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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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5.24

•【字号】玉政办〔2019〕67号

•【施行日期】2019.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2019〕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援青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援青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北京市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工作的有效推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援青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专项用于对口支援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藏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资金,央企援青资金参照执行。

第三条援青资金调拨、使用,应当遵守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规定,通过国库调拨,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青资金规范管理。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援青资金使用应遵循“统一规划、专款专用、统筹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援青项目必须经过受援双方结合当地实际统一规划。

(二)专款专用原则。援青资金不得用于平衡玉树藏族自治州的财政预算,必须用于统一规划的项目,凡未列入援青规划项目,不得从援青资金中安排支出。

(三)统筹安排原则。受援双方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把援青资金与中央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地方自有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科学分配,形成合力。

(四)效益优先原则。在援青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厉行节约,

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已纳入援青规划的改善藏区农牧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支持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培养干部人才等方面的项目,可以使用对口援青资金。

第六条列入对口援青规划,并下达年度计划的扶贫、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等智力援助项目可以通过援青资金安排支出。

第七条符合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对口支援青海省藏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项目可以使用对口援青资金。

第四章账户管理及拨付

第八条援青资金必须在国库中核算管理,全州财政部门均不得设立援青资金专户,已设立的要一律撤销。

第九条对口援青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确定的年度援青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分批向州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对口办)申请援青资金,州对口办审核后,报北京青海玉树指挥部审批,批复后,州财政部门根据批复,审核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将项目资金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或最终收款人。

第十条援青资金由省财政厅每年集中通过省级国库拨付至州级财政,援青资金需拨付至县(市)级的,州财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转拨至县(市)财政。

第五章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我州财政部门在核算对口援青资金时,不能按照一般预算收支核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按照援助方、援助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具体核算。

(一)财政部门在收到对口援青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援助方、援助项目等

(二)财政部门在支付对口援青资金时,支出功能科目列“2300899其他调出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援助方、援助项目等

贷:国库存款

(三)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或代理支库部门在收到对口援青资金时,收入功能科目列“110090199从其他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时功能科目列“2300899其他调出资金”。

第十二条扶贫、教育、文化、科技、医疗、卫生等智力援助项目中,有关人员的工作、津贴补贴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组织的援青干部,其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费、差旅费等支出,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我州财政部门要根据援助方的援助支出预算,汇总本地区年度对口援青资金支出预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州、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对口援青资金情况,动态掌握对口援青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切实做好对口援青资金和项目统计工作,并将对口援青资金到位、支出以及具体用途等情况及时报送州对口办备查。应当加强对援青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及时掌握援青资金使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援青资金

和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动态跟踪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每年安排至少一到两次专项检查,防止援青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参与对口援青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若在工作中发生利用职权截留、侵占、挪用援青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10日。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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