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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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6﹞245号
【发文日期】2006-03-06
【实施时间】2006-03-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辽地税发[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径报省局备案。
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公务用车费用是指在省内因公务而实际发生的燃油、保险、租车库(位)、维修、停车、过路桥、折旧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费用,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的75%以下。
三、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单位因租用个人车辆(含本单位职工)而支付的车辆租赁费,由于个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归单位所有。
因此,单位向个人支付的车辆租赁费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习题班第16章个人所得税法(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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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是()。
A.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C.在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中方雇员
A.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
B.年终加薪
C.个人取得佣金
D.通讯费补贴收入
11.下列收入中,可以直接作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的有( )
A.外币存款利息
B.企业债券利息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
D.金融债券利息
12.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a.保险赔款
b.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0.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送达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11.劳务报酬收入一次性超过20000元的应加成征税。()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元元元元
8.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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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某外籍专家2005年在我国境内工作,月工资为10000元人民币,则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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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背景公务交通补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机关雇佣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措施。
该补贴旨在减轻个人的工作交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公告将阐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此处的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征税原则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个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
2.公务交通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费用法和差额全额计税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指在纳税时,公务交通补贴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其私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如加油发票、停车票据等。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实际费用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其中,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2.差额全额计税法差额全额计税法是指在纳税时,将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金额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公务交通补贴 - 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 适用税率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查重点

一、工资薪金所得1、企业发放实物,如过节福利、年货、购物卡等是否要折算成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企业发放的年货、购物卡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纳税款如何计算?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9c15d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9a.png)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
正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12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2004年11月22日
——结束——。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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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
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大地税函〔2010〕7号 -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2010-05-17 15:49
税法直递: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2010-01-2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
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