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14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0.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个文件涉及的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1.已参加城镇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7.03•【字号】新人社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86号)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现将《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大基层一线职称政策倾斜力度,促进基层人才发展,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硬性要求,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参加评审。
第三条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的表彰奖励,可视作职称评审中的业绩成果。
第五条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在14个考试科目(模块)中自选2个不同科目(模块),总分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合格标准,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均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新人社函[2014]234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23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方便、快捷地为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职责1.负责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各类资格证书办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2.负责印制自治区职称证书。
3.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来的全国各类资格证书,进行清查、核对。
4.负责对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包括参加国家统一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高级职称资格证书加盖钢印。
(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职责1.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证书的办理;自治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各类证书的办理。
2.任职资格文件或考试合格标准下发2个月内,及时整理、汇总办证相关材料,统一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证书。
3.负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发放的各类证书的打印。
4.评审类证书须对照任职资格批文进行审核,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并注明办证时间;考试类证书须对考试通过人员学历、工作年限、考试成绩单以及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填写办证人员花名册,注明办证时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2]85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5号)
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自治区特殊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健全完善人才选拔、评价、发现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人才是指具有特殊潜质、在某一专业领域成果显。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机构之一,负责管理和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
该厅成立于XX年XX月XX日,具有非常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广西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为了推动全区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加强劳动力市场监测与预测分析,研究制定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引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农民工以及其他就业群体提高就业能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就业机会。
为了有效落实就业工作,该厅加大了对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社会保障方面,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与管理工作。
该厅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运作和有效使用,加强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和风险预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该厅还加强对参保人员的信息管理和服务,积极推进社保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的使用,提高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便利性和效率。
为了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能力建设,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该厅通过组织培训、开展调研、搭建交流平台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
同时,该厅还积极引进人才,加强人力资源领域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总之,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全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该厅将继续秉持“服务、监管、维权”的宗旨,为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字数:309字)(Start of the second passage)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推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推动就业工作方面,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注重加强企业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
该厅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管,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4.16
•【字号】宁人社发[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4]1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审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50周岁的女职工,在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年限达到或超过本人整个工作年限三分之一,如转岗到工人岗位(含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满3年以上,以其现岗位认定身份。
二、女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身份在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相互转换的,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中的职工参保缴费记录累计达3年以上,其参保身份按照职工认定。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原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职工,其退休年龄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机构统一确定。
四、本通知从2014年4月12日起执行,以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9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1.26【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92号)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厅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依法行政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等紧密衔接,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新政发〔2009〕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依法行政考核对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包括自治区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处室局以及本厅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行政执法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由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法规处)承担。
除前款规定职责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厅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考核相关工作。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新人社发[2013]101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有关职称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本专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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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度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细则(试行)
为深入、细致开展绩效管理考评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度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订本细则。
一、考评对象
公务员局,社会保险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属各事业单位。
二、考评指标内容
分绩效考评指标和行政效能指标两部分。
绩效考评由绩效指标和行政效能指标组成。
绩效指标包括全局性指标、职能性指标两大类别。
全局性指标围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十二五”规划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民生工程及公众关注的社会重点热点问题,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年度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设置。
职能性指标结合各部门、各单位“三定方案”明确的职能和任务设置。
全局性指标和职能性指标由厅绩效办组织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范化流程和标准设置并组织审核确定(见附件1)。
行政效能指标分为制度建设、效能效率、依法行政、工作作风四部分,由厅绩效办会同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处等单位制定(见附件2)。
三、考评方法
绩效考评采取绩效自评、指标考评、群众满意度测评、领导评价、察访核验和加扣分考评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绩效自评。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厅绩效办的要求,由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实施意见》和本细则组织自我考评,填写绩效自评评分表。
(二)指标考评。
由厅绩效办协调各成员单位组成综合考评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记录等方式,依据本细则规定考核内容,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进行集中考核。
1.听取汇报: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和自评工作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绩效管理工作和主要业务工作台账。
3.查看记录:查看会议记录、学习笔记,了解计划制定、工作安排、任务落实等情况。
(三)公众满意度测评。
采取向服务对象、普通群众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和效能监督员评价的方式,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
(四)领导评价。
由厅绩效办向厅领导发放评价表,就分管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征求评价意见和建议。
(五)察访核验。
由厅绩效办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核验。
察访核验分日常暗访、督查和定期专项查验两种形式。
1.日常暗访、督查:由厅绩效办不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重大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邀请效能监督员随机进行暗访。
2. 定期专项查验:由厅绩效办对重大专项工作、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核验结果确定相应指标考评得分。
(六)投诉查处。
对基层和群众通过电话、信件、网络等投诉举报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有问题的实行扣分,并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考评计分和加扣分
(一)计分
绩效考评成绩由绩效指标考评成绩、行政效能考评成绩、群众满意度测评成绩、领导评价成绩和绩优绩误加扣分组成。
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绩效指标考评成绩×40%+行政效能考评成绩×20%+公众满意度测评成绩×30%+领导评价成绩×10%+绩优加分-绩误扣分(二)加分。
被考评单位申报加分项,经厅绩效办评审确定加分意见,由厅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扣分
1.察访核验扣分
违反绩效管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被察访核验发现问题,部门、单位对此没有及时做出处理的扣1分/起。
2.投诉查处扣分
被群众投诉并查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未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扣1分/起。
3.被绩效告诫的,扣1分/起;被上级组织处理的,扣3分/起;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扣2分/起。
4.绩效管理和考评中,发生问题被自治区绩效办通报批评的,扣5分/起;被厅绩效办通报批评的,扣3分/起。
5.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被一票否决的,每项扣2分,取消该部门、单位的评优资格。
6.突出问题加重扣分。
存在下列问题并经查实的予以加重扣分:发生违法行为的扣10分/起;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扣10分/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扣10分/起;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10分/起;凡发生以上问题之一者,取消该部门的评优资格。
五、考核等次评定
绩效考评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
厅绩效办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评情况,按得分顺序提出考评等次意见,由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评等次,经厅党组审定后通报全厅。
厅绩效办向各部门、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和建议,督促其整改。
等次评定标准。
绩效考评分优秀、合格、较差三个等次。
年度综合评分85分为优秀基准分,得分在85分以上,依从高到低排序,按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20%的比例评定优秀部门单位。
年度综合考评60分为较差基准分值,得分在60分以下,依从低到高排序,按参加考评部门单位总数10%的比例评定为较差部门单位。
其他部门单位为合格等次。
六、考评结果运用
(一)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奖励。
(二)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年底向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整改意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经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由厅党组作出组织处理。
(四)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轻微的,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经厅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由厅党组作出组织处理。
(五)工作人员违反绩效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被群众投诉或在暗访中发现问题经查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绩效告诫,并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当年受到一次绩效告诫,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绩效告诫,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本细则由厅绩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