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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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在设立、运营、解散等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公司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对中国公司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1. 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本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 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运营的法律规定1.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1)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2)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1〕3号【发布日期】2011-01-27【生效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有关股东权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共九条)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他人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决议无效及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原告起诉请求确定相关决议无效或者部分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股份有限公司未召集股东大会即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召集股东会且全体股东未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形成股东会决议;(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未进行表决或者虽然进行了表决,但表决比例未达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与其会议记录内容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四)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股东签名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签名系伪造的,且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或者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被扣除后,表决比例达不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多数;(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第五条(未通知召开股东会议的处理)股东以未被通知召开会议为由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公司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应当驳回起诉;(二)公司未向原告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即召集股东会、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且原告股东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认定决议无效;(三)原告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并且对决议投票赞成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投入资本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投入资本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入资本是指投资者为设立公司或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法律规定投入的各种财产。

资本投入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公司发展的动力。

为了规范资本投入行为,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的相关法律出发,对投入资本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中的资本投入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资本投入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资本:设立公司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4)出资证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日期等。

2.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评估,并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2)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出资,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增资中的资本投入法律规定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增资方式:公司增资可以通过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者吸收投资等方式进行。

(2)增资程序:公司增资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进行。

(3)增资公告:公司增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增资方式、增资总额、增资价格、增资期限等。

李青云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李青云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李青云律师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创立新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创立新公司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创业浪潮不断涌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立新公司。

然而,创立新公司并非易事,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创立新公司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创业者提供参考。

二、公司类型及设立条件1. 公司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 设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或者股东;(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设立程序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 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股东权利义务、公司组织机构、公司解散和清算等内容。

3. 设立登记设立公司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4)注册资本证明;(5)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 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设立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营业执照。

四、公司治理结构1.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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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律网小编为您讲解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新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公司法解读: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关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

一、公司设立只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如果虽经设立,但未取得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并未成立,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类推适用有关合伙的规定,其所负债务,由各股东(发起人)依民法通则的有关合伙的规定承担。

未成立的公司不得以公司名义称经营业务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也不能对他人主张排除使用或类似名称。

二、公司设立的主体条件主体条件是指股东资格及人数要件,即股东须符合法定人数和资格要求。

1、股东人数要求。

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上限作了严格限制,即不超过50人。

2、股东资格要求。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资格,与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基本相同。

依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财产条件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设公司,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社会交易安全,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总额规定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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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

《公司法》第二章共四十九条,其主要内容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

下面由本人为您分享一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具体内容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特别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使得投资者又多了一种投资选择。

越来越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运营,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五项条件: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根据本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

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包括1个人也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后面所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的出资直接构成公司的资本。

公司资本又是公司依法设立后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前提,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担保。

因此,对公司的股东出资规定最低限额是必要的。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都对其最低出资额度进行了规定。

目前,本法规定成立有限责
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文件。

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确定公司名称,而且公司名称在公司设立之前,应当首先向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核准。

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并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内部组织机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本法对三会设立有其他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登记事项中所明确的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它对于确定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以及公司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其上限为50人。

本款规定为强行法规定,不得违反。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股东人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出现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并不导致已成立的有限公司的无效。

但是,如果出现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想办法尽快把其股东人数确定在50人以内,以便于公司的年检等事宜。

比如:通过选出股东代表,由一个股东代表几个实际股东。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解读:本条是关于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公司起着宪章的作用,因此,我国公司法一直都对公司章程规定了法定的记载事项。

本条所规定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八项内容:
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标志,是法人的名称,具有唯一性。

公司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每个公司都必须有住所。

第二,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即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

将经营范围记载于公司章程,一方面便于公司开展业务,有助于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另一方面对交易对方和社会也产生了公示、公信的效力。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中应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数额。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对于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对于法人和其他单位股东应载明名称。

其目的在于表明哪些是本公司投资者,以方便日后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股东股权的转让。

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其出资的种类。

出资额是指各股东出资的以货币(人民币)表示的金额。

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具体年月日。

如果股东选择分期缴付,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
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将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载入公司章程,其目的在于了解公司股东出资的构成情况以及将来出资不实的责任追究。

第六,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方便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按照本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第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规定,是兜底性条款,其实质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自治权。

股东要想设立的公司具有个性,更好地防范以后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那么就要充分应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权。

除了本条以列举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的七项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写入公司章程。

前七项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由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和股东会会议另行决定记载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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