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价格垄断规定》
000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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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0 ”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规 定》 ,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 现予公 布 , 自 20 1 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
:10 - 0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印送 : 全国人大法工委 , 最高人民法院 , 商务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国务院法制办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 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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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关键词民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相关市场裁判要点1.在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骤。
但是,能否明确界定相关市场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影响的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
如果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能够对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则不需要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确而清楚地界定相关市场。
2.假定垄断者测试(HMT)是普遍适用的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思路。
在实际运用时,假定垄断者测试可以通过价格上涨(SSNIP)或质量下降(SSNDQ)等方法进行。
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的免费特征使用户具有较高的价格敏感度,采用价格上涨的测试方法将导致相关市场界定过宽,应当采用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进行定性分析。
3.基于互联网即时通信服务低成本、高覆盖的特点,在界定其相关地域市场时,应当根据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外竞争者的现状及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4.在互联网领域中,市场份额只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一项比较粗糙且可能具有误导性的指标,其在认定市场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基本案情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发布扣扣保镖软件。
2010年11月3日,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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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调查程序与措施
立案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 行为进行调查,经初步调查并确 认存在涉嫌垄断行为的,应当立
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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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 以采取询问、查阅、复制、查封、 扣押等多种措施收集证据。
调查期限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 超过六个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设,充实执法力量 ,强化反垄断执法权威和统一性,加大执法力度。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授权,负责辖区内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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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部门
依法对特定行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查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
监管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反垄断法的监管范围将进一 步扩大,涵盖更多新兴行业和领域。
执法力度将继续加强
未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 进行严厉查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国际合作将更加紧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各国反垄断法之间的国际合作将更加紧密 ,共同打击跨国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价格垄断规定策划方案

反价格垄断规定策划方案一、方案背景咱们先来聊聊这个方案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市场上价格垄断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为了追求暴利,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将严重影响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
二、方案目标1.有效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
2.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3.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方案措施咱们具体说说这个方案的实施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咱们得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这包括:(1)制定反价格垄断法,明确价格垄断的定义、种类、法律责任等。
(2)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使其与反价格垄断法相互衔接。
2.建立监管机制(1)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及时发现价格垄断行为。
(2)对涉嫌价格垄断的企业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3)对反价格垄断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3.强化执法力度(1)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可以采取限制经营、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建立信用体系,对价格垄断企业进行失信惩戒。
4.加强宣传教育(1)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反价格垄断法律法规,如电视、报纸、网络等。
(2)举办反价格垄断讲座、培训班,提高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素养。
(3)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举报价格垄断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四、方案实施步骤咱们来谈谈这个方案的实施步骤。
1.调研阶段这个阶段,咱们要对市场价格垄断现象进行深入调研,了解其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等,为制定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制定具体的反价格垄断方案,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机制、执法力度、宣传教育等方面。
3.实施阶段这个阶段,咱们要将方案付诸实践,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监管机构、加强执法、开展宣传教育等。
4.评估阶段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要对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看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如有不足之处,及时进行调整。
反垄断法律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的制度
规制垄断协议 的制度
规制经营者集 中的制度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行政性垄 断的制度
一、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 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 位。
案例: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2014年4月 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有 限公司在新、改、扩建供水接装业务过程中,要求用户必须选用其确定的 厂家的水表,必须与其下属子公司签订水表采购合同,否则不予向用户通 水。
正当理由: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为了维护品牌形 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 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即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
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
垄断——指经营者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 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 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简言之,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 争的违法行为。
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
娄丙林是一名主要经营海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与妻子刘克兰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京 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扇贝。后 来,娄丙林加入了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并委托刘克兰代为处理与北京水产批发协会有关的一切 事务。娄丙林表示,由北京水产批发协会发布的《手册》中的“奖罚规定”部分变更和固定 了獐子岛扇贝的销售价格,并禁止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会员向其会员所在市场的非会员销售整 件獐子岛扇贝,如果协会会员违反规定,将被以各种理由处以罚款,甚至停供獐子岛扇贝。 据娄丙林介绍,刘克兰在2011年多次因违反北京水产批发协会规定而被罚款。2011年12月, 娄丙林退出北京水产批发协会,但此后一直无法获得獐子岛扇贝供货渠道,无法销售獐子岛 扇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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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价格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
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九条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二)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三)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四)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二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三)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三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设定过高的销售价格或者过低的购买价格,变相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交易相对人有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等情况,可能会给交易安全造成较大风险的;
(二)交易相对人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购买同种商品、替代商品,或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向其他经营者出售商品的;
(三)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通过价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
(一)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二)为了维护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务水平的;
(三)能够显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交易时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等级、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权和技术约束条件等。
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延缓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度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在界定相关市场的基础上,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二)对外地商品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三)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
(四)妨碍商品自由流通的其他规定价格或者收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依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本规定所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
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