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办法

学生学科竞赛与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办法一、引言对于学生而言,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是展示自己专业技能和才华的重要机会。
为了确保这些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制定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办法。
二、确定参与活动的学生范围在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时,首先需要确定参与活动的学生范围。
可以通过对学生进行选拔,如通过成绩、推荐信或面试等方式,筛选出具有一定实力和兴趣的学生进行参赛或交流。
三、制定活动议程和时间安排组织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时,需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议程和时间安排。
包括活动的起止时间、分组安排、比赛或交流内容、评审方式等。
确保活动过程的有序和高效。
四、提供培训和指导为了更好地准备学生参加竞赛和交流活动,组织者应提供培训和指导的机会。
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经验丰富的老师进行技能培训和指导,帮助学生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表达能力。
五、提供资源支持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持,包括场地、设备、材料等。
组织者应提前进行调查和申请,确保活动所需资源的充足性和适用性。
六、加强宣传与推广为了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应加强宣传与推广。
可以通过校园海报、社交媒体、班级宣传等多种方式宣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并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七、建立评审制度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成功与否,与评审制度的公正与严谨密切相关。
组织者需要建立明确的评审制度,并邀请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团队,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科学。
八、进行活动总结与反思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者需要进行活动总结与反思。
可以邀请参与活动的学生和指导老师进行讨论,总结活动的亮点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为今后的活动提供参考。
九、鼓励学生参与多样化的活动除了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应鼓励学生参与多样化的活动,如科技创新、文艺表演、社会实践等。
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丰富他们的人生经历。
十、加强与外部合作和交流为了提升学科竞赛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水平和影响力,组织者应积极寻求与外部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我校各单位和教师进行对外学术交流活动,调动科研积极性,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特制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交流活动为:2.1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2本校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2.3我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或合作研究。
2.4本校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交流活动。
3上述各种学术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以港、澳、台为对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邀请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传播科学研究与应用发展的新理论、新方法等信息的学术报告,包括受聘作学术报告和研究生导师。
不包括以培训大学本、专科生为目的的受聘讲学教师。
将受聘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分为学校邀请和系部邀请两种类型。
所谓学校邀请是指学校为了办学条理的进步,科研的发展,学位点建设和国家级科研项目标申请等工作邀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系部邀请是指系部为了自身学科学术发展、系部学术水平的提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作学术报告。
协作研究:指我校与他国、国内其他单元共同承担的研究项目,互派专家学者到对方参加研究的项目等。
4本校举办或承办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4.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4.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

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规范我校学术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强化责任意识、归口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举办学术讲座等学术交流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努力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想。
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
第二章学术讲座的范畴与分类第四条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应与学校各专业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教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
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活动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级学术讲座。
校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校师生,由教务处组织(含相关教学单位承办)的讲座;院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院部内部师生的学术讲座,由各院部组织举办。
第六条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可以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审批与备案第七条教师举办学术讲座活动,要认真贯彻“谁组织谁负责、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的原则,加强归口管理,做到守土有责,严格把关。
(一)以学院名义举办的学术讲座活动,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经讲座组织单位所在党总支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打造学术品牌,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讲座活动基金,支持面向全校的高等次学术讲座。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的经费由所在院、部(所、中心)向学校申请或自行筹措。
第五条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对论文及发言内容的保密性等提出要求。
学校宣传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涉外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财务处负责审定各类会议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邀请境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以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要参会人员的各种工作联席会、联盟年会、教学研讨会、行业研讨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第七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境内外举行,有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参加,正式参会代表应不少于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正式参会代表10%以上的学术会议。
学会协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最新版)

学会协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H市金融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学术研究氛围,规范学会学术活动的开展,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会章程和学会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是学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学会的各类学术活动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类学术活动紧紧围绕当前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重点开展有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的调研和应用对策研究,推进学术活动创新,为H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第三条学术活动包括学会组织的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学术讲座、学术研讨会、课题研究、培训等活动。
第四条学术活动原则上按照学会工作计划执行,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工作需要经学会主要领导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学会主办的学术活动,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管理与组织实施。
由学会与地方政府共同主办的学术活动,第一主办方负责管理与组织实施,另一主办方积极配合。
由学会主办、会员单位承办的学术活动,通过协商和分工共同负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应遵守民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和H市民政厅、H市社科联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受H市金融学会委托承办各类学术活动的单位,应按照约定做好工作。
第八条学术活动的材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二章学术活动计划的制订第九条学术活动计划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初步意向,经征求有关副会长和会员单位意见并报会长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学术活动计划以年度计划为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制订一届任期内学术活动计划。
第十一条提倡和鼓励会员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举办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包括举办经济金融专题研讨、学术报告会、培训等活动。
学会将根据需要共同举办或积极参与这些活动。
第十二条提倡和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加强横向交流,联合举办学术活动。
第三章学术活动组织管理第十三条学术活动筹备阶段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细节,明确经费来源,确定专人负责,议程设置合理,确保学术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鼓励学术交流,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为:1.由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由各单位组织的校内学术会议。
3.本校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或性学术会议。
4.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开展的学术讲座或培训会。
5.校内专家举行“应天大讲堂”学术讲座。
第三条上述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外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部门或性学术团体在本国举行,只有本国学者专家参加的学术会议。
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部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
校外专家学术讲座:指校外专家学者接受邀请,来我校进行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受聘专家学术讲座分为三种类型:个人名义邀请、学院或部门名义邀请、学校名义邀请。
“应天大讲堂”是面向校内师生与社会各界的校内高端学术讲座,拟聘请我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团队负责人以及科研业绩突出的校内外专家就学术前沿问题、社会热点问题举行学术讲座,具体由宣传部与科研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以及转型发展的需要。
2.会议经费已落实。
3.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
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4.须有我校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2篇,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
5.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五条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报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或协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学术交流活动是大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能够促进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互动,扩展他们的知识领域。
为了确保学术交流活动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以提供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针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办法进行探讨。
一、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学术交流活动指的是学生与学术界或其他高校之间进行的学术交流、讲座、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
它能够提升学生的学术水平、开阔他们的视野,培养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合作精神。
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1. 目标设定:学术交流活动应该有明确的目标,包括所涵盖的主题、参与人员、时间和地点等。
目标的设定要与学生的学习需求相匹配,以确保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 参与对象的确定:学术交流活动可以面向全体学生,也可以面向特定的学习群体。
根据活动的主题和要求,确定参与对象,并进行相应的邀请和通知。
3. 演讲嘉宾的邀请:学术交流活动的成功与否与演讲嘉宾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
应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来进行演讲或讲座,并提前与他们沟通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确保演讲内容的质量。
4. 时间和地点的安排:根据学生的课表和活动需求,合理安排学术交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
确保活动的时间不会与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产生冲突,并提供方便的场地和设施,满足活动的要求。
三、学术交流活动的准备工作1. 宣传推广:通过校园网站、学生社交平台、学院通讯等多种方式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宣传推广。
内容要简洁明了,吸引人眼球,引起学生的兴趣与关注。
2. 报名与管理:需要制定详细的报名流程和管理规定,明确报名的时间、方式以及相关的报名资料。
确保学生能够按要求进行报名,并进行适当的筛选和安排。
3. 物资准备:根据活动的要求,提前准备好所需的场地、音响、投影仪等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此外,还需要准备相关的学习材料和礼品,以丰富学生的参与体验。
四、学术交流活动的执行1. 活动安排:按照事先设定的目标和计划,对学术交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合理的安排和组织。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学术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与发展,提高学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学术竞赛等以学术交流为主要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学术活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术创新和学术人才的培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部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学术活动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学术活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和部门应建立健全学术活动管理制度,明确学术活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学术活动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举办学术活动,应提前向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学校学术活动申请表》,并提交活动方案、邀请函、主讲人简历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批,对符合要求的活动予以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有不符合学术规范或涉嫌违规的情况,有权要求修改或不予批准。
第四章学术活动组织与实施第十条学术活动的组织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活动方案,做好场地安排、设备准备、宣传推广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邀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担任主讲人,并对其学术水平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组织单位应做好活动现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学术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章学术活动总结与评估第十三条学术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学术活动管理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学术活动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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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氛围,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与学术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本院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增进学术交流,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由学院承办或协办的国家、省(部)有关部门或学术组织举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我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与教学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所做的以学术交流和科普为内容的学术讲座。
第三条学术交流活动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负责制。
各类学术活动一般由主办或承办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的大型综合会议由学院统一组织协调。
第二章参加院外学术会议
第四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层次较高。
一般由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组织的届会或年会。
(二)专业对口。
一般应为与我院学科专业相对应或联系比较紧密的有关学术会议。
(三)主题突出。
会议内容与相关学科专业发展联系紧密,具有前瞻性,关注时代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收效较大。
通过参加会议,可以很好地了解发展趋势,拓宽学术视野,扩大学院影响。
第五条参加院外学术会议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术会议组委会的正式邀请函或会议通知。
(二)申请人一般应为硕士或讲师以上教学科研骨干或相关行政对口业务骨干。
第六条申请程序:凡需参加院外学术会议者,由本人依据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含经费预算),所在单位依据会议重要程度、参会必要性及申请
人与会条件等严格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七条经学院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参加者在其所承担的在研项目经费或本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对无在研项目经费也无科研启动费者或虽有项目经费和科研启动费,但所剩经费又难以支付参会费用者,系(部)把关,科研处审核确认,报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经费另支。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须在两周内填写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汇报表,报送所在系(部)和科研处备案。
同时,参加者返校后视需要,有义务为相关单位师生报告参会情况。
第三章承办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本着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学院学术水平、学术地位和对外影响力的原则,积极争取以学院为名义承办或协力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承办全国或地方性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或协商函,由院内拟承办单位报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承接。
第十一条承办、协会全国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一般应成立组委会,具体负责各项会务工作。
组委会下设会务组、材料组、接待组、专家评审组、后勤保障组等。
第十二条组委会须在会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会议详细组织方案,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地点、规模、参加人、经费来源及预算等。
科研处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审查后上报主管院领导,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举办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一般情况下,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且省外学者应不少于5人,根据会议主办单位安排,可聘请外籍专家、学者。
第十四条实行会后报告制度。
凡以学院名义承办或与外单位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结束一周内,须向科研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一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一套及会议经费决算表一份。
第十五条以学院名义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一般应做到收支平衡。
特殊情况确需资助经费的,学院酌情予以适当资助。
第四章举办院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为活跃院内学术氛围,加强系(部)之间、教师之间和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教学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师生科研教学的具体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院内学术活动应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尽可能扩大交流范围和受益面。
可定期组织教师汇报交流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研讨某个主题的学术思想和动态,也可组织毕业班学术的毕业设计成果或社会实践成果交流,还可以以某单位为主组织,邀请其它单位共同参加。
第十八条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应列入学期学术活动计划,并于每学期开学半月内报科研处。
第十九条院内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学术会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跨系(部)组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院内学术交流活动实施前一周,举办单位应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交流活动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活动名称、组织机构、时间、地点、议题、参与交流论文情况、拟参加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院内学术活动实施前,提前3天,在院内醒目位置张贴学术活动海报,明示活动主题和交流报告内容,以及时间、地点等,以便院内师生参加。
第二十二条院内交流活动后一周内,由主办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学术会议综述1份,内容包括:学术会议举办情况、经验总结等。
第四章举办学术报告、讲座(成功大讲堂)
第二十三条聘请来校讲学的人员,一般应是某一学科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也可以是著名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和既有深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政界人士。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组织的学术讲座每学期举办2次为宜。
第二十五条学术报告的类型
1、专业学术性报告
2、形势与政策报告
3、提高学生素质的报告
4、扩展学生知识面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每场学术报告一般以两小时为宜,每小时酬金支付标准如下:第二十七条校外专家、学者来院作学术报告,接待费用由主办单位拿出支出方案签报,需留餐者,一般由相关主管陪同吃工作餐,特殊情况由院办安排就
餐。
报告人自驾车者可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场学术报告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及时收集讲稿或根据视听资料整理文字报告讲稿。
每学期最后一次学术报告后一周内,举办单位要填写学术报告统计表(内容包括举办时间、举办地点、报告主题、报告人简介、变更情况等),连同讲座文字报告稿一并报送科研处,在此基础上整理汇编学院“学术报告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组织和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学术讲座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归科研处。
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