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审判制度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美国司法制度(十)完整篇.doc

美国司法制度(十)-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官审。
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
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
所谓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
虽然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点。
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
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角度提出的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并进行“登记”之后,执行逮捕的警察机关应该没有不必要延误地将嫌疑人送交法官进行“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是由法官向被告人宣布指控的罪名并告知其有关的权利-特别是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如果被告人没有放弃其陪审团审的权利,那么正式审判程序便从挑选陪审员开始。
如果被告人选择法官审的方式,那么正式审判便直接从“开庭陈述”开始。
由于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所以首先由检察官进行开庭陈述,然后再由辩护律师进行开庭陈述。
开庭陈述不是辩论,双方律师只能简单地向法庭讲述其主张。
开庭陈述之后,就轮到“公诉方主诉”了。
所谓“公诉方主诉”就是由公诉律师通过证言和物证来证明所控犯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
主诉的基本形式是公诉律师通过提问让证人讲述其所知案件事实。
这就是“直接询问”。
在此过程中,公诉律师也可以让证人辨认各种实物证据并将该证据提交法庭。
在公诉律师进行直接询问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有关的证据规则随时提出“异议”,并请法官裁断。
公诉律师结束对每一位证人的直接询问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对该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即质证。
公诉方主诉结束之后,辩护律师便开始进行“被告方主讼”。
美国审判制度

美国审判制度美国审判制度是世界上最为先进和复杂的法律体系之一,其在保障公正和公平的同时,也深受国际法律界的赞誉和借鉴。
美国审判制度包括了法官、陪审团、律师和证人等多个参与方,以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首先,美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独立地做出裁决。
美国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任命,确保法官没有政治偏见和个人私利。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裁判的作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美国审判制度注重陪审团的参与。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其成员不属于法律行业,来自不同背景和群体,因此能代表社会的多元性。
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听取证据和辩论,最终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的存在有效地防止了法官的个人偏见和不公正判决,增加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在美国审判制度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律师既可以代表起诉方,也可以代表被告方。
他们负责收集证据、准备辩词和表述法律观点,以确保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和代表性,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护。
律师的存在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和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此外,美国审判制度还注重证人的证言。
证人是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证据和目击情况,为法庭提供客观证明。
证人可以是当事人、专家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士。
他们的证言对案件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接受严格的质询和交叉审问。
证人的证言有助于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结起来,美国审判制度通过法官的独立性、陪审团的参与、律师的代表性以及证人的证言等多方面的保障,确保了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这一制度不仅保护了被告的权益,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透明和可信的法律体系。
美国审判制度的成功经验对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有着借鉴价值,为全球法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美国死刑制度

美国死刑制度美国⽬前有36个州和联邦政府有死刑法律,其余的州和⾸都哥伦⽐亚特区没有死刑,其中包括在2009年3⽉废除死刑的新墨西哥州。
在这些没有死刑的地区,绝⼤多数的最⾼刑罚是“终⾝监禁、不得假释”。
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各州規定不⼀)——也就是说,如果控⽅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审理过程中改判有期徒刑)。
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如连環杀⼈狂)以外,難以判處死刑。
就算能够,⼜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般拖延⾄两到三年是正常範疇,⽽且州和聯邦兩⽅的上訴程序每多曠⽇持久,且費⽤不菲,以⾄超過執⾏終⾝監禁的成本兩三倍。
应⽤范围陪审团可⽤于绝⼤多数刑事审讯和部分民事案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有差异,例如⾹港只有⾼等法院及死因裁判法庭才设有陪审团。
组成⼈员叫陪审员,由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成⼈中随机选出。
出任陪审员资格所有成年公民都可能被选为陪审员,却不是所有成⼈皆有资格出任陪审员,例如警察、军⼈,教授,市(省)长,法学系的学⽣可能不符合或可获豁免出任陪审员。
陪审员的选任需要遵从⼀定的选任程序。
陪审团⼈数由当地法律规定,各地法律规定的⼈数不⼀。
在⼀些国家或地区,设有替补陪审员,和陪审员⼀同产⽣并旁听案件审理。
如正式陪审员因某些原因不能完成⼯作,由替补陪审员接替并投票表决。
在另⼀些地⽅,如有陪审员中途退出,需要解散原来的陪审团,重⾏选出新的陪审团,并且重新开始审讯程序。
陪审员如⽆合理原因⽽缺席审讯是违法的,可被法律追究。
陪审员应避免妨碍司法公正参见:妨碍司法公正任何⼈企图在法庭以外影响陪审员的决定,例如私下接触陪审员,或在⼤众媒体发布某些没有在审讯中披露的资料,也可能触犯法律。
陪审团的职责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初审法院的重要⼯作,在采⽤陪审团的审判制度⾥,由普通民众所组成的陪审团通常⽤来认定纯然客观之事实。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

美国司法制度原则美国司法制度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一套法律和政府机构体系,旨在维护公正和平等的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首要任务,包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审判和裁决。
下面将探讨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
1. 法律的统治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是法律的统治。
这意味着法律是最高的权威,并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政府机构。
司法机构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和平等的审理,并根据法律作出裁决。
司法机构的判断不应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干扰。
2. 公正和平等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个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平等。
这意味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得到平等对待和公正的审判。
无论种族、性别、宗教或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在法庭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接受公正的判断。
司法机构必须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确保每个被告和原告都有平等的机会以及公正的程序。
3. 权力分立与制衡美国司法制度的另一重要原则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根据美国宪法,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为三个独立而平等的机构:国会、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
这种分权的设计旨在防止某一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力。
司法部门的职责是解释法律的含义并进行审判,以确保宪法的正确执行。
4. 被控人的权利保障美国司法制度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被告人享有自由和公正的审判,有权保持沉默、聘请辩护律师以及与证人进行交叉盘问。
此外,被告人有权利不受非法搜查和逮捕,并保有不受酷刑和残忍对待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保障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公众参与和透明度美国司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庭审和审判是公众的权力和监督对象。
开庭审理和判决过程通常是公开的,以确保公正和透明。
公众也有权利访问司法文件和决策,以保证司法系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6. 意见表达和司法独立美国司法制度保障了言论自由和意见表达的权利。
公众对司法判决和司法政策有权提出批评和反对意见,并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公正和平等待遇。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基于宪法的三权分立制度,由联邦和各州的法院系统组成。
这个制度保障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平等的保护。
美国的司法制度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
联邦法院系统由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最高权力机构,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法律和宪法,并对上级法院裁决进行审查。
巡回上诉法院是联邦上诉的最高审判机构,负责处理各种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联邦法院,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由州最高法院、中级上诉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州最高法院负责审理上诉,解释州法律和宪法。
中级上诉法院是州级的最高审判机构,处理较低法院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最底层的州级法院,处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1. 独立性:美国的司法系统相对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法官在决案时不受政治或经济压力的影响。
这保证了公正和透明的审判过程。
2. 公众参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陪审团的参与非常重要。
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他们代表公众的利益,在审理案件时提供公正的意见和判断。
3. 法治原则:美国司法制度强调法治原则,也就是以法律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解释法律,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4. 上诉制度: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上诉制度,允许当事人对判决进行上诉,以确保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这保证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和结果。
5. 公平审判权:美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每个人的公平审判权,包括被告和原告双方。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裁决,确保公正和公平的判决和刑罚。
然而,美国的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一些批评认为,司法系统的运作不那么高效,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导致公民权利的保护受到威胁。
此外,司法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和歧视现象,需要进一步改进。
总的来说,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治保障,确保了法律的适用和公正的施行。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

美国法与司法体系美国是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其法律体系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的法律体系由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构成,这些法律由联邦和州法院负责执行和解释。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司法体系的组成和运作。
一、美国的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层面。
联邦法适用于整个国家,而州法则适用于各个州内部。
美国的法律体系具有一定的层级结构,最高的权威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政府组织及其权力的分配、公民权利和政府的职责等。
在宪法之下,联邦法律由国会制定,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商法、劳动法等。
而州法律则由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制定,用来管理各州内部的事务,例如土地使用、婚姻与家庭法、交通规则等。
同时,联邦和州法律之间有一种层级关系,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时,联邦法律优先适用。
二、美国的司法体系美国的司法体系分为联邦司法和州司法。
联邦司法负责解决联邦事务,而州司法则解决州内事务。
在联邦司法中,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联邦法律。
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具有约束力。
除了最高法院外,联邦法院还包括上级法院、地区法院和特殊法院。
上级法院是区域性的联邦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
地区法院则是联邦司法体系的基层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特殊法院则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移民法院和海军军事法庭等。
州司法体系由各个州的法院组成,包括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地方法院等。
州最高法院是每个州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各州法律和宪法。
上诉法院则是各州法院系统的中级法院,负责审理递上来的上诉案件。
地方法院是各州的基层法院,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
三、美国司法体系的运作美国的司法体系采用了审判制度,即通过法官进行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
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论、证据交换和判决等环节。
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表自己,进行法庭诉讼。
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法官是关键的执法者和决策者。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是由三个独立的机构组成,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这个制度旨在确保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首先,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制度的最高机关。
它由九名大法官组成,这些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确认任命。
最高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并裁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此外,最高法院还可以接受上诉,并监督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判决。
其次,联邦法院是负责审理联邦法律事务的法院。
这些法院根据联邦法律,处理与联邦政府、联邦机构和联邦法律有关的案件。
联邦法院一共分为十三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有一座联邦法院,并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决定案件的判罚。
最后,州法院是负责审理州法律事务的法院。
每个州都设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并根据其州法律处理和解决案件。
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刑事案件、民事诉讼和其他与州法律有关的案件。
州法院的判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上诉,如果上诉到达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以选择接受或拒绝审理。
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平等和正当程序。
无论个人的社会地位、财富或权力,都应该在法庭上受到平等对待。
法官和陪审团必须基于法律和证据做出裁决,而不受个人偏见或政治干预的影响。
此外,被告人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并且有权保持沉默、拥有辩护律师和面对自己的控告人。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制度是一个自由、公正和独立的司法系统。
通过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司法制度在确保法律的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改进的空间,但它仍然是一个广受认可和尊重的制度,为美国人民提供了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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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审判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发布时间:2008-12-02 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
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
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
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
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
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
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
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
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
(二)庭前准备答辩。
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的律师必须及时提交答辩状。
针对原告人的起诉书,被告人可以通过答辩状提出如下请求:1、要求宣布传票送达无效;2、要求法院去掉起诉书中不相干的、容易引起偏见的或者其他不恰当的事项;3、要求原告人对诉讼请求作出更加详细的说明;4、如果原告人在起诉书中没有说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只要求法院撤销该案件。
如果被告人没有理由提出以上四点请求之一,则可以通过答辩状作以下答辩:否认原告人起诉书中所作的事实陈述;承认部分事实;或者全部承认但提出答辩的理由。
当然,被告人也可以提出反诉。
针对被告人的反诉,被反诉人也必须提出答辩状。
证据的搜集。
为了有利于法院对案情的全面了解,美国法律允许民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采用对方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词,其中院外作证书就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所谓院外作证书,是指证人在法庭外,经过宣誓所作出的供法庭使用或供准备审判之用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
院外作证书对于不能出庭作证或者居住在外地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十分必要的,这种证言既可能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当事人的。
当事人希望获得证人的证言,必须由想要得到这一证据的当事人向正在承办此案的法院申请发出委托书,由法院将委托书发至证人所在地辖区的一名司法行政官员或一名律师,授权他(她)录取证人的宣誓证词,然后送至法院。
当证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时,他的宣誓证据可以在法庭上宣读。
如果证人已经提交了院外作证书,又亲自出庭作证,前后证词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将会被对方当事人利用来攻击他(她)的信用,从而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除了采用院外作证书来证明自己的陈述或推翻他人的指控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问题,要求对方宣誓后予以回答。
调查证据的方法还有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相关簿册、记录和文件以进行查证、接受体验等。
审前会议。
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全部诉讼材料后,法院通过审前会议对案件进行预审。
审前会议性质与我国法院调解有相似之处。
在预审中,双方当事人并不出庭,而是由双方律师代理,他们在法官的参与下,对案件的某些事实往往达成一致意见。
预审的目的是在不侵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前提下,缩短审判时间。
因此,不少案件往往无须通过审判而在预审阶段就得到解决。
组庭。
如果在审前会议中不能解决诉讼,就必须开庭审理。
主审法官是在由选举产生或任命的法官中由首席法官指定,主审法官在法庭书记官的帮助下,负责整个案件的审判工作。
如果有陪审团参加审判,主审法官必须对有关审判程序、证据及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说明;如果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则主审法官还必须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法庭书记官在审判前,根据主审法官的指示,给全体陪审团成员一份誓词。
陪审团成员在宣誓中保证,如果自己在被确认担任陪审员资格时,他将会如实地回答有关本人担任该案陪审员的资格的任何问题。
之后,书记官将从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候选人员名单中抽出12人担任陪审员。
陪审员确认后,书记官要求所有被选出的陪审员宣誓:“正直、忠实地审理案件”。
法庭笔录员负责记录法庭的一切程序及其证人的证言、律师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及法庭作出的裁决。
法警的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传唤证人以及按照法庭的指示在陪审团可能不在审判庭时,如退庭评议判决时,防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和陪审团谈话或试图影响陪审员。
(三)审理与判决开庭。
在法官宣布开庭后,由原告人的律师首先发言。
他应当告知陪审团在本案中所要陈述的主要事实,但这种陈述不带有辩论性质,如同我国民事诉讼中原告宣读起诉状。
被告的律师也可以作这样的陈述,由于如果出于自己的意愿而放弃这种陈述权并不会造成在诉讼中不利的局面,因此,在许多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开庭发言都没有作为必经程序。
出示证据。
证据的出示是庭审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
在出示证据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出示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人可以就事实问题作证,他可以告诉法庭他所看到的、听到的、通过自己的感官感觉到的、闻到的或接触到的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律师还可以使用证人在审判中鉴别文件、图片或其它物证。
但是证人不能证明传闻的事实,也不允许证明离题太远以至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实际影响的事实。
法庭不允许律师向自己方证人提出倾向性的问题,即在提问中暗示证人所需要的回答内容。
如果一方律师提出了倾向性的问题,对方律师则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通常是“我反对那一提问。
因为它与本案无关,而且也不重要。
”如果主审法官对异议表示支持,则律师必须重新提问或者改变提问的措词;如果主审法官对异议表示反对,则律师可以继续提问,证人也可以作出回答。
原告律师直接询问证人完毕后,被告律师可以就在直接询问中最初询问证人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反询证人。
反询证人的律师可以提出具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提醒证人那些本来打算置于不顾的事实。
在对方律师进行反询完后,传讯证人一方的律师有权再次直接询问证人,再次直接询问可主要是针对反证中出现不利种种问题,从而恢复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当然,对方律师还可以再次反询问。
在询问证人之后,律师可以提出反驳的证据,任何一方律师对另一方律师提出的反驳证据都可以进行反驳。
在双方律师提供了全部证据之后,被告人律师可以提出抗辩或者请求指示裁决。
如果抗辩或者裁决请求得到认可,调查就到此终结;如果抗辩或者裁决请求被驳回,审判就会继续进行。
辩论。
在庭审终结前,双方律师还可以作最后的辩论。
首先由原告律师作辩论发言,他可以根据对自己一方最有利的观点就证据进行总结和评论,他可以论及某些事实并作适当的推论,但不能超越该诉讼案件的范围,不能谈及未提示的证据。
如果原告律师谈及了不适合的事项,对方律师可以提出抗议;如果这种言论被认为可能带来严重的偏见,对方律师可以要求法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这些言论;在某种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宣告这种审判终结,在近期另择时间重新审理。
被告人的律师接着作终结性辩论发言,他可以指出原告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的矛盾和不足之处,说明他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不应或应负的法律责任。
判决。
法官在辩论结束后,必须向陪审团宣读指令,在这些指令中,法官应当说明案件中争论的焦点,并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术语和表述词句加以确切的解释,并告知这些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有利于原告人还是被告人。
法官还应告知陪审团,在离开审判庭去作裁判时,必须选出一位陪审团长,陪审团必须在各个陪审员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决议。
法官下达完指令,法警带领陪审团到另外房间进行评议。
任何人不准进入或者离开陪审团评议的房间,在陪审团进行评议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陪审团进行评议,以保证陪审团评议客观、公正。
陪审团的决议必须是在全体陪审团一致同意的基础上作出。
如果陪审员不能在裁决上取得一致意见,这个案件就有可能在近期内由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
有时在评议过程中,陪审团可以重新回到审判庭,就有关指令中的问题向法官提问。
法官可以把先前下达的指令全部或部分重新宣读一遍,也可以再下指令加以补充或阐述。
陪审团作出裁决后,由陪审团长签字后送到审判庭,然后由陪审团长当着法官、诉讼双方当事人和他们各自的律师宣读裁决,也可以由法庭书记官宣读。
根据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决,由法官作出判决。
(四)上诉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诉讼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提出上诉时,必须把初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记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上诉法院。
同时,上诉人在这段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提出他要求推翻初审法院判决所根据的理由和法律。
被上诉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之后,上诉人可以提出第二次上诉状,这次上诉状的内容也可以看成对被上诉人答辩状的答辩。
在双方互相提出全部诉状后,上诉法院就可以受理上诉案件。
上诉案件一般是分配给上诉法院的一名法官主办,法官根据情况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口头辩论;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也可以要求辩论。
法院的全体人员都必须听取辩论,然后由全体法官对提出的争议进行讨论,然后由主审法官写出处理意见。
如果有法官对上诉案件的处理结论提出不同意见,他们的不同意见将会被记录在案。
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核实,往往是对原审判决中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作出判断。
如果上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本案处理中没有错误,就应判决确认下级法院的判决;如果上诉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本案处理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可以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按照上诉法院的意见修改或改判原审案件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