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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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地块租赁法律文件

2024年地块租赁法律文件

2024年地块租赁法律文件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地块概述1.1 地块位置与面积1.2 地块使用性质1.3 租赁期限第二条:租赁条件与租金2.1 租赁条件2.2 租金计算方式2.3 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第三条:租赁用途与限制3.1 租赁用途3.2 禁止用途3.3 违反用途的后果第四条:维修与保养4.1 出租人维修责任4.2 承租人维修责任4.3 维修费用承担第五条:保险5.1 保险责任5.2 保险费用承担5.3 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解除合同的程序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出租人违约责任7.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诉讼管辖法院第九条:合同的生效、终止与续约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续约条件第十条:通知与送达10.1 通知方式10.2 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1.1 土地使用税11.2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11.3 合同的保密条款第十二条:附件12.1 地块位置示意图12.2 租赁地块现状照片12.3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第十三条:双方签字13.1 出租人签字13.2 承租人签字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日期14.1 合同生效日期14.2 合同终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地块概述1.1 地块位置与面积地块位于市区街道,地块面积为平方米。

1.2 地块使用性质租赁地块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用地,承租人需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地块。

1.3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租赁条件与租金2.1 租赁条件出租人应保证地块的基本设施完善,包括供水、供电、排水等设施。

2.2 租金计算方式租金计算方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元,租金按月支付。

2.3 租金支付时间与方式承租人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当月的租金,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第三条:租赁用途与限制3.1 租赁用途承租人需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地块,开展工业生产活动。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

2024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
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土地出租方与承租方就土地租赁事项订立的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性,因此必须遵守相关的法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土地租赁合同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用途等关键条款,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出租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手续,并且应当遵守土地出租合同的约定。

若发生租赁期间的土地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解决纠纷。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出租法》规定了土地出租的程序和要求,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清晰的土地出租合同,并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土地使用。

若出租方违反合同约定,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的法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出租法》等相关法规,当事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谨慎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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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法律规定与解析

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法律规定与解析

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法律规定与解析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不断加剧,房地产租赁市场的需求持续增长。

在房产出租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对相关法规进行准确理解和正确操作。

本文将对房产出租中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和解析。

一、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国家授予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租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租赁。

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则享有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租赁时,双方需要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土地使用的具体条件和限制等相关条款。

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经过双方自愿、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

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和义务出租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承租人后,仍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有责任向承租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土地,并保证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不被侵犯。

出租人还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收取租金,并履行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则享有租赁期限内的合法使用权,有责任按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对土地使用进行限制和合理利用。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应及时返还土地使用权给出租人。

四、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和限制为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一些保障和限制措施。

比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依法登记备案。

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也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才能确保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也进行了一些限制,比如对土地使用的性质、用途和期限等方面进行规定。

承租人在使用土地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在租赁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或转让。

农村房屋租赁了解土地权益与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租赁了解土地权益与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租赁了解土地权益与法律规定农村房屋租赁是农村地区常见的一种居住方式,对于租房人和房东都有一定的权益和责任。

在进行农村房屋租赁之前,了解土地权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农村房屋租赁中的土地权益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土地权益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在农村房屋租赁中,房东拥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而土地的使用权仍然归属于集体所有。

这意味着租房人在租赁农村房屋时,只能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而没有土地的使用权。

二、法律规定1. 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一般情况下不得延长。

在农村房屋租赁中,如果土地的承包期限未满,房东应向农户取得土地使用权。

同时,如果房东想转租农村房屋,必须获得农户的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备案。

2. 城乡居民住房租赁条例《城乡居民住房租赁条例》规定了农村房屋租赁的一些基本要求和权益。

根据该法规,农村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和支付方式等内容。

房东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合规性,租房人有权拒绝支付与安全、合规性不符的房屋租金。

3. 农村房屋租赁合同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约定的法律文件,应当详细规定租赁期限、租金、居住条件以及维修义务等内容。

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在合同中,租房人应当明确知晓自己只获得房屋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仍然在农户手中。

4. 违约和纠纷处理如果房东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租房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并终止合同。

同时,如果租房人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房东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在处理农村房屋租赁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法院寻求帮助。

结论:农村房屋租赁中的土地权益和法律规定对于租房人和房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租房人需要了解自己只能获得房屋使用权而不能使用土地的权益。

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签订合法合规的租赁合同能够有效保护双方的权益。

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租赁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租赁,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土地租赁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土地租赁的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土地租赁主体第七条土地租赁的主体包括:(一)土地所有权人;(二)土地使用权人;(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租赁土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三)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土地租赁合同第九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级;(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支付方式;(五)租赁用途及使用条件;(六)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方式;(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土地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一条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格、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章土地租赁期限第十三条土地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可以继续租赁,但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未继续租赁的,土地租赁关系终止。

租赁土地合同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

租赁土地合同应该注意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租赁市场日益繁荣。

租赁土地合同作为土地租赁关系的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签订租赁土地合同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往往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租赁土地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供读者参考。

一、合同主体资格风险1. 出租方不具备出租土地的资格在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前,承租方应核实出租方是否具备出租土地的资格。

若出租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其出租行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合同无效,承租方可能面临经济损失。

2. 承租方不具备承租土地的资格承租方在签订合同前,应确保自身具备承租土地的资格,如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许可证等。

若承租方不具备相关资格,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合同内容风险1. 土地用途不符租赁土地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用途。

若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同时,还可能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

2. 租金及支付方式不明确租赁土地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若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租金纠纷,影响租赁关系的稳定。

3. 租赁期限不明确租赁土地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限。

若合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 土地使用条件不明确租赁土地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如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若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土地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

三、合同履行风险1. 土地使用权争议在租赁土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租方与第三方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此时,承租方可能面临经济损失。

2. 土地权属变更在租赁土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土地权属发生变更,如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征收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此时,承租方可能面临经济损失。

3. 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在租赁土地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变更,如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因城市进行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土地使用权性质、用途以及变更如何认定,是区分征免税和如何征税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管理中,与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出租、出让、转让以及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一直以来是税务部门监控管理的重点。

深入研究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与转让行为,不仅有利于完善现行税收政策,而且对于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地方税收收入,都有积极的意义。

下面,结合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和转让行为,就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出租一是集体土地违法长期租赁。

一些村镇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由,由村委会将一些沿省道、国道的集体土地自行规划为生产建设用地,为拴住外来加工的客户,以土地租用价格优惠为诱饵,私下违法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规定租赁期限较长,一般为20-50年,甚至长期或永久使用。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在租赁场地根据生产需要自行建造房屋,租赁期满房屋所有权归出租人,租金一次性或者按年支付。

这类合同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农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批准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的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缺位,地税部门一般按照租赁服务业征税。

承租人在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生产经营或者土地租金上涨等原因,承租人往往采取转租甚至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出售来赚取差价,由于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社会流动性大,税务机关事后进行税款追缴难度大,税收流失普遍。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问题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问题

.
出租的 条件是 承租 方最 应了解 的 一
造成租 赁土地 使用条 件破 承祖 人应 负
,

项法律 内容
其次
,
.

而 降低其价 值时
首先是 土 地使 用权出租应 具备 土 地使 用权 出租 与土
,
在土 地使 用权租 赁合 同
.
赔偿责任
②承 租人私 自转 租 土地
出 祖人
. ,
中违 约责任 条款 应 注意 的内容 地使用 权租赁台同 生效后
, ,
利 用土地
” ,
中 也将 涉及 房屋租 赁 是 一 个广 义概念
的 土 地使 用权 不 能出租
这是 一
任 ② 出租 人提供 的土 地不 符 合合
同约定 的标 准时
, ,
应包括 地上建筑

但是 本条 文未
承 租 人有权要 求
,
物和其他 地上附着 物 在客观上 不 可 分 割
,
房屋 与 土地
就 土地 使 用 权 出租的 期限 和条件 作 出具体规 定 因此也就将 具 体 的规
,
地段好 投资少 一般 工 薪阶层供得起 升 值 快
:
、 、 ,
工 商银行提供五 年六 成

地上 附着 物及建筑 物是不 可单 独 出 租的
,
按揭

所 以出租人 和承租 人对 此 应
,
卢型
单房
:
一 房一 厅
二 房一 厅
均带独立厨厕
,
现 场备有 样板房
该有明 确认识
并且 应 该聘请律 师
,
售楼处 深 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 1拓 号 电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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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法律问题土地使用权租赁若干法律问题作者:张延岭法律实务2006-10-16内容摘要:土地租赁指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即国家将土地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指土地二级市场行为,即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规定了不同的限制条件,鉴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主体登记,为促进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以及经济发展,本人认为应逐步降低或取消限制条件。

另外,本文还尝试探讨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登记以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等问题。

主题词: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甚少,有关内容并不充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理解分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土地使用权租赁作为土地流转市场的一种交易形式,已经凸显进一步发展与规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为此,本文从以下方面尝试探讨关于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若干问题: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登记以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

一、我国土地使用权租赁制度的发展1988 年前,我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上述条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从而为土地租赁制的实行解开了禁锢。

同年,根据《宪法修正案》,又对《土地管理法》相应修改,将原《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2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从而正式将土地租赁确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之一。

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2年《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1999年8月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该《意见》第六条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做出规定:“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度是将土地租赁与土地使用权租赁区分界定的。

土地租赁应指土地一级市场的行为,即国家将土地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指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即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比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分别对以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

但在有些部门规章等规定上,未能对上述概念合理区分和使用,如1994年国家土地管理局与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国家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公司,定期收取租金。

”该规定便将上述两概念混淆为一体,其所指应为将土地租赁与公司。

还有,虽然《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对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皆作了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转租,似乎未能彻底履行上述有关法律对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概念界定。

因此,对于立法界或理论界,都应进一步理顺上述概念的运用,以完善本来较为混乱的土地制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按照土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分类,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以土地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出让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以划拨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下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下面主要对上述以各种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进行分析。

首先对比谈一下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六条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相关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如前所述,该条款将以租赁方式取得之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称为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严格讲是不对的,因为本次出租是对以土地租赁方式初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次出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则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作了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上述法律政策对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皆规定了以下同样的限制条件: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不过,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满足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的条件之后,还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合乎租赁合同约定(指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允许出租或禁止出租或出租须经出租人同意),而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无类似的明文规定。

本人认为,上述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同意”,应理解为对是否已经支付土地租金和完成开发建设条件的审查和监督,除此之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同意出租的决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等人为因素而阻碍租赁交易市场的发展。

从国家有关规定看,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条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按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完成开发投资。

实际上,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承租人不是对出租人现有的租赁物加以占有和使用,而需要继续投资完成土地的开发、利用。

而一般的财产租赁,承租人不必投资对租赁物加以改造”(赵红梅《论土地使用权租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

因此,个人认为,不宜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给予过多限制,比如《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仅对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规定了限制条件,但对转租未设置限制条件。

此外,可以尝试将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引入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

下面看一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六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单从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看,似乎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土管部门批准且办理出让手续后才能出租,若如此,在办理完出让手续后实际上就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相应的应受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法律规定的约束,也就谈不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了,因此,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讲,国家是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独出租的。

不过,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大家知道,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又称农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于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有详细规定,至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因不具有营利性,实践中相关纠纷不多,所以本文不再述及二者的出租问题。

下面主要分析一下宅基地使用权、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

1、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

关于此,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农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呢?从实务上看,因农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请到免费的宅基地,从而很少存在承租别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法理上看,既然法无禁止,应理解为是允许出租宅基地使用权的,而且允许出租不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从而并不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但是,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承租者范围是否有所限制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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