地下道路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未进行视距验算。

对应强条: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2012)第6.6.1条;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第4.3.3条;城市地下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221-2015)第5.3.3条。

6.6.1 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1的规定值。

4.3.3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路面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5.3.3 城市地下道路设置平曲线及凹型竖曲线路段,必须进行停车视距验算。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强度指标。

易犯问题:设计习惯性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C30、C40和C50等作为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强度标准,虽然混凝土强度等级与弯拉强度有一定的正相关,但不一定能保证满足一定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就同时满足弯拉强度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01 范围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 J032—94)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的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1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

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沥青面层用粗储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8指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其他等级公路石料压碎值不大于(﹪)2830洛杉机磨耗损失不大于(﹪)3040视密度不小于(t/m3) 2.50 2.45吸水率不大于(﹪) 2.0 3.0对沥青的粘附性不小于(级)43细长扁平颗粒含量不大于(﹪)1520水洗法<0.075mm颗粒含量不11大(﹪)软石含量不大(﹪)55石料磨光值不小于(BPΝ)42实测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玄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 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6.5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道路等规范强条

道路等规范强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强制性条文汇编(公路工程部分)

强制性条文汇编(公路工程部分)

一、公路工程部分1.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4.3.1土方工程2)土方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底开挖。

4.3.4 弃方3 严禁在贴近桥墩台、涵洞口处弃土。

2.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1.0.4 沥青面层不得在气温低于10°C(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或5°C(其他等级公路),以及雨天、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施工。

1.0.7 沥青路面施工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确保安全。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和使用液体石油沥青的全过程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吸入煤沥青或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造成身体伤害。

4.8.2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表面粗糙,质量应符合表4.8.2 的规定。

当单一规格集料的质量指标达不到表中要求,而按照集料配合比计算的质量指标符合要求时,工程上允许使用。

对受热易变质的集料,宜采用经拌和机烘干后的集料进行检验。

4.9.2 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级配,其质量应符合表4.9.2 的规定。

细集料的洁净程度,天然砂以小于0.075mm含量的百分数表示,石屑和机制砂以砂当量(适用于0~4.75mm)或亚甲蓝值(适用于0-2.36mm 或0~0.15mm)表示。

4.10.1 沥青混合料的矿粉必须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原石料中的泥土杂质应除净。

矿粉应干燥、洁净,能自由地从矿粉仓流出,其质量应符合表4.10.1 的要求。

5.7.2 沥青混凝土的压实层最大厚度不宜大于100mm,沥青稳定碎石混合料的压实层厚度不宜大于120mm,但当采用大功率压路机且经试验证明能达到压实度时允许增大到150mm。

5.9.1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完全自然冷却,混合料表面温度低于50°C后,方可开放交通。

需要提早开放交通时,可洒水冷却降低混合料温度。

公路强制性条文

公路强制性条文

础上, 进行初勘。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特大桥和大桥, 必要时, 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勘察 (技勘) , 对初勘作进一步补充勘察工作。 ・ %,-# ・
第十一篇 !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初勘阶段, 应对各桥位方案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并对建桥适宜性和稳定性有关的
工程地质条件作出结论性评价。 !"# !"#"$ " 隧道初勘 初勘要求 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检验或复查隧道位置的最佳方案。通过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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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 不得修建非路用建筑物, 如开挖渠道, 埋设管道、 电缆、 电杆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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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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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路建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界 (尺寸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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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强制条文

城市道路强制条文

1 工程设计1.1 道路几何设计《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37-901.0.3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2.1.2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在城市的规模、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I、Ⅱ、Ⅲ。

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I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

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2.2.1计算行车速度的规定见表2.2.1。

当旧路改建有特殊困难,如商业街、文化街等,经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适当降低计算行车速度,但应考虑夜间行车安全。

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2.2.1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4.1城市道路建筑限界见图2.4.1。

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最小净高见表2.4.1。

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图2.4.1 道路建设限界图中Wsm--中间分车带宽度(m);Wdm--中间分隔带宽度(m);Wc--机动车车道宽度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合行驶的车行道宽度(m);W1--侧向净宽(m);Wmc--机动车道路缘带宽度(m);Wmb--非机动车道路路缘带宽度(m);Wsc--机动车车行道安全带宽度(m);Wb--非机动车车行道宽度(m);Wa----路侧带宽度(m);Wf--设施带宽度(m);Wp--人行道宽度(m);hb--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机动车车行道的最小净高(m);h‘c--机动车车行道最小净高(m);e--顶角抹角宽度(m)。

最小净高表 2.4.12.5.1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a代表年)2.5.2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二、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l0a。

三、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四、粒料路面为5a。

2.6.1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

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市政公用工程相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第二章主要以城市道路桥梁施工所涉及到的现行标准,规范作为监理人员掌握的重要内容。

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7项标准规范,其中6项为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1项城市桥梁标准规范,本章讲解将侧重于该7项标准规范重要条文的内容。

第一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主要技术标准规范熟悉现行7项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标准规范的名称,标准文号。

1.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2-962.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4-913.粉煤灰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4-974.煤渣石灰类道路路堤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5-835.钢渣石灰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5-906.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1-907.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 2-90第二节城市道路工程标准规范(一)《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2-96(重要条文)(二)1.路面抗滑表面粗集料应选用坚硬、耐磨、抗冲击性好的碎石活破碎石,不得使用筛选砾石、矿渣及软质集料。

抗滑表层石料的抗滑性能至关重要,规范附录C表C.0.8增补了磨光值、冲击值等指标。

其中磨光值是必须进行的指标。

2.3.当各层均采用沥青碎石混合料时,沥青面层下必须做下封层。

4.5.各类沥青混凝土混合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在2-2-1的规定,并应具有良好的施工性能。

6.7.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沥青路面的上面层和中面层的沥青混凝土混合料进行配合比设计时,应通过车辙试验机为抗车辙能力进行检验。

8.9.压实成型后的路面进行早期养护,并封闭交通2~6h。

开放交通初期,应设专人指挥,车速不得超过20km/h,并不得刹车或调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
4.1.7石灰稳定土层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细粒土应尽可能粉碎,土块最大尺寸不应大于15mm.
(6)应在混合料处于最佳含水量或略小于最佳含水量(1﹪~2﹪)时进行碾压,直到达到下列按重型击实试验法确定的要求压实度:
基层: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石灰稳定中粒土和粗粒土97﹪
石灰稳定细粒土93﹪
底基层: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石灰稳定中粒土和粗粒土97﹪
石灰稳定细粒土95﹪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石灰稳定中粒土和粗粒土95﹪
石灰稳定细粒土93﹪
4.3.1一般规定
1.各级公路用石灰稳定土的7d浸水抗压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石灰稳定土的抗压强度标准表4.3.1
公路等级
层位
二级和二级以下公路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4.7.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11
指 标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其他等级公路
视密度不小于(t/m3)
2.50
2.45
砂当量不小于(﹪)
60
50
4.8.1沥青混合料的填料宜采用石灰岩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矿粉要求干燥、洁净,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2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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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4.1:交叉口范围内的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1的规定,顶角抹角宽度应与机动车道侧向净宽一致。

表3.4.1 最小净高第4.3.3: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1.2m的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停车视距第5.5.1:在互通式立交匝道出入口处,应设置车道变速车道。

第6.2.9: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铁路道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图6.2.9)严禁有任何妨碍机动车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的最小瞭望视距(Sc)应符合表6.2.9的规定。

表6.2.9 道口最小瞭望视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 :新建、改建交通工程规划中的平面交叉口规划,必须对交叉口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出口道各组成部分作整体规划。

第3.4.2-5:改建、整理规划,检验实际安全视距三角形限界不符合要求时,应按实有限界所能提供的停车视距允许车速,在交叉口上游布设限速标志。

第3.5.2-3:平面交叉口红线规划必须满足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的要求,安全停车视距不得小于表3.5.2-1的规定。

视距三角形限界内,不得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0m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物体。

表3.5.2-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第3.5.5: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规划最小净高应与道路规划最小净高一致,并应根据规划道路通行车辆类型,按下列规定确定:1 通行一般及机动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4.5-5.0m,主干道应为5m;通行无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通行有轨电车的道路,应为5.0m2 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定。

3 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为2.5m。

4 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支路降低规划最小净高应经技术、经济论证,但不得小于2.5m;当通行公交车辆时,不得小于3.5m。

支路规划最小净高降低后,应保证大于规划净高的车辆有绕行的道路,支路规划最小净高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用小于45°。

第4.1.3:4.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第5.4.2:变速车道长度的取值应符合表5.4.2-1的规定;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应符合表5.4.2-2的规定;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5.4.2-3的规定。

表5.4.2-1 变速车道长度(m)表5.4.2-2 直接式变速车道渐变段渐变率表5.4.2-3 平行式变速车道渐变段长度(m)第5.5.1:在净出口端部间距较近,且不满住本规范表5.3.4-2要求时,必须布设集散车道,且进出口交通和主线交通间布设实体隔离。

第5.5.2:集散车道应布设在主线右侧,与主线车行道间应设置分隔带。

分隔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必要交通设施的要求,且不应小于1.5m;当用地有特殊困难时,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0.5m。

分隔带内必须设置安全分隔设施。

集散车道应通过变速车道同主线车道相接。

第5.6.1:当进、出口匝道的上下游主线不能保证车道平衡时,应在主线车道右侧规划布设辅助车道。

第6.1.1-1: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内。

第7.1.2-3:规定交叉口范围内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路段上人行道的宽度。

第7.1.3-1:当行人需要穿越快速路或铁路时,应固化设置立体过街设施。

第7.1.5-1:人行过街横道长度超过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在人行横道中央规划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行人过街安全岛的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4.2: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

第3.4.3: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 道路最小净高第13.3.4:对长度大于1000m、行驶机动车的隧道,严禁在同一孔内设置非机动车或人行道;对产度小于等于1000m的隧道当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时,必须设安全隔离设施。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6.2.5:水泥混凝土的强度以28d 龄期的弯拉强度控制。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不得低于表6.2.5 的规定。

表6.2.5 水泥混凝土弯拉强度标准值《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7.3.3: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

第3.7.3.5: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第4.4.5: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是合适外设置提示盲道。

第6.2.4.5:城市绿地无障碍游览路线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

第6.2.7.4城市绿地标识与信息在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第8.1.4.公共建筑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1.12:安全抓杆预埋件应进行验收。

第3.1.14: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的无障碍设施分项工程,不得验收。

第3.14.8厕所和厕所的安全抓杆应安装牢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15.8:浴室的安全抓杆应安装坚固,支撑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5.1.5:交通标志不得请入道路建筑限界。

第7.1.2:防护设施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且不应侵入停车视距范围内。

第7.1.3:不能提供足够路侧安全净距的快速路路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当路基整体式断面中间带宽度小于或等于12m时,快速路的中央分隔带必须连续设置防撞护栏。

第8.2.8:交通信号灯及其安装支架均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第10.3.2-3: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相位。

第11.1.1:城市道路应设置人工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0.5:快速路的交通管理设施及服务设施应与道路配套设计,保证交通正常运行。

第3.0.9:快速路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5.4.1:快速路的上下行快速机动车道之间必须设中间带分隔,中间带应由中央分隔带及两侧路缘带组成。

第9.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防撞护栏:1.路堤高度符合表9.3.1所列数值的。

2.上跨的立交主线或匝道路段两侧。

3.距城市道路边线或路基坡脚1m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两侧。

4.立交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的外侧。

第9.3.4:当快速路主线整体式断面的中间带宽度小于12m时,必须在中间带两侧设置防撞护栏或防撞墩。

《快速公交汽车交通系统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4.3.3:在封闭的专用路、专用车道路段和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快速公交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应大于60Km/h;通过不设站台屏蔽门的车站站区时,行驶速度不应大于30Km/h。

●第5.1.8:分离式单车道物体隔离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紧急出入口或停车港湾。

●第5.2.1:快速公交系统的专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第7.1.4:调度与控制应能提供快速公交车辆的信号优先服务。

《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0.7: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第6.6.1:各级道路的停车视距不应小于表6.6.1的规定值。

表6.6.1 停车视距●第10.2.1:道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设置立体交叉:1.快速路与轨道交通线路交叉;2.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铁路车站、铁路编组场的交叉;3.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4.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除有轨电车道外的城市轨道交通交叉。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第6.1.2:对城市中的重要道路、交通枢纽及人流集中的广场等区段的照明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每个电源均应承受100%的负荷。

●第7.1.2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

表7.1.2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注:1.本表仅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素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2.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3.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严禁●第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第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第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第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第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不得开放交通。

●第11.1.9: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到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到5MPa时,必须采取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第3.3.4: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不得同电力电缆舱敷设。

●第5.5.7:综合管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第3.0.19:排水管道检测时的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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