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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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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苏建城〔2011〕554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
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正文: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46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4〕1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组织专家,对南通市、淮安市、如皋市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进行了现场考核,认定三市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考核办法与标准要求,拟授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自发文之日起计。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反映。
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真实联系电话、地址。
联系方式:厅城建处,俞露,************;厅监察室,单乘风,************。
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邮编:21003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0日——结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事人-个人】李某【当事人-公司】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本院观点】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共同被告复议机关物证质证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8年月20日,省住建厅收到上述举报信,经审查认为李某举报的上述问题不属于省住建厅的法定管理职责范围,于当日进行信访登记(编号为苏建信字第xxx号),并予以存档。
李某认为省住建厅对其举报内容不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省住建厅对其书面举报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责令省住建厅在法定期限内对仁禾公司进行查处。
住建部于2019年3月20日收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当日予以受理。
次日,住建部向省住建厅作出建复答字[2019]某某《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019年3月28日,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住建部经审查认为李某要求省住建厅查处仁禾公司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冒用其他机构司法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省住建厅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建复决字[2019]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3号《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并于同年5月20日向李某邮寄送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2020〕第16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16号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
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苏建函城[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苏建函城〔2012〕128号)各省辖市城管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南通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定的内容和范围到2011年底,全省已经建成投运的城市(包括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已经通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列入本次等级评定(需要升级的除外),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评定的等级和依据(一)填埋场等级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主要依据为:1.《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2.《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3.《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技术规范》。
(二)焚烧厂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主要依据包括:1.《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4.《生活垃圾焚烧技术导则》;5.《生活垃圾焚烧厂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
三、评定的方式和时间(一)评定方式第一阶段由各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域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自查与整改,县(市)环卫主管部门将符合相关等级条件的项目向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阶段由各省辖市环卫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所辖市、县(市)区域内申报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项目进行复核(包括昆山、泰兴、沭阳等三个省管县试点城市),复核结果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苏建房保[2014]2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13【实施日期】2014.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进和规范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要求,结合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试点经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现就推进并轨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并轨运行的重要意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国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也是深化住房保障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利于科学整合和统筹使用住房保障资源,有助于加快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也有利于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统一房源筹集,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地要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在公共。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7.13•【字号】〔2020〕第1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19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省各级资质许可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已受理未审批的作退回处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7月13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0〕32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金融支持建筑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0﹞322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推进金融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有效应对疫情对行业的冲击是落实“六稳”、促进“六保”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助力我省建筑业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
7月8日,我厅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在南京签订了“金融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就加强与金融行业的对接、沟通和协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达成了战略合作框架。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将在监管要求和行内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为我省建筑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提供授信支持。
计划在2020年内为省内建筑业企业安排授信200亿元,帮助解决建筑企业因疫情引发的在建项目暂时性资金困难,同时在“十四五”期间为全省建筑业企业提供不低于1000亿元信贷资金。
二是定制供应链金融服务。
以2019年度江苏建筑业“百强企业”为基础,搭建个性化供应链金融平台,为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是提供“民工惠”服务。
依托全省建筑工人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民工工资发放提供量身定制的专属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工资专项融资授信、批量开卡、代发工资、个人金融业务等。
四是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积极为建筑业小微型企业提供“小微快贷、交易快贷、平台快贷、抵押快贷”等一整套涵盖信用、抵押、质押各类方式的系列融资产品。
五是提供PPP贷款。
支持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参与PPP项目建设,可在提供传统PPP贷款融资服务的同时,运用债券、并购、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投行产品对重大PPP项目融资进行支持。
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2018〕第7号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
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劳务作业企业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网上报名软件采用“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管理,考前规则、网报规则将通过FTP平台下发。
(三)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报名点要积极做好本地区此项考试的宣传发动、报名资格初审等各项考务组织工作。要将报名方式、网址等及时对外公布,做好考生的咨询服务工作,使考生有针对性地报名参加考试。
(四)凡新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驻宁中央、省各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应将有关材料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地点: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5楼5105室 ,具体时间和要求详见江苏建设人才网()。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3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1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七、教材征订与考前培训
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可登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查询当地销售信息。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参加考前培训班,应选择教学水平高、师资强,具有培训资格和良好声誉的培训机构,以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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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邮编:210036
区号:025
部门电话(区号:025)
办公室
值班: 51868826
信访:51868829
文秘: 51868813
行政: 51868823
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计划财务处: 51868828
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住房改革与发展处(研究室): 51868548
住房保障处: 51868819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51868878
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51868508
村镇建设处:51868503
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建设科技:51868861、51868871、51868859
建设标准:51868863
勘察设计:51868862、51868833、51868578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51868513、51868549 风景园林处: 51868511
建筑业发展与综合处: 51868607
建筑市场监管处: 51868629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51868868
行政审批办公室
工程建设类窗口:51868217
房地产类窗口:51868212
勘察设计类窗口:51868216
(不含省外备案,省外备案请查看科研设计栏目中的办事指南)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218
建筑施工类窗口:51868213
安全许可:51868215
设计与施工一体化:51868213
人事教育处: 51868845
直属机关党委:51868891
离退休干部处:51868751
纪检组、监察室:51868885
省建设工会:5186879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抗震办公室:51868528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51868990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51868708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51868901
省建设档案馆:51868938
省城市发展研究所:5186895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51868918 省建设信息中心:5186828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51868999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稽查办公室:5186856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计委派中心:51868950 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51868651 建筑职工教育中心:51868686 装饰装修发展中心:51868687 安全生产办公室:51868827 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5186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