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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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石国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石国虎 1331118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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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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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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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
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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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2011年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二、《条例》为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问题,固然与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体制改革不到位有关,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出招投标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课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课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
2、保证金的退还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 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5日内退还投标保 证金 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
3、保证金的不退还 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 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未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
四、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 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 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 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
(六)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 定合理的要求 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资格审 查 2、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歧视、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义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 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 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 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 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 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招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规。

一、招标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是指采购人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通过评标程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招标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公共资源的采购活动。

二、招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招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高效等原则。

公开是指招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公平的行为。

公平是指招标活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歧视任何供应商。

公正是指招标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诚实信用是指招标人和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高效是指招标活动应当高效率地进行,提高采购效率。

三、招标的程序和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招标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递交、评标、中标结果公示等环节。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要求、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内容。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金、业绩、技术能力等。

评标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地评审投标文件。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未中标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提供评审结果的解释。

四、招标的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招标的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理。

监督机构可以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包括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招标资格、吊销招标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五、招标的效力和争议解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了招标的效力和争议解决。

2.6.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1[12页]

2.6.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1[12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 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 投标人或者服务, 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 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 关于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信用制度、电 子招标制度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 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 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行电子招标投标(行业可 持续发展的技术保障制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1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关于和政府釆购法适用分工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 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 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 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87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PPT 87页)

法条 《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 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 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 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 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 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不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履行职务, 甚至徇私舞弊的情况,该条款为规 范评标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
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 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 明确规定。
针对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招 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 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 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
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做出原则性 的规定;
《条例》较《招投标法》列举出
十一条属于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在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方面作 出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法条
《条例》第四十一条 禁止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 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漏给其他投 标人;
2 招标 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 (25条) 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 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作出细化规定。
3 投标 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 (11条) 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 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
《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五)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链接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全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的解读一、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了商品交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严格的招标制度不仅可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有效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招标的相关规定就是要确立标准、规范招标行为、保证公正竞争等,以促进市场的健康、透明发展,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关于招标招标是一种特定的商业合同模式,它是指采购单位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人根据一定的招标文件要求向其报价,最终由招标人决定中标单位的方式。

招标制度既能确保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也能保障市场的公正竞争。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的主要内容具体如下:1.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做出充分的论证。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求、经济效益、质量安全等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

2. 招标人应当制定完整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招标范围、招标期限、合作标准、中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其合法、公正、透明。

3.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同时应根据规定要求,向招标人提供透明公正的报价方式,争取到更多的报价方,提高中标的比例。

4. 招标两方应当分别履行自己的义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标方的标准及报价等确定中标单位,中标方则应当按照承诺的标准履行义务,以保证合同各项条件的顺利实施。

三、本文档所涉及的简要注释如下:1.招标文件:招标人制定的和发布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公告、招标说明、标价表、中标通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2.招标公告:指招标人在招标时公开辟布的广告,用于邀请报价方参加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

3.报价: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报价的行为及其价值。

4.中标:指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报价方中选取的最终签署合同的单位。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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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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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 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 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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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
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 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 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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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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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 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 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项目;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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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 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
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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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每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
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
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 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
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 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
• 地方性法规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条例三个用词: 不得: 禁止;

应当: 必须;

可以: 也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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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本条例的三个层次:

1、 一般招标项目;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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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 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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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向各位领导、专家 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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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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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 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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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 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
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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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有资金: •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
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 贷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 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 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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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讲解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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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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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 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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