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

江苏商论2011.10●修回日期:2011-10-09作者简介:何庆江(1978-),男,湖北广水人,九江学院商学院讲师;吴学兰(1980-),女,安徽宿松人,九江学院图书馆馆员。
摘要:《侵权责任法》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责任,更不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的结合。
过错责任原则符合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趋势,应该成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理性选择。
但只有修改相关立法,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才能得以明确。
关键词: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文献标识码:A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辨正何庆江1,吴学兰2(1.九江学院商学院,江西九江332005;2.九江学院图书馆,江西九江332005)产品责任的归责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做了相应规定,内容和结构基本上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规定于第41条,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条的理解基本一致,即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无继续探讨的必要。
但就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类型,则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确定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无论对于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还是对于销售者利益的保护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观点述评《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涉及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但学术界对该问题的认识分歧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不同于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只有证明产品销售者具有过错才能获得赔偿。
其主要依据是第42条的规定。
第二种观点为无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与生产者一样,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其所受损害与缺陷产品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获得赔偿,而无须证明产品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
其主要依据是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21 N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 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Aug.,2008政治 法律!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黄修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
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
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一般描述为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其民事责任”。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又包含了合同责任、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仅指产品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从大部分学者的著述来看,这两个概念同时适用不做区分。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外延不宜太广,应做必要的限制,否则很难说明问题的本质。
因此,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特指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对现实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从微观方面入手。
正如一部分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由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严格责任这几个阶段”。
[2]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诠释。
同时,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在产品责任法中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有时相互指代。
这时他们处于同一层次上,但事实上在处理现实问题中,他们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
应该说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应是上述概念的下位概念,他们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有时不加区分,相互指代罢了。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包含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法学和现实法律中真正确立起来是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
他们的出现和运用要比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晚的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摘要】在产品责任中,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在承担责任时,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以及两者对外是否要承担的连带责任的问题上,由于现行相关法条表述上容易产生疑义,学者们也对此有着不同的意见,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
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是追究侵权人责任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对相应的法条进行分析,结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得出正确的结论,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他人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财产的损失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我国对“产品责任”的最早规定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除了产品责任之外,我们也还经常看到另外一个词,即“产品质量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称“《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民事责任,同时也包括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并非相同的概念,前者所指向的责任承担方式仅指民事责任。
一、产品销售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和根据。
归责是解决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什么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一个基本准则。
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导致行为人最终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1]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共识,在这一问题上也几乎不存在着什么争议。
因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1还是《侵权责任法》第41条,均表明了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中应当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但是,对于销售者到底是应该适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则存在着分歧。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设计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安全性原则:产品设计者应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风险评估原则:设计者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质量控制原则:设计者应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质量标准,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材料选择原则: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工艺原则:生产者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3 质量检测原则:生产者应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信息披露原则:销售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和风险。
3.2 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处理。
3.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使用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4.1 正确使用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4.2 维护保养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4.3 警示标识原则: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标明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殊使用要求和风险。
五、追溯机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5.1 产品追溯原则: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
5.2 信息记录原则:生产者应记录产品的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为追溯提供依据。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 ol.21 N 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 ollege for Y outh AdministratorsAug.,2008【政治・法律】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黄修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
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
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 ),但非绝对(abs olute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承担 赔偿 责任 ” 。如 果 仅 从《 品质 量 法 》 四十 产 第
二条 规定 , 以看 出《 品质 量 法 》 销 售 者 实 行 可 产 对
了不 同于生产 者 的 归 责 原 则 , 就 是 销 售 者 实 行 这
第 3 2卷 第 3期 21 0 2年 5月
孝 感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XI AOGAN UNI VERSI TY
V 0 32 N 0.3 L.
M A Y 20l 2
论 我 国销 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责 原 则 的 立法 选择
汪 张 林 汪 子 微 ,
收 稿 日期 :0 2 2 0 2 1 —0 —1
费 者 的连 带 责任 , 产 品质 量法 》 四十三 条 “ 即《 第 因 产 品存 在缺 陷造成 人 身 、 他人 财 产损 害 的 , 受害 人
作 者 简 介 : 张林 (9 2 汪 1 6一
汪子 微 ( 9 8 18 一
一
)男 , , 安徽 安庆 人 , 徽 工 程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学 院 副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安 硕
过 错责任 和 过错 推定 原则 。 ]01 问 题 的关 键 就 [1-1 i1 4 在 于 , 产 品质量 法 》 分别 规 定 生 产 者 和销 售 者 《 在 归 责原则 的 同 时 , 又规 定 了生 产 者 和 销 售 者 对 消
的, 这就是 将产 品 的生 产 者 和 销 售 者 作 为 产 品 责 任 的主体 , 不 同 的是 对 生 产 者 和 销 售 一方 面也 在 于 人 们 对 法律 理 解 的错 误 。 要 想对 销 售 者 与 生产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归 责 原 则 , 须 另 必
对 我 国 现 行 的法 律 进 行 完 善 。 关 键 词 : 售者 ; 产 者 ; 品 责任 ; 销 生 产 归责 原 则 中 图分 类 号 : 9 2 2 4 D 2 .9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 54 21 )3 0 8 4 17 —2 4 (0 20 —0 6 —0
一
、
关 于 我 国 销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 责
责任分 别进 行 了规定 。《 品质 量法 》 四 十一条 产 第 规 定 :因产 品存 在 缺 陷造 成 人 身 、 陷 产 品 以外 “ 缺 的其 他财 产 ( 以下 简 称 他 人 财 产 ) 害 的 , 产 者 损 生
原 则 主流 观 点 的评 析
产 品责 任 立 法是 现 代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需 要 ,
也 是保 护消 费者 合法权 益 的需 要 。产 品 责任 立法
应 当承担赔 偿 责任 。生产 者 能够 证 明有 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 承担赔 偿 责任 :一 ) 将产 品投 入流 通 不 ( 未
包 括 的 内容 较 多 , 中产 品责 任 的 归 责 原则 是 产 其
(. 徽 工 程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学 院 , 徽 芜 湖 2 10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 教 育 院 , 海 2 0 6 ) 1安 安 4 0 02 上 00 2
摘 要 : 更好 地 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的 角度 , 国立 法 应 对 销 售 者 与 生 产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归责 原 则 , 就 是 严 从 我 这 格 责 任 原 则 。但 我 国现 行 立 法 并 没 有 对 销 售 者 与 生产 者 实 行 相 同 的 归 责 原 则 , 方 面 是 因 为 我 国现 行 立 法 存 一
品责任 立法 的 核 心 , 为 不 同 的 归 责 原则 体 现 立 因
的 ;二) 品投 入流 通 时 , ( 产 引起 损 害 的缺 陷 尚不 存
在 的 ;三 ) 产 品投 入 流 通 时 的 科 学 技 术水 平 尚 ( 将
法 者对 产 品责任 主体 的不 同要 求 。
在 国际 社 会 , 国也 是很 早 就 开 始 重 视产 品 我 责 任立 法 的 国家 之一 , 民法 通 则 》 开 我 国产 品 《 首
责 任立 法 的先河 。第 一百 二十 二条 规定 : 因产 品 “
质 量不 合格 造成 他人 财产 、 身损 害 的 , 品制造 人 产 者 、 售者 应 当依 法 承担 民事 责任 。运 输 者 、 销 仓储 者 对此 负有 责任 的 , 品制 造 者 、 售 者有 权 要求 产 销 赔 偿损 失 。 该 条 虽 然 没 有直 接规 定 产 品生 产 者 、 ” 销 售者 的产 品责 任归责 原则 , 从该 条 在《 但 民法通 则》 中的地 位 和一 般 民事 责 任 以过错 为 归 责 原则 来看 , 生产 者 、 售者 的产 品责 任 归责 原 则应 是无 销 过错 原则 , 即严 格责 任原 则 。 对产 品 责任规定 较 具体 、 面 的是《 品质 量 全 产
) 女 , 徽 安 庆 人 , 东 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教 育 院 硕 士 研 究 生 。 , 安 华
6 8 —
论 我 国 销 售 者 产 品责 任 归 责原 则 的 立 法 选 择
不能 发现 缺陷 的存 在 的。 可见 《 品 质量 法 》 生 ” 产 对
产者 实行 的是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 同时 又 明确 规 定 了
生产 者 的免责 事 由。
《 品质量 法 》 四十二条 专 门规 定 了销售 者 产 第 的产 品责 任 问题 , 由于销售 者 的过 错 使 产 品存 即“ 在缺 陷 , 成人 身 、 人 财 产 损 害 的 , 售 者 应 当 造 他 销 承担 赔偿 责任 。销 售者 不能指 明缺 陷产 品 的生 产 者也 不能 指 明缺 陷 产 品 的 供 货 者 的 , 售 者 应 当 销