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1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是20世纪的最后一年。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常委会工作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立法工作成绩显著。
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各1件;另有12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立法工作,努力使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制度化、法律化。
常委会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这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这部法律是基本法,实施这部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的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修改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草案也已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制定了种子法,修改了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渔业法。
此外,常委会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引渡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修改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还修改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并将其名称改为现役军官法。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混合法律体系
1、内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3、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4、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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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与变动性 1.内在协调 2、不断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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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律体系的基本结 构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P3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的、 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各地 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与此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 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不同情况的 需要,以便在实践中能行得通,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 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实践证明,这一 立法体制符合我国国情,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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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
法律体系,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将其全 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彼此相 互联系,内在协调一致,构成一个有机的统 一整体。 也就是说,它不包括国际法。而且法律 部门也不同于部门法,前者包括宪法,后者 一般不包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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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法律体系的构建为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 规范、指引和保障作用,注意妥善处理法 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在及时肯 定已有成功做法、巩固已有改革开放成果 的同时,又要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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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 的科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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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 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 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互促进,具有鲜 明的时代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PPT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内源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七个法律部门 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 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 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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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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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决定因素和重大意 义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决定因素 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的; 是由我国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 是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 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决定的; 是由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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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是什么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 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 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一般特征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成的呈 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 内在协调; 莫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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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共同纲领和宪法为中国特色法律大厦 奠基 1949.9.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致通过 《共同纲领》; 1950.4.13《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 定的第一部法律; 1953.3.1《选举法》; 1954.9.20《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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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第六章(2)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民法商法
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 承包法、婚姻法、收养法、 继承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 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证券法 、海商法、保险法、专利法 、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商事关系的法 律规范,是与民 法并列并互为补 充的部门法。
违反宪法法 律的行为必
须追究
大力弘扬 宪法精神
(三) 我国 宪法 的基 本原 则
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
1.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 专政
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 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 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和作用。
重要行业监管: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 等
市场主体监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是调整劳动关系、 社会保障、社会福 利和特殊群体权益 保障等关系的法律 规范。
社会法
(五)社会法
我国制定了劳动法,将劳动关 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 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职 业培训以及劳动争议、劳动监 察等关系纳入调整范围,确立 了我国的基本劳动制度。
系的核心
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 地位和重要作用。
(一)我国宪法的形成和发展
为什么要修改宪法
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曾在1988、1993、 1999、2004、2018年五次修订
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作 用,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 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 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罪刑法定
(六)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根本保障。
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它是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中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中国现行宪法在保持稳定的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及时将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经验、原则和制度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中国改革开放的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伟大成就,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不断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
中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_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

我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类“法律部门”这一概念,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
它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学理分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法律体系,如何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过不同的方案,例如,有的学者提出三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有的学者提出八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有的学者提出十分法,将法律体系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军事法,又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
官方分类:2001年3月9日,李鹏同志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有三个:一是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
二是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三是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57页)2003年4月26日,吴邦国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准主要有三个,“第一,涵盖各方面的法律部门,即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法律部门要齐全。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比较齐备,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并相互配套。
”(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年第三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分为七类: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试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
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
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简答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发展,这一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还包括在宪法统帅下形成的实体法律部门和程序法律部门。
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国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
(2)实体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等,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
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有力武器。
(3)程序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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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组织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四、民事行为制度和代理
❖ (一)民事行为的含义
❖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 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如,继承、赠予、享有等。
•开
•出
•公民
始
生
民事
权利
能力
•结
•死
束
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划分依据——意思能力:年龄+理智
•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 2、人身权的分类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 •· •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
❖(五)继承权
❖ 1、遗产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公民的收入;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法人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 ❖ 依法成立;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 具有独立人格; ❖ 有自己独立的财产; ❖ 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
❖ 3、法人的分类 ❖ (1)企业法人 ❖ ①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份公司法人 ❖② 非公司法人:工厂、矿场、商场、农场 ❖ (2)非企业法人 ❖ ①机关法人:权利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
❖ 如:设立公司、订立遗嘱、结婚、收养等。
❖ (二)民事行为生效要件 ❖ 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要真实; ❖ 3、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三)民事行为的方式 ❖ 口头;书面;其他形式。
❖ (四)无效民事行为 ❖ 类型 ❖ 1、行为人不合格的行为; ❖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 3、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 ❖注意: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
❖ 4、继承发生的条件
❖ (1)继承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的 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的继承权 关系;
❖ 合法的继承权关系:血缘、拟制血缘、遗赠、 遗赠扶养;
❖ (3)被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 有的财产。
继承法对继承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 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 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 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 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 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律约束力。
❖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 的
•民事行为的撤销必须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提出撤销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 判民事行为被撤销,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 (六)代理
❖ 1、含义
❖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独立的直接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其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无民事行为能 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 ❖ 16周岁—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专题二:民法
❖ 一、民法的概念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三、民事主体制度 ❖ 四、民事行为制度和代理 ❖ 五、民事权利制度 ❖ 六、民事责任制度 ❖ 七、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 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 起开始实施。
专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体系的部门
2020年5月29日星期五
❖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 实体法和程序法。
❖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 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 公司法等等。
❖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 ,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原教材: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三、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
❖1、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 体资格的人。
❖ 2、不能代理的事项
❖ 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不能代理。例如结婚、 离婚、约稿、履行演出、遗嘱的设立、子女的收 养等。
•民事权 利
❖五、民事权利制度
•物 权
•债 权
•知识产 权
•人身 权
•继承
•财产权 •非财产权
❖人身权
❖ 1、人身权的概念
❖ 人身权是指存在于民事主体的人格之上,与民事 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 2、遗嘱 ❖ (1)遗嘱的类型 ❖ 公证遗嘱:公证处 ❖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
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
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 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信 度
❖ 3、遗嘱的要件 ❖ (1)遗嘱人有行为能力; ❖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 (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