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吉建明电[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紧急通知(吉建明电[2010]2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深刻吸取“11.05”吉林市商业大厦火灾事故,进一步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10]24号)的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立即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治理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治理行动时间11月12日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二、治理行动范围和工作重点(一)治理行动范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二)工作重点:一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冬季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二是供热和燃气的运行安全。
三、排查检查和督查方式(一)企业自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同步进行。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成五个督查组:第一组:督查长春市、吉林市组长:柳青成员:曲惠卿吴雷第二组:督查延边州、长白山管委会组长:王涌慧成员:于显铁王江河第三组:督查松原市、白城市组长:范强成员:巩兆义沈智华第四组:督查四平市、辽源市组长:战景赋成员:甘茂东吕文超第五组:督查通化市、白山市组长:曲汗青成员:宋海燕宗有志四、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11月12日至15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制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具体方案,并制定本地区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形式,层层宣传发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4.11
•【字号】吉建管〔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管〔2022〕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于我省长春市、延边州等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有关问题反馈意见,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标准化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发生,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细化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工作部署,实现一家审查机构综合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并联审批、全流程网上数字化审图的改革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改革实施范围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涉及岩土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3个行业,其他行业不做要求。
二、审查备案权限设定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网上备案;长春新区、九台区、双阳区、江源区可按独立市(县)实施审查备案,其他各区均由市本级负责。
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书。
三、完善技术人员信息入库自2018年7月1日,全省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审查。
相关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涉及签字盖章人员,应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未做信息录入的人员将无法在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自动生成的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或进行审查。
人员信息录入办法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勘察设计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5]7号)文件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1.12•【字号】吉建管〔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通知吉建管〔2019〕3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严厉查处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一)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标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招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招标人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招标人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派出的招标人代表的管理,招标人代表不具有与专家评委相同标准的专业资格的,不得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1.招标文件编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严禁针对特定对象,采取“量体裁衣”设定条件等排他性招标。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设置符合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实际的资格、业绩、人员配备等资格审查标准。
2.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及评标办法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吉建造〔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结合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际,决定对我省现行建筑、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作如下调整: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2.98%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中的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定额人工费和机具费之和的11.74%考虑。
工程结算时,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此费率计取;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9;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3。
三、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结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吉建质[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0〕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
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吉建安[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12〕35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目前,我省建筑施工已经进入收尾、竣工阶段,建筑施工现场多工种交叉作业,各种配套工程集中建设,多支队伍同场施工,很多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抢速度、抢工期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和隐患的存在极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尤其是十八大即将召开,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更为重要,省委副书记竺延风同志在部署党的十八大期间信访稳定工作专题会议上专门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
为落实好会议精神及竺书记的讲话,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安全责任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和管理措施,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形成“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良好氛围。
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各级领导要深入生产第一线,靠前指挥,督促和带领全体员工严格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承担起监管责任,做到监管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一次拉网式安全生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开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大对起重机械设备、高大模板、脚手架和深基坑的检查力度。
同时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也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隐患排查全覆盖,不留死角,牢固树立和坚定“隐患就是事故,不排除隐患就要发生事故”的理念,把隐患排查治理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彻底排查并坚决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收竣工阶段无事故发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建管[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13〕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两场联动”管理,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达标创优,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营造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达标管理,与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定额费率等挂钩,实行联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应用(一)对评定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分别增加5-8%、3-5%作为奖励。
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评标中,采取综合评标法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适当给予加分。
获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2分;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均为1年。
加分时,只针对其中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三)将标准化管理达标和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省内企业预选名录、年度建设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重要依据。
(四)将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必要条件。
(五)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竣工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建设〔2018〕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补充通知吉建设〔2018〕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中提出的“依托‘互联网+图审’,全面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的工作目标,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省住建厅核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专用章,应制做电子印章,费用自理。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勘察设计单位、各级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及工作时限要求,抓紧制作电子印章。
二、制作电子印章费用,不得高于吉林省爱信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的价格标准。
三、制作电子印章费用的收款单位改为北京安证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采取网上汇款。
办理电子印章相关要求见《关于落实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8〕9号)附件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2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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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吉建设[2018]1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6.27
【实施日期】2018.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18〕12号)
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9号),切实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勘察设计单位规定
(一)落实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制度。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为岩土工程甲级或乙级的,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丙级岩土工程项目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或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
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工程项目设计规模相对应的本单位聘用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担任;以结构为主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由与工程项目设计规模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