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苏人社明电[201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7.02.13【实施日期】2017.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17〕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财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财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总工会,昆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沭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昆山支行、泰兴支行、沭阳县支行:2016年以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不断加大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有一些已发生的欠薪案件没有彻底解决。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二部门2月9日专门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1号),决定在2017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召开前继续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目标。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各地要集中力量解决2017年春节前尚未解决的欠薪陈案,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问题,确保被拖欠工资发放到位,做到案结事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一、背景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提高江苏省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的发布对于规范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认证,促进建筑业的专业化与高素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共同明确了2022年全省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目标,包括:1. 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推动行业向高端、高质量发展;2. 推动建筑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规范化建设,提升对人才的管理和保障水平;3. 激发建筑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动力,促进其不断提升自身职业能力;4. 增强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鉴定对象和范围本次建筑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为江苏省内各类建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工人、技师、工程师等不同层级的人员。
鉴定范围涵盖了建筑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检测等多个专业领域。
四、鉴定内容和方式本次职业技能鉴定主要包括理论知识测试和实践操作两个环节。
理论知识测试主要考查从业人员对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掌握情况。
实践操作测试主要考查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场景中的操作能力和技能水平。
鉴定方式包括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内容根据职业能力要求和岗位要求进行设置。
实际操作评估则根据不同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通过模拟工作场景进行评估。
五、鉴定结果和证书鉴定结束后,根据参加鉴定人员的表现情况,将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
合格人员将获得相应的建筑业职业技能证书,作为评判从业能力的重要指标。
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职业技能鉴定结果,进行人员的调配和优化,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六、鉴定费用和奖励政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需要交纳一定的鉴定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职业能力等级进行设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深入开展全省职工科技创新竞赛活动的意见(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省委工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的主力军作用,最大程度激发广大职工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潜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总工会、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学技术协会计划用三年时间(2010-2012年),在全省职工中深入开展科技创新竞赛活动。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部署,立足企业,团结、动员、组织全省广大职工深入开展科技创新竞赛活动,使职工的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潜能充分释放,创新成果大量涌现,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建功立业。
二、总体目标和安排以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全省职工“千、百、十、一”万创新竞赛活动,即:组织全省千万职工开展创新竞赛,组织百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大练兵,组织十万职工立足岗位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活动;评选表彰一万项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成果,为企业节约、增效百亿元。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4.17•【字号】苏劳社就管[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9]1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的要求,并作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的2009年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重要内容,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了“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在职业培训、岗位开发、生活救助、权益维护等方面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为支持工会搞好这项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支持工会开展千万农民工就业援助行动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0号)。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共同宣传和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过程中,要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的就业帮扶活动和就业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
各地工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发挥工会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通过联合举办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农民工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企业和农民工深入宣传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共同搞好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的就业服务措施,作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的内容,统筹安排计划和资金。
有条件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当地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实现就业信息联网,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按规定落实经费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7]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2.04【实施日期】2017.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省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决定,现将我省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分工(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参与。
(二)考试报名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同住房城乡建设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终审工作。
二、时间安排与考区设置考试时间定于5月20日、21日,请各地严格按照《201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均设置考点,具体考试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及管理模式考试共设3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试题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试题由主观题和客观题组成,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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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
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苏建教[2011]38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6.07
【实施日期】2011.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全省住房城乡
建设系统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苏建教[2011]380号)
各市建设局(委)、园林局,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建设、园林产业(局)工会:
为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积极投身发展创新型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激励职工岗位成才,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职工的职业技能水平,经研究决定,2011年在全省装饰装修、自来水、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测等四个行业开展7个工种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工种及承办单位
1、装饰装修行业“镶贴工”,由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承办;
2、自来水行业“管道工”,由省城镇供水协会承办;
3、园林绿化行业3个工种:“插花员”、“盆景工”、“假山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风景园林处、省风景园林协会承办;
4、工程质量检测行业2个工种:“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基础工程低应变法检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承办。
二、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5日前各工种承办单位提出竞赛实施方案,省竞赛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8月15日前各地完成参赛选手选拔和竞赛筹备工作,9至11月完成各项竞赛,12月进行总结表彰。
三、参赛选手条件及报名时限
凡从事参赛工种工作满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均可参加竞赛。
各竞赛工种,由省辖市在层层选拔后,取前3名(组)参加省竞赛。
参加省竞赛的选手名单8月31日前以省辖市为单位报省相关部门。
有关院校教职工经过选拔也可组队参赛,由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牵头负责选拔和组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