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堂笔记word版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1

第一章商法概述一、概念(一)“商”的概念①经济学上的“商”: 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 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②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二)凡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三)商法的概念①商法即商事法, 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与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③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1、(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2、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 主要具有公法性。
3、商人地位低下。
4、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5、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 拆分;重组6、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 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 专门的商法典;合: 大商法: 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 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 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 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 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 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国际服务知识产权领域三、①标准合同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华东政法商法笔记

商法笔记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总论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很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是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特殊形式是上市公司。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我国不存在非法人的公司,所有的公司都要并且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点与合伙企业不同。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合伙企业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够清偿时,就由合伙人来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不能仅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我国公司法认为,有限责任是确立公司独立责任或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是否独立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关于法人和公司人格的最基本的识别标准,有限责任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关于法人和公司本质的最基本概括。
有限责任的“有限”是指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即股东只以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它表明两层含义:其一是公司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而不完全依赖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意志;其二是公司是公司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公司权利能力与发起人或股东权利能力相区别。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即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当然不包括自然人才能享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主权和亲属权等。
商法笔记

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原则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2.个人独资企业的原则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未作限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知识产权、实物或者企业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2.工商登记3.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该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1.不能作为投资人的有: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
如果在设立登记是明确注明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的。
投资人应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超详细)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马工程《商法学》笔记整理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特点:商人法、私法、特别私法特征:a.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却兼具某些公法的性质;2. 兼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性质。
b.技术性(区别民法、刑法以伦理性规范为主)c.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d.国际性(各国商法的内容相似;一系列公约):1. 技术型规范易于统一;2.各国商法的主要内容具有同源性。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营利性主体从事营业行为所发生的商事关系)(1)商事关系:主要指商人或企业相互之间发生的,或者商人或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法不调整:(1)非营利主体,比如民事主体、行政主体;(2)非营利主体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3)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即营利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行为。
(2)商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区别于一般民事关系:a.主体:特殊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若要取得商事主体资格,通常需要先行办理商事登记)b.客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动产、不动产;营业、营业资产;其他权利或权益。
c.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或多方商事关系——各方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等规则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单方商事关系——既要遵循商法和民法原则,又要遵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
二、基础概念1、商:限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指商人或企业等商事主体;限定事业或行为时,指营利事业或商行为。
2、商事:指商人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或事物。
(效力层级:商法规定>商法习惯>民法)3、商人:是指依法独立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1)自然人→包含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2)买卖商、商贩→泛指持续从事经营活动、具有专业技能的个人和组织;(3)是职业也是社会阶层→以从事经营活动为职业的个人和组织;4、商行为:是指商人经营或从事营利事业的各种营利行为。
商法学完整笔记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概念、特征、基本原则一、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定义三、广义、狭义狭义:商法仅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如商法典及其施行法等等广义: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不仅包括商法典,即商人身份法和商行为法等内容,而且包括全部商事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如公司、票据、银行、保险、运输、代理、信托、消费者保护、工商权利保护等法律四、性质五、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六、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A商主体类型法定: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B商主体内容法定,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导致结果;a合法存在的商主体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对其所作的特定要求。
B 对商主体内容的不同法律要求,构成了不同商主体彼此间的根本性差异,形成了不同类型商主体自身的特点C商主体公式法定,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考研商法重点笔记完整版

已考题1.结合我国近三年来商事立法的成就,并阐述商法对经济生活的适用性特点2.结合票据法规定,谈谈对商法规范的特殊性认识(05)3.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04J)4.试论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5.试述“民商合一”之利弊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的概念商,是一种经济现象经济学上的商,商法上的商,两重含义(1)近现代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经常性营利行为——称为“商行为”、“商事”(2)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主体,均是“商”——“商人”通说,商的范围,四种(1)“固有商”,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事交易(2)“辅助商”、“第二种商”,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目的的某种辅助行为包括——货物运送、仓储保管、居间、行纪、包装、装卸(3)“第三种商”,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包括——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制造加工、印刷出版(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包括——广告宣传、保险、旅馆、饭店酒楼、戏院舞厅二、商法概念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上市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两点(1)与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相联系(2)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撰结构,有一个成文法典,主要是大陆发系国家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作用理念的统一,不一定存在法典。
表现形式包括各种商事专门法律法规三、商法的特征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组织法,解决市场进入问题。
要求商人组织体健全行为法,解决主体进入市场后的游戏规则问题。
要求商行为自由选择、简便快捷3.规范的技术性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5.含有公法化因素强调私法性质,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平等性承认公法化因素,兼顾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活动,适当引导和监管——结合公司法修改——整理6.规范的可借鉴性——结合公司法,独立董事制度,值得讨论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一、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或是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商法学笔记

商法学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4)商事法的特点(王p19)(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
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二、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商事法的对象是商事关系。
1、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其一,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其二,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营利主体的非营利行为;其三,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是各种企业组织;其四,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既包括对外关系也包括对内关系;其五,商法所调整的是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六,商法所调整的营利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偶尔发生的营利行为不是商法的调整的对象。
2、商事关系的特点:是平等的商主体间的社会经济关系;有营利动机;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中。
3、商事关系的确定标准(注意掌握每种学说的观点并能简要评述其优劣)(王p5)三、商事法的体系和渊源四、商事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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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笔记三、本课程重要内容解析专题一公司法(一)公司债券概览1、种类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②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③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公司有已经发行而未偿还的债券的,其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③公司最近3年平均每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丰肟损和非生产性支出;⑤拟发行的公司的债券,其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可以在以上条件之外,对公司债券的发行规定其他的条件。
3、发行程序①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②股东会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批准时,应提交公司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③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该办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a.公司名称;b: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c.债券的利率;d.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e.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止公司净资产额;s.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h.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④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法,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
直接发行就是由公司自己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间接发行就是公司委托他人向公众募集和接受应募。
4、转让①公司债券转让。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约定。
②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交付与受让人,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后,始发生效力。
③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变动的程序(1)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股东决议。
公司增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增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增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缴纳出资。
新增出资的缴纳,应当执行《公司法》第24、25条关于注册资本和缴纳出资的规定。
出资缴纳完毕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③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新增出资缴足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增资决议、验资证b芹,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如因增资而吸收新股东加入,还应当同时申请变更股东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①股东决议。
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订减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议决。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减资方案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减资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②编制财务文件,董事会在制订减资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供股东会、债权人和主管机关随时查阅。
③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④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应当自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登记。
申请时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减资决议、验资证明、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资公告至少三次、有关证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国有独资公司1、投资者主体的单一性和法定性。
即它的投资者只有一个,而且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机构。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之处;2、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即它的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独资企业相区别之处3、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4、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
其投资者权利由国家授权机构行使;5、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由国家授权机构委派或者更换。
6、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时,适用其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或者对所有公司的共同规定。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1)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2) 发起人缴清股款,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3)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4)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1)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 制作招股说明书;(3)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 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5) 公开募股;(6) 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
另外请注意:无论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特别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股份,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2、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3、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记名股票转让后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以股票转让为原因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5、无记名股份的转让,采用交付生效,只要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效力;6、原则上,公司不能收购自己的股票。
作为例外,允许公司在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况下收购本公司股票,但是,公司在收购以后,必须于10日内注销所购的股票,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予以公告;7、公司不得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8、记名股票的股东权利并不完全依附于股票,故因意外事故失去股票的股东,可获得公司法上的补救。
(八)上市公司1、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票上市程序(1) 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时提交的文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3) 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4)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暂停上市情形(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4、终止上市情形(1) 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2项或者第3项,经查实后果严重的;(2) 有上述暂停上市事由第1项或者第4项,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3) 公司决议解散的;(4) 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5)被宣告破产的。
(九)股东会与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股东会股东大会一般事项表决由公司章程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特殊事项内容表决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③变更公司的形式;④修改公司章程。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②修改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十)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因行业不同规定为10万至50万元;(2)特定行业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人民币1000万元;(2)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出资人发起人条件(1)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国家可独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1)5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需要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出资形式(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2)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3)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价出资,并折合为股份;(2)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股票抽回出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入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专题二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特征①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②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③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设立合伙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为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未约定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