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
外嫁女权益类型及受到侵害的成因分析

3 . 宅基 地分 配权 。对农 民来 说 , 宅基地 是赖 以生存 的一项
重要 的权 利 . 有很大 的经 济利益 , 现今很 多农 民无地 耕种 又无
其 他生活 来源 , 就会 在 自家宅 基地上 建造房 屋 。 其 中一层 留作
自用 , 其 他 出 租 出去 。在 大 多 数 地 方 , 宅 基地 的分配 权 又往往
( 三) 法律成 因
1 .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随着经 济 的发展 和土地 的增值 , 在 第
二 轮 土 地 承 包 和 调 整 的 过 程 中 ,部 分 外 嫁 女 不 仅 分 不 到 新 的
责任 田, 而且 过去分 配 的也要 被强制 收 回。 2 . 征 地补偿 款 分配 权 。征地补 偿 费用作 为 对被 征 土地农 民( 包 括 外嫁女 ) 土地 承包 权 益的 一种 价值 补偿 , 外嫁 女 应 当 得 到和 同村农 民一样 的补偿 。 但 现实是 。 在 很多 地 区外 嫁女 一
费 、安 置 补 助 费 问 题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生 纠 纷 人 民 法 院 能 否 受
和 征地补偿 款分 配权 紧密联 系 .且 在宅 基地分 配权 问题 上采 取男 女不 平等 的政策 。
4 .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 外 嫁 女 权 益 纠 纷 表 现 最 突 出 的 就 是 股 权 分 配 权 和 分 红 权 问题 。 在 这个 问题上 , 村 委 会 会 以 村
5 . 集体福 利 。 外 嫁女 的此项 权利 同样受 到 限制 。 包括 农村
集体合 作 医疗 、 养老保 险 、 子女 人托 、 人 学等方 面 的权利 。 外嫁 女要 求 享有 参 与 以上农 村集 体 经济 利益 分 配权 利 ,
“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其解决路径

“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其解决路径在村规民约的背景下,就“外嫁女”的土地拆迁补偿的纠纷进行了探讨,在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在民间法(村规民约)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提出了社会治理合法化的应对措施。
村規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依据,在村民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村规民约在某些程度上会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集体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在对“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的纠纷方面缺乏合法的解决依据。
妇女的地位受习惯法的影响,广大农村地区长久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一传统思想,“外嫁女”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受到村规民约的制约。
随着人权意识的提升,妇女的权利也需要更多的重视和保障。
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国家法律的替代职能。
当然,村规民约是民间的传统治理与国家民主治理之间的一种互动,尤其是在对特殊主体的权益保护过程中,其公平、合法、合理的运行,也是判定村规民约有效性的一种手段,在“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的纠纷的保障方面体现得更加突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是解决土地拆迁补偿款纠纷的前提和关键。
笔者分析了村规民约背景下“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的根源,指出了“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的不足,从法理层面提出了“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对策。
1村规民约背景下“外嫁女”土地拆迁补偿纠纷在现有的法学研究领域中,农村“外嫁女”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外嫁女”是指离开本村嫁到外村,或者嫁给本村村民,还包括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以及她们的子女;狭义上的“外嫁女”是指嫁到本村以外,户籍仍然留在本村的妇女。
该研究关注的是狭义上的“外嫁女”[1]。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妇女的地位与男性不平等,一直依附于家中的男性,而且妇女对于土地的依赖性也要强于男性,她们需要更多的权利保障。
“外嫁女”作为特殊群体,她们的户籍留在本地,其他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随着婚姻关系的转移而转移。
同时“外嫁女”的权利也受到了集体土地制度变更、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变化的多方面影响。
科研课题论文:我国农村“女权”保障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

72862 农村研究论文我国农村“女权”保障问题与制约因素分析一、我国农村女权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财产权益尚难保障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夫为妇纲”的三纲五常封建思想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农村妇女主要还是依靠男人生活,在财产处置权利方面,农村妇女是没有多大的话语权力的。
这主要突出的表现在:土地承包权被架空。
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实施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这就导致了相当一部分的农村妇女在结婚或离婚后,很难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调查显示,20xx年,没有土地的农村妇女咱21.0%,比2000年增加了11.8个百分点,其中,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因征用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的占27.9%,(其中,获得了补偿等收益的占87.9%,未能获得的占12.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20xx年,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
婚前财产权被遗忘。
一般在农村妇女的意识中,所谓的财产大部分都是指陪嫁的嫁妆,而对于农村妇女在未出嫁之前在娘家创造出来的财产大部分都无人提及,这也应证了“嫁出去的女拨出去的水”的农村古话,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婚前妇女为娘家的经济收入付出了诸多努力,但是只要出嫁,这些婚前她们所创造出来的财产就与她们没有任何关联。
家庭财产支配权被漠视。
在农村中,男性与女性同样为家庭的经济收入贡献力量,甚至在不少农村地区,妇女不仅要承担了繁琐的家务,还有承担繁重的农活,以及老人小孩都要去照顾。
但是在财产支配方面,却是丈夫占据主导地位,大多数妇女根本无力支配家庭财产,甚至对家庭财产的知情权都丧失殆尽。
这就导致了一些农村妇女在离婚时想履行分割财产的权利,但是她们除了房屋、电视等固定财产外,其它的财产竟然一无所知。
农村妇女的继承权难以保障。
根据我国颁布的《继承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但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继承权一般是由子嗣继承,妇女根本无权过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

外嫁女权益纠纷化解的建议嘿,咱今儿就来说说外嫁女权益纠纷这档子事儿。
你说这外嫁女,就像是一只风筝,线的一头在娘家,另一头在婆家。
有时候这线啊,就容易缠在一起,闹出些纠纷来。
咱先讲讲这土地权益吧。
有些地方,外嫁女的土地就莫名其妙地没了,这像话吗?那土地可是人家的根儿呀!就好比你养了一只鸡,天天给它喂食,突然有一天有人说这鸡不是你的了,你气不气?这外嫁女对土地是有合法权益的呀,凭啥说没就没呢。
还有那村里的分红啥的,也不能把外嫁女给落下呀!人家也是村里的一份子呀,咋能区别对待呢?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了个大蛋糕,结果到分的时候,就把外嫁女那一块给切走了,这多不公平呀!那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呢?咱可不能怕事儿!首先,外嫁女自己得清楚自己有啥权益,不能稀里糊涂的。
就像你出门得知道自己要往哪儿走,不能瞎转悠。
然后呢,要勇敢地去争取,别不好意思,这是你应得的呀!你不争取,谁会主动给你呢?要是村里解决不了,那就往上找呀!镇里、县里,总有能说理的地方。
别觉得麻烦,这事儿可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呢!就像你生病了,难道因为怕吃药苦就不去看病吗?那肯定不行呀!咱再说说家人的态度。
娘家和婆家都得支持外嫁女呀,不能胳膊肘往外拐。
要是家人都不帮着,那外嫁女得多心寒呀!这就好比你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还没人安慰你,你得多难受呀!社会上也得重视起来呀!不能让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被遗忘的角落。
大家都来关注,都来帮忙,那这些问题不就好解决多了吗?咱不能让外嫁女们觉得自己是孤立无援的呀!总之,外嫁女权益纠纷不是小事儿,得认真对待。
大家都行动起来,让外嫁女们能真正享受到她们应有的权益,让她们的生活也能过得顺顺利利的。
这难道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难道我们要看着她们受委屈而无动于衷吗?肯定不行呀!所以呀,大家都努努力,让这个世界更公平、更美好吧!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外嫁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1988年出生于我国XX县一个普通农村家庭。
2008年,李某与同村的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5年,因家庭矛盾,李某与张某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后,李某带着儿子回到了娘家。
离婚时,双方约定李某的婚前财产归李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双方共有。
2016年,李某的娘家所在村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部分土地。
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李某以村民身份申请分得征地补偿款。
然而,村委却以李某已嫁出本村为由,拒绝将其纳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名单。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作为外嫁女,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李某离婚后,是否仍享有本村村民的身份?2. 李某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三、法院判决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关于李某是否仍享有本村村民的身份问题,法院认为,李某虽已嫁出本村,但离婚后并未迁出户口,且在本村仍有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李某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
2. 关于李某是否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李某作为本村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离婚后,李某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仍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享有本村村民的土地权益,村委应将其纳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名单。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外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权益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益,关乎农民的生活和发展。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外嫁女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本案通过以下途径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1. 法院认定李某仍具有本村村民的身份,为其享有土地权益奠定了基础。
2.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外嫁女权益保障情况报告 (2)

关于“外嫁女”在司法实践中权益保障情况报告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国家对农村土地征用量逐年增加。
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由于诸多原因,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却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农村实施村民自治以来,一些地区出现了人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方式来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权益。
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及其所衍生的各种权益保护形势愈加严峻。
二、外嫁女权益未能完全得到保障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在法律方面,对于如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在争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外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主体问题。
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人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只规定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在村民会议,也就是说,国家法律把全部的权利交给了村民自治。
目前各地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一标准,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籍为依据。
二是复合标准,即以户籍为基础,辅之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并履行本村集体的村民义务等条件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作为依据,必须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
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复杂性,在外嫁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如果其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第一种单一标准,外嫁女因户籍不在夫家而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其原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实行第二种复合标准,该外嫁女因不在原籍生产、生活导致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样便造成外嫁女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两边落空的现象。
农村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从法院审判的视角解读农村"外嫁女"权益纠纷全国法院系统第十五届学术讨论会征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论文提要: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原来以土地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经济来源,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
为此,广州中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对外嫁女权益纠纷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文分成五个部分:前言:简要介绍广州市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概况、开展调研的目的、整个调研的基本过程;第一部分:外嫁女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人民法院审理外嫁女案件的法理分析:一、程序问题的思考二、审理外嫁女权益纠纷应遵循的原则三、外嫁女权益受人民法院保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四、解决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出路;第三部分:两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一、关于“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双重条件的问题二、村规民约的法律性质及其审查、监督机制结论:通过地方立法统一解决是处理外嫁女权益纠纷的必由之路。
全文共计字。
课题组成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娜广州市委政法委研究室副主任马红安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处长魏富忠广州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李次奇广州市番禺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雷艳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伟民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邓克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谭卫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助审员李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助审员龚德家广州市番禺区法制办谢伟东前言随着广州地区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或用于非农业建设,原先以耕地为主要经济收入的村民,逐渐转变为以股份分红为主要的经济来源。
与此同时,农村“外嫁女”在股份分红方面的纠纷开始不断发生,外嫁女权益纠纷成为当前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其中不乏大量的女性。
这些女性中,有一部分选择了嫁入城市,成为了“外嫁女”。
然而,在她们离开农村,嫁入城市之后,她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保障,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民家庭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并不充分。
一些地方实行“嫁出即失地”的政策,外嫁女一旦嫁入城市,就失去了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问题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外嫁女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外嫁女是否有权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民家庭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权。
因此,外嫁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有权参与家庭承包,享有承包地使用权。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为外嫁女嫁入城市而收回其土地承包权益。
二、外嫁女土地承包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不尊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故意降低合同标准,或者不签订书面合同,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必须尊重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得降低合同标准,或者不签订书面合同。
三、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权问题。
对于外嫁女来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侵犯了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她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可以尝试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投诉;投诉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相关法律法规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保护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探析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获得土地权益是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
我国的妇女与男子相比,在从事非农劳动人员中,女性低于男性3—7个百分点,非农就业机会相对不足,她们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
因此,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显得举足轻重。
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中,关键要重点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弱势群体,“外嫁女”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之一,也是近年来就土地权益问题上访率较高的群体。
由于我国农村长期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村民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他们便以“村民自治”为山,按照“村风民俗”部分别夺和完全剥夺了“外嫁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使“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处于受到一种长期的侵害之中,据统计,2001广东省镇级以上妇联共接到外嫁女权益问题投诉748宗,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的一些农村,存在完全或者部分剥夺外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的现象(摘自《社情民风》)。
其实,外嫁女在土地承包权、集体经济分配权、宅基地分配权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与男子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歧视并不是广东省所特有的现象,它是在全国范围内,在解决土地权益纠纷及提高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个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权益的流失对外嫁女的影响。
土地权益对外嫁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上的影响。
随着农业的女性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村妇女与男子相比,就更多地依附于土地。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来讲,土地还是她们惟一的就业空问,土地在相当长时期还摆脱不了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如果剥夺了她们的土地权益,便几乎剥夺了她们生存的权利,更使她们变成农村贫民的一部分。
2.社会上的影响。
没有土地而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无疑属于弱势人群,在传统思想浓厚的农村,受到的歧视也是最多的,村民代表大会之类的权力组织往往没有她们的声音。
外嫁女丧失了土地权益,就会严重影响到她们的社会地位及参政议政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婚姻自由程度的扩大,外嫁女的数量越来越多,外嫁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象将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影响到社会的定安团结及妇女的地位。
3.心理上的影响。
居住在原村的出嫁女多是处于无奈而这么做的,她们本身的心理压力已足够大了,如果这时她们又没有最基本的经济资源,在周围和她们内心,她们都不被认为是本村的居民,因而她们没有归属感。
另外,离婚后会失去土地的威胁也往往使很多婚姻不幸福的妇女很难提出离婚,这样她们必须要依附于她们的丈夫、忍受他的不尊敬,甚至是家庭暴力。
土地权益的流失在经济上、家庭上、社会上、思想上对外嫁女的影响是深刻的,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建设文明、公平现代化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妥善解决好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关系到提高妇女权益、妇女地位的大事,也是建设文明社会和小康社会的一个指标。
二、外嫁女在农村土地权益中的现状。
外嫁女在土地权益方面没有享有与男子同样平等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普遍现象。
出嫁女在婚嫁过程中丧失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的情况主要有几种:1.“农嫁非”,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2.“农嫁农”,嫁到外村的'妇女,从该妇女嫁出后,其原居住地的农村组织即强行收回了其土地承包权,而夫家居住地却迟迟没有分给她土地承包权,有些妇女两头都没有承包到土地达十几年之久,其丧失了土地承包权的同时也丧失了与土地权益有关的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等权益。
3.离婚妇女,她们不仅在娘家无地,而且婆家也收回了她们的土地。
这种妇女是在婚嫁之时在夫家所在地分到了承包地,可是在离婚后,其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而娘家所在地也拒绝其承包土地;4.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女方所在地认为该女已出嫁,根据“从夫居”的风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可能给其丈夫及子女相应的土地权益。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未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流失,在我国的浙江、湖南的农村,还有一种“测婚测嫁”的方法,即农村女孩已到或接近婚嫁年龄的女孩不再分地,这种方法是连未嫁女的土地权益也剥夺了。
而我国不同的地区,外嫁女享有的土地权益还不尽相同,有的是部分享有,有的甚至是完全不享有。
在一些地区,是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部分剥夺,他们通常的做法是只要有户口在,他们采取的外嫁女与当地村民不平等的权益,比如有些地区村风民谷约定外嫁女享有其他村民土地权益的60%;也有些地区约定的是外嫁女可以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但子女不得再享有土地权益,或者规定只有一名子女可以随外嫁女一起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也有些地区对“随妻居”的家庭规定,只有该妇女及一名子女享有与村民相等的土地权益,其丈夫和其他子女不再享有,等等。
农村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上述外嫁女人们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人就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
如果外嫁女再回来与村民争土地即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许多妇女在出嫁后即被强行没收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她们的子女也落户在娘家,依然不能享受上述土地权益。
不管外嫁女在婚嫁过程中是部分丧失了土地权益还是完全丧失了土地权益,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是有悖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
我国一直重视男女平等,强调女人在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男女在土地权益中的平等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00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对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责任田如何解决,作了如下具体明确的规定: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都就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特别是2003年3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木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外嫁女完全是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利的。
剥夺外嫁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三、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受到非法剥夺的原因分析。
1.人多地少、生产力水平不够高是我国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得不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民人口占人口的绝大部分,我国的耕地却相对较少,人均耕地面积仅有0.09公顷,还不及世界平均水平的1/3.同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较低,加上农业的平均产量也较低,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许多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多分得一点地,便千方百计地剥夺外嫁女的土地合法权益。
2.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
在农村,“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不再与娘家当地的村民争土地。
特别是在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村,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时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
3.政府对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国家颁布的各种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少做广泛、深入的宣传,特别是深入农村基层的宣传和学习。
在农村的许多地方,这一类法律法规还鲜为人知。
4.农村妇女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农村大部分地区比较贫穷,加上长期形成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对法律的了解就更少。
因此,外嫁女很少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以“村民自治”代替法律法规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
有基层干部外嫁女反映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置若罔闻,使得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等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6.我国在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比较难。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以后,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但该法只是对土地承包问题原则上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问题。
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生土地承包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却不对征地补偿费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那发生征地补偿费纠纷的问题呢?一般来说,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到各家各户之后,就很难就有预留的土地,如果发包方不让外嫁女承包土地,而外嫁女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发包方应让外嫁女承包土地,可是这时发包方又怎么能有多余的土地再给外嫁女承包,发包方又能用什么来赔偿外嫁女的损失呢﹖因此,有时候保护外嫁女的权益便变成了一句空话。
7.国家没有给妇女提供更多的援助。
虽然外嫁女就土地权益受到侵犯向妇联反映、向人大上访的现象越来越多,但这些对于解决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来说还是显得微不足道的,外嫁女需要更多的社会援助。
四、如何加强对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如何改变外嫁女目前在土地权益上所处的劣势,笔者的看法和意见是:1.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保障妇女土地承包权的重要性。
要把维护外嫁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当作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方面来认识,要将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妇女权益及增进社会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要进一步破除农村封建陋俗,坚持男女平等,决不以任何借口剥夺妇女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对非法剥夺和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2.要在农村基层进行广泛的普法学习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通过宣传,使国家保护外嫁女的法律法规能够顺利施行。
3.加强对基层农村干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
通过对这些“村官”的培训,使他们透彻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使他们能够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俗”正确处理农村土地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制止和说服部分村民用“村规民俗”代替法律的做法,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中所处的劣势。
4.教育妇女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她们行使这些权利,是改变妇女权益保障状况最根本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