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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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2.19
•【字号】锡政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锡政发〔202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和下放30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19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对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抓紧做好工作衔接,规范行使程序,集中进驻政务大厅办理,提高服务效率。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盲区。

要加快转变
政府职能,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向纵深,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9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工程技术服务费

工程技术服务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工程技术服务费篇一:技术服务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编号:hmD/委托单位(甲方):设计单位(乙方):河姆渡(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项目名称:项目地点:第一条协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以下简称弱电项目)进行相关弱电系统的设计工作,并达成以下共识。

第二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高度米,地下层,建筑智能化工程总投资约万元,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三条服务内容1.乙方可以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提供项目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服务,具体设计内容包括:第一阶段:规划设计咨询阶段(1)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本项目建筑智能化的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并对建筑智能化提供品牌选择、功能定位、造价分析等方面理论依据。

(2)乙方配合甲方其他建筑设备专业设计公司调整相应的智能化专业设计方案;并满足对空调、消防及低压配电等建筑专业提出的智能化技术要求。

(3)乙方按甲方认可的需求分析及初步方案,进行图纸初步设计,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图例、主要设备材料表、系统图和原理图、平面图、大样图及室外设计图等。

(4)乙方按初步设计图纸,完成设备选型和工程量清单以及项目弱电系统造价估算。

(5)乙方依据需求分析及初步方案、初步设计图纸、设备材料选型及配置清单、造价估算,协助甲方(或甲方指定招标单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阶段:投标文件编制阶段(1)乙方依据甲方招标文件要求,协助甲方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系统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清单及报价,成本核算等;(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商务标书;(3)工程报价:乙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乙方平台设备材料报价或按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要求,提供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费用组价,提供弱电项目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成本核算和预算,成本核算和预算有效期为6个月。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0年度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表彰决定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0年度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表彰决定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0年度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
的表彰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1.04.15
•【字号】徐建发[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2010年度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表彰
决定
(徐建发〔2011〕42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建设局,在徐施工企业:
为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创优质工程,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经对各单位申报的486项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徐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了公示(2011年3月28日-4月6日),批准下列472项工程(见附表)为徐州市2010年度市优质结构工程。

其中市区238项;县区234项:铜山区35项、贾汪区31项、邳州20项、丰县7项、沛县72项、新沂32项、睢宁县37项。

现予以表彰。

望各单位进一步强化质量管理意识,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争创、多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2010年度市优质结构工程名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命名连云港市宿迁市为“江苏省节水型
城市”的决定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苏建城[2013]63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12.18
【实施日期】2013.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命名连云港市宿迁市为“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决定
(苏建城〔2013〕63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市政公用局)、经信委、环保局,苏州、徐州、宿迁市水务局:根据连云港市、宿迁市人民政府呈送的创建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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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泰政办发[2006]202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6〕20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经贸委、国土局、财政局、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2006年12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节能工作紧迫感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障。

据统计,我国建造和使用建筑直接、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6.7%,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的2至3倍。

现有建筑基本都达不到节能标准,新增建筑节能不达标的仍占绝大多数。

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联合国0.8亩的警戒线,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6%左右;房屋建筑材料中70%是墙体材料,粘土砖仍占据我市墙体材料的主导地位。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10.29
•【字号】徐建发[2010]137号
•【施行日期】201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建发〔2010〕1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徐政发〔2010〕11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地清理。

凡2005年7月1日以前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005年7月1日以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执行,未公布为继续有效的文件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对已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应做好衔接,确实需要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特此通知。

附:本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苏人社办〔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2018〕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2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提升全省人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力度(一)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围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人社部门关于就业创业工作部署要求、政策措施。

及时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积极向公众征求《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修改意见,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多渠道公布“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月和政策宣传月”等就业专项活动的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开全民创业行动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二)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社会保险领域重要政策文件信息。

适时公布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情况及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情况。

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更新维护药品目录库品种信息。

定期公布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参保情况和社保基金运行情况。

(三)推进人事人才信息公开。

做好人事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系列新政的宣传和解读,公开首届江苏技能大奖评选、“中国江苏海外留学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进展情况。

B.4.2 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江苏省监理第六版)

B.4.2
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
工程名称: 事由
鑫源春大厦建设及装修工程
编号:B.4.2—
001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完成 项工程的施工,定于
□ 基坑工程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




分组织验收,请派人参加。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脚手架工程
□ 暗挖工程
□ 拆除工程

施工项目经理部 (章):签 收人姓名及时间
施工项目经理部 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确认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签 字):
注:1、本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第六版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失效文件

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文号 〔88〕城办字第29号 (89)建办档字第17号 建办〔1995〕414号 建办档〔1996〕106号 建办档〔1996〕121号 建办档函〔2008〕353号 (90)建法字第628号 建法〔1993〕133号 建法〔1993〕631号 建法〔1993〕886号 建法〔1993〕389号 建法〔1993〕814号 (93)建法法字第8号 (93)建法复字第36号 (94)建法执字第17号 (94)建法办字第12号 (94)建法执函字第33号 建法〔1994〕193号 建法〔1995〕755号 (95)建法法字第57号 (95)建法执字第53号 建法〔1995〕245号 (95)建法执字第30号 (95)建法执函字第48号 (96)建法法字第4号 (96)建法法字第7号 (96)建法执函字1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20号 (96)建法执函字第16号 (96)建法执函字第20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文件名 对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复函 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的复函 对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复函 对秦皇岛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立法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杭州华联商厦工程留置权问题的意见 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有关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等管理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 对《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几点修改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问题的复函 对光大国际交通工程总公司的复函 对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东阳市建设局的复函 对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的复函 对辽宁本溪满族自治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枣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湖北省罗田县建设委员会的复函 对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的复函 对《关于请求解释<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函》的意见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关于发展我国质量保证事业组建长安质量工程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函 给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答复 关于推荐海南民生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燃气环保汽车项目的函 关于了解中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的批复情况的函 关于直管公房应否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答复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注销房产证是否属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请示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对建设系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整体上遵循国家风险管控标准制定的技术方法,技术路线图如下。
四、标准制定的技术思路和重点技术问题
(一)标准名称变更说明
原项目中提出的标准名称为《土壤污染物筛选值标准》。原名称存在以下问题:
1、适用范围不明确自土十条以来,我国的土壤相关标准均是区分建设用地和农用
地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本次立项的目标是指定针对江苏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筛选
差异。比如,推导筛选值时关于致癌污染物的风险可接受水平,美国
一般选用10-6(个别州选择10-5,个别污染物选择10-4),欧盟成员国多选用10-5。
对同一污染物,人类存在水、气、土等多种摄入途径;在对该污染物可容忍的摄入总
量一定时,分配给土壤的比例,各国选择不一致,美国不考虑分配问题(即
默认100%),德国选择20%,丹麦选择10%,等等。
三、基本原则与技术路线
(一)基本原则
本标准编制原则如下:一是立足现实。立足我国国情和江苏省现实阶段,不超越
现实情况制定土壤标准。二是问题导向。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
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制定标准。三是
科学合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充分利用实践经验和我国最新的科研成
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要求,上海标准进行了废止,北京、浙江等地区标准正在进行修
订;河北省、辽宁省、江西省和深圳市等省市也在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建设用地土壤
污染风险筛选值或风险管控标准,目前,河北省和深圳市已经正式发布。
二'标准制定的必要性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本标准的主要应用场景和定位,即“对土壤污染状
值的,土壤污染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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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第42号公告,内容关于《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技术标准》的发布。该公告明确了法规类别为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并将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公告的时效性为现行有效,效力级别为XP10。该标准的发布旨在规范通信用户驻地网室内无线信号覆盖系统的技术建设,以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需求,提高室内无线信号覆盖质量,保障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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