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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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行政诉讼法讲义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案例分析
• 某单位在山上采石,小张和小李二人在打炮眼, 一块巨石突然滑动,小李见状急忙向后躲闪,不 料将一名刚走到他身后的民工撞到山下摔死。小 李应否事由:
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 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 罪的事由。
小常是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由于遭遇国际 金融危机,今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加之法学 专业就业门槛高,就业范围窄,眼见离毕业生日子越来越近, 他虽然全国四处奔走,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 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是摸襟见肘。2008年10月中旬 的一个晚上,小常见学校公寓楼的一间寝室内无人却房门大 开,于是溜门入室,盗得学生小华放在书桌上的“华硕”笔 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在携赃逃离现场途 中被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并抓获归案。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包括: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
份权等。
民事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般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 为4年。
课堂案例练习题:
请指出下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哪一种(讨论)。 1、某甲开车途中发现有个熟人某乙在前面行走,就想开车紧 贴而过,吓唬某乙,但车紧贴而过时将某乙拖倒轧死。 2、某段公路上有农民白天堆晒的麦秸,某甲在深夜开车驶过 该路段时将一名藏在麦秸下睡觉的儿童压死。 3、某甲是某仓库管理员,一天朋友来仓库看望他,拿出香烟 请某甲抽烟,抽烟后某甲将烟头随手一扔,结果引起火灾。 4、某甲想开枪杀死某乙,虽然距离很远,但某甲不愿放过这 个机会,向某乙开了一枪,结果没有击中某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新行政诉讼法讲义

新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行政诉讼法修改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出的。
修正案草案经过2013年12月、2014年8月 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4年 11月1日通过,修正案共61条。修正后的行 政诉讼法,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 其中,没有修改的25条,修改了45条,增 加了33条,删除了5条。主要修改如下: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不承认判例。
也就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可 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3、我国当代法律渊源
• 一是宪法 • 二是法律:指狭义的法律 • 三是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四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 • 五是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的规范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违法行为有连续状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共同诉讼人是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
被告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由其作出 或者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
行政诉讼的管辖
01
02
03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 级别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 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地域范 围划分受理第一审行政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 准绳,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
证据规则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 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裁判种类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撤销或者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判决被告履行 法定职责等。
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03
不受案范围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
事管理行为等。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原告
共同诉讼人
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例三:行政强制案件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理目标,而依法直接采取的强制手 段。
详细描述
某市城管局因某商家占道经营,对其采取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的行政强制措施。商家不 服,认为城管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城管局的强制 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行政诉讼法(PPT 129页)

王某进行殴打,致王某鼻部、眼部等多处受伤。
2008年6月2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
定中心鉴定,王某之伤属于轻微伤(偏重)。
公安分局经调查取证,在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
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以殴打
他人为由,分别对李某之兄作出治安拘留15日
的行政处罚,对李某(该公安分局的民警)作
治安警告的行政处罚。
3
民告官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88次会议通过,2000年03月10日起施行)
5
二、基本原则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行政案 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 查,并作出判决。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
(二)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1、司法变更权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5
二、不予受理的范围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刑事强制措施 ➢主体: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 ➢目的: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时间:立案侦查之后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范围
16
3、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行政指导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 重复处理行为 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 9、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 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课件

《行政诉讼法》学习提纲★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原则(一)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原告-被告-主管机关-内容-核心。

(三)原则——共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3-10条)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有限变更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肯定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否定性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讲义(pp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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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在审 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裁判,包 括判决、裁定和决定等。
执行与监督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02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03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身权、财产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 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 给抚恤金的。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职权职责性
法律意义性
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能产生法律效果,具有法律 意义。
行政行为的分类与内容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 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 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如行 政法规、规章等;具体行政行为是针 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如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合同的履行和监管
关注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双方的 义务履行、监管措施等。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
了解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调 解、仲裁和诉讼等。
行政合同责任与救济
探讨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途 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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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法讲义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l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

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第54条第(四)项)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受案范围一、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第11条)1、不服行政处罚的包括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决定不服的。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制人身自由:劳动教养、强制戒毒、行政扣留、限期出境等限制或剥夺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扣缴、强制拆除等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物质采购权等4、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许可证和执照应作广义理解,如批准证书等5、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的。

6、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革命残疾军人残疾金,牺牲、病故抚恤金,职工伤亡抚恤金7、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包括乱收费、乱摊派的案件。

8、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等财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等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第12条)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一种政治行为,对国家行为的审查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目前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通过本级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参照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认为与规章之间不一致的,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3、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管理其内部事务的自律权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对本系统和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行为。

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由监察机关、人事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进行。

4、行政终局行为。

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途径或司法途径:《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对省部级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仅有行政救济权:依据……,省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复议法》第30条第2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2款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外的几种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仲裁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管辖一、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二、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管辖规定》对此有新的补充。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三、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第一审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包括: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特殊地域管辖,可分为共同管辖和专属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

主要情形: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的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在我国,是指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件:(1)已受理;(2)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情形:(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2)对管辖权有争议,又协商不成。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基于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转移。

(1)由下向上转移;(2)由上向下转移。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一、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四、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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