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三五”重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苏建城[2012]7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2.19【实施日期】2012.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苏建城〔2012〕7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城管局,无锡市政园林局、苏州市市容市政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现将《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认真做好2012年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附件: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二年二月十九日附件: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2012年全省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美好城乡建设行动”为抓手,以推进生态省建设为重点,着力落实城镇功能品质提升计划和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计划,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以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努力打造“百姓城管、科学城管、法治城管”,全面提升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为保障与服务民生、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一、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镇功能品质1、继续推进城乡供水设施能力建设,全省新增供水规模100万立方米/日。
加快推进深度处理改造和建设,提升和改善城乡供水水质,新增自来水深度处理能力100万立方米/日。
推动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县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第二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水口达标整治工作督促指导,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2、加大区域供水推进力度。
贯彻落实《加快推进苏中苏北地区区域供水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组织召开区域供水工作推进会,大力推进苏中、苏北地区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实施,全年新增60个区域供水通水乡镇。
《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省“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我省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2〕41号),我厅编制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现予公告。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1.推广应用技术
2.限制使用技术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厅有关业务处室,厅科技发展中
心,各有关单位
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1 月22日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苏政办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全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政府于5月6日召开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我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就做好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把握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做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江苏“两个率先”和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战略研究和系统谋划,积极破解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指导性和约束力。
要树立世界眼光,遵循发展规律,深刻认识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正确把握全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科学务实态度,努力编制一个适应时代要求、体现中央精神、符合省情实际、反映群众意愿的“十三五”规划,推动经济社会更加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前期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决定规划的质量。
“十三五”时期是全国和江苏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非常关键的五年,要更加注重问题导向,更加注重系统分析,更加注重风险防范,以科学严谨、深入务实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以更好地引领发展。
要重点围绕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通过创新驱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加大统筹力度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通过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增创竞争新优势、通过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通过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加大研究力度,选对路径方法,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举措。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苏建办[2010]272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确保建设领域工程项目信息安全的通知(苏建办〔2010〕272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构建了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建设工程管理电子政务系统,这些系统的应用对提高工作水平、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个别地方在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措施不落实,致使一些不宜公开的项目信息进入信息系统或上网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安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建立“一把手”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机制,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标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事项时,须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标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均不得进入信息系统,更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与其相关的任何信息;所有标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审查、审批过程中,均采用纸质文件交换,并单独编号。
三、各地要立即对在用地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等所有涉及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完善:登录系统时需增加“本项目是否标密”选项,对选择“是”的项目,系统拒绝登录,并提示“标密工程严禁使用本系统”;增强系统日志功能,自动记载登录人、登录时间和进入系统所做的操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苏建函科〔2017〕818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7〕81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省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安全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十九大消防安保工作,并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安全工作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23号)要求,重点加强对在建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消防有关规范与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重点检查;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及装饰材料质量;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要督促燃气场站强化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程序与标准运行管理。
二、强化设计过程监管各地建设局(委)要督促设计单位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要依法加强施工图审查阶段对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一律不得通过审查,对违反强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为加强对我省“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推进我省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依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02〕41号),我厅编制了《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现予公告。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22日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二五”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第一批)
1.推广应用技术
2.限制使用技术
抄送: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厅有关业务处室,厅科技发展中
心,各有关单位
印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1 月22日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
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5.04
•【字号】苏政办发〔2017〕65号
•【施行日期】2017.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6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要求,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68号)基础上,对我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进行进一步明确,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三五”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
(第一批)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建设领域“十三五”重点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第一批)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37号)
为加强对我省“十三五”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指导,以及对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市场发展,加快推进我省建设领域技术进步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